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后一方脑溢血死亡,家属索赔70万,法院却判:双方均无过错



"在中国的俗语中,有句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这句话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最近,在江西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家水产店员工因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争吵,其中一人因情绪激动导致身体不适,最终因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及其雇佣单位共同承担70万元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吵架是导致张某情绪激动并引发身体不适的原因之一,且张某最终因脑溢血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经过调解,被告方同意共同补偿原告方10.5万元。
法官提醒大家,‘气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争吵行为先发生,死亡结果后发生,行为人就需要为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于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大家要理性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避免因情绪激动导致不必要的后果。"
网友:
——在雇佣的店里工作时间吵架,怎么能要店家赔偿呢?人家店家又没有让你吵架
——张某突发脑溢血吵架系诱因,张某或者其所属的水果店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我是这样认为,显然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但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都有动机和目的。谁是主动谁是被动。各打五十,是在合稀泥。
——嗯,诸葛亮没有赔偿给王朗家属
——法院判得对,双方为垃圾堆放位置吵架,动口不动手,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甲方后因脑溢血死亡,甲方家属起诉乙方要求索赔7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甲方突发疾病死亡是无法预料的,乙方补偿甲方10.5万元,这么处理比较公正公平,讲究人性化,乙方适当出一部份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甲方,让甲方心情缓和一点,这么做合情合理合法!
——错!不对!吵一架赔偿10多万,不合理!若不是因为有两家店,当事人岂不是要独自承担这十多万?吵架完过后她自己要去死,关别人什么屁事?
——即然无过错 那为什么还要赔偿?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吵架是身体不适的诱因,出院了就说明身体不适已经好了,出院后血管瘤破裂死亡是病因,与原来的吵架无关。如果住院十多天还没诊断出来,那么是遇到庸医了。如果已经检查出血管瘤,并且医院方已经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那就是患者与患者家属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以后和人聊天也要小心!开心大激动也可能成为被告!
——按这样说出了开车事故的就应该找修路的,和汽车厂家,和驾校,进行赔钱!因为没有前面这几样就开不了车,只能步行,就没有车祸事故!
——等我八十了天天坐楼下找人吵架,只能为我的子孙们最后创造一次价值了。
——这也能讹上?医院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毕竟医院没救活
——既然无错为啥要赔!坚决反对这种和稀泥的判法!
对于法院这个判法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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