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一 陪审团人员的选拔
首先介绍一下陪审团。
陪审团是判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人。他们在开审前由法官选出。
除接受法官的审查外,被选中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还要接受检辩双 方的审查,但双方律师团只有否决权。
在挑选陪审员时,最好是选择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得到的信息就只有呈堂的证据。
在判断时就不会受到新闻界 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在陪审员宣誓就任开始,就必须被隔离。
一般影响不大的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
但如果案子引起了轰动,新闻界的报道无孔不入 而使陪审员受到干扰的话,陪审员就必须完全隔离了。
而且在法庭上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进一步确认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
在美国,司法制度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并非是“正义的伸张”。
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被告清白无辜”。
因为在一 个案件中,要把一个公民送入大牢中进行囚禁,在提供证据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时必须可靠。若达不到要求,就是证据不足,因此被告无罪释放也没什么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之上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权利法案的制定是针对政府的,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及执法人员 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公民。
陪审团制度自身有很多的缺点,然而美国人依然使用这种制度的原因是找不到一个比他更好的、更符合美国诉求的制度来代替。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该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及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自由。
因 为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
陪审团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由完全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
当所有合法的 证据都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说了。然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的指示去合议一个一致的判断。
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清清楚楚的,一般正 常人的智力足以判断。因此,这个制度里的判案者能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即陪审团是最不受人操控的,这就是美国会一直坚持用这个制度的原因。
最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还必须依靠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体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社会必须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二 陪审团制度是社区标准的担当者
陪审团制度
是一个压力分担机制,帮助法官分担判断事实与法律的压力,避免所有后果都归咎于法官。从这一点来说,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审委会制度
。
我想到一点,陪审团制度是一个自由裁量权的解决方案。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的时候,就由陪审团来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
这么说比较抽象,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张三是个独立画家,他在香港上大学时辅修的是人体艺术,回大陆后他没有丢掉传统手艺,特别爱好创作裸体画像。他不但爱好创作,还喜欢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小区里展览。
他这个小区有很多小孩子,很喜欢欣赏他的画作。但是孩子的家长不乐意了,这不是带坏小孩吗?家长到警察局举报张三,说他公然搞黄色。警察赶到后拘捕了张三,指控他传播淫秽物品
。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张三到底是不是搞黄色呢?他的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这就需要司法裁判。在我们国家,鉴定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由行政机关
或者警方来鉴定。
但是在西方国家,需要法院来鉴别。法院这时候就面临难题。到底是搞黄色,还是搞创作,这个东西是很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同样一副作品,家长可能认为是黄色,而孩子会觉得是艺术。
断臂维纳斯,裸露的上半身,在中国很多人可能认为是黄色,但是在西方国家,他们认为是艺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标准在哪里?
关于一个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有很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是主观的。正如一个美国法官所说,借一部说话,等我看完就知道是黄色还是艺术了。
如果一个法律标准非常主观,那么带来的结果是不确定性增加,人民行动会感觉畏首畏尾。因为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不会犯法。所以,法律试图采取一种客观的主观标准,来解决法律的可预测性问题。以方便人民行为自由,不给社会增加过大负担。
什么叫客观的主观标准呢?就是以一般人的主观标准来判断,由于样本增多,主观标准就会逐渐客观化,形成一种流行、一致的认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这个作品是黄色,那就是黄色。而陪审团,正是扮演者一般人的角色。
但是这时候还有个问题,一般人是哪些一般人?同样是维纳斯
,你抽一帮中国老头老太太去做陪审员,他们可能会得出结论,这是搞黄色。但是如果找一帮性格非常OPEN的西方人去做陪审团,他们可能认为这是搞艺术。
所以,即使我们确定了一般人标准,可能还是无法解决判断作品性质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又要引进一个词——社区标准。啥叫社区标准呢,就是以这个作品所在的社区的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这个作品到底是黄色还是艺术。
陪审团,正是社区标准的担当者。在本社区选出一帮人组成陪审团,由他们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实在是在恰当不过了。因为同一个社区,人民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心理状态等大致相同,他们的行为逻辑也大致相同,以社区标准来判断是搞艺术还是搞黄色,对被指控的人来说最公平。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如果按照社区标准,会不会出现同一副画作,在不同的社区的法院,陪审团会做出不同的判断,进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确实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是错误的。而正说明了,法律不是数学,不总是有唯一解。
最后,别说我在洗白陪审团,缺点那是一大堆,但都被别人说完了,我就不掺和了。
三 为什么不是所有案件都采用陪审团制度
解释一下陪审团制度和基本的概率论。
1.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大家是不是以为陪审团是雅典的公民大会呢,一群人在山坡上喊,谁嗓门大听谁的?
笔者简单查了一下资料,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在美国联邦法院
系统及大多数州,无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都必须由陪审员全体一致意见才能形成,无法达成一致的叫陪审团僵局。
陪审团的人数原则上是12人,但美国宪法的判例规定,陪审团人数最少可以减至6人。而选出来的陪审团还需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
的询问,各位当事人可以以“可能带有偏见”为由,申请“有理由回避
”。
2.为什么民事诉讼不建议用陪审团
首先,即使在美国,每年也只有约有0.7%的案件使用了陪审审理程序
。为什么这样呢?因为陪审团效率极其低下啊,尤其是民事案件
,非常容易就形成陪审团僵局了。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很多时候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具体倾向于谁是需要法官依靠自己的经验和逻辑去判断的,针对民事诉讼,我国有高度盖然性
标准,英美法系
有优势证据标准。
假设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专业的法官认为原告的证据证明力为70%,被告为30%,这是很常见的民事诉讼场景。
然后考虑这样一个粗糙的模型:场上有6名陪审团成员,他们每个人都有70%的概率认为原告获胜,30%的概率认为被告获胜,请问,他们达成一致意见的概率是多少?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率论问题:0.7^6 + 0.3^6=0.1183,也就是说,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的概率尚不足12%,即绝大多数案子都会陷入陪审团僵局,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庭恐怕都无法合理运转了。
而且,如果没有陪审团,专业法官会很容易的判原告获胜,但是在有了陪审团的情况下,只有0.7^6=0.1176的概率会判原告获胜,无论效率还是准确度上,都没有任何优势。
针对国内网上某些人希望至少消费者维权的案子和民告官
的案子,希望有陪审团制度。我来解答一下。
根据我们上面的计算就可以看出,如果陪审团成员都是独立的、无倾向的,那大概率会导致陪审团僵局。部分网民却认为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存在可以增加他的获胜概率,只能得出这几个可能的结论:
第一,他不懂基础概率论。
第二,他以为陪审团是谁嗓门大谁说了算的。
第三,他希望有一堆预设立场的不合格的陪审团成员来给他撑腰。
这就是基础概率论,完全不可行啊
四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法官也是人
笔者曾经在美国费城初审法院实习,亲历从陪审员选择到秘密评案全部过程,也亲访陪审团,执业后直接经手过民事诉讼案。
主要想简单说一下美国陪审员审判的真实流程,以及陪审员、法官和律师之间是怎样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维持相互之间微妙关系的。
首先,对那些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
过时的人我不敢苟同,对那些误把美国律师
法官茶余饭后调侃陪审员的话当作箴言的人我也不置可否。
诚然,这一制度有利有弊,也会随时代改变,但这不代表它应该被淘汰——这涉及美国宪法、社会制度和英美历史文化的根基,不需多解释。
1)最重要的事情最先说:法官是人。
是人就会有感情,会犯错误,会主观,会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官单独判案相比,我认为陪审员审案是一个通过约定的规则(法庭程序)而平衡各种价值观和主观意志的过程。
如果让法官单独审案,根据“法官也是人”的前提,法官不可能脱离自己的价值观去审,所以这就存在主观错误的危险。
你能保证一个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完全不去俯视一个文盲吗?
如果是一个坚定的自由派法官(比如我认识的一位费城法官,每次谈到川普会摸一下圣经说“devil himself”(魔鬼))遇到一个因为种族歧视杀人的红脖子呢?即便不是杀人放火的大事,经济纠纷你又怎样确保法官视野足够宽泛呢?
理想的法官不偏不倚固然是好的,但是现实里真正有多少不偏不倚的法官呢?
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种,大部分州法院的初审法官都是民选的,肯定会有主观倾向(白人多的社区选白人法官可能性高,这就可能对被指控的黑人不利——对,我们必须假设种族偏见存在),而联邦法院法官即便是总统委派,有终身任命加持不怕政党变换,但也会多少代表执政党的意志,所以法官主观性的风险永远不可消除。
我们要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必须是社会可以接受的正义,在美国民主社会体制下,让存在主观错误风险的法官硬装客观地去提供这份正义,会产生一个相互矛盾的结果:一方面,对结果不满的民众会反复猜测法官的中立性和职业性,有害于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法官为了给社会一个交代,会有动力试图去揣测民意,取悦了一部分人,必然有另一部分人不满,造成主观偏见。
认定了这一前提之后,我下文会说,陪审团是社会意志、集体智慧的体现,所以即便陪审团可能会对被指控者施加不经检验的民意,但起码这是民意,比独断专行
更能让社会接受。
2)留给律师讲人情的时间其实不多。
律师会在开庭陈述
和结案总结里可能会大谈人情是真的,但这些“人情/人性”(human interest)一方面是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有技巧的适当煽动,另一方面它对陪审员的影响非常有限。
真实案件里,律师的慷慨激昂应是一个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这里有两方面考量。
一方面,根据“陪审团是社会意志的体现”这一假定原则,人情也应该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体现(法律应当有温度)。刑事案件
里,人情会影响量刑;民事案件
里,人情会影响陪审团对证据的称量。
社会意志需要人情,所以不给人情机会是不行的。从律师的角度,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适当打人情牌也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别忘了庭审对于陪审员来说是一个十分煎熬的过程。
你不让人家上班、陪家人,把人家绑在凳子上去听毫不相干的人的事儿也就算了,还要连着好几天照本宣科
地念,恁谁受得了?
讲一讲原告/被告/受害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故事,陪审员才会更好地吸收事实。
对于那些担心律师会脱离事实去煽情的人,我想说大可放心。如果律师第一天脱离事实空穴来风,第二天等相悖证据一呈现,律师就会丧失所有信任,最后也是必输无疑。
最后,影视剧里大家可能觉得前一分钟律师煽动一下,后一分钟陪审员就下结论了。
实际上美国陪审员庭审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少则两天以上,长则十天半个月。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之后,陪审员要开始漫长又无聊的证据呈现过程,等结束的时候律师的慷慨激昂早就抛在脑后了。
结案总结(closing argument)之后陪审团关起门来要秘密评议(deliberation),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冷静期,能让陪审员们有充分的时间梳理案情和法庭认可的证据。
下文会提到,在陪审员的冷静期里,律师的慷慨激昂也会被陪审员放大、审视、解构。
(其实除了开庭陈述和结案总结里律师会谈人情,证据呈现过程中也会出现人情证据,比如刑事案件里针对被指控者的性格、名声等证据,这些证据会受到对方律师和法官严格的把控,所以暂不提。)
3)陪审团是集体智慧的体现。
陪审员真的都是原告律师精挑细选的荷尔蒙过剩或者泪腺发达的笨蛋吗?你把法官、被告律师和陪审员都当什么了?
坊间流传下来的律师精心挑选陪审员的故事我没理由质疑,作为律师我们肯定会尽最大可能争取当事人利益。但是对方律师肯定也不是吃软饭的。
选陪审员程序(voir dire)上,双方律师都有无理由驳回权(preemptory strikes,也叫preemptory challenge)。
拿费城法院为例,几十个候选陪审员先经过双方律师面试,有时间冲突、明显偏见、身体能力欠佳和利益冲突的会先被选掉(for cause challenges),这之后双方律师有权在不说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各撤掉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最后剩下的肯定是双方折衷的选择。
开庭后,陪审员是必须要全神贯注的,这一点法官会确保。
我刚开始实习的时候,有一个人身伤害的案子第一天实在太无聊了,8个陪审员睡了仨,法官一看到陪审员钓鱼,就会清清嗓子或者叫律师暂停,让钓鱼者喝杯水继续。
如果这时候双方律师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儿拌嘴,频繁反对(objection),法官会提醒律师注意节奏,别让本来就无聊的陪审员更没精神。
等到案子“有料“的地方来了,陪审员自己一个比一个精神,法官也很少允许律师和证人被打断。
整个证据呈现的过程,就是法官监督下,陪审员吸收案件事实的过程。也不需要全部陪审员每位都记住全部事实,只要每一条事实都能进入至少一位陪审员耳朵里就行了。
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秘密评议过程,这才是集体智慧大展身手的时候了。
首先,多数陪审员都会对律师说的话采取冷静旁观的态度,他们会细心留神律师的每一个漏洞,不会轻易被律师带着走。
说大了,这是美国教育
主张独立思考精神
的结果;说小了,这是因为美国陪审员也看律政剧和小说,也懂得怀疑律师的巧舌如簧
。
十二只眼睛紧紧盯着你,没有什么逃得过陪审团的“法眼“。
比如说,他们不会介意律师衣着光鲜,但是会介意律师衣着不得当,因为这会体现律师不够专业、不够用心。
上学时有次我上模拟审判
,一位庭审律师评委单独把我叫下来忠告,说你的西装很贴身,气质也很棒,但是你的皮鞋和皮带颜色不搭,别以为陪审员不会留意,如果哪怕有一个人在意这些细节,你就可能会失去至少一位支持你的陪审员。
然后,陪审员在评议案件过程中,会充分探讨事实证据,每一位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关于这个,有次实习法官带我事后采访陪审员,当时的陪审员领队(foreman
,负责代表陪审团发言、发问)是个联邦法院法官助理
(clerk,也是律师),我当时想这案子大伙儿肯定都跟着领队意思走了,结果没想到领队说自己整个评议过程中几乎没有说一句话,只帮大伙说明白了什么叫“proximate cause(可以理解为‘法定原因’)“,而其他所有关于事实证据的评议大伙儿各自心中都有杆秤。
哪条证据重要,哪个证人说话心虚,法官什么时候会不耐烦,律师什么时候会紧张,都一一看在眼里。
很多律师茶余饭后调侃说陪审员好糊弄,真正上庭我们都把陪审员当亲爹妈。毕竟案件最终结果是他们定的。
尊重陪审团,就是敬畏社会都集体意志。
最后,对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我只想说
“The jury is still out.“
译:陪审员还没下定论呢(还不到盖棺定论的时候)。
五 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中立、弊端
优的方面:
陪审团
是完全没有利益冲突的(跟原告、被告、法院、警察),也几乎无法收买,近乎100%的利益中立基本上保证了法律判决
中有寻求公平的意愿;个人认为这是陪审团最精妙之处,人的自私来源于基因、大于一切,任何利益相关、利益倾向,将干扰最公平的法律、最完美的制度。
判决结果将由陪审团背锅,而不是法院、法律系统
。当出现荒谬的判决以及结果(比如类似南京彭宇案)时,因为判决结果是陪审团作出的,黑锅将由陪审团背,而不会损害政府、法院、法律系统的威望。
中立的方面:
陪审团制度
使得律师有很强的操作空间。陪审团有很多候选者,双方律师可以互相ban人,类似英雄联盟(LOL)里面开场ban掉对自己(可能)不利的人选,然后再选择对自己(可能)有利的陪审团。
这对律师的要求就很高,其实法律上就倾向于有钱人,因为有钱人雇得起好律师、更多的律师,可以更精妙地研究每个候选者的教育背景、种族倾向
、政治倾向、经济状况。
按钱来本来不好,提高了社会成本降低了公平性,但对律师的要求高,却也意味着更多人才愿意专精法律、在每一个法律细节上较真、精研,或许也降低了法律的荒谬判决、完善了法律。
坏的方面
身边朋友也有被抽中选为杀人案陪审团的,但很快被刷了下来。
很简单的道理:华裔第一代移民多为高学历者,非常容易被对方律师ban掉,因为高学历者见多识广,很大程度上忠于事实和常理不容易被诡辩所干扰,给律师的操作空间极小。
所以最后能入选的陪审团,大多数是教育程度不高、不懂得辩证思维
、见识短浅、很容易被捉弄的人。
这样律师才有可能通过证据筛选和辩论等,获得最大利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陪审团的结果时常出现跟常识违背之处,大抵来源于此。
陪审团也跟人素质有关,因为是纯随机挑选。当人口素质不断下降时,陪审团将作出各种可笑的判断;并且面对案情极为复杂时,陪审团可能内存溢出
无法理解。
六 控辩交易和陪审团制度
好不好完全是两回事。
有人说目前美国98%刑事案件都直接走控辩交易,这没有错,但是这和陪审团制度好不好有什么关系?
为什么98%刑事案件
都直接走控辩交易?
是因为在美国不仅看病贵,打官司也很贵,只不过看病是自己付钱(假如没保险),刑事案件花费的是纳税人的税金。
一场杀人案,在美国按照正常司法流程一直到终审,公款支出少则一两百万美元,多则上千万美元。
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税金。
为了减少公款支出,所以美国很流行“控辩交易”:
犯人直接认罪,换取免除死刑/刑期缩短/监狱里待遇好/…
美国98%刑事案件直接走“控辩交易”,说明美国司法并没有很多人以为的那样黑暗,98%的刑事案件嫌疑人都选择直接认罪伏法。
但这并不能说明陪审团制度无用啊。
假设国内的民事/刑事案件99%都走不到终审,是不是可以说明终审这个制度多余和无用呢?
现在来说美国的陪审团
制度。
陪审团制度本身可以分为“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制)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
事实上美国目前只有联邦司法系统以及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保留大陪审团制度
,美国西南部很多州在司法实践
中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制度。
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
享有秘密传讯有关人员以及要求有关人员在宣誓情况下进行陈述等特殊权利,拒绝向大陪审团陈述证词是可以直接被判处藐视法庭罪
的,所以美国司法实践里检方是很欢迎大陪审团制度的。
比如克林顿绯闻案,克林顿以及希拉里就被迫在大陪审团面前陈述证言,而他们两人的证言在起诉阶段就被独立检察官
斯塔尔拿到了。
换言之,没有大陪审团制度,斯塔尔绝无可能拿到克林顿以及希拉里的宣誓证词的。
而中国人熟知的是“审判陪审团”制度,也就是“小陪审团制度”,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诉讼标的
较大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没记错,民事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当事人就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其实在18世纪末20美元真挺多的。)
美国人是怎么看待陪审团制度的呢?
美国人在司法上更相信普通公民的判断和决定,而不相信政府官员
(法官)所做的判断。
美国人坚信小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独立的审判陪审团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先不说美国人对小陪审团制度看法是否正确,但是所有政府都有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的倾向,这一点就是不辩自明的真理。
而目前来看,陪审团制度是人类已知最能够在司法领域制约政府滥用权力的一种制度,没有之一。
参考:《陪审制度
纵横论》,何家弘,《法学家》1999.3
《陪审团审判在美国和香港的运作》,赵宇红,《法学家》1998.6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汤维建,《人大法律评论》2000.2
七 陪审团是判定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量刑跟陪审团无关
第一陪审团
成员的成分必须是控辩双方
都认可的,在成员选择上控辩双方都可以剔除自己认为不妥当的人选。全部都是黑人陪审团?在非洲吧
?
第二,陪审团只负责对双方庭上辩论内容进行裁判,有没有这个事,是不是这个事,判断这个事实是不是成立(罪名是否成立),成立的话有没有从轻处分的理由,理由是不是正当。罪名不成立则无罪释放,散会各找各妈,罪名成立则由法官依法计算如何量刑,如何量刑跟陪审团无关。
假如法官认为陪审团裁判有偏颇,法官虽然不能推翻裁决。法官可以将此案提交上级法院再次寻找裁决方式。
陪审团的作用主要在举证质证的环节。根据证据决定是不是判定嫌疑人
罪名成立。律师当然要设法让陪审团不信任指正他当事人的说法,这个做法并无不妥。
陪审团主要防止冤案
发生。防止法官枉法。
第三,陪审团没有权利量刑,因此不存在陪审团从轻放过罪犯,但陪审团有权加重对企业的惩罚,比方说判决惩罚性赔偿(三鹿事件
要是美国制度过堂赔偿肯定是天文数字)但我不记得刑案有惩罚性赔偿,律师说犯罪人
多可怜只能影响法官(法官有部分自由裁量权
)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的
第四,美国是法治国家,陪审团制度
是其法治的一部分。陪审团制度就是为了维持法律的正义性。开庭前陪审团成员名单都是保密的,双方只知道陪审团里是些什么样的人,不知道具体是谁,这样避免任何一方收买或者恐吓陪审团成员影响判决。相对来说,主审法官更容易被收买或者被胁迫。
陪审团所有成员都会被简单的培训,告知他们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常识
,以此保证他们不闹出笑话。主要内容就是举证,质证相关的常识。
陪审团不一定是十二人也可能是其他人数。
八 遴选陪审员的细节
大家都没有亲身参与庭审,没有机会亲自感受一下美国陪审团,都是从书本和电影中“臆想”庭审罢了。
先说结论:陪审团
总体来说很有效,但是因为其兴师动众成本过高导致过多的辩诉交易
。
利益相关:这学期作为律师实习生参加了两场庭审。
首先是陪审团的挑选:一般是周一一天搞定,周二正式开庭。那么会怎么选陪审团呢?
首先是法官会问:请问诸位备选(juror)有什么困难(hardship)吗?有的话可以提出。
我参与的那场就有两个人举手,一个说要下班接孩子,一个说要参与自家公司管理
走不开。法官直接就让他们走了。因此并不是想象中的强人所难,有苦难法官也会让你走。
其次是检察官和律师的环节。双方都会问一些问题来排除juror(陪审团成员)。比如检察官会问:你们有谁是犯罪的受害者,有谁亲属是警察,有谁是公检法。律师会问你们有谁参与过类似活动,有没有亲戚是类似犯罪的受害者,有谁对司法系统
有意见。双方都会对那些juror做笔记,通过他们的回答来判断他们的倾向。
接下来是排除环节,双方都有两轮机会。第一轮是consent排除
,即一方提出理由要排除哪些juror,如果对方同意那就直接排除,不同意那就让法官裁决。这一轮没有名额限制。
第二轮是no cause 排除,即不需要理由。一方提出即可,无需法官和对方同意。这轮有名额限制,所以大家都会把想排除的放在第一轮,不过的话第二轮在排除。
排除完以后再让法官挑。
一般来讲,律师排除的是类似犯罪受害者还有司法系统人员。以家暴案为例,律师会问有谁是家暴案子受害者,或者有谁是否有身边的亲戚受到过家暴。如果有,那你是否会觉得自己依然能公正判决。
顺带吐槽一下美国的破案率
,好多犯罪受害者,他们都没有下文。
而律师喜欢的是那些对于司法系统有意见,讨厌警察和检察官的人,要尽量把他们留下来。
但是检察官也不是吃素的,他也知道这种juror对自己不利,所以会将这些明显有偏见的人排除。
两轮排除下来,剩下的juror就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也就是一群普通人。
而司法系统成员,比如律师和检察官,一般也会被排除,确保他们不会在jury(陪审团)中带节奏。但也有例外,我的证据法
老师竟然在民事案件中被选作jury,法官对此也很震惊。
顺带律师跟我们讲过一个趣闻,有些人没有好理由但又不想干jury,就会开始扯淡,比如大喊我有种族偏见
啥的。
而juror的候选也很多,第一场是一个大案子,候选者就有60个,法庭直接坐满。而第二场就小一点,候选者有48个,法庭几乎坐满,所以还是很兴师动众。
而开庭的时间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长。第一个案子是一个灭门案,一家四口包括一个十岁小孩都死了,周一选jury
,周五晚上八点闭庭,jury折腾到十一点半给出的裁决。第二场是开枪打前女友,结果把她爹给打瘫痪了,然后也是周一开庭,周三下午就出判决了,jury也是讨论了四个小时。
jury总体来说都很负责,都是认真讨论了三四个小时,因为他们在讨论过程中还要求我们把证据送给他们。而jury的定罪要求又是超出合理怀疑,还需要十二个人一致判决,因此定罪的可信度还是很高的。
但是不好在哪里呢?美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刑事犯罪
的嫌疑人都有权让jury判决,而美国刑事犯罪的门槛有时候很低,比如虐待动物
(杀前女友的狗)就是轻罪(misdemeanor
),持有毒品就是重罪(felony),如果走庭审的话又要兴师动众找jury,成本太高了。
所以我觉得陪审团制度
总体来说很有效也很公正,但是有点不适应时代:美国不再是小国寡民
,乡村牧歌的殖民地时期,美国现在犯罪率高涨,给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进行陪审团审判无疑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美国检方都会提出辩诉交易,可能只有百分之一的案子会走陪审团,比如上面两个大案子。
来源: 知乎 Dr.52Hz 猴子老湿 Nemo 袁伯乐 硅谷IT胖子 菜头会飞 菩提风 流云之翼
编 辑: 济安 文字图片源于网络,略有编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责声明: 本文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为 知乎" Dr.52Hz 猴子老湿 Nemo 袁伯乐 硅谷IT胖子 菜头会飞 菩提风 流云之翼”用户上传并发布, 不代表本公众号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