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一并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到位。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接,继续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省司法厅、省委编办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协调破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把改革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