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来了一个大单,没想到竟是一个大坑,在重庆做农产品批发的陶先生和他的上游生产商为此付出了赔偿20万元的代价。
2020年10月,重庆男子谭某从他这里采购了150件价值2.9万余元的“清水脆笋”,之后以产品二氧化硫超标为由将他和上游生产商蔡女士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陶先生和蔡女士一审败诉后上诉,最终在二审时选择了庭前和解。
令两人难以释怀的是,谭某还在同一市场的其他5家经销商那里采购了大量清水竹笋产品,分别以同样的理由将经销商和供货商告上法庭。6起诉讼,谭某索赔的总金额达130余万元。
其中4起诉讼原被告已在庭前和解,1起二审判决尚未出来,还有1起被告二审败诉,但准备申请再审。
清水竹笋 受访者供图
卖出150份“清水脆笋”后成被告
多年来,陶先生一直在重庆某农产品市场做批发生意,经营一些预包装或者散装的食品。“清水脆笋”是他家的常销产品,由蔡女士位于湖北的工厂供货。
2020年8月5日,谭某第一次来到店里,买了一件6袋装的“清水脆笋”。两个月后,谭某致电陶先生称要150件同品牌的“清水脆笋”,货款总额为29250元。此后,两人在微信上继续沟通,敲定了购买事宜。
“我当时就问他买竹笋去做什么,他说是同行拿去做小包装食品。”陶先生不再疑惑,“家人提醒我一次性买这么多可能有问题,但我并没有在意。”
原以为遇到了一个大客户,哪想却惹来了官司。2021年1月,陶先生和蔡女士分别收到了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他们出庭应诉,这让两人一下子懵了,“一开始还以为是骗子,后来问了律师才知道是真的。”
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购买食品的价款、检验费用损失、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谭某的《民事诉讼状》显示,其于2020年11月2日将该“清水脆笋”的预包装食品送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国标2760)要求。
同一市场共有6家被告
除了陶先生和蔡女士外,和陶先生在同一个市场另外5家经销商和他们的上游供货厂家也分别被谭某告上了法庭。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谭某于2020年10月在该市场的6家经销商处分别购买了大量的清水竹笋制品,每家货款为1到3万元不等,总额超12万元。拿到产品后,谭某将其所购买的部分产品送检,均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国标2760要求。
根据另一家经销商游先生和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游先生于2020年10月27日添加了谭某的微信。谭某直接表示,其上次在游先生处购买过某公司生产的竹笋片,想再要300件,问现在是否有现货。游先生称要一个星期后才有这么多的货品,拿300件每件65元。整个交谈过程中,谭某对价格和运费都没有意见,表现得很大方。10月30日,在未收到全部货品的情况下,谭某给游先生全款转了20800元货款。
游先生和谭某的聊天记录 受访者供图
记者注意到,6起诉讼一审均判决谭某胜诉,这些被告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加起来有130余万元。每起案件中,被告均提出上诉。
蔡女士二审时选择与谭某和解。“当时二审判决在即,大概率可能还是输,法院和律师都建议我们协商。”蔡女士称,最终她和经销商陶先生选择了协商,他们支付20万元给谭某。其中,陶先生支付5万元,蔡女士支付15万元。由于经营困难缺少资金,蔡女士办理了贷款,凑齐15万元分两笔打给了谭某。
被告对检测标准提出异议
蔡女士称,在诉讼过程中,她对判定清水竹笋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标准有不同看法。
6起诉讼中,法院一审、二审采信的检测报告的执行标准为国标2760,检验依据为GB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以下简称国标5009.34)。国标2760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为0.1g/kg,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蔡女士说,按此标准和依据,她的产品在检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但她认为,此次诉讼相关的产品为清水竹笋,不是开袋即食产品,一般卖给餐饮店加工食用,配料为笋片、清水、食用盐,此类产品的包装上一般也标明了执行标准和食用方法。
“我们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蔡女士称,产品包装上已经备注了详细的使用说明,按此方法二氧化硫指标便不会超标。
蔡女士表示,他们的企业标准是向省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专家讨论通过并备案的,是有效的企业标准。依照该标准,对于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方法,需先将样品按照食用方法处理后,再按国标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我们认为检验报告使用了错误的检验标准和依据。”游先生的上游供货商冷女士表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检验方法标准的问题明确答复称酱腌菜不属于国标5009.34规定的范围。此外,《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明确规定了酱腌菜检验项目,其中并不包括二氧化硫残留量。
清水竹笋后的标示 受访者供图
有商家二审败诉申请再审
对于上诉抗辩,相关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
在蔡女士所涉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实施细则》(2021年版)中虽然没有对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验要求,但该实施细则只是适用蔬菜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的抽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虽答复酱腌菜不属于国标5009.34规定的范围,但目前我国并无对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然而该公司企业标准适用国标5009.34中对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验规定标准。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管是生产直接入口的食品还是生产半成品,都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范围和限量的规定。此外,国标2760属于强制性标准,即便执行企业标准也必须强制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的规定。本案涉案产品属于酱腌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第3.5条的规定,酱腌菜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标2760中腌渍蔬菜或发酵蔬菜制品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上述6起诉讼,有4起在二审时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1起二审还未判决,冷女士所涉的这起二审维持原判,她准备申请再审。
原告承认“知假买假”
天眼查显示,谭某经营着重庆一家方竹笋家庭农场,农场经营范围为方竹笋种植、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
“他多次用同样的方式在2020年10月大量购买竹笋制品,其目的是为了盈利,而非生活需要,不是消费者,就是为了获得10倍赔偿。”蔡女士称,她曾于2021年2月和谭某打电话协商此事。通话录音中,谭某称自己做竹笋生意亏了上百万,因了解行业所以“知假买假”,并称自己是第一次这么操作,用房子抵押贷款去买竹笋制品,诉讼费用也花了几万元。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希望可以还清欠款,另一方面是因为产品不合格,自己有权怎么做。
蔡女士所涉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谭某虽明知涉案清水脆笋有质量问题而购买,但我国法律并没有予以禁止。谭某购买涉案清水脆笋虽然具有盈利的目的,但并不违法,且客观上也有减少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作用,还可以对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监管的缝隙进行适当的弥补。
蔡女士在上诉时提出,谭某购买涉案食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主观上就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得巨额的经济赔偿,其行为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利,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食品不安全,你们允许它销售吗?”4月25日,谭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说法,谭某并不认同,称自己是第一次大量购买然后提起诉讼,且不管购买多少都只是消费。“关键是你要认定产品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是符合食品安全的话,那就是我的错,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话,那就不是我的错。”谭某说,“我们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是职业打假人不合法的话,人家支持我们吗?”
“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身份不会构成不支持赔偿的理由,如果不是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或者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可能会构成法院不支持的理由。”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亮表示,就本案而言,对方是知假买假,这个二氧化硫含量对于人身的损害性似乎不那么大,所以从朴素情感上说十倍赔偿好像不符合大众的期待,但法律允许赔偿10倍,只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