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抚养问题可以协议,抚养费可以协议,探望权可以协议,财产分割可以协议,家庭劳动补偿可以协议,债务偿还可以协议,经济困难补助可以协议。
涉及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