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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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方终止妊娠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妻子终止妊娠,丈夫以侵犯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因此感情破裂,可以请求离婚,法院应当支持。另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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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由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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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已经卖给别人,别人善意取得,那么另一方就要不回来。但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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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时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地,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父母出资购房,分婚前和婚后,婚前除明确表示给双方赠与的除外,是对自己女的赠与。婚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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