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女刑警手记——我经历的离奇案件》

  针对我的这一推论,肖天明认为似乎不能太过武断,或许罗钧是凶手之托,没事就前来查看尸体状况,有学雷锋做好事的良好美德呢。
  我说肖哥你别逗了,杀人都亲历亲为,怎么这事还麻烦别人。
  肖天明说,或许凶手是外地人,杀人之后只能委托本地的雷锋查看。另外,王雪在本市社会关系简单,既然凶手主要是针对她,那就只能说明是外市熟人亲自操刀,本市雷锋协同验尸。
  我说,这年头儿老太太犯病摔在马路上都没雷锋敢管呢,何况……
  看我和肖天明争辩起来没完,司马局长说都给我闭嘴,关于雷锋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你俩要呛呛回家呛呛去,我想说刚才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关于罗钧为何只掀开后备箱,我突然又想到其他的疑点,凶手为什么不将两具尸体同时放进车内,或者后备箱呢?
  有民警立刻指出,后备箱空间狭窄,无法装下两个成年人。荀秋丽身高1米62,王雪身高1米65,两人体型都较瘦,后车厢空间倒是宽敞,但是同时装入两具尸体,难免目标过大,容易引起别人注意。
  这一推测随即遭到了其他人的反对,前后车窗均贴有深咖啡色车膜,比起未上锁的后备箱,保险系数应该高出许多。当时的情况应该是,凶手出于谨慎,分别两具尸体装进两个部位。至于后备箱为何没有上锁,可能是里面装有凶手或者死者的物品。当汽车停在车场后,凶手打开将其取走,而后又忘记了锁闭。
  
  听大家讨论到这里,司马局长突然挥手示意我们都别出声,两眼不错神地看着手里的那些现场照片,过了半天,才说:“都跟我下楼,进行犯罪现场重建。”
  (16)
  我们糊里糊涂地下了楼,司马局长叫肖天明将一辆警车开过来停在院子中间。然后,让我坐在司机的位置,肖天明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老刘则坐在我身后。
  司马局长说:“这次现场重建的条件是,假设凶手为两人,而且是在车内实施的掐扼行为。由天明和老刘模拟凶手,佳慧模拟受害人荀秋丽。你们三个人尽量将自己带入当时的情景,演示从杀人到转移的全过程。注意,一定要非常自然,要出于各自的习惯行为,完全脱离出案件已经呈现的信息,务必不能被其所影响和误导。”
  大家谁也不明白司马局长如此安排的意图是什么,这么个杀人转移的简单行为有必要去模拟吗?但毕竟他是领导,我们是当兵的,也只能乖乖地按照他的吩咐去做。
  肖天明瞅我嘿嘿直乐,说:“桑丫头,这好像是你第二次扮演车中女尸了吧。不过上回有个男欢女爱的段落咱没演,要不今天给补上?”回头又看看老刘,“爷们也在,咱三口人可就有点意思了。”
  听他拿我逗乐,围观的民警也跟着起哄。我羞得满脸通红,说肖哥你别扯了。老刘也笑着说:“实质性工作还是天明来吧,我上岁数了,有些事情早就不想了。”
  司马局长一脸严肃,说:“别墨迹,现在开始模拟。”
  我、肖天明和老刘分别坐在了各自的位置。肖天明在我脖子上比划了一下,代表已经将我掐死。然后推开车门,从车前绕过来,把将我从车内拉出抱起,在老刘的协助下,塞进后车厢放在地板上。
  这时,司马局长喊了声停,叫我们都下来,吩咐另两名男民警和我重复刚才的试验。
  一连试验了5组,司马局长总算说完事了。我就觉得腰酸背疼,心里暗骂这帮小子手重,也太不知道怜香惜玉了。
  
  刚想从车里爬出来,却被司马局长制止了,他指着我跟其他人说:“如果凶手是在车内将坐在驾驶座上的荀秋丽掐死,然后又放进后车厢,无论是出于搬运时的舒适性,还是装入时的方便性,他们一定会选择打开驾驶位同侧的后车门,并先将死者头部和上半身放进去,刚才你们五组人也全都是采取了这一方式。根据行为学角度分析,这是一种择近择便的必然动作趋势。”
  我们想了想,确实如此,这种行为符合日常的行为习惯。
  说到这里,司马局长又将案发现场的照片给我们看,“但是照片中,荀秋丽的尸位则是完全相反,头部在驾驶座后面,只能说明是从另一侧后车门被送进去的。可凶手为什么要抱着尸体在车前绕了一个大圈,这点非常值得怀疑。”
  之前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这个细节,现在听司马局长提出,都觉得十分有意思,也引起了新一轮的分析。有民警猜测,凶手应该是在车外掐死荀秋丽,然后再放入车内的。因为路途较远,三人都需要上厕所,最佳的地点则是在野外。或许他们是趁荀秋丽下车后将其杀害的,由于杀人现场正好面对另一侧车门,所以才造成了荀秋丽不同的尸体摆放位置。
  司马局长认为这一推测从情理上很难说通,既然凶手有意制造荀秋丽与王雪同死一车的假象,要杀死荀秋丽,荀秋丽停车的瞬间,就是凶手最佳的作案时机。即便是在野外,四处无人,在车内行凶也是最为方便的。而且出于心理角度考虑,相对封闭的空间比开放的环境更能带给凶手在行凶时的安全感,也更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模式。
  司马局长对犯罪心理和人类行为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对此推论我们深以为然,但是凶手偏偏采取车外杀人的举动,究竟有着什么样的用意呢?
  司马局长认为:目前只有两种可能。第一,无论荀秋丽被掐扼的行为在车内还是在车外发生,凶手原本并没有想将其放进后座,他们应该已经将尸体搬到了另外一个地方,但由于种种原因,又再次放回车里,又恰好打开了副驾驶后面的车门。第二,凶手在中途曾经有意调整了荀秋丽的尸体位置。
  
  肖天明说:这第二种可能实在让人无法理解,难道凶手还怕死人觉得不舒服?
  
  我们仔细分析了一下,第二种假设确实有些不太现实,那就只能说明,凶手出于一些未知原因,将荀秋丽搬出后,又再度放回车中。可是,这个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司马局长想了一会,慢慢地说:“咱们之前一直将案情设定为凶手有意制造两人共死一车的虚假现场,但以目前调查的结果来看,这种设定已经有些站不住脚了。那么,是否可以将其分别对待,凶手在抢劫车辆之后,本意是要将荀秋丽抛尸车外的,但是正因为某个不可知的原因,让他们必须又将荀秋丽拉载上。只有这个假设成立,才可以解释清楚荀秋丽死亡位置的特殊性。”
  司马局长的这一推论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如果凶手并没有制造两人同死一车假象的主观意图,他们在对荀秋丽抛尸的时候会遇到什么问题,又导致必须放回车内呢。
  这时,我突然灵机一动,说:“我觉得应该搞清楚荀秋丽的具体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
  看大家都没听明白,我又详细解释起来。
  凶手在X市租了荀秋丽的车,市内人多眼杂,肯定不会立即行凶,必然是在出城后。
  此时,暂不考虑死者王雪是在何处被谋害,单说从X市到我市,一路上共需要走行三个路段,分别为X市的郊外、高速公路、我市的郊外。很显然,高速公路上杀人弃尸可以被排除,估计凶手胆子还没有大到这个地步,那就只剩下两个城市的城郊部位。
  先前我们已经认定,凶手抢劫车辆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对王雪的抛尸。那么,凶手对荀秋丽的抛尸有可能选在X市市郊。但是,一旦荀秋丽失踪,警方肯定会全城搜寻,且一定会侧重城郊野外等荒僻地区,凶手既然已经想到伪装车辆,说明必定事先经过细致策划,充分预估每种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应该不会选择X市城郊。既然不会选择这里,那就意味着荀秋丽此时还活着,是由她驾驶车辆来到我市的。也就是说,凶手对荀秋丽的真正抛尸应该在我市市郊。凶手在即将进城时掐死了荀秋丽,并打算抛弃尸体,这样即便被警方发现,短期内也不会想到死者竟会是几百公里以外的一个女司机。此时,凶手将荀秋丽的尸体搬出车外,但是却遇到了突发状况,令他们不得不改变初衷,继续拉载其来到医院停车场。
  如果以上推论可以成立,那也足以说明另外一点,在当天的乘车人中,必须有一个人与荀秋丽相熟。否则,荀秋丽不可能拉载几个陌生人出远门。至于这个熟人是谁,为何没有在前期排查中加以认定,或许是咱们的工作存在疏漏。
  既然已经搞清楚荀秋丽的死亡时间与位置,咱们再回头说说王雪。王雪是去年11月21日回到我市的,又于24日失踪。按照之前的分析,凶手若要真想制造复杂的犯罪现场,误导警方怀疑死者是省城人员,他们肯定会将王雪控制在我市,等待荀秋丽的桑塔纳到来。这样一来,凶手在本市杀害荀秋丽的行为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确定。至于为何将两人同时陈尸一车,或许真如刚才我推测的那样,凶手在对荀秋丽抛尸无果的情况下,临时改变手段,将两人全部抛尸到了停车场。
  我的推论在一定意义上算是对司马局长推论的延伸,多数人听过之后都表示可以接受。
  但也有民警认为,凶手有可能是在X市市郊杀死荀秋丽的,然后装入车中开到我市的。如此一来,关于凶手与荀秋丽相熟的说法,就显然无法成立了。
  我稍微想了想,表示这种可能性不大。从X市驾车四百公里来到我市,后车厢还放着一个死人,目标太过明显,一旦遇到警察临检,岂不是被抓个现行。二来说,如果他们真的没有制造二人同死一车的意图,也不存在与荀秋丽相熟的可能,那直接在X市杀人抛尸就可以,有必要拉着死人来我市吗?
  从X市盗抢黑出租,伪装成省城方面的同款私家车,又装载进我市女尸,已经可以称得上机关算尽了,如果再加上另外一具女尸,更是复杂的一塌糊涂,完全达到了最大限度扰乱警方视线的目的。
  对于这些推论,司马局长表示反对,他说:“如果车内没有荀秋丽,倒是可以算得上机关算尽。但是,一旦加进荀秋丽,案子就等于不打自招了。”
  涉案车辆是在今年1月9日驶进车场的,又于同年4月1日被人发现,两者之间相隔4个月。而且尸体腐烂严重,无法进行辨识,所以表面看起来案情异常复杂,让警方无迹可寻。但是,这仅仅是用结果来推断起因,并不代表一定正确。试想一下,如果在抛尸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就有人发现车内有死人呢?警方只要将两名死者的照片对外公布,那么凶手在之前一系列的谋划岂不都成了瞎忙活,甚至彻底暴露其真实作案动机。如果我们面对的确实是一伙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我觉得他们也一定会想到这一点。
  说到这里,司马局长顿了顿,继续说:“我又忽然想起刚才佳慧对荀秋丽具体死亡时间、地点的推测,那咱们是否可以对王雪进行同样的分析呢?根据现有线索来看,王雪肯定是在我市被害并装入车内的,那么这起凶案是发生在荀秋丽死亡前还是死亡后呢?换句话说,凶手是先杀的荀秋丽,还是先杀的王雪?”
  听司马局长问出最后一句话,我们互相看了看,都觉得老头子用脑过度,变得神经兮兮了。这还用分析吗,肯定是先杀的荀秋丽了,难不成荀秋丽还能是同案犯,开车帮助凶手藏尸,然后又被同伙灭口?
  见大家一脸诧异,司马局长严肃地说:“案发现场呈现出的任何表面征象,都可以用来印证案发时凶手的行为与心理,所以必须进行谨慎对待。”
  通过咱们之前的分析,现在已经可以认定,凶手本意是要首先对荀秋丽进行抛尸,而且看起来也必然是在杀害王雪之前完成。既然这样,当凶手杀害荀秋丽之后,出于下意识的正常心理选择,他们应该将尸体放进后备箱,而不是后车座,然后来到一个他们认为适合抛尸的地方。
  当来到抛尸地后,凶手遇到了一些变故,导致只能将荀秋丽再次放回车中。这样,也就解释清楚,为何荀秋丽尸体位置不符合常理的现象。
  但是,还是先前的那个问题,他们为何没有选择继续放在后备箱,而是放进了后车座?
  关于这个疑点,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凶手是为了方便起见,顺手选择了放入车后座。然后,他们找到了王雪,将其杀死后放进后备箱。进行到这里,就可以参考我之前的那种推论了,难道凶手真的没有想过,如果汽车被人提早发现,他们的计划会彻底流产吗?关键问题还有一个,为什么后备箱没有上锁?既然他们的最终作案目标是王雪,其心理的重视程度也应该更为强烈,怎么就偏偏就忘记锁上后备箱了呢?
  既然上述的推理无法自圆其说,那就只能意味有一种可能是正确的。就像佳慧说的,凶手可能与荀秋丽相熟,如果再深入想一想,荀秋丽也有可能是凶手之一。当时驾驶车辆的一定是荀秋丽。凶手杀害王雪之后,并习惯性地放进了后备箱,然后才杀害了荀秋丽,并准备抛尸,因为遇到那些变故,才再次放回车内。此时,因为后备箱已经有了王雪,没有多余的空间,他们只能将荀秋丽放入后车座。只有是这样的犯罪流程,才会出现两名死者分处车内不同位置的现象。
  虽然司马局长的推理逐层递进,滴水不漏,但却让我们感到难以置信,难道荀秋丽真的会是凶手的同伙吗。她与王雪素昧平生,而且平时老实厚道,怎么可能会参与进这起凶杀案中呢?
  司马局长笑笑,说:“我也有强烈的预感,荀秋丽只是被害人,而绝不会是凶手。但是,现场的一切迹象却偏偏强迫我们望这个方面去联想,如果不是我猜错了,就是真实的案情另有蹊跷。”
  
  快结案了,不过,以我一贯的风格,结尾肯定会匆忙而单薄。
  主要是因为,有些东西,我实在无法给出详细的内情,因为涉及到一些需要隐晦和保密。
  毕竟,我撰写的所有故事都是**案件。嘿嘿,嘿嘿,**,是两个什么字,大家自己核计吧。
  
  三两天之间结尾,然后续写奇形碎尸案。
  第一个女死者的尸块全部发现后,又发现其他女死者的尸块,反正就是各种七零八碎的尸体,扔的满城都是。
  或许,今夜与朋友小聚晚归的你,在楼道亮起的声控灯的光线下,会赫然发现一个人头、一条手臂、一条肠子,抑或一只被踩得稀烂的眼珠。。。。
  谁知道呢,呵呵。
  怕吗,反正我不怕。睡觉。
  为舟曲祝福。
  逝者安息,生者发奋。
  今天停更。
  说道这里,司马局长突然岔开话题。比如有一扇门,我一直告诉你,这扇门是必须拉开的。但当你真的去拉门,却无论怎么使劲都无法拉动。如果换成另外一个不知情的人,或许他在拉门无果下,会选择推门,然后就推开了。
  见我们表情迷惑,司马局长一笑,说:“这就是思维定势,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见。我现在用这个例子来解释凶手对荀秋丽抛尸的这种行为:当他们杀死荀秋丽之后,本意是想去抛尸,却遇到意外状况,只能再次将其放回车中,我相信仍是放进后备箱的。在犯罪过程中,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心理中的程式化思维模式,因为凶手本来设想的处理尸体的方式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的,可以令他们在杀人抢车之后感到安全,所以他们不会采取其他处置方式。可为什么突然跳出了这种定式,其中必有我们没有想到的原因,或许是一种极为巧合的情况,需要我们去侦查。关于王雪,我也认为仍是在荀秋丽之后被杀害的,但为何两具尸体处在截然相反的位置,仍旧我们需要下大力度进行侦查。还有那个罗钧,我也相信绝对不是本案中的凶手,甚至和本案毫无关系,但他一定也为凶手所杀害。”
  
  司马局长最后这番话让我们彻底糊涂了,甚至没有人能听明白到底是什么意思,只觉得里面的逻辑异常混乱,难不成是老头子疯了不成?
  就听司马局长继续说:荀秋丽在我市被杀害,说明凶手中必有一人与其相熟,既然驾车来到我市,也有可能在我市居住。但这个熟人却未被排查出来,并不是我们的工作存在疏漏,而是这种熟悉的程度不足以让警方对其产生怀疑,甚至可以说,根本就不可能被警方掌握。比如我经常在公园和一个棋友下棋,只要我不对外人说,谁又能知道我们相识呢?
  罗钧因开启后备箱而被人杀害,既然他无明显仇家,就只能推测是凶手发现了他的这种行为。凶手或许认为罗钧会去报案,或许认为罗钧也为本案知情人。虽然实际情况是罗军仅仅想顺手牵羊,就算看到里面的尸体,他也不会选择报案。但凶手却不知道,在突然看到有人开启后备箱,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他只能对罗钧杀人灭口。如果这种推测可以成立,就说明凶手一定时刻徘徊在医院附近,时刻关注着那台停放的车辆。
  至于那台车为什么要停在医院停车场内。或许从表面上看,停车场车多人多,不会引发过多注意,是绝佳的抛尸地点。但是,仔细想一想,或早或晚都会被发现的。所以只能认为,这种选择是带有偶然性的,甚至是无从选择之后的权宜之计。但偶然中也一定有其必然性,说明这种选择带有凶手个人的心理考虑,换成一般人,即便是生活在我市,未必就会将抛尸地选择在停车场。那就只能说明,凶手对停车场极为了解,确切地说,是印象深刻,所以才会选择在那里。
  再深一层说,他选择停车场,一是只能放到这里,二是受到心理印记的影响,因为他对这个地方太熟了,而且又在潜意识中觉得自己可以对其掌控,所以在迫不得已必须抛尸的时候,就选择了医院的停车场。人们都说,最危险的地方是最安全的地方,其实,最熟悉的地方才是最安全的地方,
  
  另外,不知道你们注意没,凶手将车子停在什么位置,这点至关重要。关于停车的车位,咱们可以理解成是凶手的随机选择,完全是看到有空地方就停,并没有特殊目的。
  但是,凶手在犯罪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受此期间畏罪和逃避性心理所驱使的。首先,他停放在车场的边缘,相对其他位置并不明显,说明有回避他人视线的下意识考虑;其次,他停放在外来人员停车区,属于犯罪过程中的自我排斥性回避心理,凶手会在下意识地回避与自己产生关联的印记性标志。举例来说,比如大家都知道你是用斧子的,如果你要杀人,你必定会选择用刀子,因为刀子就是与你产生关联的印记性标志。那么在本案中,凶手的这个印记性标志是什么呢?既然车子停在了外来人员停车区,那它的对面,自然就是员工停车区了,凶手的身份也就很明显了。
  说道这里,司马局长停了很久,慢慢地说:当然,关于停车位的选择仅是我的一种个人推测,或许在实际犯罪中,就是因为车场刚刚只有一个车位。但是,结合凶手对停车场的选择动机,结合凶手在我市杀害荀秋丽,并将抛尸地选在停车场,并有机会发现罗钧开启后备箱等种种特征来看,该人极有可能是第二人民医院中的一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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