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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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夫妻间的房产赠与,除非公证赠与合同或者变更房产登记,赠与一方可以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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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以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为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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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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