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地耕作而引火烧毁荒草野林
人与自然篇
字源演变
说文解字
“焚”fén,会意字,焚,甲骨文=(野草)+(火),造字本义:古人为垦地耕作而引火烧毁荒草野林。有的甲骨文=(荒林)+(火把)+(又,抓持),进一步明确手持火把、人为烧荒的含义。篆文将甲骨文字形中的(又,抓持)写成 (爻,即两个"又"),于是将甲骨文字形中的"林"写成了"棥"。隶书省去手形(爻)。
上古社会,先民们的农耕之法通常釆用“刀耕火种”。后来,又釆用了“轮耕制”,就是让耕种过的土地抛荒一两年后再种。所以,种植之前都要焚烧树林草木,既清除障碍,又得到肥田的草木灰。
唐诗中有”出门便作焚舟计,生不成名死不归”的豪言壮语,其中的“焚舟”,就是指烧掉乘座的船只。《韩非子》一书中有:“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必无兽。”这里的田(同畋tián)就是打猎,其大意是说:焚烧森林,驱赶野兽,暂且可以猎取很多野兽,可是以后就一定没有野兽可捕捉了。显而易见,古人深知“竭泽而渔”的害处。
古文释义
《广韵》《集韵》《韵会》《正韵》并符分切,音汾。《玉篇》:烧也。《集韵》:火灼物也。《书·胤征》:玉石俱焚。《易·离卦》:焚如。《春秋·桓七年》:焚咸丘。注:焚,火田也。《礼·月令》:仲春毋焚山林。
又《集韵》:方问切,音奋。《左传·襄二十四年》:象有齿,以焚其身。注:杜预曰:焚,毙也。服虔曰:焚,读曰偾僵也。《集韵》:本亦作偾。
又叶汾沿切。《郭璞炎山赞》:木含阳精,气结则焚,理其微乎,其妙在传。
又叶符筠切。曹植文:季嗣不维,网漏于秦,崩乐灭学,儒坑礼焚。《说文》:本作燓。《集韵》:或作炃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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