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重庆,发生了一件让人特别无语的事情。一群年轻人在餐馆吃饭,连吃13小时不付钱,总共点了30来个菜,还买烟,一共消费1600多元。原来胡先生和弟弟开了一家餐馆,位于九龙坡区,餐馆内部不大,就几张桌子,店里老板加员工就他们俩人。当天上午10点多,来了一群年轻人,点菜豪爽,墙上公布的菜品几乎都点了一遍,兄弟俩一开始还挺高兴的。
而胡先生报了一下这桌客人点的菜,比如仔姜肉丝、土豆丝吃了四份,麻婆豆腐吃了两份、清椒肉丝吃了一份、然后鱼香肉丝吃了三份、番茄炒蛋吃了两份、花生米吃了三份、黄瓜皮蛋汤吃了一份、回锅肉吃了一份、西芹牛肉吃了一份,干锅耗儿鱼吃了一份。就这还没报完,菜点了二十几个,三十几个的样子,而做这些菜更是花了一整天,再加上他们的小餐馆刚开业十天,对于上门消费的客人肯定是要好好服务,留个好印象。这桌客人除了菜品和酒水,还让他们帮忙外购了香烟。这些消费加起来,创下了他们店里单桌营业额最高记录。胡先生说,刚开始这桌客人是五六个人,走了些人,后面请客的人又叫了一些人,一直陆陆续续叫人,就相当于吃流水席。
说起来请客的人估计也有可能是打肿脸充胖子,只顾一个劲地叫人来吃,而他们不付钱的行为,不仅是违约,也是违法的,当他们进入餐馆,就已经和餐馆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点了菜,接受了人家的服务,那么就应该支付相应的现金,如果不付钱,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是违约行为。如果餐馆经营者选择报警,那么逃单金额较少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而逃单情节严重、次数较多或数额超过三千元的构成诈骗罪。而客人逃单是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逃单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位餐馆的经营者胡先生最后选择报警,也是对的,至少他挽回1200元,至少没有白干一天,不过通过此事,胡先生是应该长个心眼,向同行取取经,以后能避免这类的事情发生,当然同行的也应该注意胡先生遇到这类事情,进饭店很豪爽地点菜,有时间不一定是大单,还应该仔细留意,以免让自己损失。
这是闹得哪出,真不够丢人的,这摆明是想请客还不想花钱,估计请客的以为其他人能把钱付了,结果一个付钱的没有,可见这一群也都是酒肉朋友。饭钱肯定是赖不掉,早晚得给,痛痛快快结账多好,非要惊动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