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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民私人所有的情况,使得宅基地成为了农民世代延续的必备条件。在这块特殊的“土地”上,农民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建设房屋。
可是,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变化,作为固定资产的农村宅基地,却出现了很多“一户对多宅”的情况,而这一情况正好与现在的“一户一宅”政策相违背。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河北省颁布了石家庄市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明确要加大对农村“一户多宅”的整顿,而这也预示着大量宅基地将被回收重置。
其实,宅基地影响的不仅仅是农民的居住问题,“一户多宅”是否违法,也不止、更不应该单纯体现在宅基地的数量上。比如,农民通过合法继承得来的多余宅基地,本身就属于农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能轻易拆除等。因此,与宅基地有关的政策变动,将直接影响农民的权益。
为什么说,针对农村“一户多宅”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事?
在农村的“一户多宅”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通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古建筑,而这些古建筑承载的意义,可不单是解决了农民的居住需求,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更是一种历史证明和文化瑰宝。再加上,国家已经明确表示,因合法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并不属于违建范畴。因此,对于这种传承数代的农村古建筑,绝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事。
与此同时,考虑到目前房价仍然比较高,大多数农民根本无力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满足农民居住需求的作用,已经被进一步凸显。如果此时对“一户多宅”采取无差别“一拆了事”的态度,那么势必会对农村人口的出生率,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国家放开三胎政策,以提高我国新生儿出生率的当下,以上这种情况,反而会让农民不敢多生育孩子。
综合以上来看,以上这些因素的存在,证明对农村“一户多宅”问题,简单地采取“一拆了事”的做法,根本就不可取。其实,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化”使用并无过错,但是农民的资产合法性,也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对“一户多宅”的治理,应该集中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耕地以及是否处于永久性闲置的情况,否则,最后吃亏的只能是农民。
对于“一户多宅”的回收问题,在上述《措施》中再添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这一措施表明国家将继续加大对“一户多宅”的治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不仅要遵守“先审批、后建设”的规定,而且在宅基地的建设面积上,一是不能超过原有宅基地的面积,二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而在这种情况下,“宅子大”不一定是好事。
第二,农村村民一户拥有2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2年未转让其多余且存在安全隐患(或属于残垣断壁)住宅的,将按规定进行拆除、回收。这一措施实际上是对“一户多宅”,在原来数量限制的基础上,将房屋的安全隐患和闲置时间,也添为了新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接下来即便是合法的“一户多宅”,若存在长期闲置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也有可能会被回收。
针对“一户多宅”再添新规的情况,农民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尽快让自己多余的宅基地合法化。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有两个,一个是将自己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同村其他村民;另一个就是自己家人通过分户,以“新户主、占新地”的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户一宅”,并及时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宅基地权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