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那些离婚的人们(纪实离婚案,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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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种证据入手收集法院认可的出轨证据
  2018-07-29 08:421
  近些年来因为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而对于受害方来说,举证责任并不容易。而能够证明出轨的证据之一,聊天记录截屏,要注意需实名认证才有法律效力。
  一、要明确因出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公有3个要件:
  1、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重婚”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所收集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他们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认定为“通奸”行为,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通常会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证据可以从9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以上这4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有另外5种间接证据:
  5.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6.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7.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8.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9.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女性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丁律师你好,我和王某实在过不下去,婚前我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王某缴纳首付款(按我们当地规矩,女方是要出陪嫁,王某会算计,非要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要离婚我名下这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婚前夫妻一方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裁判要旨
  婚前夫妻一方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出资缴纳首付款。但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且权属登记仅为一方,故即使婚前另一方缴纳首付款且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仍属于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产权归属于登记房屋一方,付款方可获得适当补偿。
  案情简介
  一、钟弘婞与俞舜华系夫妻,婚前钟弘婞以个人名义认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俞舜华提供房屋首付款,后双方登记结婚,并且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
  二、2007年1月,双方感情破裂,钟弘婞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属于钟弘婞,俞舜华可获得适当补偿。
  三、钟弘婞不服并提起上诉,主张诉争房屋归个人所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钟弘婞不服并提起申诉,主张诉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省高院再审认定,诉争房屋系钟弘婞婚前个人财产,但需对余舜华进行补偿。
  五、钟弘婞不服并申请再审,主张其对俞舜华的诉争房屋作价补偿过高。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 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浙江省高院认为:诉争房屋系钟某以其个人名义按其家庭为一户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钟某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家庭成员为钟某及其父母、妹妹,并不包括俞某甲。而当时俞某甲的户口在余杭区,不属于杭州市区范围,故俞某甲并不能享受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且诉争房屋的购房资料均只有钟某一人签名,房屋按揭贷款办理、房屋交付均在双方婚前已完成,诉争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钟某一人。故认定诉争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主要就该财产的分割问题发表了意见。最高法院认为,考虑到婚前钟弘婞曾使用俞舜华父亲汇入款项支付房屋首付款、俞舜华在诉讼中提供装潢票据、借款收据等证明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夫妻婚后共同承担部分房屋按揭等情况,再审法院在将诉争房产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同时,判决钟弘婞返还俞舜华1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同时,俞舜华在婚后也共同偿还了部分银行按揭贷款。据此,再审判决钟弘婞向余舜华返还首付款及婚后按揭款并无不妥。
  实务经验总结
  一、婚前登记于一方名下而另一方交首付的房屋,需要提前做好权属安排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前夫妻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实践中,由于购房条件资格的限制,一方具备购房资格,另一方具备首付能力,由此而来的房产归属纠纷成为了值得重视的问题。从当前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对于此种情形并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不同看法。为了避免未来权属出现争议,婚前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当保存好相应出资证明以及房产共有合同,表明夫妻对房产共有的合意,方便法院清晰地认定案件事实。具体的婚前财产权属证明事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寻求更为全面的法律意见。
  二、特殊类型房产权属变动不同于普通商品房,需依法进行物权变动
  实践中,除了一般商品房之外,房产市场还存在着特殊类房产,诸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特殊类房产往往存在着购房资格的特定限制,本案中的诉争房屋便属于一种经济适用房,对于购房者的户籍情况、经济情况等条件存在着一定限制。恰是因为特殊类房产往往存在着特定的公共目的,法院对于此类房产的权属认定态度也较为谨慎,因此,购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对此类房产上市交易的条件进行充分了解,提前做好转让条件成就后的权属变动事项,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寻求更为全面的法律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产认定为钟弘婞的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婚前钟弘婞曾使用俞舜华父亲汇入款项支付房屋首付款、俞舜华在诉讼中提供装潢票据、借款收据等证明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夫妻婚后共同承担部分房屋按揭等情况,再审法院在将诉争房产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同时,判决钟弘婞返还俞舜华1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钟弘婞认为俞舜华之父汇入其账号的款项是结婚彩礼,无证据证明;诉讼中,俞舜华提供房屋装潢发票、借款借据等并有证人作证,钟弘婞否定俞舜华对房屋装修的投入,证据亦有不足;同时,俞舜华在婚后也共同偿还了部分银行按揭贷款。据此,再审判决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并无不妥。(二)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案件来源
  钟弘婞与俞舜华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8号]
  延伸阅读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并登记,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761号]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属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涉案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情况是本案审查的重点。经查,赵某于婚前交纳的部分购房款,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二人已登记结婚,但从柳某对诉争房屋基本情况了解不足等情况考虑,结合房屋购买合同的相对人为赵某、房屋产权登记为赵某、贷款合同的签署人为赵某等情况看,原审法院确定该套房屋为赵某个人婚前财产,并无不当,有事实依据。”
  桃园(中篇小说 十二)
  小珍每天开车一小时到民宿上班,暑假到了,民宿几乎天天客满,向晴忙碌的时候,小珍也开始跟着招呼客人,民宿没有电梯,小珍单薄的身体拖着客人的大箱子上楼,一会儿一身汗,精神却渐渐好了起来,空闲的时候插画、撸猫,喝一杯向晴泡的花茶,平静、惬意。
  民宿所在山区分布着不少风格各异的客栈,石径两侧是花草,还有秋千、风铃、鸟笼、信箱等等装缀,走进去完全不像在都市,尤其是落雨的时候,雨水打湿黑色的金属桌椅,打湿周遭的灌木,檐下很快流成蜿蜒的清水小溪,两只猫也收了进来,安静的站在原木桌上看着玻璃外的雨,年华仿似回流,忘却今夕何夕。
  而向晴不是在煮茶,就是翻看一本书,已经入住的客人自行安顿,或坐在沙发上翻看图册,或握着茶杯廊下看雨,也有人穿好汉服找最好的角度拍照,互不干扰,各自安好,眉目转过,相视淡笑。
  到了这里,日子就仿佛停了下来,小珍的焦灼、烦闷在一两周后成了过去式,如果不是要照料孩童,小珍宁可自己也住在这里。
  策划人曾告诉她,向晴经历过很多坎坷,小珍也会偷偷观察,向晴总是嘴角带着温柔的笑意,那样子哪像是经历过坎坷?
  小珍总算找到了一个几乎没什么人的午后,“向晴姐,能跟我说说你的事儿么?我没别的意思,就是特别喜欢你的状态,想知道你经历了什么。”
  向晴看看她,站起身,先是去冲了两杯咖啡,自己在长桌上坐下,又招呼小珍过去。
  “尝尝,新换的咖啡豆,朋友从巴西带过来的。”
  小珍就着鼻子吸了吸,“嗯,很香。”
  向晴笑了笑,她知道小珍不懂品赏咖啡,可这又有什么呢?与其一本正经跟她讲述咖啡,不如就让她知道自己的血泪史,其实她挺羡慕小珍,至少这个女孩子尚未因为婚姻不幸改变了性情。
  “你知不知道,我有过两任前夫?你想听总结还是听听我的狗血经历?”
  小珍眼里的惊喜让她晓得了要交代自己的狗血剧,“唉,好像都挺长的,我也有一两年不再去想了,我就先简单和你说说,满足你的好奇心。”
  “姐姐你太好了,嗯,我也不是好奇,也,也是吧,我不是你那个意思,就是想知道,你怎么会这么优秀?你都经历了什么?”
  还是想知道狗血剧。
  “我的第一段婚姻是我在大学的老师,很不好的故事,我很后悔,哪是太年轻,我破坏了别人的婚姻,结果,我比人家更惨。”向晴的面容渐渐凝结,这样的表情是罕见的,像是恨毒了自己,又像是赌气。
  “你是说,你做过小三?”小珍的性格还是个孩子,说话也会口无遮拦。
  “是吧?的确是!”向晴抛开了犹豫,“最遭人很那种,带着天真和所谓的勇往直前,我以为自己是对的,爱情才是一切,最后——”向晴抬起头,望向天花板。
  “晴姐,你怎么,哭了?”



  桃园(中篇小说 十三)
  向晴的往事中,有一朵白莲花似的少女小三,在用无害的笑夺取另一个女人的婚姻后,刚刚大学毕业的她并不能胜任继母和乖顺儿媳的角色,与其说是那个曾经为她放弃一切的男人伤害了她,还不如说是她没做好“第二任妻子”的角色,男人倒不怎么在乎孩子,但是那个老太太顽强的守护着,向晴也才二十二岁,可是那个老女人苛责她的一切,要求她比孩子的亲妈更负责,更耐心,向晴刚刚大学毕业好嘛?老太太竟以孙子上学需要接送,家里不能没有随时照应的儿媳妇为理由,不许向晴工作,甚至出门也就是跟她去超市,让向晴考驾照也就是为了接送孩子。
  向晴在憋屈中熬了两年,男人自从把她娶进家门,就没了从前的浪漫、体贴,为了照顾老太太情绪,怀孕两次,男人的沉默,和老太太的强势逼迫导致向晴两次流产,不得不长期服用避孕药,不到一年,肝、胃都有不同程度损伤,向晴换了抑郁症,甚至住院,男人却总是推说学术忙,很少露面,向晴在医院住了半年,费用都是自己和娘家承担,最后她自己提出了离婚。
  既然是自己要求离婚,那当然——净身出户,向晴结婚时才刚刚大学毕业,毫无经验,只知道男人经常外出讲课,一年到底多少收入,她先是不屑于打听,后来——人家也根本不会告诉她。
  向晴和那些有准备的小三不同,她觉得自己是真的出于真爱,然而,爱着爱着,生存就成了问题,现实面前,她的爱转化成的物质,比前妻离婚时带走的财产都更少,只有结婚前男人给她的一枚三万元的戒指,还有关系最亲密时打给她的几次心意金,加在一起,不到十万,向晴治病时花了大半。
  向晴晃晃手指,“戒子我没还给他,毕竟是我最喜欢的款式,就当,一个警示!”
  小珍唏嘘不已,很有些同情向晴,小珍在婚姻中遭受的打击相比向晴简直算不得什么,她因此产生了小确幸,直接忽略了向晴曾是小三。小珍过于单纯,策划人安排她进向晴的民宿,不单为了她有个独立的人设,寄希望于小珍接触不同的人,能快速成长、成熟,显然,小珍没能按照策划的轨迹前行。
  逆袭?哪有书上说的那么容易?
  向晴还没来得及述说第二段婚姻时,店里来了客人,一个高瘦的摄影师模样的男人,络腮胡,阴郁的眼神,五官过于精致,让人忽略了表情的不善,小珍甚至有些紧张,不知道要不要冲过去帮忙拎箱子。
  向晴也在微愣之后,开始了公式化的登记。
  “我在网上订过。”男人连声音都非常动听,报出了名字。
  向晴一查就找到了,“你订了三天,款已经付过了。”
  男人却像是有些踌躇,“我的随身包可能丢在了机场,也许出租车上,身份证也在里面。”
  “没有身份证啊?呀,公安局规定是必须登记。”向晴像是有些为难。
  “这知道,可我现在丢了什么证,怎么回去办理?我已经电话联系了助理,他也在出差,明天应该可以去公安局帮我办证,我今晚,至少可以在你的客厅——”男人打量了四周,眼里似笑非笑,“客厅过夜不需要身份证吧?钱我已经付过了。”
  霸道总裁!小珍心里一万点桃花飞过,暂时忘了谭彬,忘了自己濒临破碎的婚姻,甚至忘了郯儿、已婚......
  “我先安排先生入住好了,明天一定要提供身份证哦。”向晴心里有丝丝激动,像是拨开了某个危险的盒子,她自己走出服务台,帮男人推动箱子,男人也没反对,只管拎起相机的三脚架,摄影包,小珍想跟上去,又觉得自己有些违和,只好留在客厅,回味着男人有些独特的名字。
  手机响了,是策划人的微信,“这两天好么?”
  小珍有些激动,接直接开了语音,“姐姐,这几天我都在店里干活,向晴姐挺热情,还跟我说了一些她的事。”
  “她的什么事?”
  “就是她以前的经历,极品前夫,那个大学老实,哇啦哇......”
  “小珍,”策划人打算了她的八卦,“我安排你进民宿是希望你学会观察、判断人,除了有个独立的社会身份,你要尽快成熟,不是让你去参与八卦,向晴是什么人我比你更清楚,她拿捏事物很有分寸,你学会这点就可以了。”
  “很有分寸?姐姐的意思是晴姐情商很高?哎呀,忘了重点,刚才来一个非常非常帅的男人,好像是摄影师,哦,还有,他身份证丢在了机场,晴姐破例先安排他入住。”
  “有这种事情?”
  “客人刚刚上楼,哦,晴姐应该快下来了,我也要去帮忙了。”
  “小珍,如果旅馆有涉及违法经营的活动,你不要参与,发现异常,立即离开,和我联系。”
  小珍莫名的紧张起来,什么叫发现异常,为什么要立即离开?向晴难道不应该信任么?
  小珍又会莫名涉险么?向晴又到底是个什么角色?
  @chen1008610086 2018-07-30 21:51:51
  看了一遍又一遍,就希望楼主出书,这样我放在家里,孩子就能看到了,就减少脑残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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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园(中篇小说 十四)
  五点半小珍下班,离开时下意识望了望楼上,那个阴郁帅气神秘的男人没有下来,向晴已经在帮在店里用餐的客人安排菜品,小珍向厨房喊了句“姐我走了呀!”,没得到回应就出了店门。
  晚上郯儿发烧,进入夏季郯儿很容易生病,小珍几乎一夜没睡好,第二天只能请假带孩子去医院,忙下来,什么都忘了,等做好雾化,晚上六点半了。
  谭彬微信里关怀了儿子,说是出差,照旧不露面,小珍拿他没办法,何况照顾郯儿已经够她忙乎,也没时间和谭彬怄气。
  郯儿在医院折腾了三天,小珍抱着孩子回家后,感觉废成一条狗,孩子交给她妈,冲了澡倒头就睡。
  第二天睁开眼睛,忘了要干什么,凝神思考,爸妈都在家,唉,还是去民宿吧。
  想到去民宿就又想起那个帅气、神秘的男人,他还在么?
  路上堵车,到地方已经九点半了,客人陆续办退房,清洁的阿姨不来了,小珍帮着收拾房间,一顿忙活十一点半了,厨房传来饭菜香,小珍拢了拢凌乱的头发,洗干净手坐到了长桌旁。
  向晴也坐了过来,“小珍,辛苦你了,赵阿姨加临时有事,请假不来了,我会尽快找人,这几天,要麻烦你们了。”
  “没关系。”小珍挤了个笑,相比前几天在医院,收拾几个房间不算什么。
  “姐姐,那个,那天那个摄影师呢?”
  向晴很诧异的看着她,“摄影师?”
  “就是我请假的前一天,身份证丢了的那个。”小珍有点儿不好意思。
  “哪个啊?客人每天进进出出,我们都好忙,哪里记得清楚。”店里另一名服务员像是有些看不惯小珍。
  小珍吐吐舌头,“我就随便问问,晴姐不记得了?那个摄影师很神秘,很帅啊。”
  “走了吧。”向晴没有明确回答,又像是很随意,不过是一位客人,也许人家就是走了,要不要想那么多啊,小珍心里怪自己无聊,吃过午饭,一时没有客人来,小珍看向晴也是漫不经心的打发时间,就又接着上次的话题,问向晴后来的经历。
  向晴倒是一副好脾气,“赫拉克利特说过,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向晴的手指绕过耳鬓,“如果说我的婚姻曾经是一条不幸的大河,非常遗憾的是,我再次掉进了那条苦涩的河流。”
  离婚后的没多久,前夫就和一位高校财务再婚,对方也曾离异,不清楚有无子女,向晴又气愤又好气,忍不住去前夫家小区偷看了那个女人,已经进入中年期的微肿身形,穿着也很符合她那个年纪,向晴实在看不出这样的女人有哪里拿得出手?男人却拎着超市马夹袋围在她身边,她还从没看过男人有那么乖顺、安分的一面。向晴根本控制不住脚步就带着清纯尚存的容颜迎了上去,“顾筍,这就是你要娶的女人?她哪里配得上?”
  男人握住那个中年矮肿女人的粗盈手臂,“你胡说什么?请你不要干扰我们的生活。”
  那个女人眼角飞白,“顾老师,这可是——我晓得了,你原先那个是吧,乖乖轻狂嘞,回家做饭切,不用搭理,拎不清局面。”
  向晴倍感羞辱,“顾筍,你就这么没品,贱格?“
  令向晴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顾筍回手就给了她以及实打实的耳光,“我不许你不尊重我的妻子,要记住,不是人人都像你拿婚姻当敛财工具,你手上这个,还是让我出钱的好几万的钻戒,你没资格干扰我们的生活!”
  那个女人笑得越发没安好意,她得意于男人为她掌刮年轻女人,年轻漂亮又怎样?男人要看实力,实力!向晴只看到人家脸上、腰上的褶子,哪知晓人家全国各自投资了几十套房子,一年收房租都比顾筍这个大学教师的工资收入高。最重要的是,人家还没有子女,单身好多年,特别会投资,会过日子,顾筍财务上出了问题,向晴离婚前半年,整天住院,哪晓得顾筍遇上了什么麻烦?就算向晴不主动要求离婚,再走下去,也没有好结局。
  向晴被打后才听说顾筍捡到了宝,这个工商学院的财务负责人,实实在在的身家半亿,并且没有子女,结婚时就承诺以后财产都归顾筍儿子继承,顾筍一家对这房老婆空前满意。
  前夫的再婚对象把向晴吓了一跳,连同小珍也帮着她生气,“这个女人是不是蠢?这不是等着被你前夫利用么?”
  “我也以为如此,可是后面,他们生孩子了,女的很厉害,据说还是人工受孕,顾筍妈妈和儿子都给她赶走了,顾筍不知道有什么把柄落在她手里,反正是越来越听话,不怕你笑话,打了我那次之后,我不甘心,还去找过他,他也毕竟禁不住年轻漂亮的诱惑,我改了脾气,也不再任性,但是,可能那个女人发现了什么,也不知道用了什么手段,顾筍出国讲学,再回来就坚决不和我联系,我怎么去勾引都没用,他们的孩子也出生了,顾筍为我常去找他对我动手,我报警,人家也不管,再后来,我就认识了繁言。”向晴抬起头,仰望四十五度,短发的弧线画着优雅的侧脸轮廓,“我总归太——自以为是,觉得顾筍的离开是因为钱,那我就找个有钱的,我要找有很多很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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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一方不遵守协议,诉讼有效期三年。
  答复:恩溪评论 恩溪103:收集证据,具体证据收集方法我的博客很多,有孩子的一方离婚时容易获得房产,另一方那房屋份额对价,他都不怕伤害你,你不需要考虑为他遮面子,你维权不算丢脸。

  婚内出轨,写下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婚姻法律 法律出版社 离婚大师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严格意义上讲,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婚姻稳定和夫妻忠诚的角度出发,出于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保障,是否应当认定“忠诚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夫妻财产协议,给予法律应有的保护也一直存有争议。法理上一直来也各有观点。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加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首先法律文本跟学说观点上的解析。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那些法律事儿
  整理丨艾学灋
  “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定 义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 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法律界定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法律上的文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联案例
  1、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王勇与赵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源自《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宋振州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源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辑总第5辑
  3.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上的学说观点
  总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忠诚协议”会出现得越来越多,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壹----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贰----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根据 2004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以上意见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于忠诚协议采取的是一种不予支持的态度,这与 2002 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的观点是相悖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的处理往往是不能在法律条文上找到具体处理和裁判方式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虽然上海市高院的解答与曾经辖区的判例处理不同,但可能考虑的角度、高度不同,对于高级别法院的指导意见,低级别法院的态度可能很难逾越。
  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仍是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当然,如你有幸在上海,的确算作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如若在神州大地的其他地区,则还需要收集相关判例予以甄别。
  观点集锦
  1、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源自《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
  2.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是适当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西方国家的社会学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即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而如果一项法律设定而不执行,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法律。”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版
  3.认定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但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
  第二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
  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晓芳法官个人倾向于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笔者倾向于对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夫妻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笔者同时认为,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 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源自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
  4.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趋势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
  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则笔者认为,目前难有定论。除了上海高级人民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笔者从手头有的大约二十余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笔者注意到近些年,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在笔者看来这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现行方法。
  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一些较早的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中,笔者看到过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判决。然而,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净身出户”条款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源自《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版
  与“忠诚协议”相关的问题
  能否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有些一方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起诉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认出轨,法院庭审时却全盘否认。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曾经承认或者道听途说,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起诉前,起诉方应该注意收集证据,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发挥作用。
  桃园(中篇小说 十六)
  小珍在民宿撸猫的日子,小缤加紧了攻谭。
  谭彬很少回这个出租屋,他的时间表是在很难掌控,这个阶段,谭彬既要忙着作假业绩又要转移、隐瞒财产,毕竟IPO之前离婚是个绝好的手段,可这个手段一不小心就是双刃剑,谭彬吃准了小珍不会主动起诉离婚,不会真做出对他IPO不利的行为。
  谭彬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免不了财务造假、业绩造假,这一切离不开财务总监翁嘉倩的配合,小缤整天看不到谭彬,但能看到翁嘉倩,翁嘉倩这个人在小缤眼里就是个婊,一接电话,只要是谭彬,立马起身双手举电话过耳,一边说,一边点头,还不断地“嗨”,“嗨”态势相当恭敬,仿佛日本人跪拜社长那副德行,要不是这翁嘉倩比谭彬老个好几岁,小缤绝不怀疑她和谭彬苟且。但是翁嘉倩三十七八了,一张扑克脸,平板身材,小缤凭直觉判断谭彬看不上这种女人。不过翁嘉倩市公司里和谭彬往来最密切的高管,小缤见自己没机会直接对着谭彬下手,就采取了双管齐下,利用翁嘉倩掌握谭彬动向,一举攻谭。
  翁嘉倩最大特点是是爱占便宜,早前小珍觉得翁嘉倩和自己关系很好,人很胆小,谭彬筹划IPO的时候,翁嘉倩还跟小珍说风险太大,自己想辞职,小珍就以为翁嘉倩老实,还以为作为公司里关系最好的朋友,会做自己内应。事实上,翁嘉倩在得知谭彬要离婚后,小珍再问她什么,就没一句真话了,小珍吃了两次亏,挨了冷眼,也没心思再进公司,索性和翁嘉倩没了来往。
  小缤倒是很快和翁嘉倩走到了一块,我无非是从午餐、下午茶点、外卖咖啡,点滴渗透,小缤比办公室那些人舍得花小钱,翁嘉倩一开始以为她是小珍的眼线,很乐意配合,以便帮着谭彬争财产,不久看清了小缤意在谭彬,内心冷笑不已,不过既然这个目的不影响自己,自己乐得有人巴结,毕竟谭彬的公司原本规模不大,且老板娘坐镇财务部,原来没几个人把翁嘉倩当盘菜,现在被人围着,又怎么不安心接受呢?
  翁嘉倩很了解谭彬的性格,对小缤放水不会真让谭彬反感,要反感也就是反感胖缤,自己嘛,谭彬这各阶段公司里最离不开的就是自己。利益当前,翁嘉倩两次利用“辞职”,迫使谭彬又加工资又给她奖励,再收点额外的小好处,实在不算什么。
  翁嘉倩需要钱,非常需要钱,因为她的老公也做生意,并且,投资不顺,外面欠了很多债,她老公不同于谭彬的年轻嚣张,那是个科研单位离职的高级工程师,目前做桥梁工程,名下五家公司,曾经年收入上千万,由于几个在建工程投入太大,外债滚成雪球,目前是步履艰难,翁嘉倩体谅老公不易,从谭彬手上得到的车也经老公送给了“有审批权的领导”,自己手里剩不了几厘吗,所以对胖缤的好处来者不拒。
  一个年营业额上亿的“大老板”,需要老婆拿着财务总监的三十万年薪和六十万的车倒贴生意,这种事不是没有,但绝非常理,非常时期有可能,长此以往就有问题,翁嘉倩那么聪明的一个人,可惜,在家就敦厚了,全然没想过什么局长在当前形势下仍敢收受几十万的行贿车,就是人家要收受,那也是汇入资金假购车完成全套手续,他老公让她做了假转账,从一个名为余欧的账户里转到谭彬公司六十万购车款,谭彬再以四笔提现返还给翁嘉倩,翁嘉倩用现金存入老公账户......
  余欧,六十多岁老妇,其女余兮兮,翁嘉倩庶子生母——此刻的翁嘉倩,还不知道她信任的老公,比谭彬都更垃圾。
  小缤从翁嘉倩这边挖出谭彬居然有两处租住公寓,一处就是公司名义租的,她也租住这个小区,另一处,应该是他和那个贵州鸡住一起。


  十五被吞了,重更!

  桃园(中篇小说 十五)
  向晴那段时间报了名校的管理高级研修班,差不多花掉了所有存款,目的只有一个——结识优质资源。出发点不能说有问题,但是预想中的“王si”没出现,反而被一个自称是北京理 工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广州男子吸引,这男的开了一辆广州牌照原价一百多万的车,细看车况强差人意,也就是开个没一周的事件,班上形成了好几个群,向晴因为气质独特,基本被拉进所有男同学组织的群,其实班上男的不到人数三分之一,向晴也没仔细想,要是真实力雄厚的成功男性,怎么会和一群妇女报一个研修班?王 石也不是和田侧福晋一个班,好吧?
  向晴这个班,活动还挺多,自发的吃饭尤其多,这个开车一百多万旧路虎的男的,两次吃饭都抢着埋单,相比其他花花嘴的男的,虽然外表、衣着均不占优势,单看刷卡时账单都不多瞅一眼那个豪气,立即圈粉好几个,其实女的很好骗,你不是她老公,她就恨不得你特别潇洒大方,她们内心更渴望自己老公也是花起钱来好不计较,但真落到过日子,钱最好压她手里,那也不是这么个任性的花法。
  这个浑身上下没一件名牌的广东男人据说有整栋的房产,家里开饭店,也做五金生意,具体干什么向晴也不好问,才吃了两次饭,男人开车送她回去的路上突然抱住她,又要强吻,又是求婚,向晴一时又羞又喜又惊又气,喜的是这个男人竟然想自己求婚,气的是还没正式交往,他就提出去开房!
  这个身份证上名字为叶兆中的男人,对外自称“繁言”,开了个公众号,不时发布一些关于古董、明清家具的文章,向晴现在要的就是“有钱”,这个男的在上下九都有祖宅,东莞番禺也都有饭店,其实这些信息来源不明,一些是班上同学讲的,一些是繁言有意无意中透露的,种种传闻将男人打造成身价数亿的低调广州有钱人,向晴感觉周围的女同学有些像闻见了肉腥的苍蝇,而繁言几乎加了所有女同学的微信,上课时就正在刷手机,向晴内心挺矛盾,但是看着繁言在面积能赶上祠堂的祖宅门前、院里院外拍照,指挥装修上下九的自家店面,她,无力抗拒了。
  从开班到向晴和叶兆中领取结婚证刚刚好二十天,领证后随即欧洲蜜月,这个过程,向晴发现叶兆中很多生活习惯不好,尤其是不讲卫生。但由于是蜜月独家,叶兆中又经常下厨给她做西餐,菜品也都很上镜,两人忙着晒幸福,小摩擦没被放大,向晴对他有不满意,但异国他乡,还不就忍忍算了。不过号称北京 理工大学毕业的叶兆中,英语基本三句,你好谢谢对不起~~
  回国后,叶兆中直接回广州,说是生意上出了些问题,向晴要上课,就没跟着去,等到月底,班上人少了一半,详情这才知道,向她这种花了十几万报两年课程的只有十几个人,人数凑不起来开大课不好聘请教授,就把他们的部分课程和为期一个月、甚至半个月的“提高班”学院拼一起上课,叶兆中的学费是一万五,就是为期一个月的提高班,从头到尾他们都不属于真正的“一个班”!
  可是她和人家领证了!微信里质问,叶兆中倒是很坦然,我生意真么忙,哪有一年时间上课?我也不知道你会在意这个,你又没问我......
  是的,从头到尾,包括番禺的整栋楼房,向晴都没“问过”,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源于“重大误解”,经过半年,叶兆中每月从广州过来住几天,两人为卫生习惯、家庭开销争吵,向晴不断发现“繁言”让人难以忍受的“毛病”,睡觉不洗澡,短裤脱下来不立即洗,往哪儿一塞,等他走了,卫生间发臭,到处找,竟然在毛巾柜底下扫出两条恶心的短裤、好几只臭袜子!
  向晴是那么爱干净的人,但是这都不是最可怕的,就连叶兆中回来每天都抱着手机和不同的女的撩骚也不是最可怕的,他们被起诉了,一两个月之间,竟然有六宗债务诉讼,作为叶兆中的妻子,向晴成了被告!向晴开着诉状上的金额气得发抖,加起来两千万有木有?!向晴从打和他结婚,也只有蜜月度假花过他几万块钱!哪来的债务,债务和自己毛线关系?更悲催的是兴业银行也起诉了她,那次确实是她签的字,叶兆中说有个项目,需要夫妻签字,也就相当于手续,没有任何问题,当时才领证,叶兆中一副财大气粗的架势,向晴哪知道会有风险?
  向晴质问叶兆中为什么要牵连自己,叶兆中说又不是我要起诉你?我们家的房产因为做生意总要抵押,目前没有可冻结的,他银行要冻结你的屋企,我有什么办法?
  向晴真的要疯了!尤其想不到的是那些莫名的债主找到杭州,甚至她父母的家赖着讨债,不给钱,就不走,报 警人家不管,你这属于经济纠纷......
  向晴恨死了自己,日日想要发疯!
  小珍的策划人就是这个时刻帮助了向晴,用最快的方式,斩断向晴和父母的财产关联,并且拿出向晴购置名下房产的资金借据,对抗了共同债务。让丁兆中看不到可以瓜分的血肉,又推翻了两宗假债务,彻彻底底粉碎了丁兆中算计向晴父母的周密计划,两人终于离婚。
  小珍没想到向晴连这些隐私也都告诉了自己,向晴反而显得无所谓。“我现在的民宿,一半是朋友处凑来的,一半是家里的房产抵押贷款,没先到最终能我我一起的还是我父母,丁律师是我母亲的学生,她介绍你来,我也不想隐瞒什么,反正是个教训,我现在,挺好了,人嘛,舆论啊,什么的,也都是很现实,人家只看你当前。”
  桃园(中篇小说 十六)
  小珍在民宿撸猫的日子,小缤加紧了攻谭。
  谭彬很少回这个出租屋,他的时间表是在很难掌控,这个阶段,谭彬既要忙着作假业绩又要转移、隐瞒财产,毕竟IPO之前离婚是个绝好的手段,可这个手段一不小心就是双刃剑,谭彬吃准了小珍不会主动起诉离婚,不会真做出对他IPO不利的行为。
  谭彬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免不了财务造假、业绩造假,这一切离不开财务总监翁嘉倩的配合,小缤整天看不到谭彬,但能看到翁嘉倩,翁嘉倩这个人在小缤眼里就是个婊,一接电话,只要是谭彬,立马起身双手举电话过耳,一边说,一边点头,还不断地“嗨”,“嗨”态势相当恭敬,仿佛日本人跪拜社长那副德行,要不是这翁嘉倩比谭彬老个好几岁,小缤绝不怀疑她和谭彬苟且。但是翁嘉倩三十七八了,一张扑克脸,平板身材,小缤凭直觉判断谭彬看不上这种女人。不过翁嘉倩市公司里和谭彬往来最密切的高管,小缤见自己没机会直接对着谭彬下手,就采取了双管齐下,利用翁嘉倩掌握谭彬动向,一举攻谭。
  翁嘉倩最大特点是是爱占便宜,早前小珍觉得翁嘉倩和自己关系很好,人很胆小,谭彬筹划IPO的时候,翁嘉倩还跟小珍说风险太大,自己想辞职,小珍就以为翁嘉倩老实,还以为作为公司里关系最好的朋友,会做自己内应。事实上,翁嘉倩在得知谭彬要离婚后,小珍再问她什么,就没一句真话了,小珍吃了两次亏,挨了冷眼,也没心思再进公司,索性和翁嘉倩没了来往。
  小缤倒是很快和翁嘉倩走到了一块,我无非是从午餐、下午茶点、外卖咖啡,点滴渗透,小缤比办公室那些人舍得花小钱,翁嘉倩一开始以为她是小珍的眼线,很乐意配合,以便帮着谭彬争财产,不久看清了小缤意在谭彬,内心冷笑不已,不过既然这个目的不影响自己,自己乐得有人巴结,毕竟谭彬的公司原本规模不大,且老板娘坐镇财务部,原来没几个人把翁嘉倩当盘菜,现在被人围着,又怎么不安心接受呢?
  翁嘉倩很了解谭彬的性格,对小缤放水不会真让谭彬反感,要反感也就是反感胖缤,自己嘛,谭彬这各阶段公司里最离不开的就是自己。利益当前,翁嘉倩两次利用“辞职”,迫使谭彬又加工资又给她奖励,再收点额外的小好处,实在不算什么。
  翁嘉倩需要钱,非常需要钱,因为她的老公也做生意,并且,投资不顺,外面欠了很多债,她老公不同于谭彬的年轻嚣张,那是个科研单位离职的高级工程师,目前做桥梁工程,名下五家公司,曾经年收入上千万,由于几个在建工程投入太大,外债滚成雪球,目前是步履艰难,翁嘉倩体谅老公不易,从谭彬手上得到的车也经老公送给了“有审批权的领导”,自己手里剩不了几厘吗,所以对胖缤的好处来者不拒。
  一个年营业额上亿的“大老板”,需要老婆拿着财务总监的三十万年薪和六十万的车倒贴生意,这种事不是没有,但绝非常理,非常时期有可能,长此以往就有问题,翁嘉倩那么聪明的一个人,可惜,在家就敦厚了,全然没想过什么局长在当前形势下仍敢收受几十万的行贿车,就是人家要收受,那也是汇入资金假购车完成全套手续,他老公让她做了假转账,从一个名为余欧的账户里转到谭彬公司六十万购车款,谭彬再以四笔提现返还给翁嘉倩,翁嘉倩用现金存入老公账户......
  余欧,六十多岁老妇,其女余兮兮,翁嘉倩庶子生母——此刻的翁嘉倩,还不知道她信任的老公,比谭彬都更垃圾。
  小缤从翁嘉倩这边挖出谭彬居然有两处租住公寓,一处就是公司名义租的,她也租住这个小区,另一处,应该是他和那个贵州鸡住一起。






  桃园(中篇小说 十七)
  小缤终于摸准了谭彬今晚要回绿地公寓,不到八点就藏在楼门口附近等,快十点了,终于看见谭彬挂着个包走了进去,小缤抱着早准备好其实已经没了凉气儿的果茶佯装刚买东西回来,电梯就要关上那一瞬,涌了进来。本来就热,这电梯冷气还坏了,小缤这一进来,占据了三分之一,谭彬没想到居然是胖缤,一个诧异落在小缤眼里就是意外、惊喜!
  “谭总?!你怎么,出现在这儿?!”小缤的表现能给一百分,完全就是意外相逢的惊异。其实这房子是公司名义租的,谭彬要不是头猪,稍微转个脑子也能明白,谭彬本来就婚外勾搭不断,此刻能不明白自己被算计了?就冲胖缤这一百四五十斤,他看一眼就堵得慌,偏偏人家不觉得,还故作风情随手挽了挽流汗打结的发鬓,“Get到总裁一枚,必须到我那去”!
  谭彬心里直骂GET麻痹,脸上倒还客气,“你怎么在这?租房是吧?早点休息,我出差好几天,太累了,回去休息。”
  胖缤没把谭总的礼貌当客气,还以为这是想自己吐苦水,就情不自禁拉住谭彬手臂,“你瞧瞧,人都廋了,走,到我哪儿去,地方虽小,吃的——要什么有什么!”脸突然转成了大红,一副看你那死样子,人家,人家都随你......谭彬再也抑制不住,电梯一停就冲了出去,他当然没节操,他是心瞎,不是眼瞎!看不见小珍的好也罢,这胖缤明显让他窒息,他凭什么入套?
  两人不在一层,小缤毫不犹豫就跟了出来,眼里满满的我今晚就拿下你,情不自禁手脚其上,一把就挽住了谭彬,巨大的身躯把一米七五的谭彬差一点晃到,谭彬急了,连忙推她,由于谭彬租的这层属于高端户型,楼道就四户,门也不在一起,两人折腾半天,居然连个围观的也没有,胖缤情急之下,把谭彬长裤扯了下来,谭彬狼狈不已,心想打女人总不是事儿,穿着条短裤从消防通道跑去楼下,胖缤从地上爬起来,浑身发痛,两人撕扯间,胖缤的衣服也都凌乱了,于是她眉头稍皱,拿起手机,手机居然没坏,打开视频,一遍拎起谭彬的裤子,一边酝酿情绪,小珍在几分钟后收到一段看不出环境的画面,小缤衣衫凌乱,手里拎着谭彬的裤子,裤子她到不一定认得出来,那皮带她认识,谭彬在微信一家代购买的prada,后来小珍也在那家代购过两双鞋,都是假的.......
  小珍问小缤“你这是”,小缤哭着摇头,什么也不说。
  因为皮带是谭彬的,再加上小缤一副被xx的形象,小珍内心一阵恶心,就以为谭彬酒后乱性,连自己的闺蜜都不放过。
  于是小珍大半夜发微信给策划人,“姐,谭彬这个禽兽,我要离婚”!
  谭彬跑到保安那里,查清楚胖缤居然住进来有两个月了,一阵恶寒,可大半夜总不能穿着短裤跑吧,只要叫保安陪自己上楼,等到了那层,胖缤居然不在了,她当然不在了,她跑回自己屋子拍那段让小珍直接决定离婚的视频。谭彬当晚拿了两件衣服就去了安乐鸡那边,这边的东西索性让公司小弟整理好,房子他是不会再来住了,胖缤这笔帐,就记在小珍身上!


  桃园(中篇小说 十八)
  谭彬是乐不得离婚,可他不打算给你小珍财产的一半,不要说一半,他只能糊弄着让小珍相信他给了小珍“全部净资产”,如果他的公司挂牌成功,给小珍这部分也就财产百分之五不到,即便不成功,他给小珍的也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在他心里这已经是最大优待,无他,在他眼里,小珍没有任何参与、创造财产能力。小珍比那些同等遭遇的原配好就好在知道他直到翻脸前一刻的资金运作,可是有个很厉害的关节,谭彬创业以来就一直在谋划,不断通过借他人身份持股、再投资、交叉代持等等手段减少表面持股,一方面偷税,一方面调动资金作假,再一方面,随时能够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败。
  不过这种所谓的聪明,从头到尾涉嫌违法、违规,不过西溪那边资金骗子太多了,相比p2p,他这个还真不算多么惊魂动魄。谭彬一开始也想搞p2p,拿不出第一笔铺垫,也没有机构看好他,不过一夜暴富就是他的人生目标,他是真的一直在各种设局。
  小珍和他无论性格还是人生态度都有很大差异,如果谭彬不走圈钱这条路,那他是个聪明人,知道把握市场,知道如何切中热点掌控时机,实际上他没有任何的技术优势,从策划到产品,都是套用别人的模式,问题是他善于投机,从互联网到物联网到移动支付等等日新月异翻滚发展中,壮大了多少骗子啊.......多数人就是淘金猎手,他们根本不是互联网经济的中流砥柱,是寄生虫,甚至是水蛭。谭彬当然明白自己成不了二马,他要的就是忽如一夜春风来,他就成了十几亿甚至几十亿的富翁,然后,当然是所谓的“财务自由”,一天到晚,握着个手机,左拥右抱......再也不用费心费力,开豪车带小蜜哪能花钱往哪儿去!老婆孩子?那就呵呵了,当然,有集团千金那种层次的白富美,他也会满心欢喜。
  一句话,谭彬成天里除了虚构、推销他的“产业”,就是幻想钱多的装不下,到处找野鸡,万一哪天白富美脑子坏了,自己成了麻花藤女婿,呵呵呵呵.......就这么个垃圾,那晚上差点给他最看不上的胖缤拿下,第二天头一件事就是找小珍破口大骂闹离婚,偏小珍不跟着一般“冲动”,端着孩子跑了,谭彬拳头打进棉花,气愤之下,开除了胖缤。
  小缤登时懵逼,一想,我擦,这是要回避上下属恋爱禁忌,故意给自己脸色,老套路了,这tm下一步不就是强娶了?那你得赶紧离婚啊,小缤一想翁嘉倩说小珍有段时间经常向她打探公司业绩,那这肯定不成,没想到小珍还这么有心机,谭彬的公司跟你一个家庭妇女有毛线关系?还以为财务总监真把她当朋友,傻叉!小缤结合公司当前气氛,感觉到,没有顺利离婚给谭彬带去了莫大压力,这事儿,必须自己出手亲自解决!
  于是小缤就把视频发给她妈,她妈拿着视频找到小珍家,说你看你们这个好女婿,把我们家清清白白的小缤给那个了,我们要不是看在小珍儿子面子上,就告他强奸罪,让他进监狱,可是那样你家外孙就麻烦了,爸爸进了监狱,一辈子都要受限制,听说好学校也不能被录取。小珍爸妈早看不上谭彬了,视频里小缤哭哭啼啼,那条裤子看着也好像是谭彬的,那这总不能有假,小珍爸妈恨不得小缤家去告他,让他蹲大狱,至于影响外孙,两个老的不以为然,外孙我们家的,凭什么受他影响,大不了断绝父子关系嘛!小珍爸妈不懂父子关系不是想断就能断,小缤家的说法,父亲进监狱孩子受影响,这也因人而异,总体来说,早就没有连坐,一般院校招生也并不要求父母一定清白。
  小缤这条裤子,最终也没实现拆散谭彬的婚姻,事实上,无论谭彬和小珍都想离婚,不过是利益冲突太大,一时还是离不了!
  小缤她妈被小珍父母的“没见识”气蒙了,叫嚣着,“你们不叫小珍离婚,我们就不给留面子了,不要后悔哈”!

  扎心!最高法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你,未必就归你!(离婚后不及时办理房产过户)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夫妻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凤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802。
  法定代表人:马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周春海。
  再审申请人周凤珠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一审第三人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凤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债务的性质:涉案债务系案外人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债务人,而周春海属于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周春海涉案的债务应当属于担保之债。二、本案周春海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周春海、周凤珠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周春海在本案中的涉案债务虽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周春海在本案中是基于担保人地位而负有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周春海所负的债务不应当认定为系与周凤珠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原生效二审判决认定的错误:二审判决书中分析认定第三项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判决书对周凤珠的权益影响:涉案房产即使不能根据离婚协议认定为周凤珠所有,但周凤珠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对该房产享有一半的权益。二审判决书中分析认定第三项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该判决未被撤销之前属于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具有既判力,直接导致周凤珠权益受损。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周凤珠对于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周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货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于对外担保之债,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周凤珠与周春海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离婚;2012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只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证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周凤珠关于排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说理中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债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凤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凤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银春
  审 判 员  付少军
  审 判 员  司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泽龙
  桃园(中篇小说 十九)
  出大招后,见小珍仍未离婚,小缤坐不住了,在她看来小珍不离婚简直就是不要脸!谭彬那边当然是乐得离婚,所以,小珍质问他为什么对小缤下手,他翻翻白眼,干脆懒得解释,反正之前找野鸡陪游,安乐鸡曝光对小珍的刺激都没能让她离婚,让她以为老公和闺蜜同时背叛她好了,只要能趁早离婚,谭彬不在乎自己在前妻眼里是多烂的一个人。小珍被气晕了,也没空分辨到底什么情况,但那是有个基本原则,谭彬不肯多出钱,她就先拖着等挂牌成功再离婚。
  反正这不是谭彬第一次出轨,至于小缤好像受了老大委屈,小珍叫她去告谭彬,“死人渣,活该蹲监狱,我恨死他了”。
  小缤装出一副我是为你家郯儿考虑,我真把谭彬送进监狱,你的孩子以后就有个蹲大牢的爸爸。
  小珍说他自己犯的事,总不能我替他蹲监狱?小缤说我不是让你这样啊,我是为你考虑,你不如和他离婚,离婚就没事了。
  “我是要和他离婚啊,这个人渣不舍得出钱。”小珍还是没明白胖缤的“良苦用心”。
  “小珍,你怎么变这样了?如果谭彬一直不给你钱,哪怕他QJ判刑,你也不离婚?到时候不是自讨其辱?”
  “啊?这个嘛?你妈那天到我们家也说了,我妹妹问了律师,谭斌进监狱不影响离婚和财产分割,他死猪不怕开水烫,我只能等咯,我又拿不出那么多钱现在就打离婚官司。”
  其是谭彬现在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进行离婚诉讼,他能做的无非转移财产,然而,公司正在IPO审计阶段,不能做空。
  小珍并没有隐瞒胖缤自己的态度,胖缤又拿人格、独立、尊严和小珍扯了半天,除了把小珍心情彻底扯差了,也没成事儿,毕竟小珍没有糊涂到为了尊严、面子,冲动的放弃那么大一笔财产,不管能否挂牌成功,小珍很清楚,这也是她人生最大的一单。
  毕竟心情受了影响,小珍一下午恍恍惚惚,今天客人不多,向晴终于也看到了小珍的不对劲。小珍就把谭彬可能酒后强要了自己朋友的事和向晴说了,想请问她那个女的漂亮么?小珍翻出胖缤朋友圈,虽然再三美颜,那还是相当的胖,一双眼睛,细长。
  “这么难看?!”
  “唉,胖了点,不过呆萌萌的。”
  “呆萌?不会吧,她要真被闺蜜老公QJ,就不会跑来花半天时间劝闺蜜离婚,更需要脸面的不是她么?该不会是你老公小三跑来比你离婚吧?不过你老公小三长成这样,也......”
  “她不是谭彬小三,我也不知道他和谭彬怎么回事儿,谭彬也不喜欢小缤那类,唉,谁知道呢,烦死了,小缤她妈现在天天找我们家。”
  “找你们家干嘛?又不是你QJ了她!”
  “让我爸妈劝我离婚,哎呀,她妈妈也很奇怪,我问了丁姐,丁姐说让我们不要理她妈,可是我又不能不睬小缤吧?丁姐说小缤别有用心。”
  “别说,还真有可能,这个女的又胖又丑,估计是你家渣男喝醉了,反正这个女的也不是好东西,真要告他,花这么大功夫让你离婚干什么?”
  小珍点点头,谁说不是呢,小缤的架势就是逼迫小珍离婚,听起来理由十足,细想想咄咄逼人,对小珍完全就是道德绑架。
  胖缤在小珍身上百搭了功夫,很快又想出一计,主动找到谭彬,说话也很直白,我知道谭总你想离婚,现在小珍对我也有误会,既然如此,我们两个背黑锅的不如就联合起来,总不能无端被她质疑,我们两就坐实了,同心协力,和她离婚!
  谭彬没想到胖缤能不要脸到这个地步,不过思路倒不是完全不可取,只是,她肖小珍的目标是要钱,现在早就钻钱眼里了,别说自己没强叉胖缤,就是叉了,拿不到钱,肖小珍也还是不会离婚!
  谭彬轰走了胖缤,忍不住一阵恶心、反胃,心里埋怨小珍是个白痴,这种人也能当朋友,也能介绍给自己老公。转念又一想,活该!谁让你心里就只有钱,被闺蜜欺骗,活该!


  司法判例解析恋爱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承诺”的效力(必看)

  司法判例解析恋爱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承诺”的效力(必看)X 恋爱、婚姻中,人们总是尝试着用种种承诺去取悦对方,有些承诺出于口中,有些承诺落在纸面,这些“承诺”有效吗?通过三个案例分别解读了恋爱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承诺”的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爱情信物”的承诺究竟能否守住对爱情的信仰,坠入爱河中的“承诺”可信吗?
  ▌一、恋爱中缔结的“结婚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王鹏(化名)与孟佳(化名)是普通朋友。2016年5月,王鹏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孟佳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月利息2%。之后随着两人接触和交流不断增多,王鹏与孟佳逐渐产生了感情,不久双方边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确立关系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孟佳赌气之下有一段时间没有理会王鹏。后来双方重归于好,王鹏为了防止孟佳移情别恋,要求孟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写明如果孟佳今后不与王鹏结婚,婚礼不能如期举行,则王鹏所借的10万元钱无需归还孟佳。随着时间的推移,终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孟佳提出与王鹏分手。王鹏表示分手可以,但根据保证书所借的10万元钱就不再归还。
  孟佳一气之下将王鹏诉至法院,要求王鹏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王鹏持有的保证书限制了孟佳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决王鹏依法偿还孟佳借款10万元。 r> 法官提示:
  本案中所提到的这种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订立的保证书、爱情合同等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或契约,只能说是一种道德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涉及民事主体间处理财产关系的协议,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内容的协议因为涉及到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必须根据相应的其他法律来订立和确定其效力。《婚姻法》第2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第3条进一步规定,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这些规定,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而结婚前双方订立的保证书、爱情合同等,一方面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范围,另一方面其保证结婚等内容也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自由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因此,即使一方反悔拒绝结婚,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但另一方不得以此为据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补偿,因为这并不构成反悔一方的法律义务。除了此类保证结婚的协议外,诸如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订立的“保证只爱另一方,绝不对其他人动心,保证不离不弃”等爱情保证,这些约定在法律上只能视为是双方对维系感情的意愿的一种表达,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具有社会道德层面的意义。
  因此,即使其中包括对财产归属或损害赔偿等的约定,也不能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要求另一方强制履行。
  ▌二、恋爱中承诺给付青春损失费的“爱情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8年,孙均(化名)与刘丽(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一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这一段快乐的时光持续了五年,到了2013年,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爱情裂缝越来越无法弥合,继续走下去只会变成煎熬,于是孙均提出了分手。孙均认为刘丽与他是初恋,刘丽将她的处女之身献给了自己,为了补偿刘丽,在分手前,孙均向刘丽立下一份字据,承诺在三年时间里给付刘丽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最迟到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不过这一纸赔偿协议,孙均并没有兑现,最后期限已过,刘丽一分钱也没有收到。于是她一气之下将孙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均给付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且该无效协议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刘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欠条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恋失败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带有一定给付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针对的均是所谓的“青春补偿”,在我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青春损失”虽无法定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写下欠条,愿意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对方补偿时,内容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可能包括通常认为比较核心的“青春损失”抚慰,也可能包括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以及未来生活的帮助。
  为避免此类纠纷,婚恋破裂的当事人双方最好在关系破裂时将财物结清,尽量不出现该类欠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暂时缺乏支付能力,必须出现该类欠条时,当事人双方最好写明真实的意思,将费用中所包含项目的金额列明。在欠条写就后,持有欠条一方应当及时催促对方履行,避免诉诸法院。
  ▌三、结婚后缔结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年近不惑的贾兵(化名)与前妻离婚后,通过征婚与同为离异的白芳(化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双方彼此感觉良好,于是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结婚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白芳就从朋友那儿听闻丈夫贾兵与别的异性有染。某晚,白芳将贾兵与另一女性捉奸在床。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白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以贾兵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贾兵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应当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贾兵赔偿白芳25万元。
  法官提示: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夫妻为了稳定婚姻关系,往往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相互要忠实,一旦违背忠实约定,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夫妻通过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承担具体化、物质化。
  夫妻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对无过错方可以起到一定的经济安慰作用。但要注意,确保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五“忌”:
  一忌约定的责罚越过了法律底线和伦理道德界限,比如约定如一方出轨,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另一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等,这些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及其以暴力作为对另一方惩罚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忌约定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惩罚内容,比如约定如一方出轨,则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这种约定侵犯了作为父母享有的抚养权、探望权;
  三忌约定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常理,比如约定如一方出轨,则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或赔偿青春损失费;
  四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比如全部家当加起来也就10万元,却约定一方出轨则需要赔偿对方100万元,甚至1000万元,这将面临被认定条款无效的风险;
  五忌在“捉奸现场”或在对方受胁迫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样会被认定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桃园(中篇小说 二十)
  向晴让小珍疏远胖缤,事到如今,小珍也确实不敢相信小缤了,依照她对谭彬的了解,小缤的形象只会让谭斌厌烦,下不去手。
  转眼已经从夏到秋,小珍何所有人都熟了,就连承包了两家民宿房间整理的阿姨也是有故事人,原来活的憋屈的何止是自己!
  谭彬的公司临近上市,让在里边工作的亲友告诉小珍,翁嘉倩要离婚了,她的老公带走了儿子,不知道送去了哪里,要求翁嘉倩净身出户,要么永远别想和儿子见面。小珍非常吃惊,自从翁嘉倩骗了自己,小珍已经不在和她联系,她那么精明,怎么可能被男人要挟?
  谭彬自打上次冲突之后,没有再抢过孩子,郯儿整个夏天生了好几次病,谭彬或多或少都还是到场,虽然经常催小珍离婚,但由于诉讼对谭彬没什么好处,他并没有采取极端措施。由此小珍和谭彬仍会为孩子见面,小珍抑制不住好奇,问谭彬翁嘉倩怎么也在闹离婚?
  谭彬只知道翁嘉倩精神恍惚,家里出了事情,具体原因他不清楚,才不久翁嘉倩还给她老公弄去了一部车,这怎么就离婚了?可惜谭彬对小珍厌烦到没心情反思自己的婚姻,于是对小诊说过不下去就离呗,该离不离更烦人。
  小珍翻翻白眼,“没准离婚会传染,翁总监也给你传染离婚了,你真有毒”!
  谭彬也不知道小珍什么时候这样毒舌了,反正也是走不到一块,随她去吧。
  在这段感情中,两个原本可以不离婚的人,渐渐走到了再也无法挽回的地步,一个急于甩包,一个不敢轻信,谭彬没责任心,小珍沉不住气,再说,面对至少十几个亿,谁敢用真心赌明天?
  谁也不是神,看不到五年十年以后,只能按常规,谭彬和小珍已经走在两条线上,小珍始终没有质的飞跃,谭彬会败给心机婊,他找不到白富美,最后必然陷入伪白富美的陷阱,只是,等待他的女人会更年轻,充满野心和活力。
  不过真要是进入婚姻,迟早还是厌烦,可是他太年轻,就算明知如此,也不会甘心守着乏味的小珍。
  于是他就经常劝小珍,“是我自己不好,你要是找个普通人,会过得很幸福”。谭斌忘了,相比王校长,他也就是普通人,如果挂牌不成功,那他可能连普通人都不如......好了就是瞬间拥有二三十亿,扣除成本净获利十几个亿,他才三十出头,确实是“赢”了大多数人,可是他的钱来路不正,说白了就是投机,股市圈钱,搞不好要还的。
  可是这个社会如此现实,谁会管你钱哪来的?能有踏实的定力面对巨额财富者,才是真正的人中龙凤。
  对于野心家,翅膀硬了便不需要贤妻良母,而小珍还不喜做家务,于是谭彬给她扣上不贤的帽子,你既无能又无德。又因着不肯拿小钱离婚让路,简直就是又蠢又笨又坏了......
  逆袭,小珍折腾了数月,仍没能出手。一个没有远大目标且缺乏韧性的人,很难在困境中真正咸鱼翻身,别人说的再多,要看行动,小珍毕竟在家闲了两三年,重整旗鼓、再战江湖,确实很难。
  但是,人不能输给困境,何况小珍有房有吃有喝,存款也不少,没道理真站不起来,还是没决心,缺乏意志。
  向晴当初也几番起落,现在虽然只有一家民宿,月收入近三十万,扣除成本、费用,净利润也有个十万,旺季3能冲二十万。当然,小珍看惯了谭彬几千万几千万资金流,再看向晴,就觉得是小生意,其实赚钱也没那么容易,多数人不会有机会一本万利。
  婚姻说到底也就是人际关系!
  @沉默的怪人 2018-08-19 10:44:40
  狐狸夫人您好,记得您写过一个关于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要挟砍女方甚至女方家人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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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警啊!有警察啊!现场拍录像,家里安监控。
  桃园(中篇小说 二十)
  向晴让小珍疏远胖缤,事到如今,小珍也确实不敢相信小缤了,依照她对谭彬的了解,小缤的形象只会让谭斌厌烦,下不去手。
  转眼已经从夏到秋,小珍何所有人都熟了,就连承包了两家民宿房间整理的阿姨也是有故事人,原来活的憋屈的何止是自己!
  谭彬的公司临近上市,让在里边工作的亲友告诉小珍,翁嘉倩要离婚了,她的老公带走了儿子,不知道送去了哪里,要求翁嘉倩净身出户,要么永远别想和儿子见面。小珍非常吃惊,自从翁嘉倩骗了自己,小珍已经不在和她联系,她那么精明,怎么可能被男人要挟?
  谭彬自打上次冲突之后,没有再抢过孩子,郯儿整个夏天生了好几次病,谭彬或多或少都还是到场,虽然经常催小珍离婚,但由于诉讼对谭彬没什么好处,他并没有采取极端措施。由此小珍和谭彬仍会为孩子见面,小珍抑制不住好奇,问谭彬翁嘉倩怎么也在闹离婚?
  谭彬只知道翁嘉倩精神恍惚,家里出了事情,具体原因他不清楚,才不久翁嘉倩还给她老公弄去了一部车,这怎么就离婚了?可惜谭彬对小珍厌烦到没心情反思自己的婚姻,于是对小诊说过不下去就离呗,该离不离更烦人。
  小珍翻翻白眼,“没准离婚会传染,翁总监也给你传染离婚了,你真有毒”!
  谭彬也不知道小珍什么时候这样毒舌了,反正也是走不到一块,随她去吧。
  在这段感情中,两个原本可以不离婚的人,渐渐走到了再也无法挽回的地步,一个急于甩包,一个不敢轻信,谭彬没责任心,小珍沉不住气,再说,面对至少十几个亿,谁敢用真心赌明天?
  谁也不是神,看不到五年十年以后,只能按常规,谭彬和小珍已经走在两条线上,小珍始终没有质的飞跃,谭彬会败给心机婊,他找不到白富美,最后必然陷入伪白富美的陷阱,只是,等待他的女人会更年轻,充满野心和活力。
  不过真要是进入婚姻,迟早还是厌烦,可是他太年轻,就算明知如此,也不会甘心守着乏味的小珍。
  于是他就经常劝小珍,“是我自己不好,你要是找个普通人,会过得很幸福”。谭斌忘了,相比王校长,他也就是普通人,如果挂牌不成功,那他可能连普通人都不如......好了就是瞬间拥有二三十亿,扣除成本净获利十几个亿,他才三十出头,确实是“赢”了大多数人,可是他的钱来路不正,说白了就是投机,股市圈钱,搞不好要还的。
  可是这个社会如此现实,谁会管你钱哪来的?能有踏实的定力面对巨额财富者,才是真正的人中龙凤。
  对于野心家,翅膀硬了便不需要贤妻良母,而小珍还不喜做家务,于是谭彬给她扣上不贤的帽子,你既无能又无德。又因着不肯拿小钱离婚让路,简直就是又蠢又笨又坏了......
  逆袭,小珍折腾了数月,仍没能出手。一个没有远大目标且缺乏韧性的人,很难在困境中真正咸鱼翻身,别人说的再多,要看行动,小珍毕竟在家闲了两三年,重整旗鼓、再战江湖,确实很难。
  但是,人不能输给困境,何况小珍有房有吃有喝,存款也不少,没道理真站不起来,还是没决心,缺乏意志。
  向晴当初也几番起落,现在虽然只有一家民宿,月收入近三十万,扣除成本、费用,净利润也有个十万,旺季3能冲二十万。当然,小珍看惯了谭彬几千万几千万资金流,再看向晴,就觉得是小生意,其实赚钱也没那么容易,多数人不会有机会一本万利。
  婚姻说到底也就是人际关系!



  桃园(中篇小说 二十一)
  千万不要以你的善良赌离婚当中男人的良心,真有良心他一早就什么也不和你争,但凡伤害过你的,无论出轨、家暴、赌博、吸毒还是纵容他父母欺负你,统统不是好东西!千万别以为你表现出毫不计较,他就可能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我告诉你,十之八九大度没拿捏好,你倒把自己带了进去!
  站在别人的婚姻的河流对岸,看漩涡中苦苦挣扎的男女,伸手去拉,也还要看当事人自己能不能配合你,痛苦是有令人上瘾特性,“沉溺在痛苦中”,“溺”这个词就有自甘放纵的意思。
  快到冬天的时候,小珍原先的同事成立了一家和谭彬业务相似的公司,让小珍过去帮忙,小珍对民宿也渐渐失去了兴趣,向晴好像在恋爱,有时候一两天也不到店里来,何况也到了淡季,小珍有时候大半天对着门口发呆。
  小珍期待在同类企业中有更多机会打听谭彬的情况,民宿这五个月,除了一开始有很多新鲜感,久而久之,就像刷锅水。
  策划人毕竟不能替代当事人选择人生,小珍有些聪明,但不属于锋利向上那种,拔苗助长难以长久维持。
  熟悉的行业和环境能让小珍有安全感,辞职的时候向晴倒是没表现出意外,不过她说她正打算转掉民宿,她恋爱了,男朋友要去日本,他们可能会结婚,其实那个男的小珍也见过,就是身份证被盗的摄影师!
  小珍想起夏天那个帅的让人心惊的男人,向晴竟然和他恋爱了,这么长时间大家都没发现,感慨了一番,直接忽略掉向晴低价转让民宿。
  等小珍在新公司工作后,又为离婚的事和策划人见面,才知道向晴的民宿已经转了出去,去日本的签证也办好了。
  “我感觉自己挺失败的。”策划人无奈的笑笑,“我花了很大精神,帮向晴摆脱前夫债务,开民宿,重新开始生活。”
  “晴姐不是要去日本了?她男朋友很帅啊。”
  “一个完全不了解的人,只知道这个男的老家在许昌,在国外学习艺术,家庭背景、资产全然不清楚,就敢转掉民宿,拉上所有身价跟那个男的去日本,她爸妈都急的生病了。”策划人拍了一下桌子,“她这是第三次要跳进同一条河流!”
  “我觉得没那么严重吧?晴姐挺精明。”
  “精明外露,那个男的我能查到的就有嫖娼记录,征信记录也有过问题,可是向晴听不进去,非说嫖娼是警方为了罚款乱抓人,征信记录是别人利用他贷款不还,最后还是他自己还了,我靠,我真不懂,离过两次婚还能这么没脑子!”
  “姐,你别生气啊,也许,也许这个男人真是每次都被冤枉。”
  “你信么?”策划人翻了小珍一眼,“人不怕吃亏上当,但是注意不能次次吃亏上当!都是自己给自己设圈套,第一次,没人逼她做第三者,是她自以为破坏别人的婚姻就能拥有真爱;第二次,男的伪装有钱人,装的根本就不像,可向晴自己钻进滤镜,陷入伪富豪圈套,这次,这次我就更不知道说什么了,那个男的一看就是整容脸,整个一个蛇精,就这也敢跟着去,我tm真失败!”
  小珍被逗笑了,“姐,你,你也真是操碎了心。”
  “操心有个p用,你们一个一个,谁听我的?”
  “姐,我不是那个意思。”
  “甭管什么意思了,民宿我帮她找人承接了,也是我的粉丝,这个嘛,比较踏实,准备做离异单身主题,具体还在策划,我也一直想有这么个精神家园,提供给感情上遭遇坎坷的女子,做成心灵的中转驿站。”
  “如果做得好,应该是不愁客源的,反正投资有限,民宿业是现成的,主要是在风格上作调整装修,然后嘛服务更贴近入住的单身女性需求,我觉得有发展潜力。”
  “姐姐你说的这个很有创意啊。”
  “我也是根据粉丝的需求考虑的,原本想推荐给你,不过你志不在此,刚好有粉丝有兴趣,我就把策划交给她了,这个主题前期需要宣传推广,我刚好有资源。”
  “姐,我是不是也很让你失望?”
  “有点,不过,你毕竟身后有棵大树,还是摇钱树,你不会看上小小的民宿,并且民宿容易被抄袭,做出你的选择我能理解。”
  “可是我在新公司也没打听出来谭彬多少情况。”
  “新公司恐怕还指望从你这里深挖谭彬的套路,在你没有离婚前,还需谨慎!”
  “我现在,还是很迷惘,对了,姐,向晴姐那个民宿,哦,就是你们打算重新开业的,还叫原先的名字么?”
  “不,是个全新的驿站,桃园!”(全文完)
  五二九 如何文艺的支撑下去

  昨天一早,醒来看见粉丝留言,离婚诉讼期间她把孩子交给家暴男,以为家暴男只是带去给爷爷奶奶看看,结果孩子被送到农村藏匿起来,家暴男以此做争夺房产筹码,粉丝一再退让家暴男仍不肯送回孩子,另一方面法院不提供执行前置,毕竟没有开庭判决......粉丝情急之下,准备进一步接受渣男苛刻的财产条件,我打住了她的冲动,她的问题是自己太软弱,当地律师不作为。
  劝阻粉丝并给与建议,起床捯饬自己,上班!上午两篇单位信息、又有整理了典型案例(区县提供的),中午更新我的连载,下午参加视频会议,孟庆丰等讲话......
  晚上,从晚饭开始,跟全案的粉丝商议近期策略,然后是解答预约咨询,昨晚的咨询网友问题也很特别,她自己不能生育,和丈夫领养了子女,前年丈夫在外面的女人怀孕了,出于对自己不能生育的愧疚,她愿意出十万等孩子生下来由她抚养,结果,人家郎情妾意,孩子生了,男的和孩子都不回来了。
  于是她提出离婚,她的律师很给力,利用男方怕舆论影响,拿下来80%财产!本来一切妥妥的,结果男的在数月前跑回来要求复婚,说和那个女人不能一起过了,她就相信了,于是,手机交给了前夫,前夫录用她的qq号等冒名登录,查出她的一系列隐私,无非分居期间,她交往了男性......接着,男的把她赶出了家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期间,她还给男方垫付了货款.....
  我给了她一些策略,同时建议她仍然找原先的律师,通过大半个小时的沟通,我发现她根本就属于没有准主意,没有原则,很容易被男人控制,这样的人,绝对不能自己应对复杂局面,简单的事儿,都能给她弄复杂!
  不是没有好律师,诉讼前后,一则又好律师,另一则,又有头脑明清的自己。
  今天一大早,苏州全案的粉丝,渣男以为风波过去,在财产分割上想耍手段,这位粉丝行动力一级,头脑特别清醒,属于一旦突破胆怯,勇者无畏型的,这是最合适配合的当事人,简短沟通,给她准确建议,她会立马领悟,迅速行动。
  接下来我做自己的日常工作,有空闲的时候帮各路粉丝思考下一步,也会反思自己。
  在这种忙碌程度下,还要考虑同期在办的几个渣男特点,如何突破,再想写文艺满满的作品,确实挺难。
  所以最近两年的风格和五年前差异巨大,在我开始微信咨询之前,每天有足够时间文艺的思考,文艺的写作。
  我希望不要脱离原本,我不希望自己成为策划的工具,别人的工具,虽然可能会帮助一些人挽回一些损失。人生中的损失,放开来看,是因果关联,没有完全孤立的白白付出,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不劳而获。——我是这样平衡我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的关系,也就是,对金钱和名利,偶尔在意,其实不怎么在意。
  恋爱、婚姻不幸,都是阶段论,最怕的不是输了感情而是连精神带物质,尤其是,因为离婚,没有过错的你,反而丢掉了大多数财产。
  恋爱的时候,你愿意倒贴,那毕竟是你个人财产,怪不得别人算计,你有目的,你不是看上人家帅,就是看中人家坏,反正花钱买单。结婚不一样,搞不好你还有子女,你搭上自己不能再搭上孩子跟你受苦,所以,财产方面,必须力争。
  我一惯反对为了抚养权放弃财产,这是渣男管用的筹码,部分法官、律师只考虑尽快结案,并不会尊重婚姻法财产分割中照顾女方和有孩儿方,可是你自己作为当事人要做到心里有数,据理力争,我要抚养权,所以我更要依法分割较多财产,这个过程会有艰难,可是“难”打掉不就不难了......所以说,一单准备启动离婚,要证据充分,孩子控制在自己手中,千万不能因为大道理信任已经成为诉讼对里面的男方,把孩子交过去,除非你内心婊里婊气,根本也就是不想要抚养权。
  那么被动应诉呢?如果是一审,且孩子不在身边,那就死活不同意离婚;如果二审呢?一审过去有大半年了,您还没能把孩子弄回身边,那您说您这个行动力,孩子跟你除了受气还能学到什么?
  我跟粉丝之间,现在更像法律顾问和vip用户,不像作者和读者,作者对读者不用这么操碎了心,也不像律师和当事人,律师不用对当事人这么事无巨细。
  其实我更想包子们的家长!婆婆妈妈,你以为我愿意?
  像我这种思想上信马由缰,主观意识上渴望下墓探险的,没被老粽子围上,整天团团着一大群包砸.......
  我的意思是,我老公长得蛮帅,而后也有一些钱,反正是够我花的钱吧,也能纵容我爱慕虚荣、整天买名牌,经常到处逛吧,然后我自己嘛,老是幻想等我退休了,去我喜欢的地方,安静的喝杯茶,看看山景、湖景、海景啊,写作.......
  那时候,我老公就在我身边,我们不再舟车劳顿一次次分开、重聚,那时候最远的距离也不过是田边、院里院外,一起散步,不用一边走一遍接粉丝咨询......
  一辈子过去了一半,细想想,不知道什么才是有意义,只是我习惯了这样的方式,我这个人,譬如星际遨游,在还能飞起来的时候,不会停下......
  最在乎的,命运早已注定。
  看到106,我就安心了。
  五三零 怨

  陈禧离婚了两年仍埋在怨愤中,在我看来,离,是男方提出来的,财产大半是陈禧帮他赚的,可毕竟走的时候,他几乎什么都没要。在出轨男中,离婚时主动净身出户的,无疑是“上品”。何况他两婚后数年无子女,我不是说无子女就可以出轨,无子女,离婚时仍能放下所有财产的男人,还真不好说他是完全意义上的渣男。最真的渣男,不仅背叛你,还要和你拼死命抢财产。
  叫陈禧放不下的,左不过是男人原本没能力,靠自己帮衬终于开始赚钱,这时候偏偏不在听自己的了,还出轨,出轨后还离婚,陈禧答应接受男人净身出户离婚,是因为看了楼主的小说好些年,摊上大事儿关键时刻知道“先拿下财产”,可是小说里的女主不是开挂的么?离婚时带走全部财产,转眼男的就哭着回来求复婚,而门外,正是桃花朵朵......
  哦,财产成了你婚前个人之物,门口蹲着求复合,院外一大堆男粉......抱着这个心思,离婚后前夫死活不来复婚,也没什么人追着赶着,离婚不到一个月就寂郁得整天怨愤,三不两就想找楼主唠嗑,楼主每天非常忙啊,心里难过可以花钱预约心理医生,你一工程设计师,年收入几十万,不在楼主免费帮扶范围。
  离婚时一丁点儿没吃亏,别说那个搭上青春神马的,他也不是老头儿、干爹的年纪,要说亏,你亏他也亏!
  你对他的帮扶,离婚时已经拿到了财产补偿,别说大头都是你的成果,法律不管那个,也别再纠结他翅膀硬了,今后赚大钱不归你了,猫教会老虎上树,猫收了学费,老虎没理由今后把猫当亲爹供奉,何况猫自己还能抓耗子。
  人在这个世界上,要有点数,知道分寸,婚姻不是卖身契,背叛契约需要承担补偿,但是婚姻本身是自由的,无论他再怎么渣,你和他的瓜葛,到离婚那一刻结束,如有子女,那也是子女和他的权利义务关系,你不能眼看的高楼起,眼看他眼宾客,自己就生生气死了.......
  昨天你能比他好,为什么明天你就一定比破落?在你和他之间,不能忽略“你”的因素,对“你”的最需要负责的,是你不是他!
  楼主帮弱势群体维权,内心却很讨厌贪得无厌。离婚时尽力争取合法权益,并不代表挖空心思把那些本不属于自己的一并拿下,曾有网友发了个单次咨询,要求我帮她在离婚诉讼中拿下她公婆的几套店面,那些店面都是婚前十几年人家自己买的,她的准前夫充其量是遗产继承人之一(还有小叔、小姑子),面对这样的要求,我只能你,你找错了,赶紧烧香敬财神都比离婚时让公婆净身出户靠谱,他们又没对你构成侵权,价值七八千万的店面,离婚时送给你?也不是没可能,除非你把自己吹嘘成装门蒙骗老年人的保健品......
  那128.88咨询费我没收,没那金刚钻,不敢揽瓷器活。她怪我不帮她,我这不没能力嘛?我不仅没能力,个人还感觉很有底线,我可以帮有条件的粉丝在离婚时说服公婆给大孙子过户一套房产,前提是两位老的本来就特别心疼孙子,儿子令娶他人他们拦不住,想在离婚后仍能随时亲近孙子,我就建议二老表表诚意,这事儿你情我愿,只差个劝导、说和,这才是我要做的。
  我劝过陈禧趁情感空窗期看看书,学习学习,陈禧自己也说那我看看,今后我也希望能像你,帮助弱势群体,没两天,仍是微信找我,“我还是很痛苦,是不是过了三个月就一定不痛苦了?”
  又来了,天天痛苦,我也不知道她怎么就那么有空,皇后娘娘说,就算没工作,家庭妇女,一日三餐,买菜、烧饭、打扫,一整天下来,也没个空,她们怎么就那么有时间?
  陈禧是工程师,不是没工作,大约工作本身真的是不忙啊......
  离婚前后象陈禧这样常保怨气的,也不在少数,认识一个前女军医,因丈夫出轨离婚,当时花钱找人弄了长达多少米的开房记录,按那个频率,男的几乎每天都在出轨,但是记录上只有男的名字,离婚质证时,男的说自己在政府部门办公室,经常帮人订房,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法庭没有认同开房记录为出轨证据,离婚时,由于独生女年龄有效,且长期生活在爷爷奶奶身边,直接判给了男方,女军医几次上访,没能撼动男方在政府部门混得风生水起,她找我咨询的时候,由于开房次数过度密集,我也曾提出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她听不进去,反正各种上访。
  历史上唯一一次男方和女同事出轨被女的老公捉奸在床,男的写了保证书,在事后,被她自己当着男人的面销毁了,一言难尽,她那个时候是认为男人诚心改悔,自己不应该死抓把柄。事后,男的仍然各种挑剔她,终于起诉要求离婚,她花钱弄了一大批频率惊人的开房记录,但是缺乏其他证据,由于身份特殊,离婚案拖延了两三年,终于还是判离了,唯一房产归她,孩子跟男方,毕竟军医身份,财产上她没吃亏,但是男方有婚前大房子,住着男方父母一家,婚后一两年,男的再婚,她已经专业,仍在各种上访,两个月前突然问我,公安局会不会从内部删除酒店开房信息,我说常理下不会,这种操作会留痕迹,且风险很大,她非说,前几天发现男的那些开房记录被删除了......按她的推断,男的已经成为正处级领导,又在政府部门,指派公安内部的人员删除数据很容易,这我就想呵呵了,不是完全没可能,但是,一般关系谁给你冒这个风险?搞不好可能判刑......她听不进去,反而觉得我干嘛这么激动?我劝她已经离婚这么久了,男方对孩子又挺好,你还不用出抚养费,有没耽误你探视,你真把他从领导位置拽下来,对你的女儿有什么好?更诡异的是,她并没要求变更抚养权......
  她觉得我都在提男方讲话,觉得我简直没道理,好吧,我把她删除了,反正她也没出咨询费,她觉得和我同城,随便问问我,不算问题......
  楼主是有原则和底线的,不随意怀疑政府,绝不诋毁公安机关,多时情况相信法律公平公正,从不建议网友行贿法官,也不轻信法官接受贿赂,楼主本来就是公职人员,自己都不相信政府,还指望政府帮你维权?楼主从来不觉得外国的月亮更圆。
  无论婚姻状态是离是和,我觉得“正常”才是一个人,最应该有的状态。
  情感大起大落之际,什么样的痛苦都能理解,但是,要有个度,有个限制,无限放大你的单方面痛苦,慢慢就觉得全世界都欠你的......而你就是人人害怕的伽椰子了......

  周末重磅!如何查出离婚案件中被告人的财产(房产、银行账号)信息?X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并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查询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信息,仅供参考。
  第一、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
  第二、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去工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一般都会有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
  第三、查询被告的房产,可以委托律师去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般要去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房管局先查询被告的房屋坐落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的存根,然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查封、抵押信息。
  第四、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申请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目前全国上千家银行都已经纳入执行查控系统,法院通过该系统就能对被告银行账户实施查询和冻结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
  五三一 早安杭州(警察故事系列)
  (一)摸姐
  摸姐五十来岁,再混两年就退休了,政法部门混了二三十年,中专文凭党校进修本科学历,属于工作上既没能力也不突出,人际关系老有套路那种人。
  摸姐男性人缘好,最大的特点不是美貌而是能摸。但凡男同事,摸姐自然大方走过去,对着人家拍拍、摸摸,几十年如一日,摸姐这个摸,透着几分亲昵,几分信任,还有几分不清不楚,莫名其妙,但是,基本上老幼皆宜。
  摸姐的事业,也就在摸摸拍拍中,一路顺利,学位是个欠缺,但是贵在入行早,从年轻时就对领导分外亲热,一摸一拍,一摸一拍,很快就搭上路了,也不是领导真跟她怎么地了,摸姐打年轻时就没好看过,不过是跟领导混个亲热,伸手不打笑脸人么?何况异性同事摸摸捏捏的,还挺那个的......基本上男同事都和她摸成一片了,选优投票啥的,统统搞定!
  摸姐顺风顺水在级别上的道路上阔步前行,单位评优评先立功表彰,次次不拉,她有什么能力么?突出业绩呢?除了摸摸拍拍,最耀眼的也就是他们家那几十套房产了,除了摸摸捏捏,摸姐和她老公二十年前就晓得投资房产,一路投过来,积累下几十套。
  这样的人生应该大满足了不?由于早期投资房产门栏低,滚到现在,摸姐没体验过生计艰辛,生意难做,相反,工作不忙,她有的是时间揣摩别人的生活,巴不得别人出问题,让她捡乐呵。不过摸姐在单位这么多年靠的是“人缘好”,内心阴暗总要藏在“热情”里,她总能让你放松警惕,从你这里套出的“肺腑之言”,转眼就会给她暗中兜售给别人,那些被她摸惯了的男同事,偏偏不相信摸姐心眼有够坏!
  摸姐还有一件特别热衷的事儿,给小伙子介绍对象,摸姐在机关,但认识不少警队里的小伙子,摸姐跟督查组去派出所检查,基本上进门就摸,捏捏、拍拍、摸摸,反正基本都被她亲切摸过,仗着自己五十出头,没人跟她翻脸,就算小伙子害羞,摸姐毕竟阿姨一般的年龄,又来自上级机关,谁会跟摸姐翻脸?
  摸够了,瞅空,人家谈工作,做记录,摸姐溜溜达达开始保媒拉纤儿,同来的领导也被摸姐摸了好些年,知道她什么习惯,也不会管,反正关心基层干警恋爱结婚也是思想工作重要内容,她爱介绍介绍去呗。
  问题是,摸姐介绍对象,也并非纯粹出于“热心”,尤其体现在“男女有别”......
  (二)男女有别
  摸姐平常最喜欢看楼盘,科里有个88年的小伙子,多次被摸着拉去看房,还说给他介绍对象。其实那小子坏心眼不少,结婚后和女方一同买的房子,等自己有了备胎,就回家闹离婚,还把一起出资的房子抢了过来,从头到尾没用上摸姐给他介绍对象......
  这两年房子严格限购,摸姐看房子纯粹成了上班溜岗打发时间的休闲方式,随着年龄增加,原先脸胶原蛋白干瘪了,在楼盘间穿梭,细瘦干瘪,怎么看也不像买得起那么房产的富婆。
  摸姐摸男不摸女,局里一些军转干部评价摸姐不是省油的灯,摸姐神的领导信任,出差机会不断,带新入行的小伙子出远门,别人羡慕都来不及。
  领导的信任也是摸姐酒桌上开摸换来的,摸姐酒量好,最喜欢拼酒的时候摸,该摸的筒子们一个也不放过。酒还没喝,摸姐一坐下来就把手伸过去,开摸。
  大部分女同志和一部分男同志看不上摸姐这做派,但是有问题嘛?摸姐靠这一门手艺,合同工摸摸摸成了正式公务员,这样的摸家人生,难道不算开挂?
  摸姐真正出名的是看楼,限购以后,摸姐更专注于介绍对象,摸姐的理论就是过好日子离不开买楼,她自己反正几十套了,婚姻稳定,现身说法,弄得好些小姑娘围着她取经。摸姐那些房产都是实打实投资套投资换来的,小姑娘和摸姐所处创业投资背景差异巨大,摸姐第一套房子才不到3000一平米,现在城郊的城郊也要两三万一平。
  小姑娘们也不是摸姐那个心思,她们更渴望摸姐直接给她们介绍有一大堆房产的对象,思想差距大,摸姐自己白手起家,当然看不惯空手套白狼,渐渐地对小姑娘没啥好脸,整天给那些小伙子介绍对象,有意无意贬低系统内女职工。反正她是靠本事摸摸来的异性缘,哪还在乎女同事怎么看?
  摸姐很喜欢打听八卦,最关心的就是谁谁再婚,谁谁离异,一旦逢上被她摸过多少遍的男同事闹离婚,摸姐就跟打了鸡血似的亢奋,跟在背后给人家出主意,怎么保住财产,怎么争房子,弄得一些渣男把她当知心大姐,年底投票自动勾她名字。
  预审部门邓旷原先跟摸姐在一个办公室,对象在分局,摸姐也认识,邓旷跟一个中学老师好上了,冷战两年,终于掰脸要离婚。摸姐闻听精神大振,自己跑去找邓旷,邓旷还有点儿意外,调离政治处两年了,跟摸姐没多少往来。摸姐把他拉出来就是一顿拍拍摸摸,拿捏得邓旷一阵尴尬,摸姐才开启了语重心长。
  “小邓啊,你是个好的,李长安她那个性格不好,我早就说过,现在想起来,要好后悔,那个时候,我带着你看楼盘,就是不该让李长安参与,她参加进来,现在就要分房子,凭什么?小邓你知道巴拉?现在就是离婚,也还要限购,所以,按我看,房子无论如何你要的,男人嘛,没有房子怎么娶老婆?李长安她可以以后自己买!”
  邓旷给摸姐的一番理论逗笑了,昨天李长安那边还来了个劝他放弃抚养权和房产的,他本来有些拿不准,摸姐这一番话,全说到点子上了,离婚男的当然不能放弃房产,一起出钱又怎么样?前还给你好啦,房子我留下,男人嘛,要留着房子娶老婆。
  没有不透风的墙,摸姐拉着邓旷摸摸捏捏,理直气壮抢房产的理论全给过来办事的玲珑听了去,玲珑跟李长安关系不错,正好带着录音笔,摸姐的高论转眼就发到了李长安手机。
  李长安气炸了,差点直接去找摸姐,我拦住了她,“我要去找老摸,她这是见不得我好!”
  “找她有什么用?又不是她和你离婚,老摸一贯不就是这个套路?把这段发给你们家小三,让她提前有所准备。”
  “气死我了,我怎么这么倒霉找了邓渣,上次领导找他谈话,他居然全盘否定,我真后悔被他偷走了证据。”
  “你急什么,证据还可以收集。”
  “他现在狡猾的很,我整天出差,也没时间天天跟踪,我怀疑他进行了反跟踪。”
  “他进行什么都不要紧,你们家小三单位、居住地址固定,真要找,不可能永远找不出来。”
  “都怪我前两年心软,总以为他不至于那么差劲儿。”
  “出轨就是背叛,叛徒,你指望他多高尚?”我拍拍李长安,“唉,我也没摸姐那个手段,摸摸捏捏就能升级别,还能拉拢一大群直男。”
  “不找老摸理论我真是,真是气死了!”
  “找老摸还不如收拾邓旷,先收拾邓旷再说。”
  “王雨辰,上班时间,不要在楼道里聊天!”黎队沉着脸走过,李长安吓得不敢逗留,也不知道他听没听见我要收拾邓旷,唉,随他去吧,我反正,做不来完美的警员。
  李长安算我师姐,为人不错,平时没少请我吃午饭,她比我大五岁,其实比我单纯。
  哦,忘了介绍,我叫王雨辰,在成为警员之前在调查公司干过,我妈觉得调查公司不是正经单位,逼我考公务员,但我不是考进来的,我有特长,属于技术特招。
  (三)
  李长安想了想还是不服,“雨辰我跟你说,老摸这个人,最喜欢笼络男的,原先和邓旷在一个科,他们科里有个小伙子和丈母娘家关系不好,老摸就成天骂那个小伙子老婆,让他一定要把房子弄过来,弄过来卖掉,离婚,后来,还真给那个男的弄来了,卖掉了,离婚!老摸又带他到处看房子,老摸就不是第一回干这种事,不知道有多缺德,估计邓旷正和心意,哎呀,气死我了!”
  “摸姐是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吧?我就听说她和领导关系好。”我来警队不到两年,对市局的人不太清楚。
  “不简单的,听说十几年前在电视台干过,不过没编制,来我们系统是合同工编制,特能拍领导,差不多十年前,做了局长秘书,其实是秘书科内勤,不过办公室在局长对面,那个职位,每一人都是做做就升副科,老摸家里有钱,投票前就送购物卡拉选票,有人要有人不要,不要的就得罪了她,这些还是邓旷以前跟我说的,那时候邓旷心里挺恶心她,说她坐在沙发上摸脚,摸完了手也不洗就拍打男同事,谁想到,这才几年,邓旷跟她合谋了。”
  “摸姐自己家庭怎么样?”
  “怎么样?老公在外地,听说忙着做生意,以前摸姐上班视频跟她老公吵架,说婆婆这个那个,自己怎么劳苦功高,国骂经常飘入二中,素质很差。她儿子读书不是太好,可能网足球方面发展,好像在什么青少年队。摸姐喜欢小鲜肉,也从来不怠慢领导,上次那个90后离婚的,摸姐几乎每天下班都他看楼,还让他放假去摸姐老家吃住。”
  没想到摸姐这么乱,周围搅和出一潭黑水,看来我还是社会经验不够,来了一年半,感觉自己融入的挺快,其实,也就是跟经常一起工作的几个同事混熟,系统内,我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譬如要和李长安离婚的邓旷,立过二等功,当过先进典型。我进来报道第一天,正赶上邓旷过来和李长安争吵,第一印象就是渣男,后面才知道,多次被评先评优,领导对他印象很好。
  反而很多人认为李长安不好,脾气暴躁,工作不踏实,上班时间老往家里跑。孩子小,李长安她妈身体不好,邓旷爹妈在河北农村,李长安看不惯公婆邋里邋遢的生活习惯,生了孩子找不到帮手,邓旷又是单位培养重点,李长安不回家帮她妈,家里非得乱套。要不说警察不要找警察,两口值都值班,家怎么办?李长安好歹在基层,管的不是特别严,反正自己不要求进步,不去抢优秀、立功,马虎一点也能混,大不了被领导骂,骂完了还得抽空回家。
  没生孩子前两个人都挺好,李长安还被单位送去政法大学进修,半路怀孕,为了安胎只能回来,等孩子生了,老人孩子生病不断,李长安再也没了努力上进的精气神,邓旷去分局当了小领导,李长安彻头彻尾沦为不思进取的“妇女”,由于家庭开销大,一切先仅孩子,邓旷经常办案天天穿制服,李长安没有这个要求也常年穿制服,制服挺好,不用花钱买那些品牌一般,价格足够半个月工资的衣服。李长安没结婚前不是这样,然而仿佛水到渠成,七八年前那个演讲比赛上一头短发,干净利落,意气风发的年轻女警,仿佛抽干了灵气,只剩下皱着眉头,一脸不耐烦,制服有些紧巴的三十上“大妈”。
  发现邓旷有小三还是我王雨辰的“功劳”,我从前调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跟踪取证婚外情,我大学毕业在律所两年就跟人出来做调查,相比律所的刻板,我更喜欢带有一些冒险意味的生活,实际上调查公司多数工作,也很无聊。
  大多数客户就是要求我们拍出轨视频,我学的是网络技术,跟踪工作中不大用得上,因为绝大多数男那女女,生活中没那么多高科技。
  最常用的就是在备查对象车底盘安装定位跟踪器,这些都不需要多高的技术,小部分客户能把手机拿到手,由于涉及隐私权,我们会推荐客户自己找恢复手机的专业人士破解。
  (四)杨高敏
  李长安一开始是不相信邓旷出轨的,邓旷要求离婚的理由就是三观严重不和,实际上两人大学同学,可以说在恋爱前就已经认识了四年,大学毕业一起考了进来,正式恋爱也是进来之后,说来也是孽缘,那小三是邓旷中学同学,两人曾有过一段没半路噶然而止的早恋,女的考入杭州师范,男的去了北京,都以为没机会了就慢慢不来往了,邓旷大四那年选择杭州是因为正好招聘专业对口,想着杭州毕竟也不错,面试时和李长安一组,两人本就同班,一来二去,成了情侣。
  邓旷到杭州工作后,高中初恋杨高敏已经有对象了,男的就在老师范大学附近做生意,比杨高敏大个七八岁,是杨高敏同学的堂哥。杨高敏找杭州本地人恋爱,就是为了毕业后留下来有个落脚处,事实亦如此,男的家里三套房产,随便拿出一套给他们结婚住,男的脾气不好,天天喝酒打牌,一吵架就动手打人,婚前不太明显,婚后杨高敏不到半年就生下儿子,婆婆即刻拎包入住,从此生活鸡飞狗跳。
  杨高敏一开始是没办法的,她一外地人,父母都在北方镇上,无权无势无经济帮扶条件,男的往三代以前就在杭州,亲戚遍布各个部门,连杨高敏这个编制,也是男方家亲戚帮忙搞定,杨高敏能干什么?只有忍。
  忍来忍去,间或也能出来和同学聚聚,只是杭州离河北远,大半年偶尔来一个两同学,邓旷工作忙,两人前几年并无交集,直到三年前,李长安怀孕,脾气不好,两人经常吵,正好来了同学让邓旷去吃饭,邓旷这才又遇上杨高敏。
  交换了联系方式,本来就是同学cp,酒桌上气氛high,两人半推半就喝了交杯酒,回去后,各自心意难平,杨高敏再遇上家暴,就找邓旷为她出头,邓旷也正好春风得意,没多久,两人就弄一起了,杨高敏和李长安不同,李长安厉害在一张嘴上,凡事儿不分轻重,没想好就冲出口,杨高敏别看是北方人,从小爱好文学,那白莲受委屈的戏路一套一套的,可惜找了个家暴男,不会怜香惜玉。
  幸亏李长安人缘不差,分局很多人都对她印象好,王雨辰一进来正好有个案子跟李长安一组,一来二去就成了朋友,李长安憋不住事儿,把老公因为自己脾气不好提出离婚的事告诉了闺蜜,王雨辰在调查公司干的就是婚外恋取证,一听“三观不合”立马明白了门道,咬定邓旷出轨了,李长安不信,东扯西拉两人感情多么好,一路走来不容易,这些年,自己确实脾气差。
  王雨辰也是个杠精,愣是自己跟踪邓旷拍下来一个女人挽着邓旷在西城区某小区附近散步,证据是街心公园附近拍的,公共场所,不算侵权.....李长安当场长点昏过去,真是受了打击,黑闺蜜啊,揭开锅盖不留情面,事已至此,王雨辰连那女的身份都给整了个明白,已婚,因家暴起诉离婚,正在与丈夫分居......
  李长安将信将疑,冷静下来想着孩子这么小,不能冲动离婚,邓旷第一时间就看到了李长安甩给他的照片,邓旷也不是傻子,不可能待着污点离婚,于是死不承认,就说确实是女同学,女同学有家庭,那天是男的打了她,别的同学委托他去照应一下,由于女同学情绪激动,他处于同学友谊出来劝劝,要真有事还不就开房了?散步是牵手给邓旷说成无意中碰到一起,反正就是不承认,李长安给他这么一说,也有些拿不准,反正邓旷表示今后注意分寸,让她不要闹得满城风雨,都在一个系统,要点儿脸。
  之后,邓旷销毁了所有证据。
  王雨辰一听就发飙,我靠,谁不要脸!李长安没想到王雨辰比自己还有气性,越发觉得邓旷说的有道理,王雨辰就是唯恐天下不乱,揪住别人家庭小矛盾,是因为她自己空虚无聊没对象。
  要不是王雨辰平时就是个大大咧咧的性情,李长安真就会信了王雨辰没安好心。
  王雨辰虽然年轻,不是没阅历,一见李长安怀疑自己,麻溜收回了主动,也不再提他们家的事儿,任由李长安和邓旷在婚姻破碎的道上,一步步走下去。
  被抓包危机解除之后,邓旷变的更谨慎,王雨辰也不再去关注这事儿,邓旷把重点放在找人帮杨高敏离婚,两人减少了见面。邓旷有更多时间回家,回家也不帮着看孩子做家务,不是看手机就是自己进书房看书,李长安忙不过来,就又和他吵,于是越吵越针尖对麦芒,折腾下来,李长安自己都有些想离婚了。但是房子只有一套,谁都想要,到了谈离婚这一步,邓旷表面上要抚养权,李长安不可能为了要儿子放弃房子,这期间因为工作关系,李长安和王雨辰也差不多和好如初,王雨辰告诉她离婚是房子偏有孩子一方,李长安和邓旷财产上达不成一致,一拖就到了两年后。
  杨高敏在二审后才判离婚,恢复单身也就是几个月前的事儿,邓旷和杨高敏已经流掉了一个病胎,邓旷这次无论如何必须离婚。
  老摸的出现对邓旷无意是福音,李长安现在唯有信任王雨辰,王雨辰也不清楚小三当前的具体情况,但是证据至关紧要,李长安目前要做的就是全面取证。
  购买的学区房户口原房主占了无法迁入户口怎么办?
  2018-09-01 08:1245
  出卖人负有迁出房屋原有户口的义务而拒不迁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
  阅读提示:购买的学区房户口被他人占了无法迁入户口怎么办?目前二手房买卖涉户籍问题的纠纷主要有四种类型:(1)买房人要求现有户口迁出;(2)买房人要求赔付逾期迁户违约金;(3)卖房人将户口迁出后,买房人拒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卖房人起诉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4)因学位无法实际落实、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出卖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负有将房屋原有户口迁出的义务,但最终未迁出的,则即便该房屋的户口持有人不是出卖人本人或其亲属,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5年7月4日,王昱与郑凤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90万元;合同约定郑凤丽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5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后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昱名下,但房屋内原有的案外人李某(系郑凤丽前夫)的户口一直未迁出。
  二、郑凤丽为迁出房屋内李某的户口,将李某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郑凤丽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为由,驳回了郑凤丽的诉讼请求。
  三、王昱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要求郑凤丽立即将原有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昱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对金额予以了酌减;驳回了王昱要求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
  四、王昱不服,以户口未迁出影响子女入学为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昱请求郑凤丽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裁判要点
  本案中,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郑凤丽负有将户口迁出的义务,虽然其曾试图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履行该义务,但最终因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而未获成功,郑凤丽因此构成违约。
  本案在违约金方面,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王昱又未就实际损失举证证明,最终导致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违约金过高,并酌情调减。在户口迁出方面,在于王昱未认识到户口的变动必须由户籍管理部门审批,是否迁移户口的决定是户籍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一般不能越权代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王昱也因此未能如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购买学区房在处理好房屋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同时,更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一为原有户口迁出问题,二为入学资格问题。降低风险的具体方法有三:(1)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关于户口迟延迁出的违约金条款,督促出卖人履行房屋原户口迁出义务并确保该户口有入学资格。(2)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置先履行抗辩权条款,预留一部分未付房款。待出卖人履行了房屋原户口迁出义务、并确认了该户口有入学资格后再行支付。(3)设定重置差价补偿条款。具体为如果出卖人最终不能履行迁出户口并确保房屋户口有入学资格的义务,则买受人可在选择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在该学区或者相似学区重新购买房屋的额外差价。为避免在弥补差价上的争议,建议将补差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可约定按单价面积的差价补偿重新购买房屋时的差额。鉴于以上条款设计,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2、即便是法院,也无法直接判令要求学区房的卖方根据买卖协议迁出户口。户口迁移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即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出卖人负担的迁移户口的义务,只能通过违约金来约束。买房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通过主张违约金的方式逼迫卖方迁出户口。
  3、即便是公安机关亦没有强制他人迁出户口的权力。但是根据现有的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的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的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
  4、学区房的出卖人切莫轻易就确保有入学资格等问题作出承诺。防止相关承诺因各种自己不可掌控的原因而无法实现,进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
  5、卖房人要注意除了自己的户口迁出之外,是否还有他人的户口在该房屋内?尤其是一些二手房、三手房、四手房等,更加要注意是否有前房主的户口在该房屋内。
  6、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应防止因违约金设置过高,导致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方面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避免诉讼中对方提出调减违约金时无法完成举证。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王昱与郑凤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郑凤丽应按约将诉争房屋内户口迁出,但诉争房屋内尚有李×户口未迁出,郑凤丽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王昱支付违约金。但王昱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郑凤丽亦曾起诉李×将其户口迁出,但无法履行,因此原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予以酌减,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昱上诉主张户口未迁出影响子女入学问题及影响房屋价格问题,可待实际损失发生时另行解决。
  案件来源
  王昱与郑凤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512号]
  延伸阅读
  以下是作者检索到的10个与户口、学区房有关的真实判例,以期读者通过案例学习如何在签署买卖二手房的合同中规避风险,争取无风险地买入学区房。
  案例一:闫冬枫与孙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07号]该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闫冬枫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闫冬枫与孙帆、杨婧雪已于2014年7月15日完成涉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则依约定闫冬枫应于2014年8月15日之前将涉诉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但涉诉房屋内原有户口逾期未迁出,故闫冬枫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闫冬枫上诉称户口未能迁移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故其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闫冬枫在签订合同时知悉相关条款,即应尽合理之义务以促成合同条款之履行。虽涉案房屋内原有户口非属闫冬枫本人或其亲属,但其确知涉案房屋内存有他人之户口,后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确保涉案房屋原有户口迁出,以使房屋符合交付之条件,故其自身行为应属违约。闫冬枫虽称其是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将原有户口迁移,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向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故第三人之行为不能成为合同履行抗辩的理由。因此,闫冬枫称户口未能迁移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违约。”
  案例二:刘思源与王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192号]该院认为:“双方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刘思源应当在6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方按日计算向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刘思源应于2013年10月11日前将已登记的户口迁出602房屋,但是刘思源至今未履行该项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刘思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尹志科与马德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0829号]该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马德州与尹志科经链家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马德州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尹志科要求马德州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四:苏娜与胡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990号]该院认为:“在上述合同中,被告承诺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有逾期,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所出售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导致原告户口未能迁入,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有户口未迁出,严重影响到购房人及其亲属的落户,亦会影响到子女入托、入学等,但双方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适当酌减被告承担的违约金,酌减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20万元。”
  案例五:刘运与张鹤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567号]该院认为:“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已就出卖房屋的房价款、过户、交接履行完毕,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履行将户口全部迁出的义务,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经本院查实,原告及其之子的户籍已于2013年4月迁入购买的房屋处,原告所主张的因户口迁入未满三年不能办理入学手续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核减,具体违约金数额由本院酌定。”
  案例六:上诉人陈笑、刘庆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306号]该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及《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约定陈笑负有将诉争房屋内的户籍关系迁出的义务,但对迟延迁出户籍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未作约定。陈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刘庆年的孩子户籍没有迁进诉争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但是陈笑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将涉案房屋内的户籍迁出,该行为客观上已给刘庆年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陈笑理当予以赔偿,原审法院根据刘庆年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判令陈笑赔偿刘庆年子女入学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迁移户口的损失,并无不当。陈笑上诉主张其不应赔偿刘庆年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刘庆年主张陈笑逾期迁出涉案房屋户籍应承担房屋实际成交价1300000元的5%作为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七:周健与刘德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802号]该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健于签约时是否存在法定的“重大误解”情形。本案中,周健主张其误认涉案房屋为“学位房”即能保证其子女入学而签约购买该房屋,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系指当事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而周健对于涉案合同的房屋买卖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该房屋坐落、面积等问题并未产生误解,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误解”情形。至于购买某特定区域房屋以保证其子女入读该区域内学校,则属当事人签约时的动机问题,按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动机错误’亦不属于可据此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情形。其次,涉案合同备注条款中虽约定涉案房屋为‘学位房’,但合同中对学位房的具体含义未作出限定,而结合备注条款中‘卖方确认2014年6月30日前将户口转移’以及‘因本房属于学位房(翰岭小学、翰岭中学),卖方确保未占用(学位)’的内容可知,除卖方迁出户口及保证未使用过学位外,周健购房后其子女能否实际入读该区域学校,则并未构成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可的法律行为效果意思的基础。在刘德琼已经履行合同备注条款中前述义务或承诺的情况下,如准许周健因其动机错误而撤销合同,亦显然对刘德琼有失公平。因此,周健关于撤销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八:余军锋与冯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4609号]该院认为:“出卖方除履行交付房屋的主合同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根据约定,出卖方出售的房屋应无户口、学籍未使用。现被告交付的房屋中存在第三人的户口,被告因为第三人的行为不能完全履约,应就此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一律视为违约,承担房款10%的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佣金。被告辩称该违约金条款为根本违约情况下适用,且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该违约条款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适用,且违约金兼具填补损失及制裁违约行为的功能,在被告存在部分违约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与此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对违约行为不予认可且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徐允宜尚未达到入学年龄,目前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学区;余宏毅年龄长于徐允宜,其户口也已迁入房屋,余宏毅先行使用学区根据目前政策在客观上存在便利,原告尚未就此遭受实际损害;另一方面,民事行为应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进行判断,涉案房屋学区为立达中学,双方将迁移户口、无学籍作为被告的义务载入合同,可见签约时主观上双方对此均较为重视。被告女儿的户口目前未迁移,不能排除原告此后在学区及学籍的利用上并无风险。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根据违约金的功能,就户口、学籍方面的违约,本院酌情支持由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
  案例九:原告陈琼与被告邵庆红、王长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1960号]该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约定:两被告承诺目前无任何户口占用学区。从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上看,‘目前无任何户口占用学区’意即合同签订时房屋内没有户籍人口在学区学校就读,并非既无户口、又无学区占用的并列表述,而两被告及其子的户口在2011年6月10日已从该房屋内迁出,符合上述的约定;从合同订立的目的上看,该条款的约定即是为了解决入学问题,而原告之女已因为该房屋系北京东路小学学区房,进而作为学区内生源于2014年9月进入该校就读,合同的订立目的已然实现,原告不存在损失。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75000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胡义康与宁波市甬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良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49号]该院认为:“涉案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李良骏承诺该房屋内没小孩读书(6年内)胡义康购房读书用’,且合同该条约定系在规范性合同文本基础上以手书形式出现,表明被上诉人对‘该房屋内没小孩读书(6年内)’条件的重视及‘胡义康购房读书用’合同目的的强调,但事实上原审被告的孙女户口所在地登记为涉案房屋,且尚在小学就读,李良骏故意隐瞒上述事实,致被上诉人对该房屋必须具备的特殊要求判断发生偏差,该合同的签订实际上违背了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原判对被上诉人要求撤销该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五三一 早安杭州(警察故事)

  (五)王雨辰
  王雨辰也就是本文的主角,楼主写小说故事性、代入感比较突出,毕竟文笔也就那样,写手出身......
  答应了李长安就要从杨高敏这边找证据,单位说忙也忙,要开溜也不是完全没借口,话说出门办案要两人一组,正好跟李长安一起签外出,然后,李长安去办她家里的事儿,我就去杨高敏学校。
  上课时间,校门尽管,没关系,咱有证件,找了借口进去,门口看了看优秀教师榜,居然有杨高敏,思考片刻,找到教导主任。名字办公室门口有,一进去我就特热情,“姚主任你好,我是教育局xxx(教育局某处室副职,我们家熟人)介绍来找您的。”证件递过去,人家一般不太拒绝咱这部门。
  果然显出谨慎和重视,“是这样的,有个学生在杨高敏老师班上,我也没别的意思,就想问问杨老师情况,那学生是单亲家庭,孩子有些敏感,最近成绩不是太好,她妈在外地,跟着爷爷奶奶,老人不太关心教育,我怕我贸然去找班主任了解情况不太妥,就想占用您一点儿时间,问问咱这个班级情况,杨老师的情况,呵呵,也没别的意思,就想杨老师能对孩子多一点儿关心。”
  说话间塞给了主任一张购物卡,人家固然不收,但是我毕竟是教育局xx“介绍”的熟人,然后,也就笑纳了,我顺带知道了杨高敏“很有责任心”、“她自己也离异,很能理解单亲家庭的孩子”,以及杨老师手机,甚至小区、单元,杨高敏不是自己名字租的房子,用她的身份证查不出来。
  后面的事就好说了,李长安去杨高敏楼道门口树上装了监控,一个月内,邓旷去过夜六次,有两次大早晨两人一起同说笑下楼。
  最后,李长安苦思冥想一番,还是带了三名亲戚上门捉奸,考虑到我们毕竟一个系统,她没要求我一定陪同,事实证明,邓旷还是大意了,杨高敏出租屋门锁给弄开了,邓旷和杨高敏后半夜被李长安堵在了被窝,证据面前,邓旷毕竟怕单位彻底传开,当然他也不肯净身出户,房子最后留给李长安,李长安给了邓旷八十万,相当于投资翻倍,按法院判决,邓旷能拿到一百五十万。
  由于邓旷不想这事儿扩大,摸姐后来怎么找邓旷问,邓旷都不肯说清到底为什么放弃了房产。
  全市培训会,摸姐遇上了李长安,冷着脸走过去,仿佛李长安骗他们家房产,果然有毛病!
  李长安和邓旷的离婚,比李长安计划的快,虽然拿到了财产大头,但是邓旷单身了,听说正忙着和杨高敏离婚,李长安又觉得无比郁闷,连带对王雨辰都有点儿怨气。
  王雨辰对李长安很无语,更令王雨辰没想到的是,李长安争吵时说出了是王雨辰调查的他出轨。社会太特么复杂了,李长安的人缘好建立在没有利益争夺的基础,离婚后的李长安潜意识认为王雨辰终结了自己的婚姻。
  报复心极重的邓旷开启了暗黑模式,加上有点厌烦整天他筹钱买房结婚的杨高敏,邓旷的目光转向了短发、形容干练、青春逼人的王雨辰。
  邓旷身高一米七八,常年训练,身姿挺拔,浓眉大眼,在系统内算是帅哥,不然摸姐也不至于对他那么热情。
  邓旷手里刚好有一宗大案,需要精通电脑的办案人员,打了申请,本来就不是复杂的事,王雨辰被临时跨分局抽调到邓旷手下办案。
  王雨辰又不傻,显然知道这里有阴谋,但是,表面上是工作需要,何况外调办案比待在单位有趣,邓旷就算淋着小鞋来又能怎样?王雨辰内心比较大,有股不信邪的劲儿,何况李长安有点不识好歹的意思,王雨辰不介意趁机做点什么。
  网贷诈骗案,牵扯了一个贷款人死亡,作为大案侦办,邓旷任专案组长,主要负责诈骗调查,死亡调查由刑侦负责。
  专案组报道当天邓旷条理清晰的介绍案情、分配工作组成员任务,如果不考虑他的渣男体质,业务能力85分。被王雨辰拿来做标杆的是大队黎正,黎正常年板着脸,办案、指挥能力100分。黎正和邓旷同期,一个正职一个副职,黎正似乎运气更好,上级对他更重视。
  黎正未婚、单身,李长安对黎大的评价是“黑白无常”。
  黎正比邓旷高瘦、皮肤黑,眼睛细长,鼻梁、嘴角很耐看。
  邓旷浓眉大眼,一脸正气,一看是正面形象,打个比方,专门适合演警察形象,呵呵呵呵,看他在婚姻中呵离婚阶段的行为,呵呵呵呵.......
  这都不能直接影响工作,王雨辰很清楚工作是什么,工作时应该干什么,只是,对邓旷,还是缺乏十足防备,因为她以为工作中不应夹杂私人情感,何况是办案这么严肃的事。
  事实上,谁抢了孩子基本就判给谁……
  离婚抚养权法院这样判!(21条审判规则汇总)最全X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 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北京一般是六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不同)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特别注意:
  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法定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有4种: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都有哪些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六)谁的过错
  王雨辰在专案组“分析数据”,其实没什么技术含量,反而就是大量诈骗短信、微信记录、资金流转归类整理,是个打字员都能做,邓旷把几十部手机丢给王雨辰,要求三天内整理完毕全部数据。
  短信无法直接导入,只能一条条手输,不吃不睡也是至少十天的活,还有那么多微信......微信记录合并后也是文字,确定具体被骗对象、金额没半个月搞不出来。
  作为新人的王雨辰并不清楚过量甚至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以提出来,拿到手机头都发炸,然而毕竟技术出身,想想时间上不允许申请电信权限,干脆挂了网监部门同事的工号,直接窜入电信、腾讯数据库高效提取记录,等于违规操作,所以,没有直接网数据库注入代码,先导出数据再用代码检索、归类,两个晚上,搞定!
  邓旷拿到按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数据清册愣了愣,“都整理好了?”
  “全部的微信记录、手机短信,交叉印证部分做了备注。”
  “这些手机号,你都整理了?都输进去了?”
  “邓队可以核对、抽检!”
  邓旷不置可否,甩给了旁边的辛利明,“小辛,三天时间,核对出来!”
  “不会吧?几万条都不止吧?邓大,我来不及诶!”
  “来不及就慢慢核,发现漏输、错误,给我登记下来!”邓旷非常不耐烦,慢慢核对,发现漏输、错误登记下来——给辛利明无限版时间,给我三天,邓旷就是这么做领导的?有水平,记住了。
  清册交出去后,邓旷安排我和于东光接待报案人,这活好,反正做做笔录,于东光询问,我不用动脑筋。
  晚上例会,邓旷桌上放着我下午交给他的清册,邓旷说了七八个问题,突然点我名字,“王雨辰!”
  “到!”
  “王雨辰,我让你输入短信、微信记录,不是让你投机取巧,我就说嘛,你哪来的那么快的速度,网监那边已经确定你违规适用管理员工号,违反程序侵入电信、甚至腾讯公司数据库,我们是执法部门,不是黑客公司,你不要以为你那点小手段,逃避得了监控。”
  我靠,网监那边同事我打了招呼,不过是嫌程序繁琐,报批时间需要三天我直接访问了数据库,本来电信、腾信的数据就对我们部门公开,我又没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竟然给邓旷上纲上线!
  “邓副大队长,使用网监工号我跟我们那边汇报过,用途也做了报备,我不在邓副队你们分局,如果从这边走程序,三天的时间不一定批得下来,我这不急么,您下了死命令三天完成,七万多条数据,下午辛利明同志不也跟您反映了,三天,连核对都来不及。”麻蛋,这邓旷给我得罪的死死的了,死啦死啦!
  用我们同事工号前,我其实也稍作思考,给黎队发了信息,说明事急从权,黎队回了“走程序”,我就委托我们那边同事提申请,反正我提了,至于批准下来不及时,那不是特别严重的问题,现在想想,幸亏我跟离队作了报告。
  “王雨辰,深刻反省自己的问题,写一份检查!”邓旷麻溜让我写检查,严格来说,我不是没有任何错误,但是为了完成他交给我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还要写检查,真特么的!
  没想到我把辛利明也一起得罪了,会后辛利明阴阳怪气的走进我,“大神,你这非法访问弄来的数据,我就不用核实了吧?”
  “我不是领导,跟领导说!”我叉了他一眼,发现邓旷冷森森看着我,干嘛?还嫌小鞋不够挤脚?
  没想到两天后我们分局过来要我回去,有个业务骨干班,名单是厅里下达的,邓旷捏着文件做思考状,等了半天才说,“你们换个人,王雨辰这边刚出错,我的意见是她不适合去骨干班学习。”
  我靠!我当时被气懵圈儿,不行,我非得申诉,哪怕丢了这份工作!气得我当即请假冲了出去,管他邓旷批不批准,如果我这次任由他处置,估计今后什么坏事都能轮上我!不管他,我去申诉!
  一口气跑回分局,哔哩吧啦从这次事急从权访问数据库到邓旷告诉辛利明慢慢核对再到邓旷离婚是我帮忙抓的出轨,全都交代了,重点是:第一,我完成了数据提取分析的神超速;第二,我在分局走了程序;第三,邓旷假公济私,夸大任务的紧迫性,分配工作严重不公平,对待案件重要数据缺乏严肃性,为了打击报复我抓他出轨的事,恶意定性我的报批程序问题,阻挠上级安排。
  不是就你一个人会上纲上线,光脚的不怕湿鞋,我就一个没严格按程序报批访问数据权限,内部处理大不了批评教育,想用这个整我,呵呵呵呵,我没防备不代表缺心眼!
  离开分局紧接着去了省厅教育处,直接越级反映,后果反正也就是内部批评,批就批,大不了没有提拔机会,我倒要看看邓旷出轨能经得住多少琢磨。
  因为我的不管不顾,当天下午,分局领导就紧急招我回去,正反两方面都哔哩哔哩,最后,让我把调取、分类代码整理出来,省厅已经核实了我的清册,我写的代码有实用、推广价值。
  检查呢?没人提了......
  最后领导告诉我,遇到问题不要太冲动,要相信组织,黎队已经去了市局帮我说清了情况,下周一我去参加培训。
  没吃亏啊,呵呵哒。当然,我已经瞬间全系统出名了,和我一道出名的就是出轨被女下属抓包的邓旷.......八卦传的不像样,反正不用去专案组了,省得尴尬。
  星期五直接回分局上班,李长安几次眼神怪异的看看我,那意思有责怪,有怨念......


  (七)进一步黑化
  下午摸摸姐来了,随同市局监察部门查岗,正在戳手机的李长安不幸被她逮到,当即要求李长安交出手机,李长安正在访问天猫超市......当场记录,有纪律要求,上班时间不得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领导本来就觉得李长安工作态度有问题,摸摸姐嘴角挂着得手的冷笑,见我用好奇的眼神打量她,立刻板下了脸,检查组一行人随后继续在楼里转悠,十分钟后,在黎正的陪同下走向电梯。
  我装作倒水一直望向电梯口,等电梯的空闲,摸摸姐上上下下摸着黎队,从胸前到肩膀,摸摸捏捏,黎队往后退了退,摸摸姐亦步亦趋,我看不见黎队的表情,只觉得黎正这样的人也甘心给摸摸姐摸来捏去,呵呵呵,估计手法很清新。
  回到办公室,李长安一脸黑气,“王雨辰,他们进来你也不叫我一声!”
  怪我咯?
  “我都没反应过来他们是谁。”
  “五、六个机关的人,你一个也不认识?再说突然来了这么多人,你不能提醒我一声?”
  “不能,我没义务!”立即结束这种毫无营养的争执,李长安已经让我厌烦。
  “你?!”
  “我什么我?因为你的事儿,我被邓旷陷害,差点写检查,弄不好记过,你对我什么态度?有感谢么?李大姐,你比我大十多岁,不应该比我更不懂事儿,我从此不想跟你有过多联系,省得给我惹倒霉!”
  麻蛋,我不怕毒舌,也不怕真得罪谁,我算看出来了,这个李长安很虚伪,私自又虚伪!
  “王雨辰你这是什么意思?邓旷怎么着你了?邓旷怎么样,和我又有什么关系?!@#¥%~~”
  看来听不懂人话,我不搭理她,想想还有篇信息资料,干脆码简报,反正上班时间,办公室一会儿就来了别人,人多了李长安也就不好再继续啰嗦、抱怨。
  怪不得关于李长安风评一直有两种,别的部门的人都说她性格大大咧咧,人很热情,领导和一些老人儿,觉得她心思都不在工作上,脾气也不是太好。
  十一点,黎队让我去他办公室,我有点儿小紧张,毕竟是领导,虽然我能感觉黎队对我似乎有些关照。
  我就站在黎正办工作前,他也没让我坐下。
  “市局准备抽调你两个月,你培训结束后直接去市局报道。”
  “哦。”
  “具体任务还不是太清楚,过去要服从工作安排,也要考虑个人能力,做不到的,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要再出现违反程序这样的事儿,没有什么工作是不能按程序来的,如果任务紧迫,上级会考虑。”
  黎正站了起来,走到窗口,“你这性格,很像从前的纪警官,不过,执法要严格按程序来,这次市局抽调你,是因为你——”黎正转过来,打量着我,嘴角勾起,“会展示自己的聪明人很多,最终,还是靠实力,和运气。”
  他这什么意思?我走出黎正办公室,琢磨着领导的话,警告我别光靠卖聪明?靠实力我能理解,那么运气呢?还有,纪警官是谁?
  晚上有人叫吃饭,没想到摸摸姐也在!我到的比较早,摸摸姐进来的时候多数人都到了,摸摸姐果然摸了一个来回才入座,细节果然是摸男不摸女......
  最后一个到场的是邓旷,完全出我预料!我这才领悟出请吃饭的人本来和我就没有毛线关系,我得到来,如果不是有意为之就完全没必要,但是,我一向不是阴谋论者,看看菜满满一桌,口味也不错,管它来,吃!
  邓旷坐在了我旁边的空位上,还对我点点头。
  气氛high起来之后,我靠,摸摸姐凭实力hold住全场,那酒量,那豪气,那热情!
  我没多少酒量,差点给他们灌爬,最后一丝理性告诉我,借去卫生间机会跑路,我在调查公司不是白干的,人性复杂,tmd!
  等我回家后,手机号几个未接电话,我发短信解释了自己跑出去吐了,不好意思再回酒桌,有两个未接来电好像是邓旷的号码,去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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