12月23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艺人杨颖(英文名:Angelababy)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一审胜诉。
播报中称,豆瓣用户王某某在其注册、使用的社交账号中公开发布针对杨颖的侮辱性言论,被判构成对杨颖名誉权的侵犯。
因王某某在本案开庭前已公开向杨颖进行了道歉,最后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某向杨颖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
8月28日,王某某已在自己的主页发布了相关道歉:
法院: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就在10月30日,杨颖还有两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件一审胜诉。据悉,腾讯新闻用户于*、新浪微博用户沈**因分别在其注册的腾讯新闻帐号“***”、新浪微博帐号“***”中发布大量针对杨颖的严重侮辱、诽谤性言论,被判构成对杨颖的侮辱及诽谤,侵犯了杨颖的名誉权。
法院依法分别判令于*、沈**在涉案网络帐号中登载致歉声明,并向杨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去年底,一则“34位明星起诉网友侵害名誉权”的消息引发热议。受理这些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被告画像”:以青少年为主体,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30岁及以下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9岁。
北京互联网法院姜颖介绍:“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正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
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来源:中国青年报、广州日报
编辑:My Ra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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