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你真的规避风险了吗?


最近关于“无单放货”这个词语比较流行。对于经常走南美货的,对他更是熟悉的不能再熟悉了。似乎巴西“无单放货”早已成为行业默认了,其实不然。下面,阿庆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无单放货”的那些事。

目前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就能放行提货?
就拿巴西举个栗子,“无单放货”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相关法令,而早2013年便做出了相关的调整。新的政策明确规定了进口方/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去船公司换单后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成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在整个过程中,海关只起到了税收监管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货物出口到巴西,是需要和目的港代理的配合协助来完成换领提货单的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提货人未向目的港代理出现货代提单的前提下,就帮助其取得船公司的提货单,这就形成了上面说的“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如何避免和预防?
1、在签合同时,尽量使用CIF的贸易条款,尽可能避免FOB,做到货权掌握在手中;
2、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货代提单而衍生的无单放货;
3、了解常见实行无单放货的国家(比如巴西,安哥拉、委内瑞拉等等),出口至这些国家,必须要在货款收全后才发提单扫描件,否则出现无单放货那就追悔莫及。

“无单放货”出现了,怎么办?
根据船公司网站可以查询到货物的具体动态。如果出现货物已被提走的情况,而MBL还在收货人手中,那可以参照以下2点措施:
1、货代第一时间和发货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同时让律师给指定货代发律师函,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发货人损失;
2、如果协商失败,那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巴西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例】
案件背景
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根据新规,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巴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之前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
据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1、船东与进口商勾结;2、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鉴此,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及相关机构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瑞公司”)为向国外收货人BELL VALLEY DISTRIBUIDOR ALTDA(以下简称BELL公司)交付一批织物,委托奥钠环球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钠公司”)通过海运方式从中国宁波出运一批货物至巴西Navegantes。该票货物的实际价值为77539.43美元,报关价值97237.48美元,国外买家于2018年11月23日向雪瑞公司预付了17970美元货款,剩余59569.43美元未付。
奥钠公司接受了委托,于2019年1月1日签发了编号为OLGM188182的全套正本HouseBL。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雪瑞公司,承运人为奥钠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BELL公司;货物为缎纹织物、塔夫绸、迷你衬边,装在编号为SEGU6140950的40尺高柜中,运费预付。雪瑞公司依约向奥钠公司支付了运费,并持有奥钠公司签发的全套正本House BL。
涉案货物实际由阳明海运公司承运,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实际承运人于同日签发了编号为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Ocean BL载明托运人为奥钠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奥钠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CONLINE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费到付。奥钠公司持有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
2019年2月4日,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被卸至目的港码头,并在巴西SISCOMEX系统办理了相关登记。2月6日,该集装箱被转移至海关监管仓库并自动锁定。2月8日,涉案集装箱被收货人提走。
雪瑞公司认为: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奥钠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导致雪瑞公司有货款59569.43美元未收回,故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钠公司赔偿雪瑞公司货款损失59569.43美元及利息。
奥钠公司认为,货物的确于2019年2月8日在目的港被收货人提走,但:首先,奥钠公司是根据目的港巴西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目的港码头,根据巴西法律已完成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责任已终止,因此奥钠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其次,奥钠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Ocean BL,目的港收货人或者进口人通过巴西外贸系统清关并提取货物,奥钠公司无法控制货物,没有过错;最后,雪瑞公司未提交其与国外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雪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支持,应予以确认。同时浙江高院查明,本案实际承运人一方于2019年1月22日在SISCOMEX系统对货物进行了锁定登记,该状况至公证时仍然存在。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奥钠公司作为承运人能否依据《无单放货规定》第七条规定免于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本案货物虽已被无单放货,但奥钠公司已证明货物是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交付给港口当局后,在海关监管仓库被放货,奥钠公司及实际承运人并未同意或协助放货,案涉货物被无单放货并非奥钠公司的责任,故奥钠公司可以依照《无单放货规定》第七条规定,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的话,进出口贸易中也会存在很多欺骗的案例,阿庆提醒广大的外贸、货代朋友们,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尽可能将货权掌握在手,避免自己遭受损失。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我了解更多,进出口疑难杂症货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