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些因为疾病不能结婚的人,民法典施行后,将可以自由缔结婚姻。同时,这个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即患病方需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对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关于撤销婚姻的后果《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告知配偶,婚后给配偶造成损害,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给有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