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病史参加越野跑死亡 法院二审判决赛事方无责免赔


吴姓男跑者4年前参加山径越野跑活动时,不舒服求救,赛事方找到他并将他送医仍身亡,家属起诉赛事方并提出巨额赔偿。近日,法院二审认定死者隐瞒心脏病史,执意参加路跑,家属求偿无理,判赛事方免赔。
2018年5月,新北市三峡区一场野兽山径路跑活动中,1名吴姓男跑者疑因身体不适而猝死。家属质疑举办活动的赛事方,未能落实紧急救护应变计划,未能在事故发生后4至6分钟内抵达现场及时处理,向赛事方索赔435万2550元新台币(约合98万人民币)。
家属索赔败诉后,又上诉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路跑活动对体能为高度挑战,参与赛事存在医疗风险,死者隐瞒心脏病史参赛属于自己对自己不负责,加上调查显示死亡事故与路跑活动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判决赛事方免于赔偿。家属提出,2018年5月12日,赛事从业者在新北市三峡区长城溪森林举办“野兽山径”路跑活动,应依照体育管理部门颁布的《路跑活动参与者安全维护及权益保障应注意事项》规定,举办路跑活应拟定实施计划、安排交通管制、收容殿后,并取得场地及道路管理机关审核;应订定紧急救护应变计划,所配置自动体外心脏去颤器(AED)的数量及地点,应在事故发生后4至6分钟内需要抵达现场处理为原则,且主办单位应为参与者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但因赛事从业者疏忽,吴姓男子参加25公里组时,在当天上午10时47分许,以手机告知路跑活动工作人员,有“不舒服”、“心跳一直很高”的情形,工作人员大概在上午10时52分许与跑者联系,赛事方1个半小时后,才找到吴姓跑者并提供救护,但他已无呼吸心跳而不幸身亡。家属质疑赛事方已多年举办路跑活动,却未遵守注意事项规定,也违反保护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更不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才导致吴男死亡,所以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吴男妻子、女儿各求偿235万2550元、200万元等。赛事方在审理期间则辩称,死者有高血压、心肌梗塞病史,心脏装有3个支架,不宜参与路跑活动,并已明知路跑活动参赛同意书内容,参赛者应担保不具有可能导致于参赛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疾病,而且认知路跑活动有高度危险性,有受伤或死亡的风险,并愿承担受伤、死亡或财损风险,竟隐瞒心血管问题,执意参与路跑活动,才会导致事故发生,死亡与业者间实在无因果关系。法院调查,直接引起吴男死亡原因为心因性休克,再来引起心因性休克的原因为心缺氧性心肌坏死,而引起缺氧性心肌坏死之原因为心血管疾病诱发、急性发作,最后引起心血管疾病诱发、急性发作之原因为参加越野路跑活动中,被蜂追后身体不适。
死者于7、8年前心脏即有装支架一事,而且他因脑血管疾病、冠状动脉心脏病、高血压及高胆固醇脂血症,持续回诊追踪治疗中,山径路跑属高风险的活动,根本不适合参加。死者个人身体状况患有心脏病与心脏病衰竭病史,原本就不适合参加路跑活动,却向举办活动的业者隐瞒病史,签署参赛同意书,执意参加路跑活动,发生意外事故,应是死者自己所造成,属自陷风险。
虽然家属主张死者有持续锻炼,多年来积极参加一般马拉松、山径路跑等活动,但与医院证明不符,加上路跑活动地点位在深度野外森林及山区,亦与一般道路路跑赛事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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