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抚养费计算与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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