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与马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老年再婚。马女士收了王先生6万元彩礼后,两人于2019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20年3月2日,两人因金银首饰发生争执,派出所出警将马女士送回自己的住所。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马女士立即向原告返还彩礼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先生基于社会习俗给付被告马女士的彩礼,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而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予,现双方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故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马女士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婚约中的行为,被告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回赠男方的礼品、现金等所支出的彩礼数额,举办婚礼后对各自生活的影响,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判令被告马女士酌情返还原告彩礼40000。
马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马女士与王先生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居生活,王先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马女士彩礼,现起诉返还彩礼,故一审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马女士认可接受了王先生给付的彩礼6万元,但马女士与王先生同居生活时间过短,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和风俗习惯,酌情判令马女士返还彩礼4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