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化名)与被告贺某(化名)离婚纠纷一案,疏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疏附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坚持要求离婚。诉讼发生后,被告采取消极的应诉方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已无心挽救双方的婚姻家庭,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
综上,依法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采取拘传方式使被告到庭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