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鼓励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切实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日前,杭州市结合行政执法特性和本地实践,在广泛征求吸收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制定印发《杭州市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对行政执法领域实施精准问责、容错免责、容纠并举,在坚持有错必纠的同时对“容什么”“怎么容”“容后怎么办”进行明确,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出台迅速 特点鲜明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21年11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助力改革的激励机制,《办法》在我省为改革立法的1个月后应运而生。
四大特点
适用范围广
《办法》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取得省级以上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上述单位中尚未取得省级以上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容错免责也可参照执行。
组织实施严
《办法》中明确,容错免责由各单位机关纪委(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申请、启动、核实、认定、反馈、纠错、归档”的程序组织实施。
结果运用实
《办法》中明确,经认定予以免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而且涉及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激励方式活
《办法》中明确,不仅要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人员,各级党组织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还要做好容错免责典型事例挖掘整理和宣传,释放正向激励效应,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撑腰鼓劲。
“十种情形”可容错免责或减责
如何理清容错纠错边界,让保障机制切实发挥作用,科学界定内容是关键。
《办法》纳入容错免责范畴的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在法治政府建设、平安建设和国际化大都市创建等过程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的履职瑕疵的;●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等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出现非主观失误的;●已履行法定职责或应尽义务,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因涉及多家执法主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等原因,出现非主观失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且行政执法人员穷尽各类行政措施或手段,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确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但因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认定意见等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出现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执法决定;●在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程序瑕疵的;●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六种情形”不得容错免责
《办法》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出行为底线,为执法人员划清了“不可为”的范围。建立“负面清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容错免责:
●因主观原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查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
●行政执法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违反廉政纪律,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立足实际、精准问责,把握力度、准度、温度,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容错免责,将有效破解广大执法者“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困惑,更将为勇于担当的执法人员吃下“定心丸”,使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既能够甩开膀子、大胆作为,又能够明确底线不乱作为,明明白白、大大方方探索实践、担当负责。《办法》的制发定将更好地为执法服务、为改革护航,让杭州先行为全省改革探路,在建设“重要窗口”中积极展现“头雁风采”。
来源:杭州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