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武内绍人著 杨铭 杨公卫译:敦煌西域古藏文雇佣契约研究


来源:《西域研究》2013年第4期

内容提要
本文系日本学者武内绍人所著《敦煌西域古藏文契约文书研究》中的第四章,其中引用敦煌、新疆出土的古藏文雇佣契约,探讨了吐蕃雇佣契约的基本格式,以及部分变体格式的不同内容和写作背景。
关于雇佣或聘用的契约数量并不多,目前只发现下面的六个文本。契约的内容可划分为四类:官差运输(文本no.1、2),军事服务(文本no.3),耕种(文本no.4、5)和个人服务(文本no.6)。[2]
按照格式结构来看,所有这些文本或多或少都不一样。它们之中,文本no.1、4和6的结构几乎相同,它们可以被看作是雇佣契约的基本相同的格式。另一方面,文本no.2、3和5的结构不同,部分原因是由于每份契约的内容,部分原因是每份契约的不同写作背景。

运输劳动契约
1.某男性雇佣另一人为其运输年度供奉粮食
文本no.1(见图一)是一份雇佣某人代替雇主来从事官差苦力的契约。雇主姓名是李玉勒(ligy-legs)。他有一个汉姓(li)和一个藏名(gyu-legs),同样的名字以买主身份出现在另一份买牛契约和其他一些敦煌文本中。他在这些文本中的出现,表明李玉勒是敦煌悉董萨部落的一名汉族居民。

图一:P.t.1098(引自“国际敦煌学项”网站http://idp.bl.uk/2012.8.30)
文本no.1表明运输年度供粮的官差由李玉勒承担,但是并没有说明他将粮食运往何处。我们从P.t.1085中得知,根据亨迦王宫的一道命令,敦煌的汉族居民必须每隔一年将年度贡赋运往王宫和瓜州军帐营。李玉勒运送贡赋的地方肯定是后者,即瓜州军帐辖区的某地或某些地方。一份同一时期的有关粮食征收的汉文文献(P.2162v),列出了每家年度贡粮的运送地:即常乐,百尺下,汜弁下和瓜州。[3]瓜州是瓜州军帐的中心;另外三个地方也位于瓜州军帐辖区内。同一份汉文文本表明,每家将自家的贡赋运往前述的三个地方,它们都比较靠近敦煌。但是在瓜州地区,是由每个将头负责“将”(tshan)[4]内各家贡赋的运输。按照斯坦因的文本(Ch.73.xv.5),李玉勒不是将头,他只是文本写作期间郭塔波将头下属的一名成员。但是,他可能在本份契约制订期间被任命为将头,或者被专门指定承担将头的运输职责。[5]
不管情形如何,李玉勒由于外出无法执行他的差役。因此他雇佣名叫武英子(vbueng-tse)的男子来代替他完成差役。武英子也属悉董萨部落并且可能与李玉勒同属一个“将”(tshan)组织。一般会花费雇工十天或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契约规定的任务,即来回瓜州的时间,瓜州距离沙州以东有130公里。
文本no.1
雇佣某人运输年度贡粮的差役契约:P.t.1098
1[…]年仲秋月之十七日,
2 李玉勒(li gyu-legs)[当值]运输年度贡赋差役,因李玉勒不在,[他]雇佣悉董萨部落[6]的武英子(vbu eng-tse)来替他执行差役;
3 雇佣费用是大麦、小米,[总共]价值十四克(khal)的粮食、棉布。
3’[其中五克大麦和一克小米立刻支付,[受雇方]要求[收到]大麦后,用于交换一卷棉布。余下的费用,四克半大麦和三克半小米,受雇方英子完工后支付。
4[英子]外出运输年度贡赋,无法完成[自己]的官差(rje-blas),或[其]年度贡赋份量不足,导致上司惩罚,英子自己负责。
5 如果英子没有完成[运输]差役,拒绝执行,不在屋内(逃亡),或[无法偿还],其担保人,英子之兄武梁子(vbu lyang-dze)和尤塔固(yivu sta-gu)负全部责任。
3”余下费用将在英子完成差役后,去见尤塔固(担保人之一)和支逊(zh-sum)时支付。
6 达成协议后,如果其中一[方]破坏协议,必须立刻赔偿不违约一方七克(khal)大麦。
7 协议见证人的印章,王塔固(wang sta-gu),卢折参(lu rdze-sheng),令孤保尊(leng-ho pevu-tshwong),尹安子(yun an-tse),张意子(cang i-tse),赵丹空(dzevu brtan-kong)等,英子和担保人私章附后。
8(附十枚圆红印[原文如此]:被雇佣方两枚,担保人两枚。其他六枚属于另外一名担保人和五名见证人)
项1(契约日期)是根据十二生肖周期单独排列的。项2说明契约的主体:雇佣方,被雇佣方,内容和雇佣原因。
项3,3’和3”描述支付报酬和方法。[7]雇佣费用粮食或棉布来支付,这在吐蕃统治的敦煌是普遍做法。[8]受雇方要求用收到的一些大麦来换取棉布。但由于纸张磨损,不太清楚换取一卷棉布所需的大麦数量。[9]费用分两次支付:在总共十四克粮食中,六克(khal)在契约签署期间支付,剩余的八克(khal)在劳役完成后支付。
项4的内容,是受雇方在劳役时由于中断或疏忽,将负全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惩罚或处罚。
项5是说在受雇方逃亡的情形下,担保方的赔偿;受雇方的两名长兄被指定为担保人。项6说明违反契约的惩罚措施,这在买卖契约格式中十分普遍。
项7(结语)和项8(后记)在所有契约中都很普遍。见证人中没有吐蕃官吏。相反,至少有两名将头(tshan)被包括在见证人中。受雇方作为债务方的印章附后。
根据文本no.1,我们可以初步拟定雇佣契约的基本格式。
古藏文雇佣契约的格式(初步格式)
1契约日期
2契约主体
 a)雇佣方
 b)受雇方
 c)劳役性质
 d)雇佣原因
3雇佣费用和支付方法、步骤
 a)数量
 b)支付方法
4受雇方的全部责任,对被雇期间无法执行劳役导致损失或惩罚负全部责任
5担保人在受雇方无作为或逃亡时进行赔偿
6违反契约的赔偿:由违反契约方将罚金支付给出另一方
7 结语
 a)见证方登记,附其私印
 b)受雇方和担保方印章
8后记(私印,指印,签名)
2.某位男性雇佣他人代替执行苦役的契约
文本no.2(见图二)同样涉及雇佣某位男性执行雇佣方的官差运输。但是文本中的劳作性质并不明确。因为履行职责要花三个月时间,与文本no.1中的年度贡赋运输不同。

图二:P.t.1162(引自“国际敦煌学项”网站http://idp.bl.uk/2012.8.30)
虽然文本涉及雇佣,但它本身并不完全是一份雇佣契约。契约内容是未兑现报酬的支付。相应地,文本结构与文本no.1有些不同。
文本no.2
某位男性雇佣他人代替执行苦役的契约:P.t.1162
1 牛年季秋月
2[劳役]运输[theg-mkhan]三月,由苏君君(so kun-kun)承担;因君君不愿从事劳役,雇佣科兴(kog-hin)[执行劳役];
3a 雇佣[科兴]和[…]的报酬,劳役天数[应该]双方同意。
3b 首月报酬按照劳役数量支付。第二月[雇佣方]忽略,[…]季冬月也没有支付[报酬]。
3b’按约定,[雇佣方]没有按照时间支付。
3b”[故]第二次时间期限规定:定于本月三十日午,[雇佣方]应将报酬(rgya-ta shing-ta kang)[10]支付给[受雇方]。
7 订立[签约]见证人康达子(khang dar-tshe),苏折(so zhe),索奔奴(sagbun-vdo),宋路(song lugs-[.ug])的印章等,及君君的私章附后。[君君]无私章,摁[指印]。
8(上下颠倒:)苏君君指印。
(两枚私印,印痕模糊)
项1(契约日期)和项2(契约主体)基本格式与文本no.1相同。
项3a内容关于报酬。项3b到3b”内容是支付为何拖欠及如何支付拖欠的报酬。这段内容在本份文本中十分特殊。
项7(结语)和项8(印章和指印)与文本no.1相同,除了文本no.2中雇佣方作为债务人将附指印。

军事差役契约
1.某人雇佣他人来代替执行军事差役的契约
文本no.3是斯文·赫定收藏的三份古藏文契约之一。其中第二行中的用词gla-thang“报酬”,表明它是一份雇佣契约。但契约主体(即雇佣方,受雇方和劳役性质),由于纸张破损和无法理解的表达很难辨认。我将雇佣方翻译为于阗人萨宗(li bsar-gzhong),是一名职务为萨波(spa)[11]的于阗官员,他雇佣了一名姓名为卓那墨多(zho-nal mor-ldogs)的男性,为他执行军事差役。
文本no.3
某人雇佣他人来代替执行军事差役(?)的契约:Hedin3
1 蛇年秋
2 质逻(ji-la)[12]的于阗人萨宗(libsar-gzhong)和卓那墨多(zho-nal mor-ldogs)[轮值军事差役?];
3 报酬是墨多一旦返回,将支付六石重的一桶(dong)优质美酒(rgun-skyem)。
6 如萨宗试图[不支付],帕萨索达(pa-sha so-dar)将双倍赔偿;
7 订立[契约]见证人,拉折奴(lha-bzhe-vdo),贡朗美东(kong-nam myes-mthong),[..]春(cung)等,及帕萨索达[指印]附后。
8(上下颠倒:)[指印]帕萨索达。
(两枚私印;一枚吉祥卍字符和姓名:)阴拉奴(im lha-vdo)
项1是契约日期。项2是契约主体:雇佣方,受雇方和差役性质。项3描述了报酬和支付时间。项4和5遗失。
项6是违反契约的惩罚。然而,其中的内容与文本no.1中的对应内容(即项6)有明显不同,而与买卖契约格式中的项6接近。另一方面,文本no.3的内容(——酬劳的双倍罚金——)与借贷契约中的惩罚条款(如项4)相同。第6项的另一项特别之处是关于于阗官员帕萨索达的内容,他负责赔偿双倍的责任。刚开始看起来他的角色是一名仲裁者或法官,但是这一点不太可能,因为他的级别要低于雇主萨波的头衔。[13]此外,他的指印也作为债务方之一被附录在案。也就是说,他将为雇佣方支付欠债。文本中帕萨索达的作用与几份借贷契约中的担保人相同(文本no.27、28),其中担保人为支付提供担保,并且作为债务方将附上印章或签名。所以,我认为文本no.3中所谓的帕萨索达就是担保人。项4的内容,涉及雇佣方违反契约将由担保人支付赔偿的内容。
文本no.1中的项7(结语)和项8(后记)十分普遍,而文本no.3中是由雇佣者一方(雇佣方的担保人)作为债务方提供印章。在这一点上,文本no.3与文本no.2相同。
所以,文本no.3与文本no.1相比,结构不同,而与文本no.2接近,是由雇佣者一方(或他的担保人)作为债务方。它与借贷契约的格式有着显著的相近的内容。因为文本no.3与文本no.6一样被认为是早期的雇佣契约,在与借贷契约分开并建立起自己的模式之前,它可能是一种雇佣契约的早期版本。

农事契约
1.雇佣某人丰年麦收的一份契约
文本no.4是P.t.1297卷中的另一份关于永寿寺的文书。雇佣方张何正(cang he-dzeng)是永寿寺的一名僧人。他拥有一块麦田或负责耕种寺庙的田地。因为他不能自己进行麦收,雇佣了一名悉董萨部落名叫史皮史(shi pyi-shiv)的男子来做工。
文本no.4
雇佣某人丰年麦收的一份契约:P.t.1297第4
1 虎年
2[…]僧人张何正(cang he dzeng)[…],雇佣悉董萨部落的史皮史(shi pyi-shiv)[收割]僧人张何正的十垅(lhu)麦田,[…]熟麦在秋季第一个月收割。
6 如[受雇方]不按时收割并违反[条款…],将立即支付僧人十垅地收获的相同数量的粮食。
5 如史皮史(受雇方)被征官差并外出,[…]仍按上述赔偿;
7 订立[契约]的见证人[印章],阴拉勒(im lha-legs),郭塔擦(kvag stag-[stsa]n),王玉董(wang gyu-ston),张折折(cang tshe-tshe)等,及史皮史父子私章和签名均附后。
8(上下颠倒:)史皮史签名。
(两枚私印;其中之一为汉字,不可辨认)
项1是契约时间。项2是契约主体,即雇佣方,受雇方,契约劳动和期限。属于项3(雇佣费用)的内容由于纸张磨损缺失。
项6是受雇方违反契约的赔偿。这段可与文本no.1中的项6相对照(违反契约的处罚)。但是,处罚内容并不相同。文本no.1中的处罚是报酬的一半,但是文本no.4中是与收获价值相同的赔偿。
项5中内容由于纸张破损出现部分缺失,但是显然它与担保人的赔偿相关。项7(结语)和项8(后记)与文本no.1相同。
所以,文本no.4与文本no.1在项6的处罚内容上有所不同,并且缺少了项4的内容。然而,除了这些不同,文本no.4的格式与文本no.1相同。
2.雇佣某人耕地的一份契约
文本no.5的内容,涉及地主和他的合作者之间分担耕地劳动的内容。双方显然都是敦煌的汉族居民,他们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者提供一头耕牛和农具。他们一同劳作并且平均分配所获。所以,这是一份共同劳动契约;但是我们可以按照更为宽泛的意义,将它当作是一份雇佣契约,其中地主雇佣他的同伴。由于这不是纯粹的雇佣契约,它的结构与文本no.1的格式有所不同。相应地,下面的事项和数字也与雇佣契约格式不符合。
文本no.5
雇佣某人耕地的一份契约:Or8212/194a(即《有关西域的藏文文献和文书》2:351-353)
1 狗年春
2 汜尚参(bam shang-tsheng)在河固(hve gu)有三块麦埂田,[总面积]为一突(dor)。
3 将与王佛奴(wang bur-vdo)合作开垦[土地],劳动分工。
4 佛奴提供耕牛和农具。
5 收获的小米,或所有粮食将平均分配;
6 立[契]见证人印章索德利(sag dge-legs),宋耶奴(song hyve-vdo)等,及地主尚参私印附后。
7 佛奴从事农耕时,若有人[声称]是[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尚参将[对此]负责。
8 (三枚私印)
在项6中,土地所有者也就是雇佣方,作为契约中的债务者提供个人私印。需要注意的是项7,与买卖契约格式中的项5(防止第三方介入或转移)的内容相似。

私人服务契约
1.雇佣某人为奴仆的契约
文本no.6属于彼得洛夫斯基收藏的圣彼得堡未出版手卷。虽然没有关于它的出土方面的考古信息,文本中出现的地名和人名及两枚于阗卍字符(aksara)表明,此文本与赫定文本(文本no.3)属于相同的地点和时间。因此,可以认为它写作于老达玛沟,最为可能的时间是796年(或可能808年),其涉及的人物和见证人明显都是于阗人。
文本no.6
雇佣某人为奴仆的契约:SIP/135
1 鼠年秋末闰月之十六日
2 扎嘎荣帕(za-ga khrom-pa)雇佣质逻(ji-la)百户长(brgya-sna)[14]布诺春(bu-nyo-chung)所属百姓于阗人阿色(li ar-sel)一年。[于阗人阿色]受雇为奴一年,直到牛年秋季末月。
3 牛年期间,荣帕连续支付于阗人阿色所需粮食及其任何差役,军差或零星差税;
7 立[契]见证,百户长苏(su),艾如(iru),桑帕(shang-pa)等见证人印章,布诺春和阿色的私章和签名附后。
8(两枚卍字符及藏文姓名:)艾如/艾都(ird)、苏、于阗人阿色签名。
项1是契约日期。项2是契约主体:雇佣方(扎嘎荣帕),受雇方(于阗人阿色),和劳作性质(一年奴役)。其中特别的一点,是提及受雇方首领或当前雇主。
项3介绍报酬和奴役时间。除提供报酬外,雇主必须担负受雇方在雇佣期间承担的不同差役。没有提及支付受雇方首领任何费用。
项7(结语),受雇方的首领也提供了一枚指印。签名格式与敦煌发现的其他格式相同,但是出现的于阗卍字符为于阗文写本所特有。
所以,文本no.6与文本no.1格式相同,除了它十分简洁并且没有提及属于项4、5和6的内容。

古藏文雇佣契约格式
正如我们看到的,雇佣契约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在结构上要比买卖和借贷契约更为多样。我们能否归纳出古藏文雇佣契约的基本格式呢?
在我们上面分析的六份文本中,文本no.1的结构最为丰富完整。文本no.4、6与文本no.1之间在表达方面有一些不同。它们都缺乏一些相关内容事项。然而,这三份文本可以被认为是反映了同样的基本格式。
另一方面,文本no.3和no.5的结构互不相同。文本no.1、4和no.6一个显著的不同是受雇方是债务人,而在文本no.3和no.5中雇佣方是债务人。然而,除了这个共同点之外,三份文本彼此有所差别。文本no.2是一份涉及拖欠报酬的支付契约,文本no.5是合作劳动的契约,也就是说,这两份契约不是完全意义的雇佣契约。可以理解的是,它们并不遵循雇佣契约的格式。文本no.3结构很有特点,它与借贷契约的格式有显著的相似方面,这可能因为是两种格式的混合。但是,正如在§4.2.1中讨论的,有可能是这份文本反映了雇佣契约脱离了借贷契约之前的初期格式,这需要更进一步研究(参照§5.4)。
作为本章的初步结论,我将根据文本no.1、4和no.6提出雇佣契约的基本格式,而将文本no.3的结构作为格式的变体。
古藏文雇佣契约格式
1契约日期
2契约主体
 a)雇主
 b)雇工
 c) 劳作性质
 d)雇佣原因
3雇佣报酬和支付条件
 a)报酬数量或雇佣费用
 b)支付方法和过程
4雇工劳作期间由于无法执行职责导致
损失或惩罚的全部责任
5如雇工逃跑或无法支付的担保人赔偿
6违反契约的赔偿:违约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赔偿
7 结语
 a)记录见证人,附录其私人印章
 b)雇工和担保人的私印,指印或签名
8后记(私印,指印,签名)(参见图三)[15]
古藏文雇佣契约的一种变体格式
1契约日期
2契约主体
 a)雇主
 b)雇工
 c)劳作性质
3雇佣报酬和支付条件
 a)报酬或雇佣费用
 b)支付时间
4雇佣方违反契约的惩罚:担保人支付赔偿
5 结语
 a)记录见证人,附录其私人印章
 b)雇主、担保人印章标注
6后记(私印,指印,签名)


图三:底行从左至右分别为签名、画押、指印,P.t.1101《吐蕃官吏借贷粮食账簿》(引自“国际敦煌学项”网站http://idp.bl.uk/2012.8.30)
 注释
滑动查阅
[1] 本译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疆通史”(项目编号:05&ZD060)子课题“敦煌、新疆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项目编号:XJTSB100)阶段性成果,亦受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3 XWD-S0601)资助。译自T.Takeuchi,Old Tibetan Contracts from Central Asia,Daizo Shuppan,Tokyo,1995,pp.92-104。已获作者翻译授权。
[2] 需提示的是,译文提到的文本no.1~6,在原书中是文本no.36~41。——译者注。
[3] 常乐、百尺下、汜弁下和瓜州,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1986年,第51~55页。
[4] “将”(tshan),又称“十将”。吐蕃在本土和本土以外的统治地区均设置了“十将”制,在本土,每一茹(ru)之下设十六“将”;在敦煌,每一部落之下就有十个“将”,同一时期内,阿骨萨、悉董萨、悉宁宗三个部落共计就有二十九个将。其次,在本土,千户制与十将制在同一地方重复设置的情况较少,只有茹拉的两个地区和约茹的两个地区除外;而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将”是汉人部落之下的一级组织,且此部落的十个将均冠以左,与彼部落的十个将均冠以右相对应,如S.2228《夫丁修城记录》中的丝绵部落,所属的十个将均为“右”,而与之相衔接的“□部落”,所属十将均冠以“左”。至于吐蕃在于阗、鄯善土著居民中设置的“将”,数量多少、辖境大小、上下关系如何?因资料有限,尚不明了。参见杨铭:《吐蕃“十将”(Tshan bcu)制补证》,《中国藏学》1996年第2期。——译者注。
[5] 在Ch.73.xv.5中列举了悉董萨部落另外两名将头(tshan)——令孤保尊(leng-ho pevu-tshwong)、尹安子(yun an-tse),在文本1中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但是,李玉勒的将头郭塔波,在Ch.73.xv.5中并未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这其中的可能性是李玉勒取代了郭塔波的职务。
[6] 悉董萨部落(stong sar gyi sde)。敦煌汉文文书中,亦见悉董萨部落,P.4686《□年二月孙清便粟契》,有“悉董萨部落百姓孙清”,写于839年;此外,S.6829《卯年张和和便麦契》有“悉董萨”部落名称,年代为811年。参见杨铭:《吐蕃时期敦煌部落设置考》,《西北史地》1987年第2期。——译者注。
[7] 报酬可以归入项2中的契约主体部分。然而,由于报酬和支付方法是雇佣契约中特别重要的部分,笔者选择将它们单独分段。
[8] 例如,同样的支付方法可见于同一时期吐蕃统治的敦煌地区汉文契约,见山本达郎,池田温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第3集(契约),文献378,东京,1987年。
[9] 关于大麦和棉花的交换,我们有敦煌的两份同期汉文文献的事例,但是它们的比率不同。在S.6829v(803年)中,一卷布换两升(shi = 1克khal)又五斗(dou)大麦或小麦,见藤枝晃:《敦煌僧尼籍》,《东方学报》卷29,第256~257页;然而,在北京图书馆的文本中,一卷布换四升(=两克又两斗)小麦,见:《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第3集,文献378。
[10] rgya ta shing ta kang的具体内容尚不清楚。
[11] 萨波(spa)。spa一词在古藏文中是借词,在敦煌藏文文书中尚未发现,新疆出土的古藏文文书中还仅限于麻札塔格遗址出土的写本中。林梅村也提到过这个藏文古词,他认为古藏文spa、于阗文spãta 、佉卢文 speṯha 这三个相对应的词,是一种官吏的名称,在佉卢文中属于判官之类,在一件于阗文和汉文的双语文书中,于阗文spãta的汉文对译词就是“萨波”。林梅村:《新疆和田出土汉文—于阗文双语文书跋》,收入氏著:《西域文明——考古、民族、语言和宗教新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221页。——译者注。
[12] 质逻(ji-la),其地点和相应的于阗语和汉语形式,由H.W.贝利及R.E.恩默瑞克进行过论述,他们均将藏文ji-la等同于汉文的质逻和于阗语的Cira。在《于阗国授记》(Li-yul lung-bstan-pa)中,ji-la与kam-sheng, pho-nya, berga-vdra和vo-rgu(/vo-sku)等地方并列。张广达和荣新江综合以前的研究,表明这五镇与“杰谢”(Gayseta?)共同组成“六城”,位于老达玛沟一带(和田东部),即现在策勒地区。Zhang,Guangda and Rong,Xinjiang, Un Manuscrit Chinois Découvert à Cira près de Khotan,Cahiers d’Extrême-Asie 3,Kyoto,1987, pp.81-86; 张广达,荣新江:《关于和田出土于阗文献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东洋学报》卷69, 1988年,第72~74页。
[13] 于阗的帕萨(par-sha 或pharsa)官员职务较低,时常需要从萨波(spa 或 spata)官员处接受命令,见熊本裕:《和阗文献编年新探》(A News Look at the Chronology of the Khotanese Documents),《亚洲与北非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International Congress for Asian and North African Studies),多伦多,1990,fn.9。
[14] brgya sna:一种未知表达。笔者将brgya-sna翻译为统领一百人的一种官职,与其相应的是发现于麻札塔格一枚简牍上的li bcu gnyis gyi ded sna“统领十二名于阗人的官吏”的表达,参见F.W.托马斯:《有关西域的藏文文献和文书》(Tibetan Literary Texts and Documents Concerning Chinese Tukestan)2,伦敦,1951年,第167~169页,M.Tagh.b.i.0048;武内绍人:《将:吐蕃王朝千户部落的下属行政单位》(Tshan: Subordinate Administrative Units of the Thousand districts in the Tibetan Empire),克瓦尔编:《第六届国际藏学研讨会论文集》(Tibetan Studies: Proceedings of the 6th Seminar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ibetan Studies),奥斯陆,1994年,第855页。该词在古藏文文本中并不常见,它可能译自于于阗文。巧合的是,行5中的一名证人“苏”同样也有官衔brgya-sna;然而在于阗文本中,苏拥有于阗官职phanä-kvani“审计官”。贝利认为后者是取自汉文判官——“财务官助手”的借词,贝利:《于阗文文献》(Khotanese Texts)卷4,剑桥,1961年,第107~108页。所以,brgya-sna有可能是于阗文phanä-kvani的藏文翻译,但是对应的词义并不准确。
[15] 有关签名、画押、指印的例子,见文尾图三。——译者注。
(译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
编校:王润泽
审校:王文洲
审核: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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