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陈振聪要求警方鉴证那份遗嘱的指纹,而经专家验证06年的那份遗嘱,证实没有见证人的指纹,遗嘱真伪仍然存疑,至于陈振聪早前提供的静电扫描报告的指纹,属于何人则是未知之数。据专家解释,人类的指纹是会自动流失的,不会停留在任何物件上,尤其在可移动的纸张上,最多只能遗留两星期,所以写在纸张的遗嘱不易留有指纹。
警方表示在06年遗嘱上,找不到龚如心及两名遗嘱见证人王永祥、吴崇武的指模及DNA,这遭到了陈振聪一方质疑有关检验方法和程序。
政府高级化验师李敏薇在庭上作供指,2010年9月她应警方要求到警察总部,负责采集案中3件证物的DNA样本,那是她首次接触2006年的遗嘱。当时警方交给她的证物包括怀疑是伪冒的龚如心06年最后遗嘱、没有龚如心签名的遗嘱草稿以及保存遗嘱的信封。李解释,由于警方使用显影剂套取遗嘱上的指纹,会破坏遗嘱上的DNA,所以在进行有关步骤前,李先在遗嘱上取得DNA式子。当时,遗嘱的左、右及下方边缘均被正方形便利贴裹覆,她便用DNA式子棒从边缘四周、以及便利贴的黏贴部分黏取DNA式子,其后她目睹警方将遗嘱放到化学液体中浸泡数秒。
2010年10月,她又被召到警察总部,在遗嘱被彻底化验而DNA尽失之前,再一次取DNA式子,她遂于遗嘱上化验过指纹的地方取得式子。两次合共抽取了7个DNA样本,她将其中一个样本切开一半做化验,余下一半留给陈振聪阵营的专家,但DNA的成分不足0.023毫克,不足以进行基因对比,最终不能顺利得出测试结果。
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胡汉清,盘问证人为何只在遗嘱某些位置采集DNA样本,证人解释这是与警方商讨后的决定,并同意胡汉清所指,倘若当时把全部7个样本合并,逻辑上来说是有可能做到基因对比。
胡汉清又质疑,李将取得DNA式子各分一半,以预留给被告方作为证据,但她大可取得被告方的同意,将余下的式子集合化验,或可得出化验结果。李不否认有这个可能性,但化验所并没有规定这个程序。同时她承认在整个化验过程,被告方并没有代表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