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老年人属于社会的边缘性群体,长时间未得学者重视。直至20世纪60年代以降,社会学界率先提出古代至中世纪时老年人处于“黄金时代”的假说,认为老年人凭借其阅历和智慧居于社会的较高地位,也能得到良好的家庭赡养。
这一假说在随后被史蒂夫·R.史密斯、乔治·米诺瓦、帕特·塞恩、舒拉米斯·沙哈等以老年人为研究中心的历史学者所推翻,又被“18世纪为老年人的‘黄金时代’”所取代。如此,学界未将此二时段之间的老年人置于“黄金时代”假说之内,这暗示了近代早期英国老年人的境遇可能不受学界重视。
![]()
即便如此,国外学者对工业社会前夕英国老年人养老模式的研究亦更为深入。沙哈、伊莱恩·克拉克、克里斯托弗·戴尔、理查德·M.史密斯等学者均着重关注中世纪英国赡养协议的签订方式、内容及蕴含的代际关系等,但彼得·拉斯莱特在此方面的研究却因以轶事为样本遭到史学界的批评。
事实上,早在20世纪末期,在他的“核心家庭困境”理论居于“正统”地位不久后,即因其过度突出近代早期教区和共同体的养老作用而被塞恩等学者批驳,塞恩为承担了更多养老责任的家庭正名并被学界普遍认可后,近代早期英国养老的研究进一步细化。
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工作、婚姻等因素对养老的作用,这在克莱尔·S.舍恩、艾米·M.福瑞德、玛格丽特·佩林等学者的研究中均有所体现,而L.A.博特略和苏珊娜·R.奥特维亦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济贫法对养老的作用:
博特略认为济贫法使1500—1700年间生活的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寿命,而奥特维进一步将范围缩小至18世纪,回应了博特略的研究,但她发现救济天平主要向老年男性倾斜。
因此,国外学者对养老的研究虽已呈春华秋实之景象,对养老模式的关注却具有明显的断限特征,集中于中世纪养老模式和近代早期养老模式的研究各成一派,二者鲜有交融,其转型研究亦需要深入。
![]()
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对养老的研究依然处于起步阶段,断限特征更为明显,中世纪时期英国的赡养协议研究以王玉亮先生、俞金尧先生、雍正江先生等为代表,而徐浩先生独树一帜,清晰地梳理了中世纪欧洲的核心家庭与独立养老模式,近代早期时段,主要为崔洪健先生介绍的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三种养老模式
事实上,近代早期英国的养老模式亦有其特色,它自以家庭为主,机构、私人等为辅的养老模式组合历经社会发展和执政者的政策,褪去了诸多宗教外衣,转型为以家庭为主,教区、机构、私人等为辅的新型养老模式组合。
转型后的养老模式更加规范化、体系化,并具有伴随重商主义烙印,超脱了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承受能力的特征。事实上,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并不是主动的,而是在当时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政策调整和父权制回归等因素综合影响下的被动调整。
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近代早期的英国经历诸多变革,刚结束中世纪晚期的两次大规模战争,又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不断受瘟疫侵扰。同时,都铎几任国王陆续推动了一系列改革,使英国从处于欧洲偏远蛮荒并以暴政著称的小国,逐渐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专制国家。
这样多变的环境使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模式被打破,亦对传统的养老模式带来了冲击,使中世纪晚期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机构、私人救济和酒会互助为辅的养老模式,转型为近代早期以家庭为主,教区和机构养老为辅的新型养老模式。
![]()
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型。中世纪晚期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是有产民众基于交换原则,采取非公开或公开的方式,以财产继承为条件,签署赡养协议,为自己或配偶换取养老资源。13世纪时,英国社会的这种家庭养老方式已在庄园法庭出现,黑死病暴发后因人口损失及流动巨大,幸存的老年农民便以此为凭,确保有人继承土地并赡养自己。
赡养协议可以被视为基于契约的社会养老保障。14世纪中期以前,赡养协议多基于血缘关系,这一特性在黑死病暴发后式微,从直系亲属(子女或孙辈)签订协议为主体向旁系及非亲属为主体过渡。在黑死病前签订的协议中,老年人与直系亲属签订的居多,与旁系亲属或邻居签订的仅占1/3。
黑尔斯欧文法庭于1279—1348年间记录的61份赡养协议中,与直系亲属签订的为40份,旁系亲属为20份,非亲属仅有1份。而在1350—1400年间,黑尔斯欧文的43份协议中,与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签订的数量大致持平(分别为20份和19份),非亲属已占4份。
东盎格鲁地区亦有同样的现象,1350年以前的45份协议中,与直系亲属签订的为21份;1350年以后的114份协议中,仅有26份为与直系亲属签订,3份与老年人的兄弟姐妹签订。
可以看出,在英国黑死病后赡养协议的社会契约性增多。赡养协议的内容可基于老年人的需求和转让的财产(通常为土地)数量来明确衣物、食物及住所等规定。老年人的财产越多,价值越高,议价能力就越大,可以要求的养老资源就越丰厚。
![]()
戴尔的研究结果证明,协议中承诺的项目通常反映未退休时不同阶层(富裕、中等或贫穷)农民的生活水平。其中,富裕老者可多次得到样式丰富的新衣物,并在基本食物供应(大麦、小麦、燕麦为主的谷物,豆类,麦芽酒)的基础上,吃到奶制品、肉类、蛋类和蜂蜜,甚至可以饲养家畜。
而条件平平者所得食物并不丰富,通常以谷物为主。不过,老年人需要将属于自己的主建筑或主卧腾让给奉养人,富裕老者可单住一间偏房,条件一般的老者可住侧室或阁楼,另有进入厨房、储藏室、谷仓、厕所等规定。
怀门德姆的约翰·怀廷比较富裕,1407年去世前,凭土地为妻子与西蒙·韦林签下赡养协议。韦林需供应充足的食物和饮品,16蒲式耳麦芽,为她养6只母鸡、一只鹅和一头奶牛,每年复活节给她一双鞋和价值3先令的衣服,并在老房子中拥有炉火边的床。
与之相比,林肯郡小农萨拉·贝特曼的协议内容逊色许多,包括1夸脱杂粮和4蒲式耳大麦,菜单成分为面包和浓汤,主要是水。有时赡养者可提供养老金。1339年,赫特福德郡的一位父亲与其子签订赡养协议,协议以这位父亲位于布拉姆菲尔德的土地转让为条件换取养老金,如果其子拖欠养老金,他将被领主扣押。
1380年以后,庄园法庭的代表可以记录临终者为配偶安排的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在近代早期的英国出现衰落趋势,且其法律意义有所转变。16世纪初以前,赡养协议在土地持有者中较为普遍。
![]()
17世纪时,遗嘱更加流行,其内容多为现金形式的养老金。14—15世纪庄园衰落及其在16世纪瓦解,本就被普通法挤压下的庄园习惯法更受冲击。庄园法庭及习惯法的效力在近代早期已呈衰落趋势,通过契据登记的土地转让性质因普通法强调的限嗣继承而变得更加复杂化,效率也更低,赡养协议走向低迷。
管控地方事务的乡绅对民众的控制减弱,后者在普通法的影响下,注重以遗嘱传递财产,也更加注重信托的效用。16世纪50年代,诺福克郡年迈失明的寡妇玛格丽特·卡利意欲以价值40英镑的遗产转让给予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人,以换取终身养老保障。
18世纪时,威廉·派珀的遗嘱指定他的兄弟约翰·派珀、托马斯·特纳和牧师托马斯·波特分别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派珀孩子的监护人,他们三人将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威廉的财产,并为威廉·派珀之妻玛丽提供12英镑的年金。
近代早期的赡养协议亦在数量上呈降低趋势。对土地和财产的转让登记变成了零星现象,法庭所存的记录中的交换原则明显被弱化。1737年,布商詹姆斯·惠特沃思将地产和财产转让给儿子,他明确表示批准这一契约是出于爱和感情,没有换取东西。
家庭养老模式另一转型体现在多元化的养老主体基础上,强化了独立的养老观念。文艺复兴以后,个人主义在英国备受推崇,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崇尚年轻时努力工作,为老年生活储蓄,以便老年时能够独立生活。
![]()
子女婚后建立家庭,便不再与老年人一同生活。一般情况下,老人不会频繁打扰子女、亲属等,他们以和子女、亲属等合住视为渡过困境的临时办法,并且仅在被子女、亲属等人邀请时才会加入后者的家庭,处于这种情况的老人大多丧偶,只有极端情况下老人才可能会在配偶陪伴时与子女和亲属生活。
老年人属于社会的边缘性群体,长时间未得学者重视。直至20世纪60年代以降,社会学界率先提出古代至中世纪时老年人处于“黄金时代”的假说,认为老年人凭借其阅历和智慧居于社会的较高地位,也能得到良好的家庭赡养。
这一假说在随后被史蒂夫·R.史密斯、乔治·米诺瓦、帕特·塞恩、舒拉米斯·沙哈等以老年人为研究中心的历史学者所推翻,又被“18世纪为老年人的‘黄金时代’”所取代。如此,学界未将此二时段之间的老年人置于“黄金时代”假说之内,这暗示了近代早期英国老年人的境遇可能不受学界重视。
即便如此,国外学者对工业社会前夕英国老年人养老模式的研究亦更为深入。沙哈、伊莱恩·克拉克、克里斯托弗·戴尔、理查德·M.史密斯等学者均着重关注中世纪英国赡养协议的签订方式、内容及蕴含的代际关系等,但彼得·拉斯莱特在此方面的研究却因以轶事为样本遭到史学界的批评。
事实上,早在20世纪末期,在他的“核心家庭困境”理论居于“正统”地位不久后,即因其过度突出近代早期教区和共同体的养老作用而被塞恩等学者批驳,塞恩为承担了更多养老责任的家庭正名并被学界普遍认可后,近代早期英国养老的研究进一步细化。
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工作、婚姻等因素对养老的作用,这在克莱尔·S.舍恩、艾米·M.福瑞德、玛格丽特·佩林等学者的研究中均有所体现,而L.A.博特略和苏珊娜·R.奥特维亦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济贫法对养老的作用:
博特略认为济贫法使1500—1700年间生活的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寿命,而奥特维进一步将范围缩小至18世纪,回应了博特略的研究,但她发现救济天平主要向老年男性倾斜。
因此,国外学者对养老的研究虽已呈春华秋实之景象,对养老模式的关注却具有明显的断限特征,集中于中世纪养老模式和近代早期养老模式的研究各成一派,二者鲜有交融,其转型研究亦需要深入。
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对养老的研究依然处于起步阶段,断限特征更为明显,中世纪时期英国的赡养协议研究以王玉亮先生、俞金尧先生、雍正江先生等为代表,而徐浩先生独树一帜,清晰地梳理了中世纪欧洲的核心家庭与独立养老模式,近代早期时段,主要为崔洪健先生介绍的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三种养老模式
事实上,近代早期英国的养老模式亦有其特色,它自以家庭为主,机构、私人等为辅的养老模式组合历经社会发展和执政者的政策,褪去了诸多宗教外衣,转型为以家庭为主,教区、机构、私人等为辅的新型养老模式组合。
转型后的养老模式更加规范化、体系化,并具有伴随重商主义烙印,超脱了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承受能力的特征。事实上,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并不是主动的,而是在当时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政策调整和父权制回归等因素综合影响下的被动调整。
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近代早期的英国经历诸多变革,刚结束中世纪晚期的两次大规模战争,又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不断受瘟疫侵扰。同时,都铎几任国王陆续推动了一系列改革,使英国从处于欧洲偏远蛮荒并以暴政著称的小国,逐渐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专制国家。
这样多变的环境使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模式被打破,亦对传统的养老模式带来了冲击,使中世纪晚期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机构、私人救济和酒会互助为辅的养老模式,转型为近代早期以家庭为主,教区和机构养老为辅的新型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型。中世纪晚期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是有产民众基于交换原则,采取非公开或公开的方式,以财产继承为条件,签署赡养协议,为自己或配偶换取养老资源。13世纪时,英国社会的这种家庭养老方式已在庄园法庭出现,黑死病暴发后因人口损失及流动巨大,幸存的老年农民便以此为凭,确保有人继承土地并赡养自己。
赡养协议可以被视为基于契约的社会养老保障。14世纪中期以前,赡养协议多基于血缘关系,这一特性在黑死病暴发后式微,从直系亲属(子女或孙辈)签订协议为主体向旁系及非亲属为主体过渡。在黑死病前签订的协议中,老年人与直系亲属签订的居多,与旁系亲属或邻居签订的仅占1/3。
黑尔斯欧文法庭于1279—1348年间记录的61份赡养协议中,与直系亲属签订的为40份,旁系亲属为20份,非亲属仅有1份。而在1350—1400年间,黑尔斯欧文的43份协议中,与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签订的数量大致持平(分别为20份和19份),非亲属已占4份。
东盎格鲁地区亦有同样的现象,1350年以前的45份协议中,与直系亲属签订的为21份;1350年以后的114份协议中,仅有26份为与直系亲属签订,3份与老年人的兄弟姐妹签订。
可以看出,在英国黑死病后赡养协议的社会契约性增多。赡养协议的内容可基于老年人的需求和转让的财产(通常为土地)数量来明确衣物、食物及住所等规定。老年人的财产越多,价值越高,议价能力就越大,可以要求的养老资源就越丰厚。
戴尔的研究结果证明,协议中承诺的项目通常反映未退休时不同阶层(富裕、中等或贫穷)农民的生活水平。其中,富裕老者可多次得到样式丰富的新衣物,并在基本食物供应(大麦、小麦、燕麦为主的谷物,豆类,麦芽酒)的基础上,吃到奶制品、肉类、蛋类和蜂蜜,甚至可以饲养家畜。
而条件平平者所得食物并不丰富,通常以谷物为主。不过,老年人需要将属于自己的主建筑或主卧腾让给奉养人,富裕老者可单住一间偏房,条件一般的老者可住侧室或阁楼,另有进入厨房、储藏室、谷仓、厕所等规定。
怀门德姆的约翰·怀廷比较富裕,1407年去世前,凭土地为妻子与西蒙·韦林签下赡养协议。韦林需供应充足的食物和饮品,16蒲式耳麦芽,为她养6只母鸡、一只鹅和一头奶牛,每年复活节给她一双鞋和价值3先令的衣服,并在老房子中拥有炉火边的床。
与之相比,林肯郡小农萨拉·贝特曼的协议内容逊色许多,包括1夸脱杂粮和4蒲式耳大麦,菜单成分为面包和浓汤,主要是水。有时赡养者可提供养老金。1339年,赫特福德郡的一位父亲与其子签订赡养协议,协议以这位父亲位于布拉姆菲尔德的土地转让为条件换取养老金,如果其子拖欠养老金,他将被领主扣押。
1380年以后,庄园法庭的代表可以记录临终者为配偶安排的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在近代早期的英国出现衰落趋势,且其法律意义有所转变。16世纪初以前,赡养协议在土地持有者中较为普遍。
17世纪时,遗嘱更加流行,其内容多为现金形式的养老金。14—15世纪庄园衰落及其在16世纪瓦解,本就被普通法挤压下的庄园习惯法更受冲击。庄园法庭及习惯法的效力在近代早期已呈衰落趋势,通过契据登记的土地转让性质因普通法强调的限嗣继承而变得更加复杂化,效率也更低,赡养协议走向低迷。
管控地方事务的乡绅对民众的控制减弱,后者在普通法的影响下,注重以遗嘱传递财产,也更加注重信托的效用。16世纪50年代,诺福克郡年迈失明的寡妇玛格丽特·卡利意欲以价值40英镑的遗产转让给予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人,以换取终身养老保障。
18世纪时,威廉·派珀的遗嘱指定他的兄弟约翰·派珀、托马斯·特纳和牧师托马斯·波特分别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派珀孩子的监护人,他们三人将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威廉的财产,并为威廉·派珀之妻玛丽提供12英镑的年金。
近代早期的赡养协议亦在数量上呈降低趋势。对土地和财产的转让登记变成了零星现象,法庭所存的记录中的交换原则明显被弱化。1737年,布商詹姆斯·惠特沃思将地产和财产转让给儿子,他明确表示批准这一契约是出于爱和感情,没有换取东西。
家庭养老模式另一转型体现在多元化的养老主体基础上,强化了独立的养老观念。文艺复兴以后,个人主义在英国备受推崇,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崇尚年轻时努力工作,为老年生活储蓄,以便老年时能够独立生活。
子女婚后建立家庭,便不再与老年人一同生活。一般情况下,老人不会频繁打扰子女、亲属等,他们以和子女、亲属等合住视为渡过困境的临时办法,并且仅在被子女、亲属等人邀请时才会加入后者的家庭,处于这种情况的老人大多丧偶,只有极端情况下老人才可能会在配偶陪伴时与子女和亲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