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专业的律师服务,贴心的法律援助,就在《律师直播间》。本期为大家请到的专业律师是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权清,本节目由孝南区司法局友情支持!
《律师直播间》
孝感交通音乐广播FM87.7
周五上午11:20—12:00
开学第一天,学生们应学习的第一课是什么?是语文?数学?英语?……答案都不是!答案是“安全教育课”!
正值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陆续开学之际,社会、学校、家庭务必要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好文章”,筑牢安全“防火墙”;努力营造学校安全氛围,让平安与学生相伴、同行!
今天的《律师直播间》邀请到了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的范权清主任律师,为听众讲解校园安全法律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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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答惑
欢迎听众咨询
我国有哪些法律保障着幼儿园及中小学生校园安全?
我国与校园(幼儿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保障校园安全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1、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件;
2、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3、保证校园的教学和生活设备安全;
4、保证教育教学环节安全(打架斗殴、擂肥等);
5、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6、正确处理学生突发疾病事件;
7、加强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8、严审教师和工作人员资格;
9、保障校车安全。
学校(幼儿园)必须承担的学生校园安全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指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安全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天下父母心,都惟愿孩子永远平安与幸福。要达到这一目的,防患于未然,就要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现在家长不是不重视孩子的安全,而是因为过分呵护让孩子失去了自我保护的主动性。很多家长在孩子可能遇到危险时充当起孩子的保护伞:“宝贝,快走,别碰!”说完,不是抱走就是哄走。孩子并未清楚是怎么一种状况,不明白刚才为什么危险,哪里危险,危险程度是多少,就被动离开了。家长们应该让孩子成熟起来,自己撑起自我保护的大伞,自然健康地成长。
1、从日常生活小事中,引导孩子如何关注安全问题。
2、多与学校(幼儿园)进行沟通,跟老师一起配合培养孩子的安全教育问题。
3、做出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来正确引导孩子。
4、安全教育中,要注意孩子的心理特点,不可强行去要求孩子。
5、把安全问题的主动权交还给孩子,让孩子学会独立判断。
结语
安全教育没有终点。只有切实维护好政府的监管责任、学校(幼儿园)的主体责任、家长的监护责任这“三位一体”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成果到位,才能让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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