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南通街道城管执法舆论风暴的深层次原因



事件回顾:
9月15日,江苏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网曝一名城管在巡查时收缴老年摊贩秤砣,老人追上城管并坐在车上,被该城管拎起摔在地上。
该事件一经网上发布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曾连续两次登上热搜榜首,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愤慨,给逐步好转的城管形象造成严重损坏。
作为一名城管人,对发生这样的暴力执法不文明行为给予强烈谴责,对事件中的受到伤害的老年摊贩表示同情和歉意,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到目前仍然在探索、在路上,城管执法在县级以上已基本实现规范执法,但随着城市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执法被下沉到乡镇、办事处,执法管理乱象进一步加剧:
一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机构编制:
1、县(区)城管局下派式执法,人财物在城管局,接受城管局、办事处双重领导。
2、乡镇(办事处)成立执法队(中心),人财物在乡镇(办事处),接受县司法局的指导。有的接受县局的业务指导,有的与县局没有关系。
二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人员构成:
1、县局下派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和县局招聘协管人员。
2、乡镇(办事处)正式编制人员和自行招聘协管人员。
3、公益性岗位人员。
4、派遣制市容巡查员(保安)。
在乡镇(办事处)以上人员存在一种或多种构成,协管、保安人员谁招聘谁管理。
三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经费保障:
1、县财政全额保障
2、罚没收入返还。
3、财政保障一部分,罚没收入返还一部分。
4、县局拨付一部分、办事处保障一部分,罚没收入一部分。
四、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监管模式:
1、县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指挥中心监管。
2、城市管理局监管。
3、办事处自己管理。
4、司法局监管。
五、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模式:
1、单一的城市管理(市容)执法。
2、跨部门综合执法(大综合)包含住建、市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
六、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其他分类:
1、参公事业单位。例如:XXX执法分局。
2、事业单位,例如:XXX街道中队、事业执法中心等。
3、外包单位。例如:XXX市容巡查保洁公司等等。
七、乡镇(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队人员培训:
1、司法局培训
2、城市管理局培训。
3、办事处培训。
实际情况是由于经费紧张、主管部门扯皮,执法队没人培训。
此次事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报如下。
情 况 通 报
9月15日,我区小海街道综合执法队协管员吴某,在管理流动摊点过程中行为粗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影响。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被迅速送往医院全面检查。我区相关部门及街道领导赴医院看望慰问并致歉。管委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当晚,公安机关已对吴某依法处置。区监察工委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我们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感谢并恳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当事人:吴某
单  位:小海街道综合执法队
身  份:协管员
行  为:粗暴执法
舆  论:影响恶劣
外  因:考核压力大
内  因:法律素质低,缺少培训学习
深  层:体制机制不健全造成的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通报如下。
警 情 通 报
2021年9月15日6时10分许,我局小海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称其母亲在卖农产品时被城管打了。
接警后,我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男,小海街道城管协管员)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对被侵害人张某(女)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2021年9月16日
笔者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有不通看法:
一直以来,城管执法人员与商户发生冲突,商户暴力抗法,给予治安处罚无可争议,但,在有些冲突中,个别城管人员存在一点暴力执法侵犯商户的权益,公安机能不能给予治安处罚,还有些不明确,实际上,就此问题,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在给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与商户发生冲突的事件中,城管人员(包括协管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商户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对违规违纪进行执法的,按照《公职人员处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不应该按照民间纠纷处置城管执法冲突,给予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不能随便行政拘留城管执法人员,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5年7月8日
笔者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或纪委给予吴X行政处分(警告、记过、开除等),由于吴X是职务行为,给商贩造成伤害的损失,办事处要承担起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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