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离任以后都有哪一些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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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的首脑和中央政府代表,其离任后的待遇和限制一直备受关注。
什么样的安排能够兼顾退休长官的利益和社会公正?
这需要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谨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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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概述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最高领导人,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共有过3位行政长官,分别是董建华、曾荫权和林郑月娥。行政长官承担重要的政治责任,其离任后如何妥善安排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二、行政长官离任后待遇及限制
(一)就业限制
首年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商业活动。根据规定,行政长官离任后的头1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或公司担任职务或参与任何商业活动。
你是不是认为这一限制是否太严?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用在任期间获取的内部信息或关系网络谋取私利。
第二和第三年需咨询委员会意见。在离任后的第2年和第3年内,前任特首在开展任何工作或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征求指定的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这是对“两年内禁止从业”规定的适当放宽。
例外:中央和香港特区委任、学术和慈善工作。如果前特首在上述期限内承担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的工作委任、在学术机构任职或参与慈善活动,则不受限制。这是正当和必要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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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
提供1000平米办公室。数据显示,自1997年至今,每年约有超过1000万港元公帑被用于为3位离任特首提供办公室和人员。
推广和礼节性工作协助。这主要是协助前特首处理一些公共关系和礼节性的应酬、访问等。
提供专车和司机。这可保障前特首的个人安全和生活便利,基本可以接受。但专车型号和使用次数是否需要规定,也有不同意见。
医疗及牙科福利。这一福利是否应仅限于前特首本人,还是也包括其家属?是否可以设定一定使用限度?
特别保安服务。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专职保安服务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然而,这可能也会被某些人指责为“特权”。
往届特首离任后待遇的相关制度可能需要根据实践情况和社会反映作出适当调整。
本期内容就讲到这,我是大壮,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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