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可撤销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生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综上:胁迫的婚姻可撤销,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婚姻可撤销,恢复人生自由一年内提出,两种撤销情形,超过一年,撤销权不自然消灭。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子女父母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综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只有在被法律确认或者撤销时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没有确认或者撤销,就有约束力。同居期间的财产,除非能够证明是自己的,否则按共同共有处理,照顾无过错方。重婚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