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职业具有等级性,影响乃至决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地位

前言
中国古代的各种职业间存在着贵贱高低差别,这种差别,或可称之为等级(或称为等次、档次),古代职业还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贵贱高低的等级观。
古代职业的等级,影响乃至决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地位,官方政策对形成这方面的等级也有很大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起决定作用。职业等级及其对人们社会等级地位的影响,又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残余影响至今,体现诸多。

值得重视而加强研究。职业有贵贱之分,存在贱业贱役,并影响、决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地位,是古代社会特有现象,在距今较近的清代仍有明显体现,官方对职业与人们身份地位的关系,有明确规定。
学界在涉及相关问题时,也曾有学者提到这点,如张小也《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一文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业与籍之间的关系,但是,职业与身份之间存在着微妙联系”,明代户籍制度将“业”与籍、人户联系起来,“对社会中的身份等级起到了事实上的强化作用”。
经君健在《清代社会等级制度论》中提到“隶卒”时,指出他们本为良民,“一旦充当衙门赋役、缉捕看监、验尸验伤等被视为下贱的差使后,就降低了身份……在这里,职业决定等级身份”。
目前尚未见以其作为专门系统的问题进行研究的专文。相关研究则颇多,如等级制度的论著中,关于倡优、衙役、堕民丐户等贱民等级的考察,要涉及他们的职业。

官方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娼、优、隶卒等为贱,社会身份地位低于良民,其“贱”之关键,又在于所从事职业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属贱业、贱役,所以堕民乐户等即使已除豁贱籍为良,若操原来贱业,仍属贱民,良民操贱业也同样为贱者;
隶卒衙役中也有不属贱役而非贱民者,衙役是否为“贱”者,也取决于其“职”事是否为“贱役”,文章揭示官方将衙役中定为“贱役”的诸役名目,论述其职事行为、性质、特点及定其为“贱役”的原因。
中国古代因职而贱者尤其是执贱业的娼妓等,职业低贱卑污而为社会一般民众鄙视,官方也有贱视政策,最重要的是本身及子孙不得考、捐入仕为官,以此不得齐同于四民之良。但在等级身份地位上,其与奴婢之贱者又是有区别的。
法律中,贱者范畴为有人身隶属之奴婢等,即“因身而贱”者。其“因职而贱”者,在法律中不作“贱”者,他们在刑事命案中的判处,是以良人适用律量刑,高于因身而贱的奴婢等。

但这并不表明其法律身份完全等同于良人,由于对其无专条律文,因而与良人之间的非命案刑事,法司掌握不一,判处中有考量其贱之因素的案例,也有作良人对待的。
仅因职而贱者正因为没有人身隶属,也不像奴婢那样被家主买卖、役使,因而有这方面的人身自由。凡此,体现了因职而贱者,似处在四民良人之下、又在奴婢之上的社会等级地位。
嘉庆朝官修《大清会典》中“区其良贱”的专目,便主要是从职业的角度规定、划分人们身份的良贱: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其山西、陕西之乐户,江南之丐户、浙江之惰民,皆于雍正元年、七年、八年先后豁除贱籍。
如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其广东之疍户、浙江之九姓渔户,皆照此例。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同。

这里的“区其良贱”,主旨说的是因职业而区分的良贱,明确把士农工商之职业的“四民”作为“良”的等级,并列举其他操各种职业而属于“贱”者。需指出的是,上述列举把非职业概念的“奴仆”“长随”混在其中,影响到人们对职业与等级身份之关系的确切理解,有必要做分析。首先将“因职业贱而贱”者做进一步的辨别与说明。
乐户、丐户、惰民、疍户、九姓渔户等原属“贱籍”之人。这些原属“贱籍”的贱民,虽然在雍正年间已经“豁除贱籍”,即已“除其贱籍使为良民”,但官方规定:这些人如果照操旧“贱业”,则仍属贱者,不得做官,并强调“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才得与良民一样考试为官,否则就不能齐同于良民。
这里明确说明,是良是贱,关键在于所操职业是否贱业。实际情况是,这些贱民在雍正年间“豁除贱籍”后,由于贫穷及家庭世代所操职业的习惯与局限,相当多的是仍操旧贱业,因而半个多世纪后的嘉庆时修《大清会典》,仍将他们序列在“贱”民群体中,甚至规定:
即使改业后的四代以内之人,以及亲支中有操贱业者,仍不得与良民一样出仕为官,视其仍有“贱”的因素在身,可见官方对贱业影响人们等级身份之“贱”的重视程度。即使原非乐户、丐户等人,若操同样贱业,也被同样对待。

实际上娼妓、优伶中很多人也原本是良民,因其业贱而致贱。隶卒也是如此。娼妓、优伶,又有合而概称“倡优”者,历来被视为卑贱行业之人,作为“贱”者较好理解,但情况复杂,具体情况的分析。衙门应役之人。
即俗称的“衙役”。上述《大清会典》在“衙门应役之人”中特别说明“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即属于齐民之良。其他诸如“皂隶、马快……皆为贱役”。官方在这里明确说明,衙役中有不属执贱役之人,即“库丁、斗级、民壮”。
众所周知,这里的“民壮”,是衙役“三班”——皂班、快班、壮班中的“壮班”官役,那为何其中两班的“皂隶、马快”等是贱役,而衙役民壮却不属贱役?官方解释,是因“各省民壮原为捍御城署、仓库而设”,不像马快、皂隶那样“承缉盗犯”。
官方还强调:若“由民壮改充县役,所管督解递犯、承差词讼,与皂、快名异实同,其子孙不准捐纳监生”,便与皂隶、马快同为“贱”者了。可见,本不属贱者的库丁、斗级,一旦从事皂役、捕快、禁卒等“承缉盗犯”“督解递犯、承差词讼”等贱役职事,也“因职而贱”,并影响子孙。

“衙门应役之人”中的长随,并无固定职差职名,因而严格说来不是“职业”概念,而是对其与所雇官员有私隶性人身关系之称,在这点上与奴仆、雇工人(非固定职名)有性质类同之处。
所以长随与奴仆之“贱”,是因其本来的低贱身份而“贱”,他们也从事贱役、贱业,尤其是被长官雇用为衙门差役的长随,当然与其他从事这类职业的隶卒同样为“贱”者,因而并列于此。
但他们也有不从事贱业的,如奴仆为主人业农、经商。本文以职业等级为主旨,因而对奴仆、长随等从根本上说是“因身而贱”之人,不做专门论述,长随,只在涉及从事衙门官役时谈到。还有官衙“家人”,也不是“职业”之称,故从略。
另外,长随与奴仆虽然都因人身隶属而“贱”,但又有区别,长随在社会上的等级身份地位高于奴仆,因而笼统地称贱者长随“与奴仆同”,严格说来也不确切,。清代的贱役贱业,并非只是如上《大清会典》所述。

还有一些,主要是在上述(嘉庆)《大清会典》纂修以后,官方在发布禁止从事某些职业者捐考为官之时,而间接述及的,也反映了清代官方对贱役贱业界定范围的扩大。
综合前述,因职业之“贱”而被定为“贱”者的人群主要有:贱业:娼妓、优伶,原乐户、丐户、堕民、疍户、九姓渔户等等仍操旧业者,盐场捆工,屠户。较长时期被贵族官员府第等私人雇用的厨行、轿夫、车夫、水火夫等,也被视为贱者。
贱役:衙役中的隶卒皂隶、马快、步快、捕快、小马、禁卒、门子、军牢、弓兵、仵作、粮差,官轿夫、锣夫、吹手、厨行,税关巡役、书差(与其渡夫),巡捕营番役,户部库丁,以及应官差而检验刑事女性的收生婆,等等。
以上是目前见于记载的各种贱业、贱役名目,应该说并不全面,还有在文献中未见记述者,如“捆工”“官轿夫”之为贱业贱役,便是在前述道光四年宣布厨行为禁止为官的贱役时,间接提到的“厨行一项,除本身不准捐考外,酌照捆工及在官轿夫之例”而禁其子孙为官。

说明在道光四年以前有过禁止“捆工”“官轿夫”及其子孙捐、考的规定,但现存文献并未见到,由于有记述厨行不得为官的禁令才得知。还有道光十七年覆准的“湖北省荆州关书差,专司钱粮书算、税单,稽查偷漏,即系该关巡役,其子孙不准捐考”,以前也没见到禁止税关巡役子孙捐考的谕令,也是在禁止税关书差时连带提到的。
所以,可能还会有未见记载而属贱役者。另外,虽说禁止的是湖北荆州关书差,实际上其他税关的书差,也应属同例。以上间接见到者,或许在档案中有保留,待考。不过,以上记述,已大致反映了清代属于“贱”业的性质范围概况(详见后文关于因职业“行为性质”而定其为“贱”者的原因分析)。
还应指出的是,官衙应役之人,情况也较复杂,虽有分工性专职名目,但又常有兼任他职者,尤其是衙署中事务较少、长官品级低而配置之官役人较少者,更是如此,因而有贱役与非贱役集于一身的情况。
再如厨行,长期受雇于贵族府第及官宦、富有之家而为其私家服务者为贱业,而为乡民红白事临时雇用为厨人者,或属帮忙者,就不可能为贱者,而长期受雇于饭铺店主的厨师,则因其服务对象复杂,有公众也有私家,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性。

再如“乡职”之乡长、庄首、保甲长、“地方”等等,与官衙贱役职事也有类似之处,对其“界定具体人等的身份则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就连官方对其良贱的鉴别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而讨论。
结语
总之,贱役贱业有官方的界定,而具体到某从事之人是否就属“贱”者,在确定上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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