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邦内,王臣贵族家族的“邦”,与四方诸侯的“邦”有何区别?


周邦内贵族家族之地。贵族家族也是自成体系的政治实体。贵族的家族在金文中亦称为“家”。正因为周邦内贵族家族有如此高的自治性,某些大家亦称为“邦”。

如西周晚期的《叔向父禹篡》:“叔向父禹曰:'余小子司朕皇考,肇(肇)帅井(型)先文且(祖),共(恭)明德,秉威义(仪),用融豳奠保我邦我家。'“(《集成》4242)
大约同时期的《禹鼎》曰:“禹曰:'不(丕)显想慝皇且(祖)穆公,克夹召先王,奠四方,肆武公亦弗段忘朕圣且(祖)考幽大叔懿叔,命禹肖朕且(祖)考政于井邦。'”(《集成》2833)学者大多认为这两件铜器中的器主禹为同一人。
铭文中的“我邦我家”与“井邦”都是指禹所在的井氏家族。周邦有的一些贵族家族族长也被称作“邦君”。如《五祀卫鼎》中的“邦君厉”,唐兰先生认为“当是王畿里面的小国国君”。
不过,周邦内的王臣贵族家族及其领地虽亦称为“邦”,但与四方诸侯的“邦”有很大区别。周王对周邦内贵族家族的控制力要强很多。

首先,这些贵族家族的首脑大都出任王官。因此文献中提到西周国家的臣僚时,往往分为两类,周邦内的王臣与邦外的诸侯。所谓属“三事”的“卿士僚”、“诸尹”、“里君”、“百工”为在内王官,所谓“四方”即在外的诸侯。这里内服或“三事”只是指中央王朝的行政机关。
《诗小雅雨无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诸侯,莫肯朝夕。”也是这种将王臣与诸侯视为相对的两类臣属。《薔瓮》曰:“唯王正月辰才(在)甲午。王曰:'臟,命女(汝)司成周里人者(诺)侯、大亚,讯讼罚……(《集成》4215)
先讲周邦内的成周里人后讲邦外诸侯,也正是因为亲疏不同,尽管诸侯地位要远高于里人。因此,周邦内贵族家族虽然与四方诸侯有着相似的统治机构,但王官身份决定其对周王的依附性更强。
因为西周时期家国不分,周邦内王臣的权力与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领域”,也会牵涉到周王的私人领域。《扬篡》:“王若曰:'扬,乍(作)司工(空),官司量田甸。'”(《集成》4294)《哉箧》:“王曰:‘凱令女(汝)乍(作)司土(徒)。官司精田。'”(《集成》4255)

《免篦》:“王才(在)周,令免乍(作)司土(徒),司奠还林吴(虞)牧。”(《集成》4240)这几条铭文中都记载了周王用王朝官僚如司空及司徒管理王室经济。而这些王臣,本身可能就是某个贵族家族的首领,拥有自己的领地。相较于四方诸侯,周邦内的贵族与周王关系更加密切。
其次,周邦内贵族拥有的釆邑、土田相互分隔,但其居址却与王家皆在都邑地区。考古发现周邦内王臣贵族多聚居于都邑之内。位于今扶风和岐山两县北部的交界处的周原遗址,其中心区己发现两大建筑基址群,己发现的青铜器窖藏有据可查的有六十多处,加上墓葬铜器,共出土西周青铜礼器一千多件。
这些铜器大都属于王臣贵族。丰邑遗址总面积十余万平方公里,先后发现和钻探出14座夯土建筑基址。在洋河以东的镐京遗址,经调查也发现有建筑基址十余处。丰邑发现的铜器窖藏和墓葬表明,西周时期丰邑居住着不少王臣、贵族。
金文中既有周王直辖的“丰还”、“丰师”,又有“丰井叔”,文献中还有丰为周文王子封邑的说法。都反映了这个问题。镐京遗址则发现了几座西周王臣的墓葬。位于濃水西岸的洛邑遗址也发现西周一处范围很大的王臣、贵族墓地。虽然周初洛地只有一座成周城,但它郊区范围很大的。

在邊水东岸也发现了多处西周遗址和墓葬区,但根据墓葬设腰坑、殉狗的习俗,学者认为其为殷遗民墓。这些都考古资料都表明西周时期周邦内的王室与贵族都集中居住在几个都邑之内的。
此外郑地也是西周时期的重要都邑。《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郑。”金文中郑写作“奠”。金文常见周王任命官员管理郑地。《咨篡》:“唯四月初吉丙午。王令咨……曰:'用吏(事),司奠(郑)马。'”(《文物》2000.6)
《免瓮》:“王才(在)周,令免乍(作)司土(徒),司奠(郑)还林吴(虞)牧。”(《集成》4240)西周中期《免卤》(《集成》5418)、《免尊》(《集成》6006)、《六月大篦》(《集成》4165)、《三年瘓壶》(《集成》9726)
都有“王才(在)奠(郑)”的记载,学术界对文献中穆王迁都于西郑的说法虽有不同理解,但郑作为周王经常活动的地区,是都邑之一应该没有太大问题。郑地内除了周王外,还有许多其他贵族的领地。

《曜》:“作册尹册命疑,赐銮,命邑于郑。”两篇铭文中所谓邑于郑,即分别指舲与毂先后在周天子的许可下在郑地建立自己的宗邑属地。《样鼎》:“隹(唯)王九月既塹乙子(巳),遣中(仲)令實凱司奠(郑)田,守拜稽首,对扬遣中(仲)休。”(《集成》2755)
从铭文中可看出郑地之内有遣仲的领地。西周中期有《奠井叔钟》(《集成》21),西周晚期有《奠虢仲篋》(《集成》4024),可见郑地后来又有井氏、虢氏之地。
另外,上文引用《康鼎》在周王命康“司王家”,铭末署有“奠井”,又有同时期的《奠井叔康盖》,可知奠井叔康作为奠井家族的要员不仅与周王同在都邑居住,还身兼王家之职。
正如朱凤瀚先生所说,西周贵族家族间的居住关系主要是受政治因素的支配,而不是受血缘关系的支配气因此,周邦内贵族家族聚居于都邑正是其受王家控制的表现,反过来这种聚居方式又决定了周王室对贵族家族控制力的进一步加强。

正因为周王对周邦内部的有力控制,邦内比邦外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在文献中,周邦又被称作“甸服”。《左传昭公十三年》曰:“卑而贡重者,甸服也。”《毛公鼎》中周王命毛公:“以乃族,干吾王身。”(《集成》2841)
周邦内的贡赋要比周邦外的诸侯国重。四方诸侯国的军队虽然也要听从王室差遣,但要像这种周邦内贵族亲兵成为周王近卫武装是不可能发生的。
周王对周邦内贵族的统治更加有力,表现最为明显之处就是对周邦内土地的处置权上。周邦内的贵族家族自称为“邦”是因为他们拥有用来奉事宗庙的领地,金文中有时称之为“采”。这些领地最初都是由周王赏赐。
《中方鼎》曰:“王令大史兄(购)福土,王曰:'中,兹福人入史易于武王乍(作)臣,今兄更女(汝)福土,乍(作)乃釆。’”(《集成》2785)

后世文献多称之为采邑。较小片的土地金文中称之为“田”,《旗鼎》:“王姜易(賜)執田三于待旗。”周王赏赐王臣土地,笔者认为是一种“所有权代理”。即贵族家族也可以将这些土地自行处置,包括交易与再赏赐:
荣白(伯)乎(呼)令卯曰:" 易(赐)于亡一田,易(赐)于一田,易(赐)于队一田,易(赐)于視一田。'‘(《卯慕盖》,《集成4327)理论上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周王,这也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说法的来由。但由于贵族家族被授予土地时实际上获得了土地全部权利。
因此最后土地具有双重所有权。李零先生归纳记载了周邦内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事件的几篇铭文,如《伽生篡》、《散氏盘》、《鬲攸从鼎》及裘卫诸器,发现这些土地交易都带有债务清偿的性质,而且土田交换发生争执时往往要上告于王或有关大臣,由王派人受理或有关大臣直接受理。
西周时期土地所有权的双重性不仅在周邦内存在,在四方诸侯内也存在。诸侯国的土地也被周王室视为“我土”,也就是说诸侯对封国的统治理论上也是“权力代理”。但实际上一旦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对其再分配的可能性很小。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邦外诸侯与邦内贵族地位所凭仗的基础不同。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曰:“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周邦内釆邑主“庇身”甚至“庇族”,主要依靠其在王朝中的官职与地位。
结语
而诸侯用以“庇身”的主要是“邑",即所统治的封地,其在王朝的地位虽也不能说不重要,但与周邦内釆邑主相比要弱很多。也就是说,周邦内的贵族家族或釆邑与诸侯国尽管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甚至用同一个名称“邦”,但由于对王室的依附性的巨大差异导致其成为判然有别的两片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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