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预设立场,把正义行动偷换成侵略行为
典型话术
鹅粉:美国入侵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索马里,轰炸南联盟我大使馆,美国太坏了,反美就是正义,干死老美!因为普京反美,所以支持俄罗斯!
鹅粉的底层逻辑是,因为美国侵略这几个国家,所以美国坏;因为美国坏,所以反美就是正义;因为反美就是正义,所以鹅粉全是对,美国全是错,为美说好话的全是狗。这是一个看上去完美的逻辑,是鹅粉的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是鹅粉所谓正义立场的力量源泉。这个逻辑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真的坏吗?如果证明美国不仅没有侵略、甚至伸张了正义,那么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鹅粉的正义性,甚至存在的合理性,相当于销毁了鹅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下面就试着证明一下,老美不坏。
这是一件很艰难的事。因为其中既有撒谎造谣,又有逻辑陷阱,更有对事实的扭曲、真假掺杂与选择性忽视,加之联合国体制的悖论,要理出清晰的逻辑很有难度。正因为如此,时至今日这也是鹅粉最能拿的出手的武器;不仅是鹅粉,这甚至可以说是国人的主流。可这样的认知偏差对全社会的价值判断和现实选择具有颠覆性的负面影响,是理性进步和文明提升的巨大障碍,值得细细道来。
要证明老美不坏,需要从以上历次战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说起。以上战争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既合法、又正义的战争,如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空袭叙利亚、利比亚、索马里;二是正义性没问题、合法性有瑕疵的战争,如1999年北约空袭南联盟(注意不包括大使馆事件)、2003年伊拉克战争;三是既没有正义性、又没有合法性的不义之举,但属于“超级爱国者”、“军内一小撮”的捣乱行为,不是老美国家行为,且已经得到妥善处理,这只有一个,就是空袭我南联盟大使馆事件。
(一)美国对外战争的合法性分析
不废话,借图说话。
1990年海湾战争的合法性,应该没有异议,当年国内出版的纪录片《海湾战争全程实录》还对联军正义之师大加赞扬。
1999年科索沃战争,严格讲合法性有瑕疵,因为并未取得以联合国名义开战的资格,但正义性没问题。具体后文分析。
2001年阿富汗战争,是联合国授权的反恐战争,中俄均投赞成票。
2003年伊拉克战争,与科索沃战争类似,这是争议最大的一场战争,后文细说。
空袭利比亚、叙利亚,不仅合法性、正义性没问题,而且卡扎菲、巴沙尔这俩货都犯下了严重的反人类罪行,一个用战机轰炸游行百姓,一个用化武袭击平民,丧尽天良穷凶极恶早就该打。而且销毁叙利亚化武,中国也是参与方之一,这是做实了的铁案。
至于最近的空袭索马里,是美军应索马里合法政府请求,空袭索马里青年党武装。索马里青年党是联合国认定的恐怖组织,其制造的恐怖袭击曾造成中国人1死3伤。美军空袭无论合法性还是正义性都没有问题。
小结一下,鹅粉对以上战争唯一正确的一点,就是这些货都被老美打了,至于说这是邪恶的入侵,完全是毫无根据颠倒黑白的谎言,仅此一点,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鹅粉的基调。与之相比,联合国大会以141:5的投票认定普俄对乌属于侵略行为,给予强烈谴责,并要求普俄立即无条件撤军,这在老美的历次军事行动中是没有过的。
(二)美国对外战争的正义性分析
重点是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关于深层次的问题会在下面“正义战争为何缺乏合法程序”章节详述,系统性内容可以查找联合国决议原文,此处只说最直观的三个问题,第一,南联盟(米洛舍维奇)和伊拉克(萨达姆)该不该打;第二,战前依据,老美指责二者的违法行为是否真实、开战动机是否端正;第三,战后实践,南联盟和伊拉克对战争的态度,以及国家是否因战争而变好。结果都是肯定的。
第一,这俩货着实该打。
米洛舍维奇被称作巴尔干屠夫,其煽动大塞尔维亚主义,压迫原南斯拉夫其他少数民族,一手制造了南斯拉夫解体;之后又挑起了与克罗地亚、波黑、科索沃等一系列战争,制造了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等种族灭绝事件,又在科索沃故技重施,最终战败在海牙国际法庭审判定罪。
萨达姆就更不用说了,对伊朗、科威特等发动侵略;对库尔德人使用毒气;横征暴敛虐杀人民;违反1990年海湾战争停战协定,拒不接受联合国化武核查;不按协议裁军;支持恐怖主义等等,可以说是恶行累累,十足的暴君恶棍。
第二,二者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老美动机合法。
这方面只有一点争议,就是伊拉克到底有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谓“洗衣粉”的梗,是普丁丁搞出的噱头。还是用图说话,新华网2018年的报道。
不仅如此,还有证据显示萨达姆在核查期间仍在积累化武原料,企图恢复生产,只是因为制裁未能得逞。
从北约和老美军事行动的动机看,显然不在于侵占领土、奴役人民、掠夺财富,事实上也没占有南联盟、伊拉克一寸土地;伊拉克战后石油资源开发也是公开招标,收益归属伊拉克政府,老美没有特权,印象里中资“两桶油”倒是收获颇丰。这显然与普俄入侵乌克兰的动机有质的不同,普俄对乌不仅侵占土地,而且流放人口,抢劫财富,更不要说数不清的强奸杀人罪行。
第三,二者战后都步入了正常轨道,以及对战争的态度。
2010年塞尔维亚议会通过了“大屠杀道歉协议”,否定了米洛舍维奇政权的做法,同时将北约军事行动性质定位于制止人道灾难,不是针对塞尔维亚平民;且将塞美关系定位于战略伙伴、头等重要关系,同时积极申请加入欧盟。
伊拉克同样如此,看伊拉克人民对萨达姆的态度,什叶派、库尔德人对其恨之入骨,即使逊尼派特权阶层以及后来的基地组织、IS也没有打着为萨达姆复仇的旗号行事,充分说明了在人民心里这是个什么货色。
美军在伊拉克的真正污点在于战后出现混乱,并一度导致恐怖势力坐大。客观的看,任何独裁者的谢幕都会带来巨大的权力真空,导致一定阶段的混乱,这是难以避免的;老美应对也有欠妥之处。但到目前,老美已基本剪除恐怖势力,伊拉克也已经过选举建立合法政权,步入正常轨道:十几年来,伊拉克人口从战前的2400万,增长至目前的约4000万,同时儿童营养不良和死亡率大幅下降;人均GDP从本世纪初的几百美元上升至近5000美元,增幅明显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可以说解决温饱、基本小康,远好于萨达姆统治时期。
如果当地真是暗无天日、水深火热,是不可能取得如此结果的。这与俄军侵占格鲁吉亚后,把整个村庄从地图上抹去;侵乌战争盗窃家电、粮食、虐杀平民,同样有质的区别。当然对这一点,某大国媒体的造谣撒谎和选择性忽视就非常多了。
小结,从战争依据和战后结果看,这两场战争的正义性是没问题的,但其合法性有瑕疵。有瑕疵也是违法,但这种违法和违背正义的违法是两码事,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结果正义的问题,于是要说到下一点。
(三)正义战争为何缺乏合法程序
这两场战争的共同特点,是联合国都认定南联盟、伊拉克政权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决议,应停止不法行为;但与此相对的、却并未授权北约和美军以联合国名义进行军事行动。这本质上是一个审判和执法的关系。以下以伊拉克战争为例详细说明。
我的观点是,老美在伊拉克战争上的合法性瑕疵,根源在于联合国的体制缺陷和逻辑缺陷,导致联合国问题“美国化”。以下从逻辑实质、联合国缺陷和根源分析两个层面加以说明。
1、逻辑实质
面对萨达姆违背停战协定,联合国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以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手段保证协定继续执行;二是放弃停战协定以及支撑协定的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任萨达姆胡作非为。如果选择后者,英美开战显然不存在违法问题,因为法已经没了;如果选择前者,那么结果应该是确定的,就是萨达姆必须守法,不存在不要求强制执行、或者要求执行但不强制等中间态。现实中,联合国选择了前者,也就是1441号决议。
法的精神在于,如果确认一件事违法,那么必然要求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进行惩罚,这是一个连续而一体的过程。如果仅确认违法、但不采取措施实现犯罪停止以及进行惩罚,法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基于国际法和宪章的法律属性,当作出1441号决议的时候,就认定了如果萨达姆拒不改正,即可以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必要手段使其改正并予以惩罚。换句话说,作出决议本身就说明,(如不改正的话)萨达姆该打。
1441号决议(全文很长,有兴趣可以百度)认定萨达姆政权违反1990年海湾战争停战协定,拒绝接受联合国化武核查,违背裁军、不支持恐怖主义的承诺,对地区和平造成重大威胁。要求萨达姆政权落实停战协定,履行上述义务,并指出在某些关键条款上,这是萨达姆的最后机会。
该决议是对萨达姆违法事实的确认、行为违法的定性,以及对违法后果提出警告,其本质相当于法院预判决。而之后的事实表明,萨达姆并没有尊重该决议。基于这一点,1441号决议已经解决了萨达姆违没违法、该不该打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由谁来打。
按照法的逻辑,由谁来根本不是问题,自然由法的执行部门如执行局、法警队、监狱等强制执行,判决与执法之间不应存在其他影响法的实现的环节。对应到这个问题上,应该自动触发联合国军强制执行。但联合国恰恰在这个地方出了问题,出现了体制错误和逻辑悖论——在判决和执行之间添加了一个“由谁来打”的决策环节,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判决即无法执行。法律判决是一种裁定,具有天然的强制力,不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决策,这显然是违反法的逻辑和精神的,也就是法将不法。
这就好比法院判决某人犯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就应直接转入监狱服刑。但却突然加入了一个新的决策环节,由5个相关部门(五常)表决是否以法警队名义执行收监,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不入狱,这岂不荒谬?造成的结果必然是推翻法院判决,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就是其中的逻辑实质和悖论。
进一步类比,我们为什么见义勇为?是因为法律上有正当防卫,我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自然合法。如果说我们的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还需要某些人的投票才能合法,而这个投票结果又是不确定的,那么相信大多数都不会见义勇为。这是同样的道理。
回到现实,正是“多出来”的这个决策环节,俄法两国反对以联合国名义出兵,甚至反对武力方式解决。这就与1441号决议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因为按照俄法的做法,1441号决议将成为一纸空文,根本不会落实,萨达姆的违法行为不会被惩处,事实上否定了《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俄法的做法,用我们今天的话讲叫不担当不作为。因为从逻辑上,投票通过1441号决议必然要求在拒不改正时强制执法,不同意强制执法就不该通过1441号决议。俄法既想占据道义的高地,又不想承担武力的后果,其实就是耍滑头、两张皮。
2、联合国的缺陷及溯源分析
那么,联合国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缺陷呢?
原因在于联合国不是主权国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和常备军,因此面对国际冲突只能指望几个大国出钱出兵维护国际秩序和正义。伊拉克违反停战协定,相当于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判决,正常是要由执行局和法警队强制执行的,但联合国没有这些机构和财力,正常的做法是由联合国重新组织联军强制执行。可是在这件事上大国意见不一致,导致美英没有取得联合国授权。这里首先是联合国违背了自己的宗旨原则和权威,进而把联合国的体制问题美国化了。
尽管如此,联合国在促进世界和平与秩序方面仍发挥了巨大作用。二战后到俄乌战争前,没有再次爆发世界大战,热战规模和烈度与二战前相比也大幅下降,人类确实已经迎来最和平的时代。从和平底线方面讲,联合国是合格的,但从联合国宗旨角度,则还有很长路要走。
联合国现行体制有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联合国不是主权国家,没有独立的财政收入和常备军,对宪章和国际法缺乏强制执行力;二是加入联合国,承诺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国家,多数没有执行宪章的能力,有的是国力问题,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都是这样;有的干脆就是反宪章,典型如朝鲜、伊朗、塔利班、普京等。特别是,俄国作为五常之一,为一系列流氓反人类政权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使得宪章不仅缺乏执法强制力,甚至连为其裁决定性、合法使用武力都有极大的障碍,这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规则非常不利,也是联合国逐渐式微的根本原因。
俄乌战争,俄属于当事人,其五常身份决定了联合国对其定性为侵略者极为困难,安理会上俄可以执行一票否决权,使得安理会机制完全失效,必须在联合国大会上投票。投票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141:5,但是这个决议更多体现为一种道义和行为定性,缺乏强制手段,因此俄国有恃无恐。
以上两个问题,说实话,个人认为无解,前者是因为其非主权国家的性质而必然发生,后者则是执法的投票机制本身与法的精神相悖。联合国要具备更完整的裁决和执行的能力,首先要做的是控制加入联合国的成员数量和质量,也就是只有真正具备执行宪章能力的国家才可以加入联合国,就像欧盟和北约那样,这样才能保证宪章在所有成员国通行。但是,联合国的宗旨决定了它必须试图将所有国家都吸纳进来,这就形成了又一个悖论,最根本的悖论。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具备执行宪章的能力,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在各主权国家各怀鬼胎的基础上、在平等投票的机制下,将宪章的美好向往扭曲成了功利选择。
这场战争使联合国面临事实上的解体,俄乌两个阵营,核心成员均另起炉灶,在联合国框架之外解决实际问题。联合国未来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进行实质性改革,二是名存实亡。
以上说的有点远。总之,老美在科索沃、伊拉克的两场战争,是为落实宪章和国际法,为伸张正义而发动的程序违法的战争,其具备实质正义,而且违反程序正义源自联合国内在矛盾,联合国决议与老美开战法理上具备一致性。
也许做两个类比会更容易理解。比如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其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质违法,是在法律有可能维护权益的时候使用私刑,但带来了结果正义,因此我们叫他好汉,行侠仗义替天行道。再比如红军打土豪分田地,性质与梁山好汉接近,我们的评价自不必说。与之相比,老美在这两场战争中的违法程度显然更轻,且同样具有替天行道的正义性。
(四)不得不说的南联盟大使馆事件
前文已经说了,不同于科索沃战争的正义性,炸馆事件既不正义,也不合法,用当年的话讲,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践踏。至今我还清楚的记得那是1999年5月8日,三名烈士是邵云环,许杏虎,朱颖,这是难以磨灭的记忆。
但是,我同样要说,从后来的情况看,虽然这大概率不是意外,却也不是老美的国家行为,最有可能的、是“军内一小撮”所谓的“超级爱国者”为了破坏中美关系而采取的“下克上”阴谋,意图在于使中美由和平到敌对,由合作到封闭,开历史倒车。
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挑战,当时我们的领导人能够完全从中华民族最长远的根本利益出发,冷静理性不卑不亢妥善处理,不仅让矛盾得以解决,而且在此背景下,通过推动入世谈判、积极应对911事件,将中美关系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中国争取了巨大的利益。这不仅对于中美关系和平稳定,甚至对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崛起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个人认为是支柱性意义。
要知道,上世纪末我们面临严重失业、需求不足、通货膨胀、金融坏账等极为棘手的问题,是靠着入世带来的海量需求,才既解决了存量问题,又形成了增量发展,既没有因职工下岗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又没有因通胀和坏账导致金融财政体系崩溃,继而成就了中国经济的奇迹。在那个历史时点,最重要的就是入世,如果没有入世,或者哪怕晚十年入世,我们的经济都会遭受惨烈的挫折和震荡。因大使馆事件克林顿政府对我们的亏欠,此后美方谈判加速,而且条件上做了一系列让步,美方接受了我方条件同意入世,这对于我们完全是出乎意料喜出望外的,具体可见石广生的回忆录。
现在复盘看来,长者真的是有水平,胸怀宽广高瞻远瞩,能抓住时代潮流解决核心问题。虽然我当年跟风骂过他,但经过时间的检验,现在必须肯定他的能力和贡献。
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大使馆是一个偶然事件、支流事件,对此应该有两个“不能否定”,一是不能以此否定中美和平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二是不能以此否定科索沃战争的正义性。以下分别说明。
1、关于该事件与中美关系
第一这不是故意的国家事件,而是偶然的个体事件;第二事件发生后克林顿政府总体是坦率认错以取得谅解、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弥补的;第三中美领导人以至官方对此已达成和解,妥善完成处理。基于以上三点,个人认为该事件已经画上句号,最好的态度是以此为激励发展好自己,让此类事件不再发生。而对于已经达成一致向前看的事件,不应该再作为追溯仇恨并报复作恶的理由,以此为由鼓吹战争、宣传仇恨、加倍报复的论调,全是流氓逻辑,都会变成战犯。以上是从现实角度,下面从法理角度论证。
对于此类事件,如果加害者已经停止犯罪、承认罪行且接受审判及刑罚(如二战日本投降),或者与受害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和解(如大使馆事件),那么基于该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解决,可能在感情和情绪上依然有仇恨和愤怒,但不应再以此为由施行报复。如果想要报复,就不能接受无条件投降或和解。
类比二战日本投降,你要么谈好条件接受,之后建立正常的国与国的关系,要么不接受接着打,打到取得你满意的条件为止。你不能当时接受了,过两天再以之前被侵略过为理由反过来袭击日本,美其名曰韬光养晦报仇雪恨。这就是流氓逻辑,照这么整,别人做了一件对你不利的事,你可以以此为由反复报复。
就像有个人把我打伤,被判刑三年并给了我赔偿。等他出狱后我却给他一刀,理由是他之前打过我,我这不算犯罪。试问中国刑法答应吗?
南联盟使馆事件的处理,当时中美两国领导人已达成和解,你要么当时不同意跟老美往死里干,要么达成一致向前看,发展好自己不让类似的事再发生。就是这样。
退一步说,即使报复也要对等,不能人家踩你一脚你就给人一刀,不能老美炸了大使馆,就扩大到诸多方面都要弄死人家,这就是扩大报复、极端报复,反过来必然丢掉我们的正义身份。例如上世纪50年代,PLA空军曾在公海上空击落英国客机,造成多人死伤;事后美军报复击落两架军机,而不是轰炸沿海城市,这就是对等报复;之后双方和解,此事画上句号,没有因此形成新的制裁和对抗,迄今为止英美也并未以此为由兴风作浪,总理周当时的处置是非常成功的。
2、关于该事件与科索沃战争
使馆事件只是科索沃战争众多事件之一,且属于偶然事件,二者是支流和主流的关系,不能以此否定老美科索沃战争的正义属性。
在大的正义战争之中存在小的非正义行为,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最典型的,二战后期苏联对日宣战进军中国东北,在消灭日本关东军之后进行了系统性、高强度的抢劫、强奸,甚至谋杀。那你说该如何评价苏联对日宣战?
只能看主流,主流是好的,就应该叫做解放,至于其中的非正义甚至犯罪行为,要追究犯罪个体的责任。对使馆事件同样如此。
这篇文章很长,相信看到这的朋友都有自己的思考和立场。鹅粉捧着这一话术,想从中达到三个目的,一是证明美国坏,这是最根本的,只要证明美国坏,他们的立场和谬论就都有了合理性;二是证明世上无善恶,谁拳头硬谁说了算,什么联合国、什么规则秩序都是狗屁,关键是要强大;三是证明反美即正义,因此对老美不择手段的加倍报复是合理合法的正义之举。
我想我至少说明了,鹅粉的逻辑完全站不住脚,更不符合事实。老美既不坏,世上也有正义,反美更不代表正义。我的想法不是老美有多好,而是它并不坏。
如果有朝一日我们也充当同样的角色,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和挑战,能否做得更好也是未知数。毕竟从主流思想透出的点点滴滴看,最大概率是搞成天朝上国统御万邦、封建时代宗主国与附属国那一套,这是开历史倒车的返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