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比亚迪击败索尼



索尼公司是日本最著名的企业之一,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子公司和工厂,集团70%的销售来自日本以外的其他市场,并已经成为全球最知名的品牌之一。
作为日本支柱企业之一,索尼在二次充电电池方面也有着许多专利技术。1946年5月,井深大先生同盛田昭夫先生以19万日元共同创立了东京通信工业株式会社,简称"东通工",并于1958年更名为索尼公司。
索尼公司是世界上民用及专业视听产品、游戏产品、通讯产品关键零部件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先导之一。音乐、影视、计算机娱乐以及在线业务方面的成就,也使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子和娱乐公司。
在2002年10月举办的" CEATEC JAPAN 2002"展示会上,索尼对比亚迪在该展示会上展出的锂离子充电电池提出质疑,并着手调查。2003年7月8日,也就是在三洋将比亚迪告上法院的10个月后,索尼株式会社以比亚迪侵犯其两项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要求禁止进口其生产的锂离子充电电池,停止在日本以销售及转让为目的的有关该产品的任何展示。
索尼在诉状中认为受到侵害的专利为"电池内部按平均容量设计一定空隙"和"电池正负极涂敷物质的厚度及其比例"。这两项专利都是索尼在1988年申请的。索尼认为,上述两项专利是锂离子充电电池的基本专利。
接到索尼的诉讼状,比亚迪压力很大,主要是来自日本市场的压力,因为日本市场是仅次于美欧的最主要海外市场。索尼选择日本作为诉讼地,一方面原因是他们有地利之便,二来当地市场非同一般,对其他市场具有重要辐射影响力。作为以代工为主的比亚迪,官司对品牌影响不大,但会严重影响日本市场的拓展。基于日本市场的重要性,以及为民族企业争光的信念,比亚迪确定了积极应诉战略。
当年10月,比亚迪在日本对索尼的诉讼进行了抗辩。比亚迪方面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可能,他们曾与美国能源转换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授权协议书,引进317件电池制造专利。比亚迪还拥有中国专利160多件,其中20多件申请了 PCT (国际)专利。另外,比亚迪还举例说明:2000年,经过摩托罗拉一年多的认证考核之后,比亚迪成为了摩托罗拉公司的锂电池供应商。作为业界领袖,摩托罗拉的要求极为严格,其认证近乎苛刻。摩托罗拉在认证比亚迪的过程中,曾列出三洋等企业所持有的十多件锂离子电池方面的专利,并花大量时间来验证比亚迪是否有侵权行为。最终摩托罗拉得出结论:比亚迪用的全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摩托罗拉最终选择了比亚迪。
透过表面现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索尼的举动更像是一种市场策略,一种商业游戏,其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于利用诉讼、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影响竞争对手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利用高昂的诉讼成本扰乱对手的正常经营,最终拖垮对手或使对手束手就擒。在比亚迪看来,这些诉讼根本不会阻止他们的脚步。比亚迪将会通过"专利倍增计划"等快速提高专利的申请量,积累战斗的武器,在反击侵略者的过程中壮大自己。
2003年10月8日,比亚迪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38份以及3份重要材料,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与此同时,比亚迪向日本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比亚迪战术很明确,首先是积极应诉。证实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使其专利无效,不攻自破。
比亚迪的举动曾被视为不计风险的挣扎。因为索尼专利从诞生到真正被授权,其间整整经过9年,投人了相当成本,它绝不会轻易放弃。而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案至少需2~3年时间,才有阶段性结果。这就意味着,如果败诉,比亚迪将为此付出巨额资金及人力成本,而其电池产品能否经得住市场诚信检验还不得而知。
两年交锋,连新闻媒体都几乎失去了激情,比亚迪期待的消息却悄然来临。经过审核,2005年1月,日本特许厅裁定,索尼诉讼比亚迪的相关专利无效。2005年3月,索尼不服,递交上诉状给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诉求特许厅审定无效。11月28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驳回索尼上诉请求,维持特许厅的裁决,至此索尼对比亚迪的指控已失去基础。12月2日,索尼不得不撤诉。
最终,比亚迪在日本这两大锂电池专利官司中完胜,成功打破专利棒杀的经典案例,为中国企业指出一条利用知识产权破解专利壁垒的康庄大道。
曾经,日本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打压来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手段非常有效,但是此次索尼败诉表明,全球市场上专利战的攻守到了微妙时刻。那么在比亚迪和日本企业的这些诉讼中,比亚迪到底采用了哪些有效手段让强大的对手放弃了诉讼呢?
1.比亚迪有证据证明这些技术都是自己研发出来的,并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
目前比亚迪每年申请和获得的专利在全国都排在前十名之内,尤其在充电电池领域,比亚迪具有非常强大的技术。比亚迪总裁王传福本身是研究技术出身的,有很强的专利意识,遭遇专利诉讼后,他提出了比亚要进行专利申请的要求。从1999~2002年,比亚迪提出了近100项专利申请,其中60%是发明专利,40%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比亚迪申请专利近120件;2004年,比亚迪申请专利近400件;2005年,比亚迪的专利申请量达到700件;2006年,比亚迪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此后,比亚迪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在1000~1200件,而且更加重视控制专利的质量。
目前,比亚迪每年仅申请专利的费用就达300多万元。但专利为比亚迪创造的利润和避免的损失却无法计数。比亚迪设立了拥有5000名研发人员的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下设有电池、通讯、汽车等不同技术领域的研究所,另外公司每个事业部还下设有研究部(大约有2000人左右的研发人员),每天都有大量的发明创造在比亚迪诞生。比亚迪的知识产权部拥有专职工作人员20余人,在研究所、各事业部还有大量的研发人员兼做知识产权工作。强大的研发实力和高效精干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为比亚迪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坚实基础。
2.由于比亚迪掌握了很多专利,对核心技术非常熟悉,所以在诉讼中比亚迪也可以反诉对方专利侵权
比如在三洋案例中,比亚迪很快就反诉三洋,并提出反索赔。比亚迪有关高层认为:"一旦我们具有和对手相抗衡的实力,这种案件就会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这时候对方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此选择和解就是可以预期的了。"
所以说,企业越是掌握核心技术,就越需要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专属性,使其先一步占据市场,取得垄断市场优势,但是由此受到的反击也会加大。比亚迪之所以能与日企实现和解,与其长期不懈的注重自主研发,积累专利有密切的关系。
3.企业要做好本身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自主研发
专利技术并不是神话,企业技术创新,大多都需要面对现有的技术进行突破。创新完全可以在现有专利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关键是企业要对专利技术了如指掌,抓住关键点。企业技术创新首先要学会规避壁垒性技术。壁垒性技术,往往都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不在专利壁垒之内。
以索尼诉比亚迪侵权一案为例,属于索尼的专利是要求电池液容量在0.4毫升之上,比亚迪就将电池液容量控制在0.4毫升以里;索尼专利技术要求电池极片厚度在80~250微米,比亚迪所研制出来的电池厚度就在这个限制之外,侵权就不能成立。只要企业在原有的专利技术之上新研发的技术可以达到竞争对手的质量要求,甚至更好,并被市场所接受,这就是技术上的突破,属于自行研制的技术创新。另外,企业在技术创新上不要被专利所吓倒,实际上,企业可以寻找更新的技术取代专利技术。替代的技术只要有效可行就能突破现有的专利技术限制,这更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
4.面对指控,中国企业需要更多的自信,敢于应诉维权
知识产权的纠纷,表面上看是国际巨头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然而实质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面对在成本上占据优势的中国企业,国际巨头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达到压制对手的目的,这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这也正是他们的高明和成熟之处。中国企业必须深刻了解到这一点,除了学会熟练应付此类竞争手段外,还要学会主动采取类似的手段,同样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还击对手。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比亚迪的这次诉讼是中日企业在高新科技领域对垒中,中国企业首次胜出,非常不易,为其他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些借鉴。现在,中国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无效来反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打压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常态。
在法律程序上,专利获得通过之前和之后,任何权利人都可以对此专利表示质疑,专利是公开的信息,经过专利局审查许可之后给予授权,而专利权证被公开之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相对来说就是一种垄断性的市场权利。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任何专利申请在法律上获得"专利权证"后都有被判无效的可能。企业先登记专利注册,会获得一个暂时性的垄断权,而这个垄断权下一步要经受其他技术相关人和竞争对手的考验,基本上是来自竞争对手的考验,也就是说竞争对手在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前提下仍有可能诉请该专利无效。竞争对手对专利信息的掌握远胜于专利审查员,他们为了对抗或击败竞争对手,有相当机会通过全球专利数据库检索,以找到致使其竞争对手专利无效的证据,未来专利战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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