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01
基本案情
唐某某(女)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双方曾多次向派出所报警。2014年至2020年,唐某某曾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及门诊就医,后诊断为抑郁症。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要求一并处理婚生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同时要求王某某支付其经济帮助费。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与王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肢体冲突等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帮助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考虑到唐某某患病,离婚后唐某某暂无经济来源及住所,生活困难,故应适当予以照顾。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唐某某经济帮助费2万元。
03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解除后,生活困难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是司法实践重点关注的问题。为帮助困难一方避免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境,法律要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方经济帮助,即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法律未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可综合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结合被帮助方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本案考虑到唐某某长期治疗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离婚后极易陷入生活困境,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王某某的经济状况,判决王某某支付唐某某经济帮助费2万元,既兼顾了王某某的支付能力,也保障了唐某某的基本生活。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