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 岚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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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曾经写过为何我们团队主推还款周期为5+n的EB-5项目;
以及为何我们没有计划推广还款周期为2+n的项目。这里我先节选粘贴一下。
以2023年10月份更新的两年投资期新政为例。
这个新政公布的时候,一些机构直接就宣传他们在售的项目两年就可以还款。
很多来访者会拿着类似的宣传语来问我们有没有类似的项目供他们比对。
比对没问题,但是从宣传到理解都是一种错误的跟风。
略懂投资的人都明白,一个项目的正常周期(从投入到回本,包括创造就业)几乎不可能短到两年,还让开发商,基金,客户三得利的。
这个时间都是和项目所在的的行业的开发周期挂钩的。市场上的项目目前都是5+n年。
美国著名的移民律师Ron Klasko也曾经公开发文解释EB-5两年到期即可还款所存在的误区。节选如下(笔者有意译层面的改写):
移民局在10.11发布2年投资期"新政",也就是对“投资维持期”进行定义的时候,没有选择走正式的程序通过发布行政法规来进行定义,也没有更新审案手册,而只是用了级别最低的通过发布一个Memo来说明。同时发布的EB-5问答页里写得比较直观,在就业已经创造出来的前提下,两年投资期满,不用等到I-526到期,即可撤资。
也写了这实际上使得投资人不得不面对一个困境。Memo上写着只要满足两年投资期就够了,去掉了“需要在临时绿卡的两年内维持”这半句话。
但是Regulation没有对投资维持的两年做出具体定义,如果我希望最快拿到还款,到底应该以哪两年为标准。
读到这里大伙肯定有点懵。什么政策,什么regulation, 什么policy,什么memo,不都是移民局发出来的?
移民局有写,我投了两年或者2+n年就还款的项目,万一到时候打了官司,我也有证据,移民局发出来的文字就是证据,难道移民局会推翻他自己写的东西不成。
我说,他们说不定还真能推翻自己写的东西。而且是有理有据地推翻。
先做一个浅显的美国法律知识小科普。我们尽量用些一眼就能看懂的文字解释。
就以咱们EB-5移民法为例啊,我又做了个表,美国的各个层级的法律大概是如下去制约的:
根据我前文的总结,“法律”层面的“成文法”和“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这两年要从何开始计算;
甚至说,移民局都没有完成“法规”的更新,而是偷懒直接先更新了非“法律”层面的问答页和备忘录,其中问答页的原文还用了语焉不详的“likely yes"应该可以。
坑爹呢这是!!!哥们自己都没信心是吗?!
如上表所示,政策类别的问答,Memo等,是受到法规的制约的。而真正能制约最新的Memo和问答的法规,移民局还没有写出来。
他们啥时候写出来,我其实不知道,写了多少了,我也不知道。喵了咪的。
最重要的是,他们能不能按照问答和Memo里表示的”允许在创造就业的前提下投资两年就还款不用等526获批“的说法去更新自己的法规。
法规的起草至少要一年,夜长梦多,这段时间里,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啊。
2年还款而不是传统的5年还款,区域中心首先就不同意。他们少收了开发商三年多的借款利息,而且二投的几率几乎变成0了。
再低的利息,如果本金是上亿美金,那么每个项目为区域中心带来的收益都是极高的。
这是活生生地剁了一条腿。从2022年RIA颁布开始,几大区域中心的协会就开始上书移民局要求谨慎阐释和执行“2年投资期”了。
同时,区域中心也在游说国会议员们。区域中心代表的是资本,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是可以直接向政府施压的。
反正移民局是还没写出来自己的法规。在写出来之前,他们决定偏向于投资人尽快拿回投资款,还是偏向于资本尽可能长时间利用资金进行牟利,也未可知。
反正等到法规明确了以后,政策类的文件几天就能改。
但是基本可以确定的一点是,EB-5投资不需要维持到临时绿卡到期就可以撤回。这已经缩短了资金的风险期了。
有些投资人可能已经签了两三年就可以退出的EB-5项目了。
那么开发商或者项目方一定能在两年或者三年后就业创造已经完成的情况下退款给投资人吗?这其实也是存在漏洞的。
移民局没有更新自己的法规,而且他们本身对国会的RIA立法存在解读空间。
EB-5项目在移民局责任缺位的情况下,自行解读了RIA立法并制定了项目文件,这样的解读,有可能是“对的”,也有可能是“错的”。
如果移民局最终的法规规定,不允许资金进入项目两年就可以马上还款。
即使这个时候投资人要求项目退款,项目也可以说,移民局在之前发表的政策(Memo, 问答等)对国会的立法的解读是错误的。
责任在移民局,我们项目有权自行修正项目文件里的错误,因此我们不打算在资金进入项目只有两年(或者三年)后就退款给你。
这种情况下,即使打官司,投资人也会输的。
不排除有的项目,前期为了吸引投资人,故意在项目文件上把还款期写的尽量短,写成两年或者三年。
如果移民局发表的实际法规要求投资期更长,他们就按照实际法规而不是当初项目文件上那样,再晚几年给投资人还款。多赚些开发商的利息。
我可没有说市面上所有的还款期短的项目都是这样啊。
资金的风险期由何时结束不知道,由何时开始也存在一些小小的争议。目前岚姐这边听到一些行业大佬的指导,总结如下:
投资进入NCE(新建商业企业)时开始计算风险期
投资进入JCE(就业创造企业)时开始计算风险期
投资进入JCE或者NCE且I-526或者I-526E完成递交才开始计算风险期
和行业大佬交流后,我们认为,风险期的开始还是应该最保守地来计算,何为保守,就是投资人的钱出去了,开始被花费了。
也就是开始创造就业了,才是实际意义上风险的开始,而且还要堵住移民局的嘴,督促区域中心和律师尽快为客人做事。
那就是投资进入了JCE且I-526或者I-526E完成递交才开始计算风险期。
(毕竟一组客人做I-526相关的资料,时间可能长达半年。)
一个EB-5项目,在什么情况下既能创造就业,又能满足投资风险期的要求,还能尽快还款,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潜在的变化太多了。
岚姐的后半篇几乎都在揶揄区域中心,把区域中心描写得唯利是图,无情资本,投机倒把,左右都要坑投资人的钱一样。
看上去挺得罪人的。其实我的真心,并不是攻击区域中心,毕竟挣钱么,不寒碜。我自己不挣钱我自己都没有吃的。
岚姐上班写文章也是为了挣米米。我的真心,是移民局尽快落实“法规”层面的关于资金风险期的定义。
我希望国内的投资人能够尽早地拿回自己的本金,这样我们团队在选品时,能放心大胆地去选投资期2-3年(且符合行业盈利周期)的项目,在面对来访者的咨询时,能给出更有建设性的答案。
我是岚姐。一个潜伏在M叔和大所长背后多年的移民圈宅女。infp。我做移民项目经理好几年。
由于岗位职责多为判断风险,个案评估,项目筛选的关系,我养成了看啥都不顺眼的职业病。
因此我的文风属于唠叨和吐槽类。
昨天一客人连珠炮似的发信息给M叔问为什么在法律规定了2年风险投资期的前提下还要推投资期5年起的项目。
M叔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上个月不是写了吗?
M叔说你给我总结一下,太长客人不看。
我总结了发过去以后,M叔说写的不好,太生硬了,他还得改改再给客户回。
我#%……#¥%%*
这事怎么一言两语能说清啊我求你了大哥!!!!
本周美国著名移民出版人,资深移民政策分析人萨姆乌达尼先生光临我司进行交流指导。
主动跟我们聊起了关于投资期定义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真是天降甘霖,臭皮匠等来了及时雨。
最起码萨姆老叔在这件事上帮我搞定了M叔,因为这事本来就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
所以我把会议记录缝缝补补,写下了本文。也希望本文能为我的顾问同事们,为M叔,在解答来访者关于2年投资期的问题时,提供一些帮助。
以上。
(移民局,你妈喊你回家吃饭了,真是的)
好,以上就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对“移民美国”感兴趣,或是想了解更多的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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