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综上: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自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起算,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重婚的无效。补办婚姻的效力规定有什么用?可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时间。
02
事实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结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未登记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结婚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仅以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因同居期间子女纠纷和财产分割提起纠纷的,人民法院受理。
03
同居关系一方的继承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综上:结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未登记的一方死亡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结婚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配偶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配偶不享有继承权,按共同共有处理。
04
关于婚姻无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有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除了因重婚的无效可以由基层组织请求确认之外,其他两个无效的情形均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请求确认。因为重婚影响婚姻管理秩序,基层组织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婚姻无效诉请优先于离婚的诉请,因为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强制性无效,不能适用调解,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均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为原告,重婚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