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聪以500万保释候查后不到一个月,宣布不服审判,决心上诉。
2010年3月,陈振聪透过律师行向高院呈交长达46页的上诉理据书,力陈原审法官林文瀚的错处,指林官在缺乏强而有力的证据下裁定2006年遗嘱是伪造。
上诉理据书又指,林官完全忽略龚陈二人之间存在“真爱”的亲密关系(好一个真爱!),以及龚如心生前深爱陈振聪甚至想为他生子女,龚如心把“华懋王国”交予陈振聪打理绝对是合情合理。
陈振聪在上诉通知书中强调,林官在300多页的书面判辞中,并没有力证据或详细分析为何2006年遗嘱是伪造的,而事实上若要裁定遗嘱是陈振聪伪造的,法庭必须有充分及较高的标准来断定。
上诉通知书提出多个疑问,包括陈振聪的母语是中文,英文程度差(陈英文很烂,花高薪请了个老外大牌律师,但二人交流麻烦,这也是陈振聪后来说自己会败诉的原因),若2006年遗嘱是陈所伪造,为何他要“弃易取难”,选用英文撰写该份遗嘱;此外,若2006年遗嘱是假的,为何陈要这么愚蠢地把遗嘱的“过底纸”交给华懋慈善基金,这岂不是更令人起疑。
上诉通知书又指,假若2006年遗嘱是伪造,为何还要在遗嘱折痕上伪冒龚如心的签名,这种做法并不合逻辑,而且遗嘱见证人之一的王永祥在庭上承认只是“看一看”该份文件内容,并没有细读,林官却深信王永祥的证供,裁定王永祥和吴崇武当日所见证的文件,只是给予一千万港元给一名陈姓男子的说法。陈振聪认为林官根本漠视了他与龚如心之间的“真爱”关系,龚如心没有可能在病重期间仅立下一份一千万元的遗嘱,去伤害她所深爱的男子陈振聪。(这段话好让人作呕o(>﹏<)o)
陈振聪在上诉书中续指,华懋慈善基金没有足够证供证明龚如心在立下2006年10月16日遗嘱时身体极为虚弱,虽然从没有人目击龚如心立该遗嘱的过程,但亦不排除龚如心是透过电话或电邮方式,指示他人代为立下2006年遗嘱,林官不应排除一切的可能性,在毫无有力的证据下便裁定遗嘱虚假甚至是陈振聪所伪造的。事实上龚如心的2002年遗嘱只是用来讨好中央政府,所以在她临终前大有可能重新订立2006年遗嘱。

2010年3月,陈振聪透过律师行向高院呈交长达46页的上诉理据书,力陈原审法官林文瀚的错处,指林官在缺乏强而有力的证据下裁定2006年遗嘱是伪造。
上诉理据书又指,林官完全忽略龚陈二人之间存在“真爱”的亲密关系(好一个真爱!),以及龚如心生前深爱陈振聪甚至想为他生子女,龚如心把“华懋王国”交予陈振聪打理绝对是合情合理。
陈振聪在上诉通知书中强调,林官在300多页的书面判辞中,并没有力证据或详细分析为何2006年遗嘱是伪造的,而事实上若要裁定遗嘱是陈振聪伪造的,法庭必须有充分及较高的标准来断定。
上诉通知书提出多个疑问,包括陈振聪的母语是中文,英文程度差(陈英文很烂,花高薪请了个老外大牌律师,但二人交流麻烦,这也是陈振聪后来说自己会败诉的原因),若2006年遗嘱是陈所伪造,为何他要“弃易取难”,选用英文撰写该份遗嘱;此外,若2006年遗嘱是假的,为何陈要这么愚蠢地把遗嘱的“过底纸”交给华懋慈善基金,这岂不是更令人起疑。
上诉通知书又指,假若2006年遗嘱是伪造,为何还要在遗嘱折痕上伪冒龚如心的签名,这种做法并不合逻辑,而且遗嘱见证人之一的王永祥在庭上承认只是“看一看”该份文件内容,并没有细读,林官却深信王永祥的证供,裁定王永祥和吴崇武当日所见证的文件,只是给予一千万港元给一名陈姓男子的说法。陈振聪认为林官根本漠视了他与龚如心之间的“真爱”关系,龚如心没有可能在病重期间仅立下一份一千万元的遗嘱,去伤害她所深爱的男子陈振聪。(这段话好让人作呕o(>﹏<)o)
陈振聪在上诉书中续指,华懋慈善基金没有足够证供证明龚如心在立下2006年10月16日遗嘱时身体极为虚弱,虽然从没有人目击龚如心立该遗嘱的过程,但亦不排除龚如心是透过电话或电邮方式,指示他人代为立下2006年遗嘱,林官不应排除一切的可能性,在毫无有力的证据下便裁定遗嘱虚假甚至是陈振聪所伪造的。事实上龚如心的2002年遗嘱只是用来讨好中央政府,所以在她临终前大有可能重新订立2006年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