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杨雪经人介绍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王小军给付被告杨雪彩礼126000元。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杨雪于2018年7月12日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王语晨由被告杨雪抚养,被告杨雪不要求原告王小军支付孩子抚养费。但该院对原告给二被告给付的彩礼及被告娘家陪嫁物等事项未作处理,现原告王小军诉讼二被告给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杨雪在结婚之前,原告王小军按照乡俗给付二被告彩礼126000元。该款系婚前原告为能与被告杨雪缔结婚姻而给予的财物,该部分款项数目较大,应由被告酌情予以返还,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年零四个月),同时还要考虑到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杨雪所生女孩王语晨由被告杨雪抚养且孩子抚养费由被告杨雪自行负担的客观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为宜;
杨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婚约中的彩礼是因缔结婚姻所支付的款项,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2018年7月12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予以解除,婚生女孩由杨雪自行抚养。在涉案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并未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款,该判决已生效,现被上诉人又以婚姻财产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彩礼,属于重复起诉,涉案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并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王小军的起诉。
法院再审认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是被申请人杨雪作为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但该判决并未涉及彩礼,再审申请人王小军在该案中也未主张彩礼返还,即法院并未对是否返还彩礼作出处理。再审申请人王小军提起返还彩礼之诉,虽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一案中当事人相同,且均基于再审申请人王小军与被申请人杨雪婚姻关系所引发,但两案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亦不相同,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王小军属重复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予以纠正。
再审申请人王小军婚前虽给付被申请人杨雪彩礼数额较大,但考虑到被申请人杨雪已与再审申请人王小军缔结了婚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且女孩由被申请人杨雪抚养的事实,故再审申请人王小军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杨雪返还彩礼5万元,适用法律错误,处理错误。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本院民事裁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小军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