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悟之坡 | C站 宾大《知识产权法》系列




书山有路登云步月比天高;
学海无涯劈波斩浪领风骚。

       最近忙里偷闲完成了C站上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两个Specialization系列课程,分别是《知识产权法》和《医疗健康法》系列。其中《知识产权法》系列一共4门课程分别是《知识产权简介》、《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于非法律专业、需要经常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同学来说,C站和E站(Edx)是一个很好的知识补充途径,特别是在生物制药行业,知识产权被视为整个公司最重要的资产,而知识产权的License-in/out常常是生物制药公司创收的关键来源,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将更好地提升专业素养。以下是对《知识产权法》Specialization系列课程的一个内容总结和归纳:

    该系列的第一门课是由Polk Wagner授课的《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这门课程对整个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一个初步的介绍,其中囊括了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三大部分。知识产权对国家产业政策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转变中。现代经济已经从制造有形物品转变为创造和保护思想和知识内容。美国的主要品牌、技术和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产权。即使是看似传统的公司,如可口可乐、沃尔玛和亚马逊,也被视为知识产权公司,致力于专利、版权和商标方面的工作。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课程中将其比作“地壳运动”,不同领域的专利、版权和商标相当于地球板块的不同板块,它们覆盖的范围和作用不断扩大,相互之间发生碰撞。这种碰撞引发了法律体系的压力,因为法律需要适应不断演变的技术和商业环境:
专利法的发展强调了在紧跟迅猛的技术和经济变革步伐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专利范围的扩大以及专利技术在日常产品(如智能手机和厨房电器)中的广泛应用,给整个专利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版权在音乐和电视行业经历了显著变革,从电影院到广播电视再到YouTube等流媒体服务,每一次技术的演进都在塑造和影响着版权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和讨论;
商标在星巴克、汉堡王、可口可乐等全球巨型品牌崛起中扮演关键角色。商标变成主要资产,代表品牌的外观、感觉和生活方式。课程中还讨论了商标在产品实际运用和不断演变的业务环境中所面临的多方面问题。
      课程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介绍: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 有三种主要的哲学观点解释知识产权的存在。第一种是自然权利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是个人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是对个体知识劳动成果的自然权利。第二种是人格权理论,强调知识产权是创作者作为个人的一部分,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第三种是功利主义理论,主要在美国占主导地位,强调知识产权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创新。
知识产权的功利主义目标: 在功利主义理论中,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手段,其目标是通过激发创造更多的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推动更多的发明和创新(专利),来实现社会的利益。
公共产品与市场失灵:创新、发明和创造力被比喻为灯塔,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公共产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商品,使用者之间不互相排斥,并且难以排除某些人的使用。公共产品具有两个主要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难以排除。在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创新、发明和创造性的作品被认为具有这些公共产品的特性,因为它们在使用时不会相互排斥,并且很难排除他人的使用。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由于缺乏经济激励,创新、发明和创造性作品可能会在市场上被低估。因此,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可能纠正市场失灵的干预手段。
知识产权的本质以及其与垄断、市场干预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机制基于财产权的概念,允许持有者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创新、发明或创意,并通过制定价格获取超过边际成本的经济回报。在竞争市场中,价格趋向于接近边际成本,这被认为是竞争均衡的体现。竞争均衡通常会导致商品价格接近生产成本,以达到最高效率。知识产权的引入在竞争市场中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干预,允许创新者在竞争均衡之上设定价格,创造超边际经济回报。虽然知识产权在经济学上可能与垄断相关,但它们很少是纯粹的垄断。知识产权提供了一种介于竞争市场和垄断之间的机制,使持有者能够设定略高于竞争均衡的价格。知识产权的引入通过允许创新者提高价格,从而获取更高的总收入,为其创新投资提供回报,从而产生了经济激励。
社会成本与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从竞争均衡转向知识产权均衡可能导致更少的商品流通,这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成本,称为“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表明社会因为没有生产足够的商品而遭受到的损失。
社会效益的权衡:课程中展示了一个社会效益权衡的曲线,增加知识产权的强度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但随着权利强度的进一步增加,社会可能会陷入成本增加、效益减少的状态。我们不知道社会当前处在这一曲线的何处。当前的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围绕着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利益和最小化成本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辩论,因为对于每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曲线的位置可能都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持续的辩论和研究,以确定当前社会在曲线上的位置。这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涉及到各种利益和观点。
       课程中还分别介绍了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的一些替代方案,例如:奖金制度、商业机密、其他独占权等可以替代专利法的使用;开源、左传(Copyleft)、政府拨款等可以作为版权法的补充应用;加快产品生命周期、形成行业规范等措施可以作为替代商标法的应用等。
01

专利法


      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以下五点需要了解:
1、封面信息:专利的封面提供了关键信息,包括标题、序列号、颁发日期、申请日期、发明人和受让人等,这些信息对于理解专利的范围和归属至关重要。
2、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定义了发明的范围和法律保护的边界,对于确定专利的实质内容至关重要。
3、摘要和说明书:专利的摘要和说明书提供了对发明的简要描述和详细说明,有助于理解发明的背景、实现方法和技术特点。
4、技术分类和引用文献:专利的技术分类和引用文献提供了关于专利所涉及技术领域和相关先前技术的信息,对于评估专利的新颖性和可行性至关重要。
5、图纸:专利的图纸对于理解发明的结构、功能和实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读者更直观地理解专利内容。
      美国专利系统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监管,这是一个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的联邦行政机构。USPTO负责管理专利系统,审查专利申请,并确保其符合专利性标准。该机构拥有大约10,000名员工,其中包括8,000名专利审查员,负责评估专利申请的资格。近年来,USPTO还被赋予了审查已授予专利的任务,以确保其符合专利性标准。然而,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平均超过65万份,这导致了显著的积压问题,近50万份申请正在等待审查。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约为两年,申请人可能需要等待约16个月才能收到初审反馈。尽管努力解决积压问题,但专利申请人仍可能面临长时间等待其申请被处理的情况。总的来说,USPTO在管理专利系统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平衡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和高效处理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的挑战。
      专利的生命周期包括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授权和专利执行阶段。申请人需要通过专利律师提交专利申请,并在专利局进行审查。一旦专利获得授权,就进入执行阶段,持续20年。期间需支付维持费,但大多数专利无法持续到期限结束。仅有极少数专利具有高价值,而大部分专利实际上价值较低。尽管如此,专利申请数量仍然庞大,这引发了专利使用目的的研究。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需要评估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完全和适当地描述(35 U.S.C. § 112):专利申请必须清楚、准确地描述发明的实质特征和技术细节,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复制该发明。这包括对发明的结构、功能、作用和用途进行详细描述,确保专利申请满足充分描述的要求。
新颖性:发明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没有被公开或披露过。即发明必须是全球范围内的新发现,不得已在公开领域中已经存在或被他人揭示。
非显而易见性(35 U.S.C. § 103):发明必须具有非显而易见的创新性。这意味着发明不仅仅是新的,还必须与当前技术水平有所不同,不能只是对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或明显变化。
发明人作品(35 U.S.C. § 116):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的创造做出实质贡献的人。这确保专利授予给真正的创新者,而不是仅仅是资助或支持了研究的个人或实体。
实用性(35 U.S.C. § 101):发明必须具有实际的实用性或用途。这意味着发明必须能够在实践中产生可实现的结果或有用的效果。
适当的主题范围(35 U.S.C. § 101):发明必须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范围,例如过程、机器、制造物品或新的和有用的改进。这确保了专利申请涉及的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可专利主题。
      每个权利要求都必须满足这些标准,而评估过程通常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分析权利要求以确定其涵盖范围。然后,逐一评估每个权利要求,测试其是否符合完全和适当地描述、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发明人作品、实用性和适当的主题范围等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权利要求都会独立进行评估,即使在同一份专利申请中的多项权利要求也是如此。
      专利披露要求是确保专利申请人充分揭示其发明的核心要求之一。这一要求包括专利启用性和专利描述性。专利启用性要求专利文件提供足够信息,使得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制造和使用发明。而专利描述性要求则需要专利文件提供足够描述,以表明发明者在提交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已经掌握了该发明。通过满足这些要求,专利申请人可以确保其专利文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和理解性,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分享。
      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确保专利申请的发明是全新的。这意味着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公众之前没有完全相同的描述。关键在于确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然后检查该日期之前的任何相关文件或信息,即所谓的先前技术。对比专利要求中的每一项,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同的先前技术。如果找到相同描述,那么专利申请就不符合新颖性要求。新颖性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只授予真正新颖的发明专利,避免授予已经为公众所知的内容。
      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意味着所有专利申请必须具备非显而易见的特点。这意味着发明必须是对先前技术的显著进步,而不仅仅是新颖。评估非显而易见性的关键在于确定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前,是否已经存在与所申请发明相似或相同的先前技术。然后,通过判断在具备普通技艺水平的人的角度上,该发明是否被认为是对先前技术的显著进步。法院对“显而易见”的解释有所不同,但通常将显而易见的发明描述为对于普通技艺水平的人而言是合理而明显的。因此,非显而易见性要求是确保只授予具有显著创新的发明专利的重要标准,这样才值得授予专利。
      专利的发明人必须是人类,且所有对专利的任何部分做出贡献的人都必须被列为发明人。发明人的分析是从创造发明开始,确定谁对专利声明的哪些部分做出了贡献,并将这些人列为发明人。发明人默认是专利的联合所有者,拥有专利的完全权利。通常情况下,专利会被分配给其他实体,但发明人会首先成为专利的联合所有者。发明人的标准确保我们在授予专利时清楚地知道谁发明了它,以避免发明人之间的争端,并确保专利的所有权清晰明确。
      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指出所有专利声明必须是有用的。这意味着发明不得违反物理定律或依赖于本质上不切实际的科学原理。另外,发明人必须确定发明的具体和实质性用途。这一要求确保只对真正有用的发明授予专利,而不是对完全不切实际的发明。实用性要求确保我们授予专利的是真正的发明,而不是对发明人不了解的事物。
      专利的主题要求是指所有专利声明必须属于适当的主题范围内。这意味着有两种类型的主题不适用于专利,即自然产物或自然现象和抽象理念。自然产物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发明,例如植物、动物或基因物质。抽象理念则是指过于基础或数学性质的概念,例如数学公式或算法。虽然人造的自然产物可以获得专利,但自然存在的物质不能。抽象理念也不适用于专利,因为它们被认为太过基础,不构成独特的发明。此要求旨在确保专利仅针对真正的发明,而不是对已经存在于自然界或是太过基础的概念进行专利保护。

      在专利法中,理解专利覆盖的范围至关重要。这由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它们定义了专利提供的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出现在规范的末尾。它们以诸如“所要求的是”之类的短语开头,并按顺序编号。每个要求都独立评估,具有自己的边界和解释。
      专利要求的范围界定了专利覆盖的内容和不覆盖的内容。可以将其视为一种主题材料的盒子,其中要求划定了边界线。如果某物落在这个范围内,则受到专利的保护;如果在范围之外,则不受保护。这种区别对于确定侵权和评估有效性至关重要。
      准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对于理解专利的影响至关重要。无论是评估在市场上的自由操作还是评估专利的有效性,要求范围的广度都是至关重要的。专利的范围必须与先前的技术不同,这意味着它必须包含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主题材料。
      最终,在专利法中,正如法官Rich所说:“游戏的名字就是要求。”这强调了理解和解释专利要求对于有效地应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复杂景观的至关重要性。(“游戏的名字就是要求”是一句由美国法官Rich在1990年的一次审判中提出的表达。这句话强调了专利权利要求在专利法中的重要性。法官Rich的意思是,专利的关键在于权利要求,因为要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影响,需要详细解释和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这句话在专利法界被广泛引用,以强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保护和诉讼的重要性。)

当撰写一项关于铅笔的专利权利要求时,通常需要考虑铅笔的各个组成部分和特征,以确保专利权利要求的清晰度和有效性。以下是可能包含在铅笔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些要素:
序号: 每个权利要求都有一个唯一的序号,用于标识和引用该权利要求。
前言: 权利要求的前言部分可能以“具有”或“包括”等词语开始,以引入后续要素的描述。
要求元素: 要求元素是权利要求的核心部分,描述了专利涵盖的具体组成部分或特征。对于铅笔,要求元素可能包括:
“木制圆柱体”:描述铅笔的外部包装,通常由木材制成。
“中空芯内的石墨圆柱”:描述铅笔的书写核心,通常由石墨组成,而且中间是空的。
“附在一端的橡皮材料圆柱”:描述铅笔一端附有的可擦除材料,通常由橡皮制成。
依赖权利要求: 如果需要进一步限定或描述要求元素,可以编写依赖权利要求。例如:
“根据权利要求1,其中木制圆柱体经过涂色,其颜色为黄色。”:这个依赖权利要求将要求元素“木制圆柱体”进一步限定为经过涂色且颜色为黄色的。
      以上是铅笔专利权利要求的一种示例。在实际编写权利要求时,需要考虑到发明的特定构造和特征,并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来描述,以确保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专利法的第四部分中,讨论了如何执行或避免专利。首先介绍了策略的重要性,强调了专利持有人需要根据不同因素权衡利弊来决定是否执行专利,因为专利实际上是一种狩猎许可证。讨论了专利侵权的基本含义和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对于专利持有人来说,通过执行专利可以加强其竞争地位和技术地位,但也面临高昂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被告有着避免长期、昂贵的诉讼的动机,但输掉专利侵权案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专利执行是一个复杂的战略决策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最佳行动方案。
02

版权法


      在学习版权法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版权法不保护的内容,以避免常见误解。首先,版权法不保护想法,而是保护对想法的具体表达。这意味着即使某人复制了您的想法,但如果他们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这并不构成侵权。其次,版权法不保护发明,这属于专利法的范畴。专利法保护的是新颖、有用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而不是版权法所关注的表达形式。此外,版权法也不保护品牌或商标,这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关注的是标识商品来源的符号或标记。另外,即使某人复制了作品,也不一定构成版权侵权。版权侵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仅仅复制作品并不意味着侵权,还需要考虑复制的方式和形式等因素。最后,版权不需要注册即可受到保护。虽然版权登记可以带来额外的保护措施,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只要作品符合版权的资格要求,即可自动受到版权保护。这些排除性原则有助于理解版权法的范围和运作机制,为深入学习版权法奠定了基础。
版权保护的是原创性的表达作品,这些作品被固定在有形媒介上,并且是作者的创作成果。这句话简明地说明了版权的四个资格要求:原创性、表达性、固定性和创作成果。
      版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表达是版权法唯一保护的领域。表达的定义在法律中并不明确,但在实践中,我们通过了解什么不是表达来理解什么是表达。举个例子,新闻文章中包含了大量的事实,但版权法保护的是记者用自己的语言叙述的故事,而不是事实本身。艺术作品也是如此,艺术家对公共建筑的绘画只保护其创作中的艺术表达,而不保护建筑本身的结构。这意味着只有表达的部分才受到版权保护,而与表达相互关联或位于其下的其他内容不受保护。因为版权仅关注表达,所以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着重要的互动。第一修正案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原则,而表达实际上就是言论。因此,版权法实质上赋予了创作者在其言论中的权利,从而限制了他人对言论的使用,这也意味着版权限制实际上是对言论的限制。因此,版权法需要与言论自由的考虑进行平衡。法律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机制来维护这种平衡,以确保创作者的权利,同时尊重言论自由的原则。
       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观念表达二分法”,它明确表示版权法不保护观念,只保护观念的表达。这一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一起著名版权案件,即贝克诉塞尔登Baker v. Selden (1879)案。该案中,法院裁定塞尔登并没有版权保护,因为他所提出的会计方法只能保护其表达方式,而不能保护其方法本身。在现代社会,这一原则延伸到了更多领域,如程序、方法、系统、概念等。一个现代的例子是2015年的比克拉姆瑜伽学院诉Evolation瑜伽案,法院裁定瑜伽动作序列只是一种方法,而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虽然瑜伽学院的瑜伽动作序列创造性和美学上令人满意,但它只是一种想法,而不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这表明了观念表达二分法如何适用于现代环境,并涵盖了更多功能性的领域。尽管这一原则在理论上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应用,因为每一种表达都有一种潜在的观念,在实践中区分观念和表达是非常困难的。法院在具体案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以确定观念和表达之间的界限。因此,观念表达二分法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但在实践中需要仔细考虑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贝克诉塞尔登Baker v. Selden (1879)


案例:
        贝克诉塞尔登案是一起19世纪美国版权法的重要案件,涉及到会计方法的版权问题。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19世纪,查尔斯·塞尔登(Charles Selden)开发了一种新的会计方法,他认为这种方法是独特而新颖的。他写了一本书,介绍了这种双式簿记会计方法,并在书中附有一些示例表格,用于说明他的方法。这本书包括了一篇简短的介绍性文章,描述了他的会计方法,以及两页示例表格,展示了这种方法的运用。
        后来,另一位名为贝克(Baker)的人复制了塞尔登书中的空白会计表格,并对其进行了一些微小的修改。贝克并非只是复制了塞尔登的文字,而是复制了他书中用于说明会计方法的表格。塞尔登对此感到不满,并指控贝克侵犯了他的版权。        

启示: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塞尔登的会计方法本身并不受版权保护,因为会计方法属于观念而非表达形式。尽管贝克复制了塞尔登书中的一些内容,但他并没有复制塞尔登的表达形式,因此没有构成侵权。
        这一判决确立了“观念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即版权法仅保护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背后的观念或方法。这个案例成为了版权法的基石之一,对后来的版权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版权法中,思想表达分离原则规定,版权保护仅限于表达形式,而不包括思想。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一个想法只能以有限的方式表达时,合并原则就会出现。合并原则规定,当思想与其表达不可分割时,表达失去了版权保护,因为思想本身并不符合版权资格。该原则旨在防止通过版权保护来垄断思想。
Herbert Rosenthal Jewelry Corp. v. Kalpakian(1967)


案例
        在Herbert Rosenthal Jewelry Corp. v. Kalpakian案例中,原告制作了一款珠宝蜜蜂,其特点是在蜜蜂的翅膀上镶嵌了许多珍贵的宝石,展现出一种独特的美感。被告随后也制作了一款类似的珠宝蜜蜂,引发了原告的侵权指控。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主张他的设计并不侵犯原告的版权,因为珠宝蜜蜂的设计理念是一种普遍的概念,不应受到版权保护。

启示
        法庭最终认定,尽管原告的珠宝蜜蜂设计具有创造性和美感,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创造一款类似的珠宝蜜蜂,基本上只有一种方法,即在蜜蜂的翅膀上镶嵌宝石。因此,这种设计理念与具体的表达形式融为一体,使得其表达形式不能单独获得版权保护。最终,法庭裁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版权,他们可以继续制作类似的珠宝蜜蜂。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有时创意与其具体的表达方式融为一体,使得表达形式无法获得独立的版权保护。这反映了版权法中“创意-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即版权只保护具体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创意本身。此外,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实践中,要准确判断何种创意能够被视为与具体表达形式合并为一体,需要深入分析具体案情和创意的特点。
      然而,应用合并原则具有挑战性,因为很难证明一个想法只能以有限的方式表达。该原则很少被援引,并且高度依赖于涉及的具体主题的特定性质。例如,在涉及食谱或化学配方的案例中,法院评估思想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境以另一种方式表达。
      总而言之,尽管思想表达分离原则旨在在版权法中保持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区别,但合并原则为那些不可分割的情况提供了例外。这一原则突显了法院在平衡版权保护和思想自由交流方面所采取的细致方法。
      版权保护授予版权持有人独占权利,允许他们控制其原创作品的使用和分发。这些独占权利意味着只有版权所有者才能执行或授权与作品相关的某些行动。违反这些独占权利构成侵犯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作者通常拥有六项独占权利:复制、改编(或衍生作品)、公开分发、公开表演、公开展示和数字音频传输(适用于音频录音)。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权利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因此必须仔细匹配特定类型的作品与权利。复制权通常被认为是这些独占权利中最关键的。
      版权授予作品所有者独占的复制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利。复制权涉及到作品的复制或重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文字复制是直接复制,如数字下载或影印文件。非文字复制则是在复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版权法采取实质相似性测试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这个测试用于确定何时的修改超出了合理范围。因此,复制权不仅限于逐字复制,也包括非逐字复制。
      法律依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实际复制。直接证据是被告的承认,而间接证据则包括对被告的访问和作品的相似性的审查。若被告否认实际复制,法律会考虑被告对原作品的访问情况以及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如果第二个作品与第一个作品几乎相同,法院可以推断存在实际复制。法院还可以将作品分解为其组成部分,以确定是否存在复制受保护的表达形式。实际复制是一个事实性的问题,法院依靠各种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实际复制。
      如果第一个实际复制的问题被肯定回答,那么才会进入第二个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实质相似性问题。如果法院发现没有实际复制,案件就不会进一步进行,因为没有非文字复制,因此也就没有侵犯复制权。但另一方面,如果确实存在实际复制,无论法院依靠何种证据,我们都会进入第二个问题,即实质相似性问题,我们必须在确定是否确实存在非文字复制之前解决这个问题。在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中,第二个问题,即实质相似性问题,是由陪审团决定的问题。陪审团被指示回答以下问题:“两个作品在质量和数量上是否足够相似,以使复制行为被视为侵权?”换句话说,陪审团被要求将两个作品并列比较,检查它们之间的相似程度,然后集体做出结论,判断这种相似程度是否达到了被认定为侵权的水平。陪审团的判断是基于对两个作品整体的比较,并根据作品实际被感知、听到、看到或阅读的方式来评估相似程度。由于复制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陪审团通常会采用相同的测试方法,尽管作品的类别有所不同。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陪审团不允许将作品分解为其具体组成部分并仅仅比较组成部分。此外,陪审团也不允许听取专家证词,而必须依靠自己的感知来做出结论。实质相似性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很难预测陪审团将如何决定。陪审团必须根据作品的比较来做出决定,这显然会因案件而异,因为陪审团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以确定某种复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这些实例表明,第二个问题中的实质相似性测试是一个主观判断,基于整体比较。预测陪审团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是很困难的。只有在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非文字复制的复制权违反。这两个问题需要共同满足。
Harney vs. Sony and A&E(2010)


案例
        Donald Harney在2007年四月的棕榈主日(Palm Sunday)时,在一所波士顿的教堂外拍摄了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人物是一位父亲和他的女儿,当时女儿被误认为是Clark Rockefeller的女儿Reigh Storrow Mills Boss。随后,女儿被绑架。FBI在没有得到Harney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使用了他拍摄的照片作为一张“通缉”海报的图片,用于搜寻被绑架的女儿。尽管Harney并没有对照片的使用提出异议,以免妨碍女儿的寻找。随着女儿在一周内被找到,尽管媒体对这个故事的兴趣仍然很高,但Harney还是许可了几家媒体使用这张照片,以调查Clark Rockefeller的真实身份。
        2010年,索尼影视公司和A&E电视网络公司在一部名为《谁是克拉克·洛克菲勒》的电视电影中重现了Harney的照片,以展示照片在绑架事件中的作用。Harney对他们未经许可使用照片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裁定Harney的照片和索尼重新制作的图像并没有共享实质上的相似之处。虽然两者在事实上有相似之处,但裁决认为索尼的图像并未复制Harney照片的表达性要素。因此,法院裁定这两幅照片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拒绝了Harney的侵权主张,驳回了诉讼。

启示
        案件告诉我们,即使拥有版权也不一定能够获胜,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作品与复制品之间的差异在法律上没有意义。这提醒我们要审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在处理侵权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美国版权法中的公平使用条款是一项灵活而开放的原则,主要由法院而不是立法机构发展而来。该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著名案例弗尔森诉马什案,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而无需获得许可。1976年 codified into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该条款概述了法院在判断公平使用时考虑的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重要程度,以及对原作市场的影响。
      与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的公平使用规定不同,美国的公平使用条款允许法院以灵活的方式解释这些因素,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技术和环境。虽然这种灵活性使法律能够适应新的发展,但这也意味着公平使用的判断往往需要昂贵的诉讼。然而,这种系统在适应能力和法律清晰性之间取得了平衡。
      实际上,公平使用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情况和司法解释,这使得各方必须寻求法律指导,以应对版权法的复杂性。总的来说,美国的公平使用条款优先考虑了通过司法先例来灵活发展的原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更为严格的方法有所不同。
Folsom v. Marsh(1841)


案例
        弗尔森诉马什案是一起19世纪的著作权案件,涉及约翰·弗尔森(John Folsom)与乔治·帕克曼·马什(George Parkman Marsh)之间的法律纠纷。
约翰·弗尔森是一位出版商,他复制了乔治·帕克曼·马什撰写的《华盛顿信》(Washington's Letters)的部分内容,并将其收录在一本书中。这些信件包含了乔治·华盛顿的信函和其他文件,而马什则声称自己拥有这些信件的版权。
马什提起诉讼,指控弗尔森侵犯了他的版权。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了双方的主张以及作品的性质、复制量、复制的目的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
        最终,法院裁定弗尔森侵犯了马什的版权,并要求弗尔森支付赔偿,并停止使用马什的作品。这一判决对未来的版权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奠定了公平使用条款的法律基础,并强调了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启示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首次明确确认了“公平使用”这一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因素来判断何时的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如目的、性质、复制量和市场影响等。虽然马什最终胜诉,但此案为未来的版权案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该案的启示是,公平使用条款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版权作品提供了灵活性,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做出判断。此外,该案还强调了版权法在面对新兴技术和环境变化时的适应能力和法律发展的灵活性。
03

商标法


      本课程由Cynthia Doll教授主讲,将介绍商标法的基础知识和实践应用。商标法对于任何对商业感兴趣的人都非常有用,因为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并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对每个公司都很重要。学习商标法将帮助学员了解如何保护公司的品牌,从而建立有价值的资产。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能够理解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并具备选择、发展和维护品牌的能力,以及何时需要寻求专家帮助。Sarah Smith作为助教也为本课程的材料和评估工作做出了贡献,并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学习商标法。她将分享自己的商标法经验,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标法。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依赖其对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来做出未来的购买决策。商标是某一特定来源商品或服务的品牌,是该品牌和消费者之间宝贵的商誉的简称。商标有时与公司名称相同,但并不总是。商标是公司销售产品的简称品牌。商标是连接商品和服务与特定来源的品牌。商标是商业权利,是从宪法的商务条款中产生的。政府希望消费者能够继续预期从同一来源获得类似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商标法允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排除竞争对手使用其品牌。商标与专利和版权在受保护的对象方面有很大不同。商标保护销售所有这些创意努力的品牌。公司可以拥有专利、版权和商标,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其商品和服务,而不是相互取代。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向50个美国州之一或美国联邦政府申请注册来获得更多的权利。商标权利可以持续无限期,只要所有者继续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并偶尔支付注册商标的维护费用,权利就可以永远保持有效。商标所有者可以在消费者之间的两个使用之间关闭其他使用或注册同一或相似商标的竞争性尝试,称为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干扰。商标是独特的,因为它们保护消费者依赖其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了解来做出未来购买决策的能力。这种保护消费者的需求使得商标所有者在商业中使用品牌时拥有强大的权利来保护其品牌免受竞争使用的侵害。
      商标并不仅限于单个词语名称,如可口可乐。只要它们作为标识符连接商品和服务与特定来源,其他东西也可以作为商标。商标可以是口号,如麦当劳的“我就喜欢”或耐克的“只管去做!”也可以是标志,如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或耐克的勾勾。商标可以是特定字体或颜色的字体,比如可口可乐用斜体字写的标志。商标还可以是文字和图片的组合,比如星巴克的海盗船帆标志。商标还可以是一系列其他类型的标识符,如颜色、声音甚至有时是气味。商标也可以是产品配置或包装或销售展示的元素。这些商标都被称为商业外观,但实质上是商标的一种。商业外观的一些特定的功能方面不能受到保护,这是专利的领域。只有当商业外观被使用一段时间并且可以证明该商标与产品的来源有联系时,才能保护商业外观。总之,许多标识符都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重要的是它们与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的连接。
      商标、服务商标和认证商标之间有区别吗?商标(Trademark)和服务商标(service mark)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品牌所涵盖的主题。如果你销售软件、棒棒糖或汽车等商品,你就拥有商标。如果你提供网站管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或汽车维修服务等服务,你就拥有服务商标。在开始在商业中使用这些标记后,美国的商标所有者可以在其标记后使用符号TM。服务商标的所有者可以使用符号SM。然后,在联邦注册后,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开始使用那个R在圆圈中,以指示他们的额外权利。同一家公司可能既拥有商标又拥有服务商标,甚至可以使用一个标记作为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例如,美国汽车连锁店Pepboys可能会使用他们的Pepboys标记来销售轮胎,也会用于销售他们提供的轮胎更换服务。商标注册和使用与两种其他相互关联的名字注册和使用产生了混淆,这种错误可能会在金钱和覆盖范围上产生昂贵的后果,因此我想在这里特别解决这种混淆。第一个是人们将商标注册与美国州务卿办公室保留的公司名称注册混淆。当你开始在美国的一个州经营业务时,你必须向该州的州务卿办公室注册。他们不会允许两家企业以相同的名称在该州经营业务。你必须向他们注册公司名称,以及你将经营业务的任何不同的名称。但是你的公司名称可能与你的品牌无关,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你可能已经注册了公司名称,但这仍然不能保护你免受其他人使用你注册的公司名称作为他们的商标的影响。第二个问题是,许多客户认为他们已经保留了商标,只是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保留域名的费用。这是不正确的,域名注册是一个单独的过程。公司通过可以搜索和管理网站的私人公司(如GoDaddy或Namecheap或Bluehost)注册其域名。一个人可以注册任何尚未被占用的域名。结果,你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拥有一个名称的注册商标,但包含相同商标的域名却由另一个人拥有。总之,如果你的品牌策略中拥有与商标匹配的公司名称或域名非常重要,请在开始使用商标之前检查公司名称和域名是否可用。然后,注册公司名称与美国州务卿办公室、域名与域名注册商和商标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
      商标可以保护许多不同类型的标识,包括文字、短语、标志、产品配置甚至包装等。但是有一些种类的标识是绝对不能被商标保护的。这些包括欺骗性标识和普通标识。欺骗性标识是指会误导消费者的标识,比如暗示产品来自某地,但实际并非如此。另一种是普通标识,即指代产品或服务的名词,如餐厅。此外,某些描述性标识虽然最初不能被保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发展出辅助意义,从而获得商标保护。最近,法律发生了变化,使得原本不可注册的贬损性和不道德或丑闻性标识也有了保护的可能。这些变化为商标的选择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引发了对商标法的新思考。
      商标战略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商业和法律需求的一致性。首先,商标应具有独特性,以清晰地将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相连接,并且只与公司相关联。其次,商标应具有投资潜力,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公司。最后,商标应具有可保护性,以便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市场份额。商标的可保护性取决于其注册能力,而注册的标志通常需要具有独特性。商标可根据其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程度进行分类,通常分为幻想性、任意性、暗示性和描述性标志。幻想性和任意性标志在法律上更具保护性,而描述性标志可能需要经过时间和资金的积累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制定商标战略时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独特性和投资潜力的商标。
      准备申请联邦商标时,有几项要求必须满足。第一个要求是,您必须对商标形式有绝对的确定。一旦提交了商标申请,您只能对该特定版本的商标拥有商标权。第二个要求是,您必须能够证明您正在跨州进行商业活动。这是因为商标法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权利,与专利和版权法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这不是一个难以满足的要求,因为许多组织在互联网上宣传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如果您无法证明正在进行商业活动,但有意在不久的将来使用商标,那么还有另一种选择,即意图使用申请。这允许您在准备使用商标之前保护您的商标。因此,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准备就绪、选择正确的商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已经开展业务并能准确描述商品和服务时提交申请。
      在保护商标时,需要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他人不会使用与您相似的商标,并确保您的注册与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持有效。这些义务被称为商标监督和维护。商标监督至关重要,因为您需要展示您是唯一有权在特定用途下使用商标的一方,并且您持续使用该商标。您应定期对您的商标及其相似变体进行监视,以确保没有他人在使用。当发现使用您商标的潜在冲突时,您可以采取行动,如与其他用户沟通您的权利,或对潜在侵权行为提出异议。您还有义务监督授权用户的使用,以保护您的权利,避免使用的滥用。此外,您必须定期维护您的商标注册,以证明您持续使用商标,并定期支付相关费用。您有五年、九年和之后每十年的维护期限,需要提交持续使用证明和续展表格,并支付相应费用。您还可以选择在五年时使您的商标不可撤销,以加强其保护。维护商标并确保其合规是保护品牌及商誉的重要措施。
      商标所有者需要积极监督其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要确定何种使用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困惑,您需要了解可能导致混淆的标准。在美国,商标侵权通常根据“混淆的可能性”来判断。这意味着,如果某个使用与您商标相似的标记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您的品牌,那么这个使用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以此为基础,您可以采取行动,例如向侵权方发送终止和停止使用商标的信函。在信函中,您可以指出侵权方的使用行为,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如停止使用商标或对其进行修改。在考虑发送终止和停止使用信函时,需注意不要过度执法,避免成为“商标恶霸”。同时,信函的措辞和形式也应考虑公关和法律方面的影响,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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