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同时又是竞争最激烈的消费市场。良性的竞争可以使市场繁荣活跃,也能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完善的保障。
在美国的餐饮行业,有个几乎成为标准的习惯,上菜之后服务员都会上前询问对每个菜是否满意。如果消费者对某个菜品非常不满意,那么餐厅会选择重做,退菜或减免那道菜的费用。
连锁会员制仓储量贩店Costco,实施无限期退货,“如果会员不满,将在任何时间全额退款。”(不过电子产品退货时间限定在90天内。顾客退货时最好携带原包装和收据。不过,该店只接受店内退货,大件或重型物品,会派车取货)
为了强化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和侵权补偿,美国法院审判中往往会引用“事实自证”的原则(谁起诉谁举证)。也就是说,只要法官能在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中,推断生产商存在过失,那么,生产商就应承担侵权的责任。下面我们就聊个比较经典的案例,麦当劳咖啡案。
1992年2月27日,新墨西哥州79岁的老太太斯黛拉•莉柏克(Stellaliebeck)让外孙开车带她去附近的商场买点东西,由于这天天气异常的湿冷,于是祖孙二人决定先在附近的麦当劳喝杯咖啡再走。
通过“驾车销售窗口”,外孙买了杯47美分的咖啡,顺手就给了外婆。由于车内并没有一个专门可放杯子的地方,于是老太就把咖啡纸杯夹在自己的两腿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在这个过程中,老太将整杯的咖啡弄洒,完全泼到自己的腿上。老太当时穿着全棉薄布裤子,这让咖啡立即被吸收并烫伤了她的大腿、臀部和腹股沟。外孙也不避嫌,就想赶紧帮外婆把裤子脱下来,年轻人毛手毛脚,弄破了老太腿上几处大水泡不说,大片皮肤也跟着被撕下来,疼得老太差点没背过气去。送到就近的医院,又恰逢当地刚发生一起非常严重的车祸,医院的急诊被塞得满满当当。小伙只好送外婆到十多公里外的另一家医院,此时距离烫伤时间已过去半个多小时。
老太太伤势严重:全身烫伤面积达到16%,其中严重的三度烫伤占了全身所有皮肤的6%(一度为表皮受伤,二度为真皮受伤,三度为皮下组织受伤)。6%好像不算多,但烫伤的部位是大腿内侧和生殖器,再加上前期处理不当,咖啡的成分也造成了一定的刺激,还出现了感染化脓(图片令人不悦,我这就不放出来了)。
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她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一直难以自如行走。直到老太太去世,也没能恢复到受伤之前的状态。
急救,手术植皮,术后恢复理疗,尽管莉柏克的女儿未雨绸缪,为母亲购买了医疗保险,莉柏克本人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65岁以上老人医疗补贴,但是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然相当惊人,需要掏一万多美元。这还不包括她女儿在她受伤以后,请假三个多月来全职照顾她产生的误工费。面对这个巨额的账单和身体的痛苦,已经丧夫独居的老太太是一筹莫展。
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的女儿愤愤不平,给麦当劳写了一封报怨信,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共计2万美元。麦当劳虽然财大气粗,但是目光短浅,不肯“破财免灾”,仅同意支付800美元的“安慰费”。
这时,有个叫做瑞德•摩根(S.Reed Morgan)的得克萨斯州律师找上门来,声称要“主持正义”。这种人,在我们生活中也经常能遇到。就像你前脚带媳妇做完产检,后面就有电话推销母婴产品,此人就是专门打索赔官司的。
对于索赔这事,老太也和大多数人想法差不多,毕竟那杯咖啡是她自己给倒身上的,去找人要钱有点儿“碰瓷”的感觉。可是律师反复开导:你都烫成这样了,医疗费总要让他们给负担点儿吧,麦当劳财大气粗,单是咖啡一项,每天的营业额就达到了一百三十多万美元,还在乎你这一点?
凭借多年打类似官司的经验,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此事蹊跷:就算麦当劳不差钱,但他们处理这事也太迅速了吧,莫非这种事经常发生?于是律师又想法子动用人脉来进行协查,结果发现麦当劳类似被烫伤事件层出不穷,受伤的不仅是顾客,还有他们自己的员工。记录在案的,需要送医治疗的,就有700多起,而那些单纯被烫了嘴巴舌头的,几乎是数不胜数,800块代金劵就是他们的统一赔偿标准。
再去其他的餐馆,甚至是专门的咖啡连锁店比如星巴克调研,被烫伤的人数还不到麦当劳的十分之一。烫伤老太太的咖啡,接近90度,这也是麦当劳所有门店的咖啡机设置温度;而同样卖咖啡的星巴克,实际温度设定是71度;家用咖啡机出来的温度,只有65度。
问题出来了,为啥麦当劳非要弄这么烫的咖啡呢?官方给出的解释是:我们的咖啡大多都是点餐外卖的,人们买了我们的咖啡,然后开几分钟,十几分钟的车带回办公室喝,那时候温度就会刚刚好,不至于冷掉。
你信吗?老太太和律师商量以后,跟麦当劳正式提出,索赔两万美元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外加要求麦当劳把店里的咖啡温度降到和其他店家一样的71度。结果麦当劳的处理方式是:把800块代金劵换成了800块现金,而店里的咖啡温度不变。
这种知错不改还居高临下的态度,让美国老太很是不爽,于是她不仅一纸诉状把麦当劳告上了法庭,还把之前要求的两万块医药费误工费翻了十倍,变成了二十万,外加要求麦当劳支付二百七十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两百七十万的标准从何而来?是根据麦当劳公布的每日咖啡一项收益达到一百三十五万来的,也就是两天的咖啡盈利。
随着媒体跟进报道,事情不断发酵,麦当劳也坐不住了,赶紧危机公关,找到老太的律师商量,同意以20万美元私了,但前提条件依然是不能降低店内咖啡的温度。因为如果要更换和调试机器的费用实在太高了;而老太则表示,钱可以砍价,但温度问题,没得商量!
1994年8月,双方对付公堂,老太诉讼的理由是麦当劳出售的咖啡“具备不合理的危险性”,并属于“粗制滥造产品”之列。在新闻报道中,历来自诩“替天行道、济困扶贫”的美国媒体一反常态,站在大公司麦当劳一边,对弱势一方斯黛拉老太太冷嘲热讽,挖苦调侃。
庭审上,麦当劳花大价钱请来金牌律师强调,老太被烫伤是自己的责任,好比你在家用手去摸烧红的炉灶,被烫了当然是你自己的问题,难道还能去起诉生产炉子的公司不成?
原告方则拿出一份材料,通过查阅麦当劳公司内部的秘档记录,发现在1982年至1992年10年间,麦当劳总共收到700余起咖啡烫伤事故的投诉,而麦当劳只是私下给受害者一点补偿了事,并未实际考虑改善这一问题。甚至连在咖啡杯上注明“烫,危险”这样的字样,都懒得干,或者说舍不得干。麦当劳的律师就说,参照10年间共卖出的100亿杯咖啡,事故率仅为0.000007%,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法庭上,原告方还曝光了一份麦当劳副董事长在接受采访时候的录音,他表示:为什么其他人都能接受800块的赔偿,而这个烦人的老太太却不能?律师不失时机地给陪审团和法官都看了老太太在被烫伤以后的伤情照片,然后发问:如果你被烫成这样,留下终身后遗症,日日痛苦不堪,是不是请吃800块麦当劳就能够解决问题?
那么,麦当劳为什么执意要提供高温咖啡呢?麦当劳的代表在法庭上给出了答案,他们咨询了咖啡专家,96摄氏度水冲泡的咖啡,递到顾客手中时在82到86摄氏度之间,咖啡口味最为醇厚。莉柏克的律师马上追问:贵店难道没有从消费者人身安全角度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吗?答案是,没有。(这是一种典型的心理和生理的暗示来带动销售,为什么快餐店的椅子不舒服,因为就是想要你坐着不舒服,吃完赶紧走人,好提高翻台率,不要影响人家做生意)
此外,原告律师提醒陪审团注意,常识告诉人们,麦当劳公布的投诉数字只是冰山一角,肯定还有数量众多的烫伤受害者,匆匆离去,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陪审团认真讨论后,一致认为麦当劳出售的咖啡质量低劣,温度过高,毫无必要,不可理喻。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也考虑到了老太的确是自己的误操作受的伤,于是判她需要负20%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80%,赔偿总数相应地由20万减为16万美元。而那两百七十万的惩罚性赔偿,则折上折,成了48万。两样加起一共是64万。而至于调低咖啡温度,法庭表示,这个先放一放,等有更权威的数据出来再说。
控辩双方皆不同意法官裁定,声称继续上诉。但是在第二次开庭以前,老太太突然跟麦当劳庭外和解了。据专家分析,原告年事已高,风烛残年,体弱多病,来日无多,如果官司逐级上诉,层层喊冤,旷日持久,即使最终获得了巨额赔偿,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是适可而止、见好就收为宜。具体赔偿金额没有公开,应该是比64万美元只多不少。但代价是,她必须签署协议,不得再向外界和媒体提供有关此案的信息,所以有些细节直到老太去世后,家人们才说出当年案件的真相。
斯黛拉案之所以特别,因为它重新定义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案过后,为避免付出惩罚性赔偿的代价,商家开始不得不将消费者的安全视为自身的重要义务,尽管有时法律未作规定。比如麦当劳咖啡案后,汽车制造商受到斯黛拉案的启发,在车上安装了放饮料杯的装置,使得在汽车上因饮料翻倒而引发的事故大大减少;麦当劳在咖啡杯上用显著大字标明“小心咖啡很热”或“热饮勿用吸管”的字样;西尔斯吹风机的说明书上写道:“睡眠时请勿使用。”斯旺森冷冻食品的说明上写着:“食用方法:建议先解冻。”商家百般宠爱消费者,其实是担心自己成为冤大头。
此案发生后,兰迪·卡辛厄姆以此案原告人斯黛拉•莉柏克的名称立了一个斯黛拉奖。其中也不乏奇异滑稽者,损害分明是由原告咎由自取所致,却成功地博取被告的高价赔偿的案例。但客观上,美国每年都有很多商家因为害怕被起诉,从市场上大量收回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美国天价维权,值不值?
其实无论在哪国打官司,都是件劳心劳钱的事,普通消费者哪有那么多精力和财力,去和商家斗智斗勇。大金额的案件,都会不断上诉,直到最高法院终审。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有钱你也不一定耗得起。
其次,你也只能挑大公司下手,小店小庙也没那么多钱赔给你。大公司的消费者数量庞大,如果赔付了某个人,更多的消费者就会蜂拥而至。那个时候,大公司就尴尬了。所以大公司理亏觉得打不赢,一般选择庭外和解。对于原告,被告,双方律师来说都省了事;对于大公司来说,用一个小的,确定的代价,尽快了结这些公关事件,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由大法官团体(九人)做出判决。相对来说,大法官们更客观,冷静,全面,你想把一家公司罚破产了,让公司几万或几十万雇员失业,赔几百个亿给你一个人花,可能吗?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自然人,想拿到美国的天价赔偿还是很难的。只有一种团体,它是法官,是规则解释者,形式上又代表着大众的利益,道德上往往还占着制高点,打官司一打一个准,那就是美国政府。大企业往往没有招架之力,直接被K O。
2012年丰田汽车罚款12亿美元
2013年摩根大通罚款60亿美元
2016年农行纽约分行罚款 2.15亿美元
2017年大众汽车罚款29亿美元
2017年中兴通讯罚款8.92亿美元
2010年以来BP石油罚款超过147亿美元
大公司这回是真的没脾气,有苦难言,谁叫“顾客是上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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