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叔说字——人篇(宪)



   限制观念    
   人篇   
字源演变

说文解字
“宪”,会意字。“憲”的简体字。“宪”,金文=(网罩,表示抓捕、关押)+(目,眼光、看法),表示限制观念。造字本义:限制个人偏见、私欲的最高法令。有的金文加“心”(欲望,动机),强调对私利的限制。篆文误将金文字形中的网罩形状写成“宀”mián。
也有人认为古代的“憲”是会意字。“憲”早见于金文,金文的“憲”字,上部还是“害”字的省略,像覆盖物,当中是“目”字,上面的覆盖物将东西盖起来,这样光线就不明亮了,加上“目”,意为烛光幽微,表示观察力非常敏捷。后来的小篆和繁体字楷书再在下面加了个“心”字,即心目并用,以增强敏捷的意义。本义指“敏捷”。
也有人认为,这“憲”字是由“目”“心”“害”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组合在一起,表示眼睛能直见其害,心能直接感受其害,则可迅速地离害而去。在这里,“害”字不是覆盖物,而是指有危害的事物。“害”字也作声符,读hài。这种说法也认为“憲”本义指“敏捷”。
现代汉字简化时,“憲”简作“宪”。“宪”是新造的形声字,是将“憲”下部的构件替换成表音声旁“先”得到的。
“宪”字的本义表示敏捷,但这个古义已基本不用了,“宪”字后来多用作法令的意如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称为“宪法”,典章制度称为“宪章”;法令、法典、法则可以称为“宪令”“宪典”“宪则”;法网、法纪可以分别称为“宪网”“宪纲”;制订法令可以称为“立宪”,等等。
古文释义
(xiàn)《唐韵》《集韵》《韵会》许建切,音献。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於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凛乎不可犯也。《周礼·天官·小宰》:宪禁于王宫。注:宪谓表县之,若今新有法令也。《诗·大雅》:文武是宪。笺:宪,表也,言为文武之表式也。因宪为表式之义,故人之取法,亦谓之宪。《书·说命》:惟圣时宪。传: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敎於下也。《礼·内则》:五帝宪。注:法其德行也。
又《说文》:敏也。《礼·学记》:发虑宪。注:言发计虑,当拟度於法式。徐锴曰:目与心应为敏也。
又《谥法》:博闻多记曰宪。
又《诗·大雅》:无然宪宪。《毛传》:宪宪,犹欣欣也。笺:女无宪宪然为之制法度,达其意以成其恶也。盖讥当时变乱旧章,创立新法。此宪宪二字,殆诙谐语,所以深刺之也。后人引训宪字正文,以释宪字,遂觉宪字为表示人以恶者,其去宪字本义何啻万里。大抵字书训义,多犯此病,不得不辨。
又州名。本楼烦监,唐置州。
又姓。出《姓苑》《集韵》。或作䩵。
(xiǎn)又《集韵》《韵会》呼典切,音显。《韵会》:兴盛貌。《诗·大雅》:显显令德。《中庸》引《诗》作宪宪令德。《正字通》:宪有显示之义。
又叶虚言切,音轩。《诗·小雅》:万邦为宪。叶上原闲轩。
又《大雅》:无然宪宪。叶上难。难,泥涓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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