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2
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03
军人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04
离婚中的妇女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