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采用终身制有没有漏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采用终身制有没有漏洞?

一   引用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特年轻时说的话
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特曾经说到:设置一个任期,比如15年,可以确保法官不会因为几十年呆在象牙塔里而失去与现实的联系。也可以让法官的更替更有规律更频繁。("Setting a term of, say, 15 years would ensure that federal judges would not lose all touch with reality through decades of ivory tower existence, It would also provide a more regular and greater degree of turnover among the judges.")
同时罗伯特还提到:最早设计终身制的时候人的平均寿命还很短,事实上不能长期担任大法官。
罗伯特发表这番意见的时候他还是里根时期白宫里的一名年轻律师,那时候利益还不相关,他担任大法官后再也没有发表过此类言论。

二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
除非是突然去世,大法官们可以自己选择在什么时候退休。这样的结果是大法官通常倾向于在与自己政治观点相同的总统任期内退休,以便让总统提名的大法官继续自己的工作。

比较著名的有沃伦大法官,他感到自己可能有健康问题,为了避免在下一任总统(沃伦非常精准地预测到与自己政见相左的尼克松会当选)任内发生意外,于是选择在约翰逊最后一年任期内宣布退休。
但是约翰逊的提名被否决,于是沃伦不得不在尼克松任内退休,让尼克松选择接替他位置的人。

此外还有道格拉斯大法官。他晚年中风几乎失能,但是适逢尼克松辞职福特继任总统,而福特在众议院
担任议员时曾经尝试过弹劾道格拉斯大法官,于是道格拉斯坚持不退休,直到被自己的同事们一同劝告,才不得不宣布退休。

不过福特提名接替道格拉斯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在上任后逐渐向自由派
立场转化,差不多是继承着道格拉斯的工作。
道格拉斯是美国任期最长的大法官,从新政时代一直工作到尼克松下台;接替他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则是任期第二长的大法官,在奥巴马任内退休,不久前去世了。
如果总统任期较短,不能遇上合适的时机,那么他可能没有机会向最高法院
输送新鲜血液。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总统对未来政治的影响也不平衡。

代表是吉米卡特总统,他的一届任期内没有提名任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但是吉米卡特对联邦地区法院
法官组成的改变巨大,他将许多女性与少数族裔法官送进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
,让曾经的白人男性几乎垄断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这种制度设计很显然会加剧政治矛盾,因为没有固定退休时间,所以任何一个党都把最高法院的每一个席位看的无比重要。

在奥巴马的最后一年任期内斯卡利亚大法官突然去世,参议院
共和党领袖麦康奈尔
不表决奥巴马的任何提名,让最高法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保持着八个大法官的组成人数。
当时(在2016年年初)许多分析认为,麦康奈尔这种明目张胆践踏规则的行为会让共和党选举失利,不过看起来结果并不是这样。
可见共和党的选民底线似乎可以任意浮动到比较低的位置,捏着鼻子也要投给川普,以确保斯卡利亚
的席位能够继续由保守派大法官占据。而且麦康奈尔很显然也拿捏到了这一点。
(2020年的插入,Ginsburg大法官去世之后共和党好像忘了自己四年之前说过什么做过什么,完全相同的情形,完全相反的做法,共和党双标已经达到了让人害怕的程度。)

上面说的都是一些外围的问题,我能想到的因为最高法院法官没有任期限制直接导致的问题出现在小罗斯福
时代。
罗斯福上台后开始进行经济干预,但是许多新政都被最高法院以违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为由推翻了。
正当程序条款的大义是,想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财产或自由,实质上和程序上都必须是正当的。
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早期把这一条款中的“自由”解释得很宽,甚至于包括了市场主体的“缔结合同的自由”,那么政府进行经济调控,设置最低工资、最长工时的立法,都被认为剥夺了市场主体的缔约自由,进而被认定违宪而被法院宣告无效。
罗斯福政府和当时最高法院之间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扯皮,罗斯福甚至想在最高法院里“掺沙子”,扩大法官人数,稀释反对新政的法官比例,不过最后以最高法院转变立场告终。
所以法官如果在意识形态上过于保守,就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萧条时期还坚持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政府的职责仅仅是“守夜人”,再加上没有退休期限,就会和现实脱钩巨大,让适应当下的政策无法顺利推行。
不过这种事情不经常发生,特别是与罗斯福的这次争斗之后最高法院把经济性实体正当程序从严格审查的范围里剔除出去了,也就是完全不再在经济发展领域和行政部门争夺主导权,让法院阻挠社会发展的可能性小了很多。
所以最重要的还是,法院不是制定产生社会政策的机构,它主要的任务是解释法律,因此终身任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甚恶劣。

就像罗伯特达尔
非常激烈地批评最高法院,但焦点不在于终身制而在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限度问题。
法官任意选择退休时间给政治增加了不确定性,也会让政治极化,但尚不能说是明确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个人非常希望能够消泯这种政治不确定性);
法官有时候年纪过大导致失能,也会有法院内部自身的平衡措施来解决(就像道格拉斯的同侪一同劝告他退休)。
只要法院不激进地参与到经济政策上来,就没有特别值得忧虑的。
但如果是行政首长或者是有实权的元首就不然,它们负责产生社会政策,终身任职导致的傲慢,会和法院对社会的影响很不一样。

三   最高法院是两党达成妥协的地方,大法官就是背锅匠
但是美国大法官
终身制确有其政治价值,或者说一开始可能没有但是现在经过演变有了。(一开始的美国最高院就是弟弟)
美国政治的特点,两党演戏,这个政治传统来源于英国,为了防止两党演戏变成了真动手(两党制国家和地区,英国两党就来源于斯图亚特家族
的动乱,美国两党也真的打出了内战)。
所以需要有一个名义上高于两党的东西存在,关键时候出来喊暂停,让两党都能给极端的民粹主义选民有个带妥协的交代,来一句不是我党不努力,实在是无法阻挡,等20年后我们再来过(那时候这一批政客都退休了),而这个东西的特点必须是回避政治的,因为两党需要的不是爹是背锅匠。

英国的这个角色是王室。
而美国,这个角色就是最高法。
那么,为啥说美国最高法的终身制有政治意义呢?因为一个不出乱子,不说话,关键时候背锅的最高法才是好的最高法。
如果动不动就进新人,会使得美国民粹主义选民逼迫两党在最高法厮杀(川普这两次厮杀就使得美最高法威信折损),间接使得最高法被拉入政局,丢失凌然于政治之外的特权。
换句话说,对美国最高法的任何改动都可能被视为在削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的司法公信力。
原因很简单,往最高法安人是总统的特权,审核是参议院的事情,如果最高法人事被总统和参议院深度控制,你让本来就对两党很讨厌的民众如何相信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于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向来很沉默,也相对的来说不太爱管事,判决也是看风向给个折中的判决,两党在白宫达不成妥协的,就在两院,在两院达不成妥协的,就丢给最高法,而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两党并不是达不成妥协,而是她们极端化的选民达不成妥协,比如堕胎权,比如同婚,这帮议员政客有几个是女的会真的面临堕胎?有几个真的在乎同婚?
最高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两党达成妥协的地方。

一旦在最高法妥协了,美国民众是吃这一套的,比如美国保守选民天天诅咒金奶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去死,金奶奶摔一跤fox播的比cnn还快,但是不妨碍她们接受带有进步主义
色彩的若干判决。
另外有人会问了,如果两党在最高法都达不成妥协呢?发生过这种事情吗?
有的,罗斯福新政
时期,老男孩俱乐部险些扼杀新政,然后罗斯福就直接给了九位老男孩一刀,酿成宪政危机。
所以真的到时候,最高法是拦不住真的要搞事的两党的。人罗斯福虽然最终没有砍死最高法,但是人家想要的都拿到了。
综上:
第一个问题:美国联邦大法官终身制好不好?
答案:有毛病,但是能将就,因为他们克制司法,所以也能维持下去。
第二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
和联邦大法官
关系?为何终身制有政治意义?
答案:美国联邦法官
的权威来源于联邦大法官的保守和隐身,换言之,来自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某种保守。终身制就是这种保守的具体体现,使得最高法长期停留在人们视线以外,否则每四年就换一批最高法法官,最高法大法官既不能隐身又不能超脱,何来司法公信力。
第三个问题:保证司法体系的独立性有没有比终身制更好的办法?
答案:有的,而且是肯定有,这个制度已经很老了,但是两党目前来说都没有动最高法的能力和愿望,尽职尽责的背锅侠,两党为何要改?而且以罗斯福的强势动了最高法都是维持一个不胜不败,现在的美国政客谁有这个担当和威望?

比如英国工党科尔滨还不是不听伊丽莎白的话而且反对王室,但是不妨碍他在保守党乱政(汤靠普)的时候甩锅伊丽莎白。
像英国这种王室当缓冲器的制度更加陈旧,伊丽莎白活了都多少年了,说真的还不如美国最高法,但是谁去改了?美国最高法是真的在堕胎等问题上按了暂停键,女王爱惜羽毛可是坐观脱欧乱象。
最后,我的答案没有明确说出终身制的好处,但是其实也侧面的说出来了,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可以最大程度脱离白宫和国会的控制(没有比终生制可以更好的减少大法官被任命行为的方法),以寻求独立和公信力,成为美国民众心灵中最后一片政治净土,当然现在这一片净土好像已经快黑了。

四  大法官年老失能,对履职能力影响不大
大家关心的是,大法官年老之后精力不济,履职能力
会不会受到影响?
这的确是个问题,但影响没有想象中的严重,因为每名大法官都有「法学天团」级别的书记员作为智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中,每名大法官可以配备四名书记员,首席大法官可以配备五人。
不要被「书记员」(clerk)这个名字骗了,以为这就是大法官的秘书,实际上,大法官的书记员经历过千挑万选,代表了同届法学生的最高水平。
远的不说,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就有五人曾经为之前的大法官担任过书记员。Breyer,Roberts,Kagan,Gorsuch,Kavanaugh 大法官都曾经担任过书记员,后面两位还曾经同时为 Kennedy 效力过,可以说是一种传承。
这的书记员,所承担的工作可不仅仅是端茶倒水复印文件。
在我们看到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检索
的工作和起草工作是书记员完成的。
由于判例法
的复杂性,一份严谨的判决需要检索各个联邦巡回法院、各州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自己的,几十年间的相关判例,提取其中的核心说理,从中汲取养分(尽管上述判例对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强制拘束力)。
再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工作量其实不如很多人想象中的大。
平均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只会审理 70 个左右的案件,2017 - 2018 年度,联邦最高法院处理了 69 个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轻易不出手,一般只会处理对于解决各巡回法院存在重大分歧、对社会导向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案件。

最后,高龄的大法官们,筋骨硬朗着呢。86 岁的金斯伯格大法官(2020年7月14日,因感染新冠病毒住院。2020年9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其去世,终年87岁),以热爱健身闻名,至今仍然坚持定期去健身房
,她的方法甚至被写成了健身教程。
前一阵子,老太太意外摔断了几根肋骨,但以惊人的速度康复并重新投入工作,向世界宣布自由派
不认输。

五   最高法院并不依赖于人数为奇数来运行。
一开始最高法院
人数是6个……内战的时候,最高法院人数是10个。
2016年最高法院出缺,共和党拖到奥巴马任期结束也不同意任何人来替补,最高法院人数是8个。
就算最高法院人数是奇数也有投票人数为偶数的时候,比如Elena Kagan担任过美国检查总长,所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案子她利益相关要回避。
1946年以来,大概有18%的案子,最终投票人数是8个人,其中有7%最后投票结果是4:4,占总数的1.26%(theguardian.com/law/201)。
最高法院并不依赖于人数为奇数来运行。
首先呢,法庭会在日程表
上加以考虑。William O. Douglas中风之后,他的同僚同意后延任何他的一票可能改变结果的案子,也就是说把他的Banzhaf(权力指数)变成了0( Anticipating the Incapacitated Justice期待有能力的正义)。
他撑了11个月就退休了。
其次,投票人数为偶数的时候各个法官会尽量避免僵局,在论点上互相妥协而不是坚持自己的原则,来达成支持人数更多的共识。
有人甚至因为喜欢这样妥协而更有共识的结果(不会因为仅仅一个大法官的递补而推翻前例)而建议最高法院返回到人数为偶数的情形。
大法官
虽然终身制没法撤编,但是可以随时加人的,只要国会同意。
罗斯福为了新政就提议过Judicial Procedures Reform Bill of 1937(1937年司法程序改革法案),大法官年过70的时候就可以加人,最多加到15个,不过被他自己的党派的议员们挡掉了(三权分立高于党派利益)。
当然国会也可以砍人。

当年民主党的约翰逊说是为了团结,其实是为了选票加入了共和党,林肯不小心挂掉,作为副总统的约翰逊真当上了总统,国会就通过法律说下三个大法官退休就撤编制,不给他指派大法官的机会。

约翰逊任期快完了,已经撤了两个大法官了,又通过一个Judiciary Act of 1869(1869年司法法)给当选总统格兰特
增加编制,都不等到格兰特就任再改,很明显就是在逗约翰逊玩,毫无意外地被约翰逊否决掉了。
最后,就算最高法院出现僵局,那么结果就是一个承认下级法院判决的per curiam(法庭的意见)判决。
比如2016年德克萨斯州
起诉美国联邦政府
,投票结果就是4:4,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有一句话:因为法庭僵局而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和拒绝上诉
没有什么两样,所以很多时候就预判一下,会出现僵局的时候就不接受上诉浪费大家的时间了。
另外这样的判决也并没有先例效力,所以很多时候类似案件会很快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
比如Friedrichs v. California Teachers Association, 578 U.S. ___ (2016),审判过程中Antonin Scalia(安东宁·格雷戈里·斯卡利亚,1986年至2016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服务时间最长和最资深的大法官。)挂掉,最后投票结果是4:4,
2017年人齐了之后最高法院就决定要判一个十分类似的案件Janus v. AFSCME No. 16-1466, 585 U.S. ___ (2018)——大概是大家的意见都已经写好了,但是因为per curiam(法庭的意见)判决发不出来憋坏了,就等新案子来了。

六   数量更为庞大的联邦法官和上诉法庭法官同样会年老力衰
美国联邦法官
终身制真正有漏洞的是数量庞大的地区联邦法官,其次是数量也相当可观的联邦上诉巡回法庭
法官,最后才是9位大法官。
各位只盯着9位大法官莫不是因为受到了民主党人和民主党“学者”们这几年不停念叨的启发?
如果最高法院
平均每年审理的案子大约为70-80件左右(2018年74件),如果现有地区联邦法官677人每人平均每年即使只判10件案子,意味着最高法院每年最多也只能审理大约1/100多一点的最初来自地区联邦法官判的案子。
如果按94个地区联邦法庭计算,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案子还摊不上每个地区联邦法庭平均1件。

然而地区联邦法庭的漏洞或弊端在于一名法官说了就算。
特别是围绕涉及宪法的官司,如果某位联邦法官一根筋,那么美国宪法就全由这根筋怎么搭就怎么理解就怎么判了。

拥有179名法官的联邦上诉巡回法庭再怎么着也得上3名法官来仲裁下级法院的判决。
有时可能还会有更多名法官甚至上全庭法官投票表决仲裁(en banc全体出庭法官听审,全院庭审)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扼制地区联邦法庭一根筋的一言堂

最高法院由于是固定的9名大法官审案,辩论舌战的机会多得多,因而纠正巡庭错误的机会也多得多。
(偶尔的特例:存在回避的情况致使可能只有8名大法官参与,例如Fisher I 时卡根的回避。甚至还有罕见的回避+空缺的情况,则可能只有7名大法官出庭,如Fisher II 时卡根的回避和斯卡利亚
的死亡)。
如果按13个联邦上诉巡回法庭计算,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案子按每个联邦上诉巡回法庭平均最多6件撑死。
当然九巡总是一如既往,领先各巡庭打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数(如去年14件,超平均翻番)。
如果联邦上诉巡回法庭理解宪法文本的法理思路和案例分析‍方法与最高法院在多数案例上相似,那么最高法院的作用就将小得多,人们就不会只盯着长老的任期。
然而现实却是,平均70%打上最高法院的判决最后都被推翻了。九巡更是去年上去的14案被推翻了12案,推翻率86%。
之所以现在最高法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难道不是因为联邦法庭和联邦上诉巡回法庭的判决越来越令人不服,争议越来越大造成的结果吗?
似乎一些人在担心大法官因年老力衰会影响司法判断的同时,却丝毫不担心数量更为庞大的联邦法官和上诉法庭法官同样会年老力衰,甚至有更多机会影响整个司法监督机构运行的现实,这就非常奇怪了。
即便各级所有联邦法官都有一样的身板和心智,难道这个问题不该这样问:“美国联邦法官终身制有没有漏洞”才更合逻辑?
我个人的看法是:司法系统应该保持稳定性,但稳定性应该从上至下递减。所谓有终身制但不唯终身制。
具体为
首先,大法官一定要终身制。大法官不终身制的后果容易(因更迭的频繁)引起社会动荡。
大法官终生制唯一的漏洞是在任者可能因恋位而不能自律,即使在年老力衰/多病的情况下也不肯退出,从而必然影响判案能力。
其次,上诉巡回法庭法官实行有条件终身制。例如:每10年回参院重过一次堂投票是否续任。
考核的重点是他们需要解释自己在这10年中某些极具争议的判决(尤其是那些被最高法院推翻的判决)的理由。这些解释将与他们10年前在提名听证会时解释那些更早的案由作比较。
最后,基层联邦法官实行有条件终身制任期,但应与上诉巡回法庭法官有不同。例如,每6-8年回参院重过一次堂争取投票续任。
续任法官主要面对的问题是,如果他们判决书的多数在上诉后被上一级法院推翻了,他们需要向参院司法委员会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科学界,如果一名“科学家”发表的文章多数被同行推翻,他还能继续呆在学术界吗?
如果一名联邦法官所判的案上诉后多数(大于50%)被推翻,为什么就不能被质疑其解释法律和正确判案的能力,继续留任的合理性?
唯一能为那些其判决屡屡经不起检验的联邦法官们辩护的理由大概是:法律不是科学,因为法律并没有固定标准。
但正因为如此,一个基层联邦法官拍脑袋说了算的制度才不仅是漏洞而且是黑洞,因而才更需要用有条件终身制来扼制其终生乱拍脑袋的可能性。
终身制从上至下递减的合理性在于,即使假设每一位联邦法官的水平相当,经由基层实践多年提拔上来的3位巡庭法官共同仲裁断案出错的可能性远小于很多是只有菜鸟经历的单个联邦法官法官一言堂出错的可能性,而由9位久经实战的大法官共同审案把关纠错的可能性远大于巡庭法官。
因此最后的把关者需要终生制罩着。

七    法官高龄退休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
通常所说的“法官终身制”有两层不同的含义。
第一层是法官在任职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比如出现重大过错)并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免职或处分。第二层是法官的任职没有退休年龄限制。
第一层含义的“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
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
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
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
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层含义的“法官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
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己决定是否退休。
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
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联邦最高法院,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
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
反过来说,如果要改革这个制度,那也不可能只改革联邦最高法院,而是需要从上到下一起改革。
因为各国都是越高等级法院的法官适用更晚的退休年龄。
至于没有退休年龄有没有什么漏洞。
从结果上看,大漏洞应该是没有的。毕竟适用终身制的并不是最高法院不满十个法官,而是数千名联邦法院法官和数量更多的州法官。
顺便说一句,各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
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法官高龄退休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
你要说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会不会有问题,那肯定会有各种问题。
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
至于有人引述罗伯特的话,说法官最好设置个15年的任期。直白点说,这是句极端傲慢无知的蠢话。
如前文所述,除了美国少数州的法官有任期,全世界所有法治国家,无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的法官统统都没有任期。
你罗伯特有本事去和英国上议院或者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去说法官任期15年这种蠢话啊。
来源:    知乎     阿叉    霍默   我在伶仃洋养鱼    王瑞恩   蒋晟  巨子电艺  姜源
 编 辑:   济安   文字图片源于网络,略有编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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