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购物卡)新规!超市要注意这个政策变化了



编者 | 零售哥   头图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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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预付卡不能成“预亏卡”
 
一般有规模的大型连锁超市闭店,对外公告关店计划时,都会有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向外公告,那就是预付卡(购物卡)的处理方式,如:

截图来源:网络。
当然,这其中也会有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如生鲜电商、单店模式超市等等。一关店就会招来很多消费者的维权。当然,这只是预付卡(购物卡)众多问题中的一个方面。
近日,北京为了规范预付卡(购物卡)的售卖、使用,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6月1日施行。
在6月份开始施行之后,可能部分经营者未认真执行,预付卡条款中仍然含有霸王条款。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依约化解单用途预付卡纠纷,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与北京市商务局共同发布了《北京市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我们一起来看看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什么特别的内容:
1、合同中设置了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作为履约保障措施;(如果你要销售购物卡,必须设置专用存管帐户。如果没有,对不起,你不能销售购物卡)
2、明确了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信息、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歇业、转让或注销等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这个信息很重要,部分不负责的经营者,在关店之前还在大肆促销销售购物卡,然后突然关店走人)。
3、设立了7天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在未实际使用预付卡消费的情况下,7日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7天之内购物卡是无条件可以退款的)
4、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减少退费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等。(这个很重要,充分保障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营者也给出很多必要的约束。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
《条例》提出,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消费者有权查询消费记录等信息
《条例》提出,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自主决定购买预付卡;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概不退款”等规定条款无效
“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将无效。《条例》提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条例》提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此外,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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