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快讯】注销工勤编制人员行政执法证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注销工勤编制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玉法治办〔2020〕10号)要求,现将我局事业工勤编制人员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具体注销人员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注销工勤编制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3日


附: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拟定行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3.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研究、推广先进的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及管理模式;培训、教育全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4.负责全县市容秩序、渣土运输、智慧城管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县级智慧城管调度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参与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及依法审批燃气行政许可事项。
6.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湿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参与中心城区园林绿化项目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依法审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和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等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管理。
7.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业务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8.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9.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0.依照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1依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2依照环境保护、建筑施工、水资源管理、城市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建筑施工、水资源管理、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城市餐饮油烟和原煤散烧、服务行业违反排污、黄绿标车违法查处、城区10吨以下小锅炉取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娱乐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垃圾、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城市交通(运政)噪声污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3依照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4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5依照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6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7依照农业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林政管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行政管理规定、违反林政管理规定、违反渔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畜牧兽医行政处罚除外) ;
18依照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酒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9依照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0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1依照价格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2依照粮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粮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3依照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4依照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5依照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6组织全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反案件;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办理。
27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28履行原城市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29负责各乡(镇、街道)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30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机关。
31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法律顾问室)、案件受理股(指挥中心)。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市管理局)人员构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3名(由副局长兼任)。
(四)其他事项
保留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为县公安局派驻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副科级机构。行政编制4名,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保留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田坪镇、朱家场
镇、新店镇、亚鱼乡分局。各设局长1名(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
各核定行政编制1名,所需行政编制由所在乡(镇、街道)调剂解决。为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派出乡(镇、街道)履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股级执法机构,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合署办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所有行政执法职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职能;根据县委、县政府和所在乡(镇、街道)要求,参与应急、文明创建、“两违”管控、重大执法协作任务等事项。各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业务进行指导,日常管理、考核以乡(镇、街道)为主;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干部的调动、人事任免须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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