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规:智能车数据不能随便出境,自动驾驶OTA要先过审批


知一 发自 副驾寺智能车参考 报道 | 公众号 AI4Auto
专为智能车而出台的官方规范,来了。
8月12日,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对智能车在数据和安全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并不长,但每一项新规都直击关键问题,比如:
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收集和产生,要按规定境内存储;
OTA升级必须要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下,且明确告知用户;
涉及自动驾驶功能OTA,必须先经过审批;
对于有自动驾驶能力的车辆,还有一系列产品管理方面的要求……

自动驾驶功能产品7大要求
《意见》中,对涉及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管理,按照使用前后做了不同层级的要求明确,但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7点。
第一,车企要明确边界。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车企针对自家的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明确告知车辆功能、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功能激活和退出条件等等。
直白说来,你的车有怎样的自动驾驶能力?
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
这种告知义务的明确,看起来也是为防止车企出于产品销售的夸大宣传。
或许接下来,就会有针对广告营销中对自动驾驶能力的明确规定了。

第二,确保司机的驾驶责任。
《意见》紧接着进一步提出要求,需要车企在功能上确保司机的驾驶责任。
比如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这实际也对车厂提出了更多责任上的要求,做好前置性的功能使用保障,而不是依赖于用户是否“正确使用”。
《意见》的思路指向应该也很明确了,如果车主“不正确使用”,那车厂应该做的是“准确识别并中止使用”。
第三,识别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条件。
这同样是对车企自动驾驶功能和产品的要求,需要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直白来说,车企对自家自动驾驶能力要知边界,有不断检测路况场景是否可能会触及边界,有对长尾场景的应对和车主保护冗余。

第四,明确让车主知晓驾驶状态。
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通俗来说,就是自动驾驶的时候需要让车主知道车在自动驾驶,需要接管的时候,需要有技术保障来确保车主接管。
第五,数据存档,方便事故责任判定。
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
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
第六,自动驾驶产品上线的要求。
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第七,GPS要准确。
确保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卫星定位及授时功能,可有效提供位置、速度、时间等信息,并应满足相关要求,鼓励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未经审批不能搞自动驾驶OTA
此外,对于OTA相关,《意见》还专门给出了规范指引。
OTA需要在车辆安全状态下进行。
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自动驾驶功能的OTA要过审批。
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数据安全
最后,其实是《意见》开宗明义的第一大要求,加强数据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
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以及,安全保障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要求。
传送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8/12/content_5630912.htm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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