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 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品案观法小编整理的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一起来涨知识。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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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侵权保护
案例:王先生骑着摩托车,带着怀有身孕的妻子外出。在一个路口准备拐弯的时候,被一辆大卡车撞翻在地。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两周以后,怀孕不足8个月的妻子早产。孩子的四肢虽然健全,但却不幸患上了脑瘫。经过鉴定,孩子的早产,与车祸有着直接关系。于是,王先生和妻子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
胎儿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民法理论中,对胎儿侵权也得到认可,对胎儿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未出生,胎儿出生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2
胎儿继承制度
案例:李先生意外死亡,留下遗产三万。李先生的妻子王某怀孕三个月,其母在世。李先生的三万遗产如何分配?
李先生的三万遗产,李母、其妻王某、腹中胎儿各继承一万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胎儿的继承份额按照李先生的遗产重新继承,李母和其妻王某各继承五千元。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时权利能力消失,婴儿继承的份额按照婴儿的遗产继承,一万元遗产归其母王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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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赠与制度
案例:张先生因车祸致残,其妻宋某怀孕六个月,张先生的父亲与宋某签订协议,如果孩子顺利生下,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别墅赠与孩子。后,孩子顺利生下,并获得其爷爷赠与的别墅一套。
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旦胎儿出生,即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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