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纪晟 | 如何对审批公款出国旅游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文章要旨
1.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公款出国(境)旅游审核把关不严,且暴露其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审批本单位人员变相公款出国旅游”认定;
2.对于本案中出国团组组织、审批环节涉及的该单位其他负责人,以及参与公款出国旅游的其他党员,一般可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定性处理;
3.对于在国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团组成员,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可按其行为性质分别处理。
如何对审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20期
一、基本案情
张×,中共党员,某省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至2015年,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该局7次组织“因公出国团组”赴国外“考察访问”。上述团组均由该局外事办公室组织、安排,依次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局领导和张×批准。张×本人未参加出国团组,但在审批过程中未对出访任务、时间、行程等进行把关,也未对出国团组进行必要的教育、管理、监督。出国团组既无明确公务目的,也无实质性的任务安排,以观光游览为主,团组人数、出访时间等均超出规定标准,相关费用由该局用公款支付。在外期间,多次出现部分团组成员在赌场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分析意见
本案中,该局7个出国团组名为考察访问,实际上是典型的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同时部分团组成员在国(境)外参与违规违纪行为,应依纪依规对张×进行问责。
对张×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在讨论中存在2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属“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应按“公款出国(境)旅游、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行为的违纪性不仅体现在审批、把关不严,更体现在其作为本单位党政一把手,多次审批本单位无公务目的、以观光游览为主的出国团组,且出国团组一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按“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负责任”定性处理。同时,张×的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我们经研究,倾向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第一,该局组织出国团组系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并非自行组织,只是在执行互访协议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第二,张×本身未参与出国团组,也未参与具体组织工作,仅是作为单位一把手予以审批,不宜认定为“组织者”或“参与者”。第三,张×系本单位党政一把手、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在审批多个出国团组的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出访目的、团组人数、出访时间、活动安排等内容审核把关不严,且对本单位出国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管理、监督,暴露出其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宽、松、软”的问题,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审批本单位人员变相公款出国旅游”认定,更能反映其违纪行为的实质和严重性。因此,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张×的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之间的,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张某的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此外,对于本案中出国团组组织、审批环节涉及的该单位其他负责人,以及参与公款出国旅游的其他党员,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一般可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定性处理;对于在国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团组成员,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可按其行为性质分别处理。
提示
该钟纪晟指导意见针对的案例发生时间为2014年至215年,对应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等分析研究意见主要依据为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同时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规定了履行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将该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性质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性质,如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之后,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延伸思考
1.对于2018年10月1日前实施、2018年10月1日以后处理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的违纪行为,应当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还是工作纪律?
参考: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的溯及力原则,应当以违纪行为具体实施的时间为基准,来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进行定性、表述。对于2018年10月1日前实施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等行为,应当定性为工作纪律。
2.对审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在纪检监察文书中应归类为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还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参考: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四风问题,应该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如果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四风问题予以统计。(参见《贺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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