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周会盟与西周国家形态的形成


前言
日本学者松井嘉德“论述了奠等地、内服之地、外服之地各自以周王为中心而呈同心圆的构造模式。王朝的领域由这三个等级构成”,认为周王朝是由以周王为中心,外围分别是王都之地、内服之地、外服之地的三级结构构成。
最近王震中提出周代为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即“由位于被后世称之为王畿之地的周邦(周王国)与各地的诸侯国所构成。”但这并非周代国家结构的完整表达,周王朝周边的蛮夷戎狄等多方势力经过周初的征伐,都已臣服于周,并且尽朝王纳贡的义务,亦成为周代国家的组成部分,这是内外服系统无法囊括的。

故周王朝继承和发展了夏商两代服制内涵中的朝贡,将朝贡融入到五服制之中,即将周初的外服诸侯与臣服周的方国编制到朝贡体系之中。葛志毅早已指出周代朝贡服制的建立,与经营洛邑有直接关系。周成王、周公、召公继承周武王事业作大邑于天下之中,《尚书大传》称周公开始营建洛邑在其摄政的第五年,《尚书·康诰》、《召诰》、《洛诰》记载周公摄政的第七年,完成营建新邑的最后工程。
在洛邑建成时,周公邀请周成王率领朝臣来新邑,诸侯、方国陆续来到洛邑朝觐周成王,效事于周。据《尚书·召诰》所载周公始作新邑当从召公奭卜宅和定方位算起,即太保召公奭来到洛时,已有诸侯陆续到来,所以才有召公奭命庶殷侯、甸(田)、男攻位之事。

《洛诰》最后纪时语“在十有二月,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周公大保文武受命七年,当指自周武王克商实现受天命,二年周武王去世,成王即位,《何尊》所述周成王五年迁居于成周即周公保文武受命的第七年。
成周朝觐会同的典礼见载于《逸周书·王会》,《周书序》云:“周室既宁,八方会同,各以其职来献,欲垂法厥世,作《王会》。”朱右曾云:“职,职贡也。”“垂法厥世”即以此次朝会的诸侯、方国所献职贡作为周代的制度确定下来,后世遵照执行。此会盟确定的朝贡制具体形态可能即是《国语·周语上》祭公谋父所说先王之“五服”制。

《国语·周语上》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先王之制”当指周成王时期确定的朝贡服制。3这则材料中“服”包含职、事和贡三层含义。
“甸服”、“侯服”、“宾服”、“要服”、“荒服”是周成王时期确定的朝贡服制的服名,与商代和周初“侯、田、男、卫、邦伯”为外服名号是不同的。要之,五类服反映了西周王朝对朝臣宗族与邦君、地方诸侯、方国的不同治理方法,即将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臣子分门别类纳入到周王朝的朝贡体系之中,使其更好地为周王朝服务。

五服制具体内容是:邦内的宗族、邦君为甸服,向周王朝履行每日助祭祀的义务。邦外且为周王朝按照宗法关系分封的诸侯属于侯服,起到藩屏周邦的作用,向周王朝履行每月献纳祭品助祭的义务。
侯、卫是臣服于周的夏商外服侯、田、男、卫、邦伯的省称,属于宾服,向周王朝履行四时以服贡宾见的义务。关于要服与荒服的区分,蒙文通谓:“东南只有要服而无荒服,西北只有荒服而无要服。这个说法就当时四裔民族来考察,是合适的。周秦以来西北是游牧之族,是行国,故说他是恍惚不定,是荒服;而东南则是农耕之族,可以要约羁縻,是要服。”

经周成王周公东征与南征,使南部、东部的蛮夷方国臣服,并被纳入要服,向周王朝履行每年来朝贡的义务。迫于召公奭北征的影响,西部、北部的戎狄亦臣服于周王朝,被纳入荒服,向周王朝履行朝见嗣王及即位来朝贡的义务。
按照五服制规定朝臣与邦君、诸侯、方国纳入到五服之中,所尽职责皆与周代国家祭祀密切相关,诸侯与方国朝王而参与国家祭祀,使得诸侯与方国成为周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成王成周会盟天下四方诸侯、方国还确立了保障服制落实的措施。
《国语·周语上》载:“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

若邦内宗族不尽甸服,那么周王先修志意自责。邦外诸侯不尽侯服,周王朝就修改对其号令。侯、卫诸侯不尽宾服,周王朝就修改管理他们的典法。蛮夷方国不纳贡,周王朝先修对他们尊卑职贡的名号。戎、狄方国不执行荒服,周王朝则修文德使之归服。若周王朝如是做了之后,诸侯、边远方国仍不履行职责,那么周王朝将采取刑、伐、征、让(言语谴责)、告(通告天下)等措施对不尽服的诸侯、方国加以制裁。
结语
成周会盟建构以周王所在的王都之地为中心,其外是甸服之地,侯服、宾服之地,要服、荒服等几个区域构成的国家结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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