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那些离婚的人们(纪实离婚案,连载中...)

  @股票你争点气 2018-09-06 12:41:39
  这楼主已经把好心人给卖了,好人难做,狼心狗肺的玩意儿太多了
  
  -----------------------------
  这是什么?
  (八)管叫死人说话
  培训结束我就去市局报道,电梯里遇上摸摸姐,摸摸姐翻翻眼睛看看我,我正琢磨要不要打招呼,又冲进来一个人,跟我同批进来的92年的郑什么,摸摸姐眉开眼笑,对着小伙子就是一顿摸摸捏捏,郑某笑得很尴尬,被摸得满脸通红。
  摸摸姐捏着郑某肩膀出了电梯,稍后,我就在专案办公室见到了郑某,他也是抽过来了。
  郑某名字很有趣,郑簇,乍一听“正处”,性格活泼,不过脸皮不是很厚。我跟他一组,跟踪调查凶杀案嫌疑人,嫌疑人有多年同警方打交道经验,因为我们是新面孔,又不是警校毕业的,不容易被察觉,专案组安排我们以装修公司设计人员身份进入小区,小区有装修公司租用工作室,我们俩应聘手续齐全,案情复杂,领导说做好三个月以上调查取证准备。
  三天侦办前集训,最后半天放假准备,我回分局向领导汇报,下班前李长安叫住了我,目光带有鄙视的打量我。
  “王雨辰,我真看不出来,你们这种小姑娘怎么那么有心机。”
  “请你把话说明白,我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心机?因为帮你争财产得罪了你的人渣前夫,受他陷害,我怎么看不出我有心机?!”
  “你得罪邓旷?你得罪谁也不能得罪邓旷吧?不是邓旷帮你找关系你能抽掉市局查办大案?”
  我靠,我到市局抽调跟邓旷有毛线关系?!
  “邓旷除了给我穿小鞋,没干过别的吧?”
  “星期五邓旷朋友不是还带你参加了市局的饭局,不然就凭你,凭什么去市局?”
  我登时火了,“我xx的,我去市局是因为我写了有价值的代码!”
  “写代码?骗谁啊?我看你写了两年代码也还在分局,要不是进了邓旷那个组,你有机会进市局?我考诉你王雨辰,邓旷跟谁一起,我都不介意,但就是不能是你!因为你,拆散了我的婚姻!”
  “拆散你婚姻的是杨高敏吧?再说不是邓旷起诉你离婚?他前一次起诉你,我还不知道他是谁!”
  “你不用推卸责任,邓旷和杨高敏分开了,杨高敏找过我,告诉了我邓旷和她分手了,邓旷就因为你才和她分手!”
  我已经不知道怎么应对睁眼瞎,瞪着眼睛说瞎话,爱死死去吧!于是我推开她,果断、坚定地推开她,“好狗不挡道,李长安,你最好头脑清醒!我没时间搭理你!”
  李长安顺手扇过来,被路过的黎队拉下,黎队让李长安跟他去办公室,吼吼,妥当!
  当晚带着行李去了嫌疑人居住小区,依山而建,空气、绿化都相当好,就是有些冷森森的,天上飘着细雨丝,我按照上级要求假模假式扮演起装潢设计师,反正我懂玛雅等等软件,装修淡季,晚上就两个人加班,我就翻看模型样本,顺带捣鼓捣鼓软件,装潢公司的人并不清楚我和郑簇的身份,郑簇还没来,因为规定是第二天一早到岗。我提前来,可能是内心迫切,想证明自己吧?还有我本来就一个人,爸妈退休后回老家了,我一个人在家里也没事儿。
  万没想到当晚小区发生凶案,发现受害人死亡的是他们家保姆,保姆第二天早晨六点半进门,按习惯到楼上帮徐阿婆穿衣服起床,结果发现徐阿婆满身是血,墙上写了个老大的“拆”字,保姆吓坏了,连喊带叫,终于惊动了保安,由于徐阿婆住在独栋别墅,周围百米绿化带与小区主体隔离,小区居民等警车过来,才知道发生了凶杀案。
  装潢工作室在小区外围店面,不过后门通入小区,汇报后我也赶到了案发现场,领导让我不要暴露身份,于是我挤在人群中观察。有人拍拍我肩膀,害我一个激灵,原来是郑簇。
  “你来了?”
  “嗯,正好碰上这事儿,我们难道不进去么?”他弯腰贴着我耳朵,但我不习惯这样毛松松的紧密,于是推开他,“我又不是摸摸姐。”
  郑簇无辜的看看我,没听明白的样子,“看着吧!”我皱着眉示意他不要冲动,再抬头就看见了黎正,黎队怎么也来了?这不是我们分局的辖区,黎队也不是刑侦......
  法医提着工具箱进进出出,一小时后,装进袋子的尸体被搬了出来,人群也渐渐散了,我找了隐蔽的地方向领导汇报,领导说,还不能确定凶杀案与我们侦办的案件有无关联,但毕竟在同一监控范围,领导让我们多注意。
  中午的时候,郑簇让我跟他去附近找了家小吃店吃饭,路上跟我说,上午省厅的法医大神都来了,案发现场非常诡异,像是某种宗教仪式,又像是报复性凶杀,法医没有直接定论,听说难度很大,所以,市局指名黎正参加了调查。
  “黎队是经侦啊?”
  “这你就不知道了,我听说,黎大是个神人,擅长破诡案,这个死了的徐某,背景很复杂,曾经是神婆,后来某个领导特别迷信她,帮她拿地,十几年前徐某做起了房屋开发,手段特别狠,听说逼死过一家人,可能还不止,反正很阴毒,据说,她身上那些刀伤,都是她自己捅的,这怎么可能?现场没有其他人进入痕迹,整个密室谋杀。”
  “有其他人啊,保姆不是进去了?”
  “保姆案发时间不在现场,有证人。”
  “那你的意思,黎队能让死者说话?”
  “聪明啊,传说,黎大有一套独门手法,管叫死人说话......”

  (九)郑簇
  装潢公司晚上六点下班,公司有外卖盒饭,几分钟搞定,我溜进小区散步,小区管理表面上蛮严格,我们从后门进要刷卡,走了一大段就离开了叠屋、排屋,徐老太的独栋差不多隐藏在半山,阴雨天树木格外幽深,平时这边就没有其他住户,加上刚出了命案,过了排屋区,就已经见不到人。
  我在调查公司的时候,也去过一些冷僻的地方,胆子略大,这个小区曾经是高端住宅,不过由于地点不是太好,有一大半无人居住,路灯积满灰尘,有一辆盏忽明忽暗,满能点染气氛。听说附近路段的监控也坏了,所以,没能记录案发前后有什么人经过,说来这个小区还是徐老太自己开发的,不过物业已经外包,当初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么高档的小区,监控不了杀人犯吧?
  装潢公司有人说她死有余辜,以前没少做冷血缺德的事,我对徐老太是否该死没兴趣,我只是想知道她的死因,自己杀死自己,在死之前还能跑楼下力透纸背写个老大的拆字,这分寸掌控的......当然我不是怀疑法医判断,毕竟法医那边也没下定论,并且,专案组也没有得到同步信息。
  别墅贴了封条,还有没拆走的警戒线,我想进去,但是上次违法程序的教训我还记得,必须有个突发的理由,让我不得不进入。但是,四周死寂一片,没有可疑人物出现,甚至连夜猫也不曾路过。
  由于我们的跟踪对象就在这个小区,所以,对小区几种房屋结构都做了了解,一般排屋就有底下车库,徐老太这个院落很大,从外观看不出有地下设施,车库大约在树林遮挡那一面,院墙是封闭的,门是欧式栏杆,进去应该很容易,我到底要不要进去呢?
  犹豫之间,看见郑簇也走了上来,“我说你到哪儿去了!”他大步靠近我,低声说“头儿让我们不要暴露,赶紧看看就离开。”
  我们的监控对象住叠屋区,离这边500多米,我过来的时候没发现被跟踪,调查公司反跟踪也是基础技能,对郑簇我就有些不以为然,毕竟他被摸摸姐摸得挺欢。
  “这边监控是坏的。”
  “你想,进去?”郑簇指指冷风中那栋别墅,“听说主卧很多血,你一个女的不怕?”
  “人都抬走了,我就是好奇。”
  “走吧。”他推推我的肩,我立马弹开,“你干嘛动手动脚?”
  郑簇一脸无辜,摊开他的大手,“我没干什么?!”
  “不跟你一般见识!老摸姐的粉!”我快步超里边的树林走,树林完全包围了别墅的东面,不得不说,影响采光,也许十年前树没这么高,现在给人的感觉,茂密、压抑。
  “喂,你干嘛去?!”郑簇在后面喊我,我快步跑进树林,马路在林边终止,这条路经过徐家别墅,再往坡上走不到一百米,就到头了。路尽头是茂密的树林,树林依着山体,我想起来,翻过山才是外院墙。不得不说,这个小区占地足够大,足够奢侈。
  手机响了,是黎队的信息,让我离开所在区域,呃,好吧,黎队来了?
  往回走没多久就看见似做散步装的郑簇,他已经转向叠屋区,我犹豫后也跟了过去,嫌疑人的屋子没亮灯,我们的人前几天在楼道口装了微型设备,那人没出现。
  无功而返,回到工作室加班的人也走了,我开始访问其他人的电脑,除了一些设计图,没什么发现,我开始测试进入小区监控,我想避开监控系统平台,没想到进去后有意外发现,小区监控平台有系统日志,在我成功入侵后,发现了前一条删改指令,是dos命令操作的,从客户端看不出来,我去追查命令源,却被隔离在外边,发出删改指令的人,起码是个黑客,他删掉了什么?
  郑簇那个二百五低头玩手机,玩吧,玩吧,这个时候,已经夜里十点多了,黎队在徐家别墅?
  (九)郑簇
  装潢公司晚上六点下班,公司有外卖盒饭,几分钟搞定,我溜进小区散步,小区管理表面上蛮严格,我们从后门进要刷卡,走了一大段就离开了叠屋、排屋,徐老太的独栋差不多隐藏在半山,阴雨天树木格外幽深,平时这边就没有其他住户,加上刚出了命案,过了排屋区,就已经见不到人。
  我在调查公司的时候,也去过一些冷僻的地方,胆子略大,这个小区曾经是高端住宅,不过由于地点不是太好,有一大半无人居住,路灯积满灰尘,有一辆盏忽明忽暗,满能点染气氛。听说附近路段的监控也坏了,所以,没能记录案发前后有什么人经过,说来这个小区还是徐老太自己开发的,不过物业已经外包,当初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么高档的小区,监控不了杀人犯吧?
  装潢公司有人说她死有余辜,以前没少做冷血缺德的事,我对徐老太是否该死没兴趣,我只是想知道她的死因,自己杀死自己,在死之前还能跑楼下力透纸背写个老大的拆字,这分寸掌控的......当然我不是怀疑法医判断,毕竟法医那边也没下定论,并且,专案组也没有得到同步信息。
  别墅贴了封条,还有没拆走的警戒线,我想进去,但是上次违法程序的教训我还记得,必须有个突发的理由,让我不得不进入。但是,四周死寂一片,没有可疑人物出现,甚至连夜猫也不曾路过。
  由于我们的跟踪对象就在这个小区,所以,对小区几种房屋结构都做了了解,一般排屋就有底下车库,徐老太这个院落很大,从外观看不出有地下设施,车库大约在树林遮挡那一面,院墙是封闭的,门是欧式栏杆,进去应该很容易,我到底要不要进去呢?
  犹豫之间,看见郑簇也走了上来,“我说你到哪儿去了!”他大步靠近我,低声说“头儿让我们不要暴露,赶紧看看就离开。”
  我们的监控对象住叠屋区,离这边500多米,我过来的时候没发现被跟踪,调查公司反跟踪也是基础技能,对郑簇我就有些不以为然,毕竟他被摸摸姐摸得挺欢。
  “这边监控是坏的。”
  “你想,进去?”郑簇指指冷风中那栋别墅,“听说主卧很多血,你一个女的不怕?”
  “人都抬走了,我就是好奇。”
  “走吧。”他推推我的肩,我立马弹开,“你干嘛动手动脚?”
  郑簇一脸无辜,摊开他的大手,“我没干什么?!”
  “不跟你一般见识!老摸姐的粉!”我快步超里边的树林走,树林完全包围了别墅的东面,不得不说,影响采光,也许十年前树没这么高,现在给人的感觉,茂密、压抑。
  “喂,你干嘛去?!”郑簇在后面喊我,我快步跑进树林,马路在林边终止,这条路经过徐家别墅,再往坡上走不到一百米,就到头了。路尽头是茂密的树林,树林依着山体,我想起来,翻过山才是外院墙。不得不说,这个小区占地足够大,足够奢侈。
  手机响了,是黎队的信息,让我离开所在区域,呃,好吧,黎队来了?
  往回走没多久就看见似做散步装的郑簇,他已经转向叠屋区,我犹豫后也跟了过去,嫌疑人的屋子没亮灯,我们的人前几天在楼道口装了微型设备,那人没出现。
  无功而返,回到工作室加班的人也走了,我开始访问其他人的电脑,除了一些设计图,没什么发现,我开始测试进入小区监控,我想避开监控系统平台,没想到进去后有意外发现,小区监控平台有系统日志,在我成功入侵后,发现了前一条删改指令,是dos命令操作的,从客户端看不出来,我去追查命令源,却被隔离在外边,发出删改指令的人,起码是个黑客,他删掉了什么?
  郑簇那个二百五低头玩手机,玩吧,玩吧,这个时候,已经夜里十点多了,黎队在徐家别墅?
  (十)化学教师保姆
  我把小区监控系统的情况汇报给黎队,既然已经出来了,跟我们自己科长回报没什么必要,李科长本来就不怎么待见我,专案组这边,思考后我也做了汇报。
  为了不得罪郑簇我把监控有删除指令的事也告诉了郑簇,郑簇大学是工业设计,211,还有体育特长,是某个项目青年组全国冠军,他因为这个原因才跟我一批特招进入公安局。
  装潢设计这些,还真跟郑簇专业相关,但是,他不懂程序设计,更不会黑客技术,我简要的说了说,他装模作样像是在理解,可能因为他长得又高又傻还有点儿好看吧,他思考的样子像白痴在发嗲......
  脸颊有肉......忽然很想捏,呃,不要吧,我会不会被传染了摸摸姐病毒......
  “你盯着我脸干什么?”郑簇摸摸自己的腮帮子,不是吧?
  专案组领导让我从监控中“突破”,然而我想尽了办法还是没能进入暗墙后的系统,向省厅汇报后,来了公安部的专家,本来领导叫我去跟着学习,我刚要回单位,监控对象出现了!
  郑簇跟装潢公司的人去别处的工地了,我只能先考虑首要任务,找了借口,赶紧跟着嫌疑人,嫌疑人带着一个妖艳贱货,一路走走看看,指手画脚,显然想那个妖艳贱货介绍小区,这嫌疑人都一把年纪了,满头白发,红光满面看着就像著名影视微商小三那个变态老公,我也装做散步,不远不近跟着,还有一组人在暗地里录像,毕竟这位白发“太监”是重点人物。
  我的听力不错,隔十几米偷听零压力,那两货走到半坡的时候,妖艳贱货突然停下来,“前面是不是死了人那栋别墅?”
  “死人?”白发太监似乎很诧异,于是妖艳贱货就让他看手机,网上也有不少徐家别墅凶案的新闻,两人商讨了片刻,就走了过来。
  我装作发朋友圈,事实上一路也都在拍照,路边正好有个观景台,我就到那边继续拍照,两人继续腻着走到坡下,我不好马上跟过去,给那边的同事发了通知,自己假装游行正浓,朝着徐家别墅的坡上走去。
  黎队没和我联系,监控系统的事我也没得出结论,正好有保安经过,保安认识装潢公司的人,我这两天进进出出他也认出来了,就问我一个姑娘往里走不害怕啊?
  我说大白天的,没关系吧,我就是好奇。
  保安走近停了下来,“要我说,他们家保姆脱不了干系,听说,徐老太有子女,早就反目,徐老太写了遗嘱房产归保姆,你想想看,这么大的房产,哪有这么好的事情,没这么简单,我跟公安局的人说了,可他们说保姆又不在现场证据,要我说,证据算个屁,找个人就能证明!”保安愤愤不平,四十多岁的男人了,一个月四千五,整天看着有钱人进进出出,估计时间久了,知道的内幕也多,难免有什么心思。
  我当然清楚警队不可能仅凭表面证据就断定保姆没问题,不过保安好像知道很多的样子,打听打听没啥坏处。
  “他们家保姆工资很高吧?”
  “那肯定,一个月一万,说是还模仿政府部门,年底加一个月工资,五险一金都有,徐老太有个空壳公司,反正以前赚够了黑心钱,保姆工钱也都在那个公司,听说,这个保姆不简单,原先还是县中学化学老师,给老徐家什么人做家教搭上了徐老太这根弦,连老师也不当了,徐老太平时就相信她一个,给的好处肯定比工资多。”
  化学教师?!
  “你知道这么多啊?”我表露出崇拜,“那你都没告诉公安局?”
  “告诉了,没用,他们说保姆有监控和证明人,鬼知道呢!”
  监控?“保姆怎么不住她家里?”
  “不住,徐老太开发的这个小区,还有当初没卖出去的配电房对面一楼,保姆就住那里,还带个半傻二子。”

  徐家保姆居然也住本小区!监管记录了她不在现场的证据?!
  @ty_海棠依旧836 2018-09-12 12:40:40
  狐狸姐姐,请问您师兄弟的律所有没有分居协议的范本啊,或者是可以出售的啊
  -----------------------------
  我师弟提供分居协议代写服务的,可以加我的微信,我帮你联系。

  立即联系楼主的所有路径:

  微信号 lawfox 我的帖子回复中提供免费解答,但不包含提供协议、合同等,涉及知识版权。

  微信红包咨询,单次咨询128.88元。

  微信咨询每天只接三单。

  我的新浪博客有很多法律问题免费参考。
  地址:
  我爱狐狸皮大氅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dingquanquan106。


  天涯论坛我的主贴回复中提供免费咨询,但需要排队等候安排时间,由于数量太多,不保证人人答复。天涯不提供站内短信咨询。同类问题在博客咨询栏查询。
  天涯论坛主贴地址:http://bbs.tianya.cn/post-feeling-4305274-1.shtml

  天涯文学版——http://ebook.tianya.cn/book/76088.aspx(亲们要多支持啊!)   

  微信 lawfox 朋友圈每日更新
  离婚后探视权的执行

  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怎么执行?请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阮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2015年9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子女的抚养:1、婚生女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2、女方具有和具备其探视权直至其年满18周岁,双方约定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随男方生活,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由女方带领随女方生活。”

  离婚后,女儿一直随男方阮某生活。自2016年2月起,阮某认为女儿多次生病均是由于女方许某接走后照顾不周所致,于是不再协助许某接走孩子,许某每次均是短暂看望女儿,双方曾因探视问题产生冲突,作报警处理。2017年8月,许某以探视受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本案讼争。经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原告许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星期六下午可在被告阮某或其家人陪同下探望女儿四小时,阮某应予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执行过程

  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后,许某于2017年12月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阮某沟通,敦促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阮某称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并向法院提供了探视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于2018年6月以自动履行结案。

  7月3日许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称阮某及其家人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再次立案后,法院依法向阮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阮某收到后来院陈述其没有阻挠许某探视。

  由于执行干警难以实现在每次探视时都在场见证,同时考虑到探视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法院向阮某住所地街道办事处“老赵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执行函,请人民调解员在许某探视期间在场见证。人民调解员老赵于8月11日、8月18日均至探视现场见证许某探视孩子的过程,促使双方对探视时间、地点等达成新的约定,并证明阮某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

  探视权案件执行的“调、陪、惩”三字诀

  与以财物为标的物的案件不同,探视权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面临更多现实困境,执行干警更需加强沟通交流,执行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调”:即强化执行调解工作。问题既始于矛盾,那就着力化解矛盾,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执行和解,并着力通过情感感化实现破冰。

  “陪”:即陪同探视。针对被执行人担心申请人在探视过程中私自带走孩子的顾虑,在必要时执行干警可陪同探视,还可以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及人民调解员的力量,邀请他们陪同探视,见证探视权执行过程。在陪同过程中强化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与父母双方建立正常的情感联系。

  “惩”:即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十一)徐老太的死因
  王雨辰对徐家保姆产生了兴趣,内心非常渴望干出一番成绩,立功归队就不用在和李长安一个部门,王雨辰现在非常讨厌那对阴丝丝的前夫妻。
  奇怪的是徐家保姆户籍信息中没有出现“教师”经历。1975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待业”,1999年生子,2001年曾报案丈夫失踪,同年底离异。保姆前夫身份证信息一度在广西出现,2003年后,再无线索。
  2005年4月职业一栏出现某家政公司,同年5月工作单位为徐老太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
  王雨辰把我认为存在的疑点发给了黎队,黎队没回应,王雨辰有些失落,上级没做并案,也许徐老太的死就是个孤立事件,并经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她和网贷诈骗团伙有关联。
  那个“白毛死太监”,表面上是微商,旗下乌七八糟的面膜、日化用品品牌,看起来更像传销,警方怀疑死白毛就是网络诈骗幕后黑手,但死白猫除了一两笔网贷诈骗资金曾流向他的下属分公司,没有什么直接证据,死白毛台湾籍,又有律师,又有个政协身份,在没有完全确定证据前,警方只能看着。
  死白毛现在这个妖艳贱货,是属下某大区Ceo,就说手下有500以上Ceo,这不就老鼠会么?但是,死白毛在内地“发展”二三十年,精通内地法律、特色,他的营销方式规避了传销风险,装扮成自有品牌营销企业,如果不能从网络诈骗抓出其实质问题,那么他和他的破面膜,就能一直继续欺骗消费者。我们毕竟不是工商管理部门,以次充好,价格虚高,不在我们管理范围。
  死白毛和妖艳贱货肯定是不清不楚的,连续两晚同居在美馨苑,虽然不确定是否一个房间,想想也就知道了,死白毛有合法妻子,四线女性,小三上位,也经常在微博、微信秀恩爱,兜面膜。
  郑簇看王雨辰整理的资料,一个劲儿傻笑。
  王雨辰合上笔记本,“你有什么可笑的?”
  他指指笔记本,“你刚才,是在准备发八卦新闻么?”
  王雨辰白了他一眼,忽然想起他的特长,“哦,昨才听说,您原来是散打冠军,失敬!”
  王雨辰的神态完全不像是仰慕,郑簇敲了一下她脑袋,“工业产品设计,并且精通像这种装潢设计,这些软件,根本不用像某些人天天拆别人的设计,还学不会!”
  我靠,挖苦王雨辰搞了两三天还是不会创建全方位光照模型。
  “本人211,高考成绩578,不是体育生特招!”
  “那你相亲用得上。”王雨辰站了起来,“不跟你浪费时间,死白毛已经离开杭州,我到院子里转一转。”
  “月黑风高,你不用操心凶杀案了,听说那边有进展,徐老太死前服用过某种精神药物,导致疯狂自残,那种药机随即消化,胃部没有残存,法医根据血液成分提出疑点,不过不能确定是哪种药物,按照目前的判断,精神药品导致徐老太产生幻想,拆是她内心最大的心结,于是疯狂自残的过程,由于药物刺激,爆发出数倍能量,徐老太爬墙写了个斗大的拆字!”
  “现场没有爬墙的痕迹吧?”
  郑簇挠挠脸颊,“我是听说在死者血液中发现了微量精神药品残留物,但是没确定药品,其余的,是我的推断,八九不离十,只要药品能确定,药品来源能确定,我的判断八九不离十!”
  八九不离十,八九不离十,呵呵!
  不过看他讲的这么热火,好像也不是完全没道理,“对了,小区保安对我说徐家保姆以前是化学教师,可我查了档案,没有当老师的记录,加上前两天我发现那个计算机黑客,如果有这么个人,从旁帮助保姆修改档案、删除监控,那么保姆就可以到现场,喂药后,保留一部分需要让警方看见的证据,销毁对嫌疑人不力的证据,所以现场没有相关的药品包装物,尤其是现场找不到徐老太使用的刀具。”
  “唉,要真这么简单,不用叫黎大断案了!”郑簇半躺在工作以上,头枕双手,脚架在办公桌上,“死法诡异,这两天你没回局里,不知道都传开了,这案子估计比我们这个案子影响大。”
  “我怎么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回的局里?”
  “抽空就去的,反正白毛离开小区了,我刚好还有点儿工作要过去交代,再说,你对我盯得,不是这么紧吧?”
  “hi,我干嘛要盯你?”
  “不是你说的么?不知道我什么时候回的局里?我下午跟设计师出去的时候,其实我知道,你不会盯着我,比是不是喜欢黎大啊?”
  “胡说什么呀!”王雨辰脸红了起来,“不跟你瞎掰了,我去小区转转。”
  (十二)久攻不破
  王雨辰不知不觉又走到了徐家别墅,夜晚铁栅栏门内的独栋别墅分外阴沉,像是恐怖片场景,从栏杆望进去,整栋楼像是被暗夜的黑幕渗透,院里只有零星的路灯,发出惨淡的白光,且照不多远。
  王雨辰想着郑簇的推断,如果真有那种可以算好时段挥发的药,干嘛不直接毒杀,等发现死者,毒药挥发,法医检查不出死因,或者根本无法确定某种药物,对于凶手来说,疑罪从无。
  不过中毒死亡症状和疾病突发不大一样吧,王雨辰不懂尸检和法医常识,又想到郑簇的说法没准儿全是他自己瞎猜的,干嘛要相信一个体育特长生呢?还是散打......郑簇看上去有点儿傻,是那种故作机灵时冒出来的傻气,王雨辰重新把视线集中到别墅主楼,有种力量在推动她进去,翻墙进去!
  反正也是闲着,白毛老怪回台湾了,估计两三天不会出现,趁这个空档,也许在徐老太凶案上能有所作为,王雨辰需要一个扬眉吐气的机会,只要立功,邓旷和李长安就会一步步被自己踩在脚下,自己也可能想黎队,特立独行,让人羡慕,却又无法拿捏。
  进入警队到目前为止,这是离“立功”最近的一次机会,王雨辰知道自己注定无法成为摸摸姐那样的“人才”,但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现实,有规则,王雨辰要的是无人敢拿捏自己。
  也不过两年,此刻想要出人头地,已经背离了进入警队时的热血初衷。
  但是王雨辰没想到那些,她这个年纪,有些野心,有些想法很正常,若不然,再混两年,王雨辰也会变成李长安,工作拖延,待人热情,善于拉拢小团伙,但是领导评价就很一般,为获得领导认可,又要学摸摸姐,或者另辟蹊径,站队找后台。
  这样下来,再配上结婚生子,很快就三十五,最多混上副科,月收入不到1万,同样的十年在调查公司,没准儿自己已经拉人另立门户,年收入几十万不难。在体制内若想混日子,浑浑噩噩时间飞快,消磨了上进心、锐气,变得八面玲珑,一点亏不吃,十年下来,这辈子都看到底了......
  王雨辰围着别墅转了一圈,别说,除了铁栏杆的雕花大门,就没有别处可以攀爬进去,围墙太高了,大铁门勉强好爬,可是目标太大,没等下决心,巡视的保安过来了,王雨辰只好装成散步,跟保安哈哈了两句,保安劝她一个小姑娘,别到这边来了,虽说小区安保不错,可这边僻静,何况刚出过事。
  王雨辰溜回工作室时郑簇已经离开,没什么情况,他应该回家了,刑侦也是这么的无聊么?王雨辰出来快一个星期了,除了观察那白毛,发现小区监控被人删改过,工作日志都没什么可填写的,想了想那个化学保姆,王雨辰继续追查删除监控的id,感觉陷入鬼打墙,每个可疑端口都是死循环,久攻不破,处处屏障,对方留过痕迹的系统像迷宫,要不是王雨辰抗干扰能力不差,精神都能崩溃。
  那种怎么绕也绕不出来,撕扯缠在一起的细绳一般的感觉,让人火不打一处来,“md,服务器在哪,真想砸了它!”
  四点半,王雨辰疲惫的离开电脑,站起来竟有些眩晕,赶紧走向阳台,冷风一吹,清醒了一些,工作室的阳台对着街面,黎明前的黑暗,街道寂静无人,周围的建筑少说也是十几年前的,夜幕中有些破落,徐老太当初开发时不包括对面用地,这个靠山高档别墅楼盘,与周围有些格格不入,不过现在看来倒是都有一种老旧、破落。
  王雨辰终于明白过来这边少什么——人气不足,不光小区,连同附近的建筑,很多空置!
  这样的地方,犯罪和藏匿,都挺适合吧?
  最全房屋租赁风险规避

  【导读】:作为承租人,在拿到一个租赁合同,需要做些什么?签一个租赁合同之前,需要审查的哪些具体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

  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

  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

  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

  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租赁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五、意向书的效力

  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租赁合同的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行政处罚。

  七、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陷阱防范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商业物业租赁的租金通常有三种支付方式:a)固定基准租金;b)提成租金(即按承租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提取的租金;)c)固定基准租金及提成租金孰高.

  一般来说,租金如果是租赁期限不是很长,在三年以内。就是说存在每年上调租金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租金的就是说租赁期限比较长,那么一般,出租人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就是每年租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浮。这个完全是根据双方谈判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控制的就是说,上浮的比例是按照这个物价指数的每年的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进行相应的对租金的调整。

  另一个方面,就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是对承租人来讲,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而且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是适用于整个大楼的。

  给承租方的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且约定该物业管理费调整应适用于整个大楼。

  维修保养义务

  根据合同法,出租方对物业有维修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出租物业需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物业进行维修。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物权法,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如果业主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取得相关资质。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客户服务。

  停水停电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就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也较少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水停电措施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解答,规定停水停电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地方对待出租人停水停电的合法性问题更多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可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的有效性,并且认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

  违约条款

  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认为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租金的,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给承租人的建议:建议承租人在审核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时,确保出租人提出的违约金不至于过高。一旦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另外,在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损失、即装修损失。


  “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案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先看一则案例:

  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0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5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十三 )罗镜
  黎明前的黑暗,据说,阴气中的地方能够看到鬼。王雨辰犹豫着要不要去徐家别墅再看看,走廊里传来了脚步声,由于黎明尚未从黑暗中醒来,这清晰的脚步声格外惊心,王雨辰连忙转过身,随手操起不知谁带回来的半截钢管,不管是人是鬼,先抵挡一阵。
  门开了,郑簇手拿个镜子卷着裤腿走了进来。
  “我擦!”王雨辰放下了钢管,郑簇也才注意到王雨辰手中的钢管。
  “钢管舞?不对啊,钢管舞不是拿着棍子挥。”
  “当然不是!”王雨辰差点说出我是要抽你,郑簇已经反映了过来,“你不是要砸我吧?”
  “你这时候突然进来,我怎么知道是人是鬼?”
  郑簇走了过来,大手覆盖住王雨辰额头,“热的,是人!”
  王雨辰把他推开,“你真给摸摸姐传染了,我告诉你,本座冰清玉洁,拿开你的爪子,本座恶心这个!”
  郑簇无辜的甩了甩爪子,“我又没谁都摸?”
  “摸我就不对!”
  “我只是为了证明是人不是鬼。”郑簇微微嘟了嘟嘴唇,卖萌呢?
  “我没时间关心什么身份,别吓唬我就行。”
  郑簇笑了笑,“王雨辰,你怎么这么小心眼儿?”
  “我哪有?唉,累死我了,不跟你说了,对了,你从哪钻出来?”
  王雨辰看看郑簇卷起的裤腿儿。
  “徐家,我翻了进去,给你看这个——”郑簇把手里的镜子拿到王雨辰面前。
  “这是?”
  “罗镜,能照出不干净的东西。”
  王雨辰看出见镜子带着的罗盘,“就这么照就行?”
  “要会看。”
  “你会看?!”
  “我——谈不上吧,不过大致知道哪里不太正常,阴气重的地方,罗盘晃动的厉害。”
  “你刚才在徐宅晃动厉害了?”
  “我晃什么!是罗镜,徐家那边阴气很重,我大致学而一些,不过学艺不精,简单而言,徐家那个坡上,位置很奇怪,按说并非沟谷,反而比坡下容易汇集阴气,不出事儿倒是奇怪。”
  “你从哪儿学的?”
  “高中时喜欢鬼吹灯,后来认识了一个看风水的道士,学了一些,没想到这次用得上。”
  他手中那面罗镜,看上去就像文物,镜面也不光亮,像是并不常用。
  “你这个罗镜,道士给你的?”
  “不是。”郑簇晃了晃镜子,“我刚才在徐家感受到好几种力量,不过我看不见那些是什么,总之以后你一个人少去,我明天和黎大说说,我想去他那一组。”
  “不是一个局办的案子吧?说调就调?”
  “这边没意思,你不是看到了,台巴子就是个垃圾,这种守株待兔监控录像就能完成,我想去黎大那组,见识真正长见识的东西。”
  “郑——师兄,你能教教我这罗镜怎么用么?”王雨辰对郑簇转变了态度,一脸讨好。
  “嗯?师兄?你什么时候也进体育系了?”郑簇办低着头,一脸坏笑,王雨辰突然发现,郑簇就连坏笑的时候,都有一种真诚。
  “我对风水神马的也很感兴趣,并且,我祖上不姓王,姓丁,丁春秋的丁。”
  “那你干嘛姓王?认贼作父?”
  “去死!”王雨辰推开他,“不教拉倒!”
  “好了好了,我教你好了,不过我会的,其实也不是特别多。”
  “你先教我就行了!”嘿嘿,王雨辰心想,学会了你的,我再别处进步啊。
  “那你给我什么好处?”郑簇突然板起了脸。
  “好处?”
  “我跟道士学这些,交了很多学费,现在你一句话就白白教会你?”
  “呃,我们不是警队战友么?”
  “战友?我记得你说我是体育特招。”
  我靠,小心眼,这才是小心眼呢!
  “你那想要什么好处?”
  “嗯?暂时,先不用,我先教你,等我想到要什么,你再给我。”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要命?”郑簇嘿嘿嘿的笑了起来,“再说吧,反正不会要命,也许意义差不多吧。”
  “喂,你不是,看上我了吧?”王雨辰没好意思说“爱上了我吧”,话虽出口,一脸通红。
  郑簇揉了一下王雨辰头发,“你想多了,我就是觉得,你,挺有趣。”
  家暴零容忍!

  人们总说,一定要双眼擦亮来识人。如果没深入了解清楚一个人则要与其共度一生,那么很有可能发生由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悲剧。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随着耐心的逐渐消磨,一言不合便挥拳打到对方妥协是常有之事,家暴也成为离婚的高频理由。那么,离婚是不是对家暴的唯一处罚呢?家暴该如何处罚呢?
  前几日,四川一名醉酒男子看到自己的妻子遛狗时与其他男子开心的闲聊,以为妻子出轨了,给他戴了绿帽子,便顿时在大街上抓着妻子反复殴打和辱骂,打断了妻子的14根肋骨。在民警和路人的制止下,该名男子大声反驳:“我打老婆犯法啊?”。
  可见,该名男子觉得打老婆是很正常的事,认为妻子做得不好、做得不对就应该被打,打老婆并不是什么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对于丈夫“教训”自己的老婆,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制止吗?对于家暴,该如何处罚呢?
  家暴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辱骂、伤害、拘禁等方式对另一方伤害、摧残、折磨,使另一方的精神、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家暴主要表现为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该名男子在醉酒的情况下,看到妻子与他人聊天就一股火气涌上头,便不分青红皂白暴打妻子,导致妻子受伤严重,构成了家暴。
  家暴如何处罚一般是根据施暴者的施暴手段和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来决定的,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如果只是两夫妻小吵小闹,一方动手导致擦伤等皮外伤,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家暴以自诉案件来处理,通常是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亲属忍受不了暴打凌辱,选择起诉或者报案,由于已经恢复了伤口或者缺乏证明受了严重的施暴行为,此时往往以虐待罪来定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受害者的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则会将家暴上升为公诉案件,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男子在大街上这个公众场合,对自己的妻子拳打脚踢,反复殴打辱骂,导致妻子的肋骨断了14根,达到重伤以上,可能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醉酒男子还要对妻子的医疗、康复、误工等进行赔偿。
  很多女性朋友可能觉得家暴是很丢人的事,不想被人知道,于是默默忍受殴打和暴虐,但是宽容和忍耐是很难换来改变的,还不如提前解决和杜绝家暴的发生,对家暴零容忍!
  (十四 )表白
  天亮了,天完全亮了以后,楼下的马路有了各种声息,那是生活的或高或低,或欢愉或无奈的声息,我扒着阳台俯瞰街道,装修公司租用的是两到三层,相当于普通居民楼的四层,楼下的行人、拎着菜篮的姆妈、推自行车的老头、骑电瓶匆忙闪过的男男女女,渐渐地私家车多了起来,七点半这里已经和城周围的很多地方没太大区别,如果有,就是没出现拥堵,人没别处那么多吧。
  一晚没睡,这会儿真有些困了,郑簇从楼下买了早点,给了我一份汉堡,一杯豆浆。
  “你昨晚没睡,别喝cafe了。”
  他还挺细心,好像以前还没有哪个男性(除了我爸爸)帮我买过早点,但也谈不上多感动,毕竟过去的一两年没少吃李长安的早点、甜品、下午茶......李长安之后,我对人和人的交往,有了一丝丝狐疑。
  “怎么这么好,还帮我买了早点?多少钱啊?”
  郑簇弯着眼睛笑,用肩肘撞了我一下,像是很亲热。
  “你是不是真中了摸摸姐的邪?!”我叫了起来。
  “什么呀?我就是觉得,觉得我和你,不是应该,关系很好吗,就是那种——”郑簇有些着急,又有些无奈。
  “哪种?我和你才认识不到一个星期吧?哦,新人时见过面,但是毫无了解,现在怎么就应该是关系很好了?”
  郑簇拉开椅子坐在了我对面,抬头看着我,“我记得,新人培训的时候,你经常,偷看我,关于这点,没错吧?”他的嘴角在说话的时候,会扯向一边,眼角也配合了这样的牵扯,因为长长的眼睛还有好看的唇形,这样的表情,就显得真诚、无奈而且好看。
  我偷看过他么?新人培训有一个月,大家不都在看那个一米八六的陆超么?但我确实清晰的记得郑簇,六十人的初任班,能记下来的不会找过二十个,我和他又不在一组,他这么说,那就是,我可能真的经常看他吧,这么想想,我就笑了,就想起来了,训练时他动作规矩、准确,但是看上去有点儿傻萌傻萌的,“我不是偷看你长得帅,是因为你的动作,有点傻乎乎的!”
  “嗯?”他想然没想到是因为这个,居然伸手就捏住了我的脸,“明明偷偷喜欢我,还要装成看我傻,是故意不清楚最后考核我是第一吧?”
  他是第一啊,是的啊,我想起来了,这个体育特长生,最后综合考评总分第一!
  我打开他的手,“我想起来了,体育特招,他们都这么说你这个冠军的,也许是嫉妒吧,现在我都想起来了,那什么,你教我用刚才那个罗镜吧,对了,镜子怎么不见了?”
  “快点吃饭吧,公司的人要来上班了,镜子的事晚上再说,你,是第一个,看上去对我非常崇拜的女生,所以嘛,我勉强记住了你,其实喜欢我的女生一直特别多,不过,很多女的,善变吧,今天喜欢这个明天喜欢哪个,你不像随便就喜欢谁那种女的,你不太喜欢和别人交往,像是没有很多朋友,或者有,也就是在一起凑凑热闹,我觉得,你内心比较孤独,可能你觉得那叫独立吧?”
  他说了这么多让我诧异的话,但是他不像是那种很会说话,很会撩妹的人吧,反正新人班时不记得他和女的往来密切,我一时反应不过来,一夜没睡,加上又是罗镜,又是这一番近似表白的言说。
  “你想,跟我说什么?”
  他想了想,“我和你,我是说,如果我开始教你用罗镜,可能之后,我们会卷入很多很大,甚至不知道结局的麻烦,那么就要,就要一起出生入死吧,我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最起码的信任和关心,你知道黎正大队曾有过非常好的朋友么?”
  “纪颜警官?”
  “是,是个传奇人物,出一个案子,纪警官和她的什么人去办案之后再没回来,黎正因为这个成了警察,有些案子和我们平常看到的世界不一样,但我想去追溯,我想成为能看到更全面的世界的人,你,真想跟我学用罗镜么?”
  啊?!怎么是这样?罗镜难道是通往另一个世界的钥匙?
  “我只是想学学。”我说的有点儿心虚,毕竟,这些天的遭遇让我觉得,确实有些诡异是我看不到的厉害存在,但我,毕竟我有爸爸妈妈啊。
  “如果开始了,就不会回到原来的生活,我从一开始就有准备了,我挺想教你,也许,往下走的路,一个人会很孤独,也许,是我觉得,能再次认出你,是冥冥中的安排,不过,决定在你,毕竟这条路,可能很危险。”
  债务人以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判妻子承担债务


  在债权人起诉支付货款的诉讼期间,作为债务人的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将丈夫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妻子名下,企图以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他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最后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近日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货款1478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货款纠纷上诉期间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湖南人孙某与五华人刘某素有生意往来。2012年12月以来孙某一直为刘某供应纸牌、合金膜等材料,而刘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结算,刘某尚欠孙某货款147800元,但刘某一直未偿还。
  2016年9月1日,孙某向五华法院起诉刘某偿还货款1478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刘某应偿还孙某货款147800元。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即2016年10月17日与妻子曾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二审期间将刘某名下的位于五华县水寨镇某小区的一套夫妻共同房产转移至曾某名下。后孙某向梅州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发现该房产已于2016年12月14日变更给曾某。该案经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孙某在申请执行时,法院执行部门认为不宜直接追加曾某为被执行人,于是孙某先于2017年1月向五华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曾某名下的争议房产。2017年2月13日,孙某到法院起诉曾某,要求确认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孙某的货款1478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法院追加刘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悉,孙某与刘某未明确约定债务147800元属于个人债务。
  庭审过程 :一方称转移财产躲避债务
  孙某称,曾某与刘某虚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属于恶意躲避债务,依法属于无效行为,应予以撤销。
  曾某称,刘某的欠债是个人债务,我完全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且两人分居多年,没有共同生活的支出,我一直是靠自己打工和子女的赡养生活。
  刘某称,此笔债务是我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曾某无关。
  审理结果: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嫌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本案中,曾某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除外情形。
  一方面,就本案案情而言,曾某、刘某在孙某起诉刘某偿还货款时仍存在夫妻关系,在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二审期间才将涉案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曾某名下,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嫌疑。
  另一方面,虽然该笔债务是刘某一方独自经营产生的债务,但利益是否归家庭共享,对此曾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刘某经营所赚利益未归家庭共享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孙某的货款1478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三二 抹茶月饼

  熬了半个月,抹茶妹妹发了“只要一家人在一起,就是团圆”,配上ins风格的手和月饼,相比“且行且珍惜”、“风雨同舟”,抹茶妹妹开口倒像是tvb电视剧中和合老祖母,“一家人在一起,要开开心心”,根本不管是否家族内斗,分崩离析,剧中的老糊涂和稀泥当然不比wuli清华健美操人才(据说没有毕业)抹茶妹妹,实际上明尼苏达之夜,和抹茶遇上老女婿,90%情节雷同,所以嘛,抹茶口味的月饼那仍是月饼,一家人绿绿的,充满生趣的,在一起。
  当然没什么可笑,只要商业价值没炒光,抹茶仍是你们喝不到的,心头的一抹清新绿。
  老女婿本来就没多少好名声,都以为这次不会再秀恩爱了,然而,不过半个月,又是一轮崭新的明月。
  并且与另一位小三小四小五齐整出列的大叔,亮在了一起。
  楼主一直不喜欢那个烫着卷发的就说“雅痞”的吴大叔,可能他的气质一直是楼主不喜欢那类,太过于喜欢装扮的男人,阴沉眼眸,永远像是花了妆。
  以前没太关注,只是隐约知道是个“孝子”,这次八卦新闻太多,于是知道了他的“好丈夫”人设,在他之前,还有老女婿、高云翔,都是这个人设。
  这个人设对于名利圈,是危险的,不是说烂到底就应该原谅,也许他们比从头到尾就不在乎私生活混乱的名人,多多少少还有些注意影响,可惜添加了太多商业因素在里面,于粉丝而言疑似商业欺诈,爆发出来,就更叫人不喜了。
  但是并不需要多么操心他们的老婆怎么办,抹茶妹妹和明州女大学生最大的区别是时机,老女婿还是也一直是那个老女婿,不过是流水的女大学生,抹茶妹妹要的岂会是一个纯情的霸道总裁,她要的从苏宁公子开始就很明确——总裁,只是总裁!
  当然不能低于苏宁公子那个量级,老女婿在这个量级之上,所以,年龄相当于爸爸,曾经离异,前女友知名的就有两位,且都还在京东,还有传闻中的高管娘子军团,这些统统不是问题。
  老吴的老婆比他大三岁,传闻曾离异,和老吴属于二婚,老吴夜店出身,初婚娶个二婚,两人又有两个儿子,结婚十几年了,原配如果是个糊涂的,那么此时,继续糊涂便好,如果不是个糊涂的,这么长的路陪他走下来,他是个什么鸟,她能不知道?!
  婚姻在经济条件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何去何从,从来不是问题,因为始终是单方面的,当然,如果由朱玲玲那般条件,几个儿子傍身,多年积累声誉、社交能力一流,离开霍家前,早有富商追捧多年,就不知抹茶妹妹能不能守到那一天。
  老吴的原配,无论怎么样,人家都是中规中矩的贤妻良母,我想大抵不会离婚,这么多年低调,可见不是个冲动有气性的人,何况,有两个儿子,且资产颇丰,关起门来过日子,毕竟她不在娱乐圈。老吴是个门牌,不是非摘除不可,摘除了,尚不确定能分多少钱,毕竟老吴人设崩塌,恐怕要赔偿不少代言费。
  老吴经过这趟折腾,今后再想大红大紫可能很小了,小姑娘们毕竟还是围着金灿灿的光圈转,光没了,那些围上来的也就稀罕了......
  秋天的月亮出来的,夜空凉如水,月饼和茶都已经摆好,茶是隔夜的,月饼是抹茶的,夜空像是蓝蓝绿绿的......
  明尼苏达和西雅图,你们都还好吗?
  (十五)黑金罗镜
  郑簇渐渐严肃起来的表情,让王雨辰更加怀疑这事儿不好,此时装潢公司的人陆续签到,新的一天正式开始。
  郑簇又恢复了那副无人无害的表情,今天居然有三个装修项目,王雨辰遇上了挑剔的客人,光看设计图就是一上午,等客人终于没下定决心离开时,已经过了十二点,郑簇递过来盒饭,“还没凉,不用这么拼。”
  王雨辰白了他一眼,郑簇确实会做3d效果,说起来公司能独立完成3d设计的屈指可数,郑簇当然不用费口舌接待挑剔的客户,王雨辰只能接过盒饭快速扒拉,就算潜伏,那也要像模像样吧,反正没有业绩压力,最多就是费费口舌。
  下午被拉去看房,晚餐也就是面条,等回到公司八点多了,王雨辰去冲了个照,洗了洗换下来的衣服,加班的人还有两个,郑簇也在修饰效果图。
  他专注的表情和控制住标的手,看上去和装潢公司的设计师没什么两样,这个体育特长生,居然真懂设计,精通室内装潢渲染效果,并且,他还会用罗镜照风水,王雨辰真正对郑簇产生了兴趣......
  等公司的人都走了,郑簇特地到走廊外面看了一圈,回到办公室从他的双肩包里拿出罗镜,示意王雨辰过来。
  王雨辰犹豫着走了过去,郑簇让她看罗镜,罗盘中央是一个圆形天池(就是指南针),外面是金属面黑底金字的活动转盘,也就是内盘,盘上一圈圈堆满字,一圈叫做一层,当中有一层是二十四方位,最外是一方形盘身,称为外盘,也叫方盘。“这个盘身是花梨木制造的,是罗镜制作中中最耐用的材质,并且这个罗镜,天池外面是黑金转盘,一般都是铜转盘。”郑簇一遍摆弄一边讲解,“你的意思这个罗镜材质高级?”
  “这个罗镜,曾谨献过皇宫,辗转流落风水大师手中,这个罗镜和普通的罗镜不同之处不仅在于材料昂贵,转盘的黑金是上古金刀重新铸造,据说可以辟邪。”
  “这么高端?”王雨辰心想这么高端你怎么能弄到手?郑簇似乎看出来了,“罗镜的价值并不在于材料,这面罗镜有太多特殊之处,来历也不是一天两天说得清楚,以后我慢慢和你说。”
  “罗盘这么多层,二十四山那一层才是坐向,就在天池附近......”郑簇几乎手把手教了王雨辰三个多钟头,转眼已经后半夜,“现在你用罗镜找出这套房子的宫位......”
  王雨辰困倦异常,内心不定,“这个针为什么乱动啊?”
  “针乱飘为溏针,向西,底下东边有坟。”
  “有坟啊?这不是小区么?以前有吧,早迁走了吧?”
  “可能是地下,徐家方向我看过,阴蛇护穴,这个小区风水有严重问题,当时这些年好像也没有太多大事发生,估计有高人做过风水格局,可惜我学识浅薄,也没看出来名目。”
  “师兄你别太谦虚了。”听他浪费了大半夜的口舌,咱总有点儿表示吧,不管怎么样,起码知道了一些关于罗盘、风水的知识,这一趟无论如何,都挺值得。
  “你是不是困了?”
  “是啊,我昨晚就没睡。”
  “去睡吧,我就睡在办公室,你安心睡,不用害怕。”郑簇揉了揉王雨辰的头发,“去睡吧。”
  晕,还真是摸摸姐嫡传了,“你能不能别动手动脚啊?”
  郑簇笑了笑,眼睛和笑颜那么好看,“睡觉去吧,去吧!”

  我冲了个澡,从昨天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十多个钟头没睡,人特别困,手机滑到枕边,眼睛睁不开,转眼就睡了。
  细微而清晰的咯吱声不知从哪想起,确切的说是咯铮、咯铮,听不出来是来自什么的响动,周围一片沉寂,只有这越发明显的咯铮。迷迷糊糊套上拖鞋,脑子里却被“针乱飘为溏针,向西,底下东边有坟。”这个念头占据,向西?西是指哪里?转眼就已经到了室外,小区里后半夜路灯格外凄零、惨淡,往西不就是徐家别墅么?
  我犹豫了片刻,就已经进入徐家别墅,这是凶案发生之后我第二次进入院子,院子比从外面看要深,上次跟着一大群围观的人进来,没发觉从门口到别墅的路竟然这么长.......四周还起雾了,我这才发现出来没带手表,呃,手机了出了问题,显示屏老是死机。
  浓重的雾遮几乎挡住了道路,迷雾里似乎有些我看不清的危险的存在,但我仍执着的想进别墅,迷雾里伸出湿滑的手,被我挡开,我不知道从哪抓起一根棍子,驱打缠上来的黑色的鱼皮一样黏滑阴冷的手臂,一切万般诡异,可我并不知道怕,一边打开那些触手,一边朝着别墅门奔过去。
  别墅的门开着的,案发当天我只是远远往里看,并没看见什么,此时,我已经进入大厅,我想起墙上应该有血字,于是,墙上就出现了血字,可我记得他们说是“拆”,但为什么墙上出现的,竟然是我不认识的字符?
  四周再次被黑暗包围,我才想起,这是后半夜,刚刚我看到那些字符的时候,像是白天?黑雾里有了更多让人恐惧的存在,我开始奋力往外冲......
  “王雨辰,王雨辰!”我听见有人在叫我,声音就在附近,“王雨辰,你怎么了么?我要开门进来了!”
  话音未落,有人拉住我的手,温暖的感觉瞬间消退四周的冰冷寂静,我感觉郑簇又在揉我的头发,可是,他不是在?
  “我是在做梦?”
  “醒了?我在外面,听见动静不对,叫你你不回应,只好,只好把门弄开进来了。”
  我擦,我完全醒了,我穿着短袖t恤在床上,两腿冰凉,我靠,睡着时我只穿了底裤,被子踢到了脚下。
  “你,你居然进来了!”
  “这门锁没什么用,哎呀,我不是要进来,我听见声音不对,叫你也不回应,我怕你有事,就,进来了。”
  他就附身在床边,我靠,我还没男朋友好不要,要不要这么开放啊!啊啊啊啊啊!
  我惨叫着推开他,“你出去,搞什么飞机?!”
  郑簇扫了一眼我的腿,“我不是为了占你便宜,你没什么便宜可占,我自己,第一次学罗镜时,也遇上了一些奇怪的事情,我担心你,所以一直在外面听你的动静。”
  我拉过被子盖上退,又拉到脖子底下,幸亏我穿了t恤,不过里面没有内衣,算了,想起刚才身临其境一般的梦相,我觉得他不是在忽悠我,“那个罗镜,不是可以辟邪么,怎么我会做噩梦?”
  “罗镜常理上可以辟邪,我没说这面罗镜可以辟邪,事实上,这面罗镜,来自古墓。”——
  最高法院八民会纪要关于家暴影响抚养权的解读

  一、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
  【纪要原文】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一)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确定等三个问题。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又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很难作出对己最有利的判断。而一旦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将与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举止、生活习惯乃至身体状况等都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可好可坏,完全取决于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的个人情况。由于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本身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也没有能力在诉讼中就自己由谁直接抚养独立表达意见,故如果完全依据当事人主义,则法院确定的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未必是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我们认为,要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未成年人的需要,将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的特别保护。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条约,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比,“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则逐渐居于次要地位。我国婚姻法中虽未明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在相关法律中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对父母的抚养提出了要求。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到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关系的确认问题,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则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确定了父或母一方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各种情形。因此,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必须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
  (二)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的理解
  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行动纲领》《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的纲领性文件,为各国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指导依据。在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的文件是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主要表现为:1、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三条中,将“禁止家庭暴力”规定为婚姻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此后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提供了依据;2、在第四章离婚部分第三十二条将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3、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部分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首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举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等一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要求他们依法对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增强法的操作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增加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对家庭暴力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助的工作格局。为了更好给予被施暴人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201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2016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但这些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并未从立法层面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中第一次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概念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应该说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为此,2016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吸取了司法解释的合理内核,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也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目前实务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可知,家庭暴力发生的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何谓家庭成员?至今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姐弟妹等四类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相应地,父母与子女彼此为家庭成员。进而,司法实践中,与未成年子女有关的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父与母、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如果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未成年子女身体、精神等的行为,则显然构成父或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此时,如果再判令未成年子女由施加家庭暴力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对该未成年子女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必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在此情形下,不宜判决由向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该未成年子女。
  至于第二种情形,如果父或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对象仅仅是父或母另一方,并不包括未成年子女时,则应根据实施家庭暴力人的类型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反映情况看,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主要包括:1、低智力的人。这类人智力发育水平低,只能从事简单工作,容易自卑和发脾气;2、易激怒的人。这类人性格暴躁,耐性比较差,控制欲强,会周期性爆发不良的情绪;3、个性偏执的人。这类人多数敏感多疑,容易与别人争执发脾气;4、人格缺陷的人。这类人容易夸大事实,缺乏安全感,随意撒谎,发脾气后很难控制;5、酗酒或吸毒的人。这类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经常会无缘故的恐吓、打骂家人。以上前四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可能非但不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反而对未成年子女关爱有加。故这种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并不明显,不宜仅以其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剥夺其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至于第五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虽然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对象并不是未成年子女,甚至平时对未成年子女也很疼爱,但如果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则其不良个人爱好或生活习惯,将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故不宜判令由其直接抚养未成立子女。
  另外,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理由在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因此,即便母亲一方对父亲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只要没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里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判断标准为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对子女可能造成侵害的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二是,行动不便,无法照料子女起居。例如瘫痪。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短期内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最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探望权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这里的“不直接抚养”对应的是“直接抚养”也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很多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在判项中常表述为婚生子女某某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这可能是受到了《抚养意见》的影响。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但该司法解释是针对的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避免当事人将“由父方或母方抚养”误解为抚养权归属一方,当时的《抚养意见》采用了以“随 生活”替代“由 抚养”的表述方式。但是,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已将上述条文中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修改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增加“直接”两字已可以避免当事人将“由 直接抚养”误解为抚养权归属一方。基于上述变化,纪要表述时与婚姻法规定保持一致,在“抚养”两字前增加了“直接”二字。
  二、关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探望权行使问题
  【纪要原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一)探望权一般为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的文义解释,至少有以下结论:1、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而非义务;2、探望权的存续期间是父母双方离婚后至未成年子女成年;3、享有探望权的一般为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具体分析如下:
  1、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而非义务。虽然学界对探望权的法律性质有多种解读,但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来看,立法已明确界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明确不同。后者对老年人的看望,已被立法明确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义务。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情形。对此,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将探望规定为义务,故判令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应该注意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大多数也需要通过探望方式实现。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过程,客观上也是其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照料的一种表现。因此,在现行婚姻法未作修改的情形下,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义务角度而言,向原告释明探望是权利而非义务,让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通过看望方式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也能部分达到未成年子女所期待的效果。
  2、探望权的存续期限为父母双方已离婚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探望权的设立,首先考虑的是权利行使对象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而非权利人父母一方的情感需要。在父母双方未离婚的情形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朝夕相处,共同生活,故一般不存在探望不能的情形。只有在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被判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不能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才有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故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探望权的产生应以父母离婚为前提。但探望权是否中止或有无终止期限均应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来决定。对此,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行使的终止期限,但是从探望权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言,应该认为,子女不需要父母抚养时,一般是未成年人已年满18周岁,探望权即终止。
  3、享有探望权的一般为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间关系以血缘为基础,是人类社会最紧密的关系。这一方面是因为从生物学角度,父母是与未成年子女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另一方面是因为从社会学角度,父母一般也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居住时间最长的亲属。故立法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确定为探望权的享有者理所当然。但是,司法实践中,在探望权主体方面还存在以下争议:第一,不离婚但分居的父母能否享有探望权;第二,未成年子女能否成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第三,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享有探望权。
  第一,父母分居状态下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所谓分居,并无法律定义,通常是指在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各自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我国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就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后又在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将其修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分居本身不等于离婚,只能成为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既然分局不等于离婚,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探望权产生前提又是已离婚。故严格意义而言,分居父母均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享有探望权的条件。但如果因父母分居,未成年不能得到未共同生活父或母一方的呵护、关爱,其身心健康难免受到不利影响,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精神。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似应规定分居父母享有探望权。当然,这需要立法对此进行完善。
  第二,未成年子女能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立法规定该权利的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对于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在情感关爱和亲情呵护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探望权不仅仅是法律创设的权利,更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探望子女是不仅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交往,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及学习情况的过程,是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的过程,也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因此,探望也应当纳入抚养和教育的范畴。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导对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获得不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关爱和探望,是未成年子女理应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故法院可考虑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角度,支持子女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探望的诉请。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在探望对象范围上存在以下争议: 第一,探望权的对象是否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探望权的对象是否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首先,探望权的对象是否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探望权针对的是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对子女的探望就是父母的正当权利。我们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里的“子女”两字前并未以“未成年”作为限定。因此,从语义解释而言,只要父母对之有抚养义务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就有探望的权利。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有抚养义务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后者就包括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此类推,不直接抚养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也应该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探望权。而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探望权也符合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展。
  其次,探望权的对象是否包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探望权的行使对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这主要是指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之相对应,非婚生子女,是指由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显然,从文义解释而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未规定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探望权。但是既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那么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就应对非婚生子女有探望权。因此,似应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作扩张解释“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以下两类子女是否符合探望权行使对象要求,需要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夫妻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养父或养母,有对该子女探望的权利。至于继父或继母能否在离婚后,对继子女行使探望权的问题。则应考虑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是否进行抚养教育。如果存在抚养教育,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与该继子女之间形成直接抚养关系,享有探望权。离婚时,由于继父和继母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故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既然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且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故其一般不会主张也没有必要再给予其探望权。
  (二)对探望权适当行使的释明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款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提供了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协议方式确定;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定。在父母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达成有关探望权行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不协助甚至阻拦、妨碍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则后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履行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如果父母双方离婚时,未就探望权行使问题达成协议,或未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探望权行使请求,则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行使探望权,另一方不协助时,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里的“单独提起诉讼”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履行协助义务;二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实务中,前者情形居多,同时也是本纪要规范的情形。
  作为一种自然的心态,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常不会喜欢对方与子女见面交流,并会千方百计阻扰对方与子女会面。一般而言,孩子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愿意甚至反对自己与另一方见面交流的话,出于潜意识里安定的本能,他们也会压抑想要见面的心情,拒绝非监护方的见面要求。从结果而言,这显然不利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通过探望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更不利于减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离婚后,给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就探望权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为什么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要在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因。但必须承认,即便法院判决确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但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情形仍时有发生。即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判决执行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执行难度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因受伤害或未收到子女抚养费而对另一方心怀不满,甚至存在怨恨心理,不愿其子女和另一方亲密接触;二是,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生活陋习或传染性疾病等,担心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例如不直接抚养父母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肺结核等严重传染性疾病;三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提出的探望方式和时间,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起居和学习。例如(2014)雨铁民初字第712号一审判决中,原告主张的探望权行使具体方式、时间是: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每月第二周周五放学时起至周日十九时或周一上学时;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探视,遇探视时间顺延至下一周;每年暑假,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十天;每年寒假,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七天;每年国庆节,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三天。显然,该探望权行使方式过于频繁,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稳定的日常生活起居。上述三种情形都是因原被告一方只单向考虑自身对未成年子女情感需要而引发,而没有意识到探望权本质上是立法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而规定这一基本点。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案告知、诉中释明和判后析法等方式让父母双方都意识到探望权是否行使,行使方式和时间以及是否协助等都从根本上与个人好恶无关,而应立足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释明。
  一般意义上的释明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有不合常理的的时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明确,有矛盾的予以澄清,把不合常理的予以说明,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为。从该概念中,可以归纳释明的特征:一是释明行使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具体而言,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范畴;二是释明贯穿于从立案受理到判后执行的整个诉讼阶段;三是释明行使的方式是通过发问、提醒、启发等方式让当事人更清楚应如何进行诉讼行为才能有效维权;四是行使的目的是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启动释明行为是为了尽可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为最终裁判结果提供事实依据。就我国而言,立法层面尚未明确规定释明制度。有关法院释明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等条文中。大致就举证、自认、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等问题的释明提出了要求。具体到探望权诉讼中,为了促成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并自行履行或者自觉履行探望权裁判,人民法院应当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这里要注意释明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释明的主要内容是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具体而言,首先,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而非只向拒绝履行探望义务的被告一方释明。第一,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个人情感因素或抚养费拖欠等原因拒绝履行协议探望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侧重向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进行释明。告知其探望权本质上主要不是为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求而设定的权利,立法规定该权利主要是为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情感的需求和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产生的伤害。健康成长的需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则没有直接关联。抚养费的给付虽也是满足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但其更侧重对未成年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探望权的行使更着眼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求。如果在子女因被拖欠抚养费,物质需求没有满足的情形下,再拒绝协助未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的探望权行使,将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需求也得不到满足。这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二,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其释明探望权行使虽然是其法定权利,但也不能只考虑自身对子女精神需求的感受,更应了解立法规定探望权的目的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如果自身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有害的生活恶习或传染性疾病,则应主动中止探望权行使直至恶习改正或疾病痊愈为止;另一方面,如果其提出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对未成年子女不利,应主动调整探望权行使方式,确保探望的适当性。
  (三)应视情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保障探望权行使
  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可知,不满8岁的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辨别自己意思表示及行为后果,故在探望权行使上无需征求其意见。但对于8岁以上不满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考虑其有一定意思能力和辨别能力的实际情况,尊重在未成年前,意思能力随同年龄增长逐步增强的一般规律,在酌定探望权行使方式时,子女年龄越大,越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然,这种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应以智力发育正常为前提,如果智力发育缓慢,达不到同样年龄一般智力水平,则子女意愿在决定探望权行使中的比重也应相应降低。
  夫妻不共同签字就不是共同债务?错!!(转)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李凯
  今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并于同年1月18日施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的说法,这一《解释》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毫无疑问,该《解释》的出台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无端承受巨额债务,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大作用。笔者发现,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一些误读,因而有必要立足于法律精神和社会现实,进行全面、深刻地理解。
  首先,不能片面、机械地将该《解释》整体、简单地解读为“共债共签原则”。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该条规定可知,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之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这本就是法律以及《解释》的应有之义,故第一条之规定并非创设性的规定,而是强调性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务就不能由夫妻共同承担。换言之,《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是夫妻共担债务的充分条件,也即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一方债务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事实上,其一,只有《解释》的第一条确立了所谓的“共债共签”原则,而不能将解释的全部条文都扣上“共债共签”的帽子;
  其二,《解释》第一条也并未规定未共签的债务不能成为共同债务。
  故此,一方面不能将“共债共签”作为整个《解释》的原则,另一方面,不能机械、教条地理解“共债共签”原则。特别是针对《解释》公布施行之前的债务,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当时当地债权债务形成的国民习惯、民情国情,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公布施行之后,一些司法人员简单、片面地将《解释》整体误读为“共债共签原则”,从而对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所负的债务,不敢或不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无疑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和对《解释》的“矫枉过正”。
  其次,承前所述,由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可以分为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和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两部分。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一方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理解“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概念存在争议。显然,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会出现“因人而异”的局面。
  具体而言,这里存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就实体问题而言,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作何理解的问题;就程序而言,是上述实体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及认定问题。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对任何法律概念的理解必须因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否则法律的适用就会与社会脱节,导致司法不公。所以,在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问题上,不能也无法划定所谓的“统一标准”,而应做到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综合判断,通过每一个个案公正来推动司法公正。
  譬如,在较贫困的地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能被局限在吃穿等方面,折算为货币,每月可能就在数百元或上千元不等,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即便是房产、汽车等价值上百万元的资产,也可能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部分。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认为,社会中还有很多人没有汽车、房产等大额资产,所以将上述大额资产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似乎是不恰当的。但是,基于物权法第二章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主义规定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恰恰是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大额资产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才是恰当的。
  因为,一方面,从国民的传统观念来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离不开“衣、食、住、行”等方面,购买机动车是满足了“行”的需求,而购买房产是满足了“住”的需求;另一方面,上述大额资产的购置通常是为该家庭所共同购买或共同使用,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和“谁受益谁担责”的法律原则,将其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是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扩大解释,并不会违背国民的预期。
  就司法认定而言,“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原则应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结合《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甚至共同生产经营,无异于“强人所难”,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已经明确,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机关在判断债务是否用于日常生活时,不能仅仅依据债务数额的大小,还要看该债务数额的形成次数、形成时间等,并关注债务人家庭的人员收入、生活开支情况、所处生活地域等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做到不偏不倚。
  第三,《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本条所规定的“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包括哪些呢?
  笔者认为,此种债务一般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一方举债后,用于其个人挥霍甚至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因为赌博、吸毒等欠下的债务等;
  其二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形成的债务等。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是可以查清有关事实情况的。
  所以,只有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做限缩解释并降低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才能使《解释》的条文实现逻辑自洽和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解释》第三条要求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基于夫妻、家庭生活的排他性以及“证明无比证明有困难”的证据规则,这会导致债权人的举证困难,甚至是举证不能。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针对上述情况,要适度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即债权人一般只需举出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应财产证明、收入证明或提供其所了解的财产线索即可,而对于负债夫妻或其家庭的开支情况,债权人只需提供有关事实线索或由司法机关根据常理进行推定。
  对于债权人难以调取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核实。同时,对于一些债权人提出的关于债务人家庭生活、开支、共同经营的基本事实,司法机关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直接认定或推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生活或共同经营。
  而如果出现债务人对上述家庭生活中的基本事实予以否认的,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否认不成立的,则可对债务人一方作不利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解释》的规定,非签字配偶一方对债务是否知情并不重要,因为不论是《解释》的第二条还是第三条均强调的是该债务所涉钱款的去向和用途,故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其应付之法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也明确指出,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解释》的出台是为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识和理解该《解释》时,要克服简单化、机械化和形式主义的倾向。正确理解与适用《解释》,既有赖于司法机关全面正确理解《解释》各条文及其相互关系,更需要司法机关在积极主动查明事实情况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法律。
  延伸阅读:1、杜万华大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采访正文:
  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杜万华: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
  但是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有人为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专门人员进行研究。我们认为,从现有的婚姻法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依法积极应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此问题进行处理。
  为什么社会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反响这么大?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应当看到,虚假诉讼不仅出现在家事纠纷中,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存在。目前,我们正在通过多种手段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举证证明标准、虚假诉讼认定和惩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举证责任首先在债权人,要达到证明程度,单提出借条不能证明真正履行出借义务,要能够举出履行出借义务的其他证据,这在证据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果证据在形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债务人一方还可以举出其他证据反驳;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要亲自出庭,向法庭写保证书,如果证言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制定有关应对虚假诉讼的专门意见。
  记者:一些妇女反映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所借债务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也没法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杜万华: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如果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认可这一债务存在。作为共同诉讼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人民法院最后也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积极维权,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2、附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十八)掰扯不干净
  低估了李长安的脑子有病,她居然跑去领导那里胡说,邓旷出轨杨高敏被她说成了受我蛊惑离婚,邓旷也成了为了我离婚,领导找我“了解情况了”,这我就无法再淡定了,幸亏邓旷出轨杨高敏的证据我还有,一起甩给了领导,非常诚恳的对领导说,我当时就是同情李长安,按照李长安的意思帮她抓邓旷出轨,李长安说抓住证据,邓旷怕单位影响不好,会在财产上让步.......再叫你黑我,你李长安就不是心机婊么?人人都有一张嘴,上下嘴皮一沓,黑白?真相?我就想说呵呵呵......
  邓旷搂着杨高敏从小区楼门洞出来,两人牵手散步,领到眼睛再怎么瞎也知道了什么个情形,不过领导毕竟是领导,告诉我,内部矛盾,不要激化,领导也会帮我澄清,批评教育李长安;另外李长安毕竟和我一个部门,刚离了婚,情况特殊,叫我就别太计较了。
  别太计较么?我会让人人都知道李长安和邓旷这对垃圾是如何相互算计,李长安原本对邓旷是有些感情,抓出轨未必全是算计,给我这么一说,就成了她明知邓旷出轨,故意养肥了再抓,获取财产分割最大利益......这倒是摸摸姐心里想的那套,于是,摸摸姐自动配合宣传,李长安,这个丈夫出轨的受害人,由于撕扯不清,好歹不分,终于成了众人眼里为了离婚多分财产,不惜一切算计丈夫、无辜女同事的小人。
  但我也不会便宜了邓旷,找了个机会,当众扇了他耳光,然后哭着跑去领导处诉苦,说邓旷为了打击报复给自己小鞋穿,说自己不过是因为听信了李长安的,帮她查出轨,就被邓旷记恨,邓旷还想对自己耍流氓......
  反正嘛,我不出手回击,指不定名声更差,我又没干什么?邓旷的小三姓杨,与其被人误会,不如让所有人都知道,本教主不讲理,本教主绝不好惹!
  这么一闹腾,领导觉得我比较......麻烦,但是也挺单纯,又单纯,又麻烦,好了,对于仕途,这就不是好印象了,可那又如何?过两年谁还记得?只知道你不好惹,究竟为什么,没人说得清楚了,再干出点业绩,该提拔照样不耽误。
  仗镇这么大,郑簇也知道了,不过他被派往北京培训,我和他关系未明,并不指望谁跳出来帮我抗。邓旷被我扇的时候,还没来得及回手,领导就来了,他刚举起手就被领导拦住了,你瞧瞧,体制内有多好,领导是不会看着男的打女同志,管他什么原因呢。
  回头他就给领导叫去谈话了,考虑自己前途,当然不好在直接跳出来跟我过不去,估计以后还会背地里使坏,没事,你坏我也坏。
  郑簇从北京一回来就跑办公室找我,带着一大把洋牡丹,上次逛街时,我说我喜欢那花,满满的一大捧,加上洋溢着青春、清澈的笑脸,气死你吧,李老妖婆!
  李长安果然手抖,站起来又坐下去,至于嘛?
  “快下班了,等会儿一起吃饭,丫头,还有人欺负你么?”郑簇放下花,站在我旁边,眼角扫过李长安。
  “有吗?也许有吧,没关系,我不怕。”
  “谁再欺负你,我帮你,打回去!”
  李长安正瞪鼓着鱼眼想发作,估计还没想好怎么说我上班时间接待私人来访,下班铃响啦!
  黎队出现在办公室门前,“郑簇,下午到我办公室。”
  嗯?黎正说完就走了。
  “黎队找你?”我问郑簇。
  “可能要成立重案组,我是考察对象,组长是黎大,如果进了重案组,可能一段时间不能经常见面,你,都还应付得来吧?”
  “哦。”我有什么应付不来呢?这之前,我不都是自己应付么?
  又要成立专案组了,我都没听说,唉,算了,李长安的事,看起来我没吃亏,实际上,还是受影响了,奶奶的!
  离婚后掰扯不干净的女人,真可怕。
  听到了一个消息,邓旷和杨高敏领证了,个中曲折门道我不清楚,想来杨高敏到底是有些手段的。
  黎队消失了一个月,郑簇也不和我联系了,他们进了专案组。

  五三三 请把垃圾带走
  粉丝转发给我癌症中晚期单亲妈妈微博,女事主因为婚姻不幸,丈夫背叛,生活压力大导致癌症中晚,前夫大把时间陪老三游遍欧洲,连婚生子女保姆费都不愿支付,女事主为治病卖分割房产,渣男不配合,声称就是要拖,不让等着救命钱的前妻顺利卖掉房子,一边是没有房子上户口居无定所的女儿,一边是给小三买房子,用小三的名字,女事主没能拿到仅仅一万的保姆费,再也无可忍受,发了微博。
  渣男陈某玉,目前就职苏州博世汽车,小三张某,中怡科技,前博世汽车员工。狗男女工作中勾搭成奸,老三当时也是已婚,被女事主发现偷情,竟然还动手打了女事主,第二天还电话示威......
  我靠,老三动手打原配,此时此刻,原配居然没有报警,也没有往死里打回去,更没有发动全家去端了老三的窝!老三可是有家有丈夫的......
  这种时候,理智、冷静、大度、为了“大局”统统没什么用,贱人就得收拾,你不收拾,她就能把你灭了......千万别以为自己反击,就彻底失去了“挽回婚姻”的机会,婚姻不是靠挽留,实际上,你越要留,越留不住!
  抓包渣男出轨,最看不惯所谓“智慧”,不吵不闹“拉拢、挽回”,本来就是你有理,本就就是得理不让人!因为贱人你就不能让!
  本尊天下第一,挽回?吼吼,那不是被尊考虑范围!不要一时间又是老人又是孩子,又是今后真离了婚我该怎么办?什么都不考虑,直接打抓她个一脸花,接着大闹老三家,渣男?特么爱离不离!一块收拾,奶奶的!
  人都是猴变得,哪有不贱的?越怕鬼越有鬼,看看社会张雨绮,小刀一挥,渣男出局!
  当然,暴力吗嘛是要讲求尺度,轻微伤以内,不要腿断胳膊折,维权需在合法范围,没道理自己弄进去,除非,自己时日无多,想给孩子丢下亲爹遗产.......桀桀桀桀桀桀......我的意见,垃圾,请带走。
  皇后娘娘嘛,非戳瞎他一双眼......
  能不违法,就尽量尊重法律,毕竟大多数人离婚不是生死存亡,楼主信奉快意人生,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
  说一件忠粉的事,意外发现丈夫出轨前女友,粉丝当即决定离婚,但是我帮她分析了情况,觉得她冷静之后会放弃离婚,她说不会,于是我帮她组织证据,她也联系了亲友帮她跟踪。
  很快实锤,抓了车震现场,出轨男当时痛哭流涕,粉丝也百感交集,男的哭的跟死了妈似的,粉丝内心松动了,当着亲友的面,男的写了保证书,今后在出轨,净身出户,我提醒过粉丝这个可能无效,于是粉丝又让男的签了婚内财产协议,一切,像是非常到位。
  小三就被接过,粉丝抓小三的时候,由于带去现场的都是表哥表弟,粉丝自己有十个人温柔的人儿,没好意思动小三,加上男的哭的跟马景涛不分上下,粉丝就忘了我说过的把小三衣服丢楼下(不要当场扒衣服,除非你是中年广场大妈),粉丝光激动的看她老公哭,小三就那么安静的悄悄的,溜走了.......
  晕菜,拿去现场排视频的手机,后来给渣男偷走,弄没了,等于证据都没了......协议也没去公证,粉丝在两三个月后才发现保证书、协议都不见了!
  男的又偷偷的和前女友贱贱的复合了,或许当初只是迫于形势短暂分开。
  可是这短短数月,渣男央求粉丝去银行签字贷款270万投资保健品,等粉丝发现渣男又出轨了,提出让渣男净身出户离婚,渣男无所谓了,净身出户?不可能,房子还在渣男名下,贷款270万,粉丝必须承担一半......
  在银行签字,无论你有多少理由,银行只管找签字的人!
  本来一手好牌,协议到手因为男的“出差”就没及时办公证,也因为各种忙,没去办房产过户,粉丝觉得男的是真心回归,事实上......
  戏演完了,这一场哭戏,渣男连房子带贷款,足足赚了五六百万!
  粉丝又和我哭,自责没用,又暗示我没有尽心,后来没负责把她骂醒,她捉奸前我已经提醒了不少于六七遍!公证一定要做,不做必须录音吗,协议必须存放银行保险箱,不要相信出轨男......
  可是,人家就要被爱人的眼泪迷惑,我有啥办法呢?
  好啦,故事讲完啦,粉丝在我的建议下,让她那位具有社会人背景的表哥发挥了发挥,房子卖了分钱,渣男那份售房款优先还了270万贷款,剩下几十万,作为抚养费,粉丝拿了半套房款,这已经比法院判决好了太多......
  补,第十七章

  白毛tai巴子在福建嫖 娼被抓,笔记本被公 安部门查获,传 销组织成员、资金链一举查获,算是歪打正着,随着成员到案,专案组进入后续工作,大部分成员解散,包括我和郑簇。
  等于没发挥任何作用,随专案组受到泛泛表彰,没有证书,因为专案组在破获白毛网络销售诈骗工作中,也就是呵呵呵......反正运气好吧,徐家别墅案子也破了,保姆长期给受害人服用精神毒剂,受害人产生幻觉、自杀。
  解散第二天,郑簇打电话约我吃饭,我有些意外,但也只是吃个饭,于是下班我就去了,郑簇让我选地方,我就说kpr,他也没反对,我琢磨着,绿色肯德基花不了多少钱,离我住的地方近,反正也就是随便吃个饭。
  我到的时候,郑簇等在了万象城门口,嘿嘿,手里没有拿把花,我就说嘛,他不过是......无聊吧,我在调查公司干了两年,可以说看到的很多了,对爱情不太有幻想,再说,这也扯不上吧......
  不过有个高个子男生在等我,并且视线一直在张望,感觉还是挺好的,他看到我,迎了上来,手里拿着个小盒子,“走吧!”
  不是周末,kpr人不是太多,扫码单点后,他看着我笑。
  “你笑什么?”
  “我,第一次约女生出来,你就到这个地方。”眉眼如画。
  “第一次,约女生?不是吧?”
  郑簇显然没想到我会说这个,楞了一下,“为什么不是?像我这样,要不要主动约女生啊?”
  他感觉有这么好?我要说什么?他这么自恋,要不要交往啊?以后会不会有好结果?这么自恋的人,适合结婚么?呃......我想的......太远了......
  “我,”郑簇嘴角流露出无奈,“我教过你用罗镜,当时不是说好了,以后......以后,会一起面对,前几天的事,转眼就忘了?”
  “哦,那个啊,我没学会吧?”
  “我会慢慢教你。”
  他把我手拉了过去,盒子放在我手里。
  “这什么?”
  “一个物件,可以辟邪,你带在身边,也可以挂脖子上,总之别丢了。”
  玉佩?我打开一看,我靠,一颗牙?尖尖的,“狼牙?”
  “不是,应该是狐狸吧,总之不要弄丢了,会保护你。”
  保护我?就这颗牙?不应该是玉佩神马的么?要是牙的话,应该也不值钱,那就不算多大人情了?
  “这个,只有一枚,原本是我带在身边,但你第一次用罗镜就做了噩梦,所以我想,放在你那里更好。”
  看看盒子古色古香就知道不错,那好吧,我略郑重的点头,不管怎么说,郑簇看起来,人不错,年龄也相当啊......晕,为什么老围着合不合适我?有这么恨嫁么?再说他不是说了,他倒腾这个买卖挺惊险的,弄出事儿可比一般警察风险大多了。
  甜薯条、汉堡、沙拉都上来了,那我就吃吧,不客气,开吃啦,在装修公司潜伏的日子没少一起吃饭,不到半小时,我全吃完啦!
  “还要不要点别的?”他问我。
  “我已经吃的太饱了。”
  “那,要不要上去逛逛?”
  “好啊,走吧。”
  于是我们两一起逛了商场,一起在无印买了衬衫,无印的衬衫就那几种,都选了蓝色,买单时他把我挡在身后,一起付了,连同我的零食,不到三百。
  好吧,我还是第一次由男生埋单。
  他开了车,到小区门口,我说就在这里下车,他停了车,下去给我开了车门。
  “你回去吧,太麻烦你了,今天,谢谢。”
  我弄出虚伪的笑,因为我怕他突然提出上去看看神马的,虽然我觉得他不会那么做。
  他抬头看看小区的灯火,“还可以,你上去吧。”
  “上去?你怎么我知道我住楼上?”
  “看你朋友圈,阳台上的花啊。”
  哦,我可真笨。
  “还有,那颗牙,带在身边。”
  “知道啦!”
  回家放下东西,洗了澡,还不到十点,坐在阳台上想了想见面的过程,一起吃了东西,东西是我点的,我喜欢的,虽然不贵,然后逛街,他的品味和我差距不大,我们没怎么看一楼那些贵的品牌,他的消费水平应该和我差不多,那就是收入也差不多,小警察嘛,然后他有车,jeep越野,但是不确定是不是他的,看样子像,替我买单的时候,很主动,T恤是AIX,打折或者代购都不贵,手表也就是汽车运动品牌,对啦,他是某项车赛冠军,应该有些额外收入,我摆弄着装狐狸牙的木盒子,这个盒子像是古代的,要那么说,加上黑金罗镜,应该花了不少钱,他的钱的大头用在了那些方面,那这就不是过日子了吧?
  唉,我看了太多结婚离婚,人是要中邪了。
  不管怎么说,他长得那么好看,好看到了,我可以和他一起死,只要只有我和他,不是说去一起那些危险的地方么?经历那些危险而传奇的境遇,他怕只有他一个人,于是就拖上我,那他不是很自私么?可是,他那么好看,我觉得,我这辈子不会再遇上一个对我有兴趣且像他那么好看的人。
  听起来好悲催啊,我要这么样卑微么?为还没有揭开面纱的感情?我不是曾想遇上黎队那样的人物,开启风起云涌的人生?黎队无论哪一点都远比郑簇耀眼吧,可是,黎队根本看不上我啊......
  何况郑簇算细心,平时一起加班,盒饭、饮料神马的,都记着我,在没有拿出那个罗镜前,他比很多同事都ok吧,人很大方,性格也好。
  缠绕在自己的世界里,终于没里出头绪,但我知道错了这个村没这个店的道理,就算骑驴找马,暂时先不要错过了。
  看上去王雨辰很现实,实际上,一头栽入郑簇的坑里。
  回分局第三天,请事假的李长安上班了,一来就阴沉着脸,王雨辰只好装成视而不见,两人就坐对面,真是无比尴尬。
  早会过后,李长安就在办公室门口打电话,“邓旷我告诉你,儿子上午十点半去儿童医院,你必须到场,别老指望我们家出力出钱!”不知道电话那边说什么,李长安脸色通红,咆哮起来,“邓旷你tm还是不是人?就你是警察,就你要值班?!你tm别以为换了王雨辰,你就能过好!”
  我靠,躺枪,我和邓旷,还有狗屁关系?!李长安的声音特别大,半个楼道都听得一清二楚,我再也坐不住了,跑到楼道,“要吵你们随意,不要牵扯上我,姓邓的渣男,关我屁事!下次再污蔑,我去找领导!”
  人不厉害,狗都敢欺负,tmd!
  法院去支付宝进行资产查询、冻结、扣划需要的资料如下!(有联系电话)

  法院去支付宝进行资产查询、冻结、扣划需要的资料如下!(有联系电话)X 支付宝资产查询,冻结,扣划,分别需要的资料如下:
  查询:介绍信+法官工作证复印件+加盖法院公章
  冻结:裁定书原件+协助冻结通知书原件+工作证复印件+加盖法院公章
  扣划:裁定书原件+协助扣划通知书原件+工作证复印件+加盖法院公章
  公司抬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若查询,冻结,扣划全部需要,请提供以上所有资料
  可以选择来函和来人两种方式
  1. 来函:请务必使用法院特快专递(EMS)形式邮寄以上资料,【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77号(文三路工专路南口)黄龙国际I座小邮局 唯燚(王学韵)收 联系方式:13958110692电话0571-86564763
  2. 来人:需要两位法院工作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及两人工作证复印件,麻烦法官到: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77号(文三路工专路南口)黄龙国际I座,联系小二唯燚(王学韵)收 联系方式:13958110692电话0571-86564763,便能够帮助协查。
  (十九章)郑簇归来
  十月底的时候,郑簇回来了,看样子是直接找到我,滑杆箱,风尘仆仆,他出现在办公室门口,引来了各路好奇,“我跟黎大一车过来,快下班了,我就在这等你。”说完坐在了我旁边的空位上,顺手摆弄起我桌上的小花瓶。
  李长安放下了手机,“要勾三搭四,自觉离开办公室!”
  “李长安,你什么东西?!郑簇跟我们是同事你不知道么?!”
  “同事?也对,专门勾引男同事,不管已婚未婚!”
  办公室里别的同事都有已经尴尬了,郑簇站起来,走到李长安面前,居高临下,“李警员,我不打女人,不过请你记住你的身份,不要满脑子垃圾到处喷!”
  郑簇眼里闪出凌厉,李长安显然有了意怯,然而还是硬撑着站起身,“你想干什么?不打女的?你敢打么?你倒是打个试试?”
  桌上的书啪的拍在了李长安头上,郑簇竟然动手了!大家围了上来,拉开两个人,李长安哭了起来,“你等着,我找领导!”
  郑簇双手插进口袋,“随便你!”
  几分钟后,黎队被李长安拉过来,我用手机播放李长安那句“同事?也对,专门勾引男同事,不管已婚未婚!”,黎队微皱眉头,“不要整天弄那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想在警队,可以离职。”
  说完就走了,李长安没想到黎队并没替她出头,“黎队,他打了我啊,他打了我你不管?”
  “去验伤!”黎队丢下一句去验伤,扬长而去。
  能验什么伤?连轻微伤都看不出来,郑簇估计只想给她一个教训,没有用力,这才一个月,他就这么有成算了?
  李长安又让科里其他同事作证,大家就劝她,她就骂别人是道德婊,骂吧,反正下班时间过了,大家都往外走,随她去了。
  在附近找了一家小餐馆,郑簇点了一桌子菜,“你干嘛点这么多?”
  “我这个月,差不多都没吃过绿色。”
  “啊?”
  “去了戈壁,进去后就本就是吃罐头、压缩食品,哪有地方炒菜?”
  “戈壁啊?出省了?”
  “甘肃,宁夏,基本就在戈壁、沙漠,没时间进城。”
  “很辛苦啊。”
  郑簇点头,“昨晚到兰州才洗了个澡,差不多一个月没洗澡。”
  “不是吧?”
  “你以为呢?环境艰苦。”郑簇拉了拉发丝,“头发都这么长了。”
  “还顺利吧?”
  “算第一阶段结束,发生了很多,很不一样的事,我以后慢慢跟你讲,真的,几天几夜讲不完,黎大,神一般的存在!”
  终审案例:微信语音回复“收到”算不算有效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市民刘某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了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一年租金5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纸质租赁协议,而是通过微信达成的协议。

  不久,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极大风险”为由,想要提前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去年5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

  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了5千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千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将5千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跟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因此,刘某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无书面租赁协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则合同双方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了合同确认,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对租赁协议表示认可,所以微信中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应该履行。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所以,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运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卓斌)

  今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12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门针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引入了第三方电子证据的规定,将经过“合格的人的认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和政府的公文、新闻报道的证据效力列为同一个层次,称之为可以“自我证实的证据”,即就真实性而言,这类证据不需要其他外在证据佐证,但是关联性、证明力仍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可以说,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广泛采信,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趋势。从目前资料看,美国证据法所认可的技术和杭州互联网法院所采用的技术非常接近,关键在于电子证据哈希值校验。美国能从立法层面进行确认,可见哈希值校验技术比较成熟可靠,不同的是,美国是立法先行,我国则是司法实践先行。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可信时间戳技术已经得到当事人较为广泛的运用和法院的认可,特别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当然在其他民商事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的使用也很普遍。其实,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不单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可以广泛运用;不仅诉讼中可以运用,行政监管中也在推广使用,比如网络借贷行业的电子合同第三方事先存证,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

  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就是事实曾经发生的客观性,也就是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对于证据的法律效力,应先解决真实性问题,再判断其合法性、关联性。

  当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诸多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公司,开发出多种存证商业模式,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数量极大的电子证据涌入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特别是第三方电子存证,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证据基本认证规则没有根本变化

  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其证据的基本认证规则没有根本的变化,而只是证据的形式和载体发生了变化。证据最基本的类型还是书证、物证和证言。

  在实践中,电子证据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这在逻辑基础上并不充足。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必要性并不大,它仍然可被归入书证或物证的范畴,因为它仍是以其内容或电子痕迹来证明事实。基于此,对于电子证据不会出现特殊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形式和社会平均技术水平密切关联

  证据的形式和整个社会平均的技术运用水平有密切联系。证据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发生后要还原事情发生时的情况,就需要证据。

  电子证据可通过技术手段还原出纠纷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有时候比一般的书证、物证或证人更可靠。比如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时候,需要证人证言,现在视频监控比较容易获得,直接使用电子证据更直观、可靠,视频监控技术就降低了证人证言的作用。

  从技术角度看,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机构所使用的取证、存证技术是否足够稳定可靠,是否达到了一种从常识角度看就可以对真实性做出判断的程度,影响到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比如笔迹鉴定,中国的笔迹鉴定技术在国际上比较先进,在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笔迹鉴定,法院相对敢于采信。

  目前的取证存证技术其技术稳定性、可靠性是否达到了这种程度?特别是近几年有犯罪分子利用所谓的比特币、区块链技术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让司法机关对这类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都产生一定的怀疑。法院、法官一般来说缺乏从技术上直接鉴别真伪的能力,只能依靠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不少技术问题会随着技术本身的进步迎刃而解。

  电子证据本身也不是新问题,第三方存储也是由于技术进步、信息可以存在云服务器上才涌现的商业模式。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计算机刚开始普及的时候,欧美诸国也担心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问题,出台了许多关于电子证据的法规,事实证明这是多余的,有些问题随着技术进步自然就消失了。

  电子证据只是证据形式问题,没有动摇证据制度体系的根本,等整个社会的技术应用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自然会适应电子证据,因为此时社会的常识基础已经比较高,而常识不需要证明。

  三、第三方存证关键是解决举证成本和社会信任问题

  电子证据的第三方存证,归根结底要解决举证成本问题。举证成本是民事诉讼制度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很多案件可能由于举证成本高,原告就放弃了诉请,这会间接导致侵权行为有恃无恐。侵权行为多了,则不利于经济秩序和产权保护。

  现在,技术进步已经到了一定程度,比如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技术上看比较成熟稳定,那么允许这类技术进入合法证据领域,以利于降低当事人举证成本,这其实是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社会,无可厚非、水到渠成。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及第三方存证,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发展和包容的眼光进行认证。

  从目前实践看,对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哈希值校验等电子证据技术的社会认知度还没有到非常高的地步。司法实践中对第三方存证也意见不一,既有采纳的,也有简单否定的,相应法律规则远未建立。法官在实践运用中,与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明力较强的公证相比,对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存证的证明力还是会产生一定的怀疑。

  总的来说,第三方存证机构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商业模式的改善,使得其自身更加完善和更易于理解,从而提高其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性。

  四、通过程序对抗审核电子证据真实性

  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法律障碍,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审核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审判实践中一是要充分挖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通过双方的证据对抗来考验证据效力;二是要走市场路线,倒逼从事第三方存证业务的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开发出稳定、可靠的存证业务产品。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法官应注重当事人之间在证据上的对抗和尽早引入专家辅助人。如通过阅卷发现案件技术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一般人的理解程度很难抓住技术问题的实质时,就需要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的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通过这种专家对抗可以解决大部分的技术问题。

  许多国家的诉讼程序中并没有技术鉴定程序,通过专家辅助人即可解决大部分技术问题。对于电子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派出技术人员,以当事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就技术问题作出阐述和说明。

  案件审理中要灵活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技术,可以加大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力度,引导专家辅助人和当事人达成技术共识,通过多回合的证据攻防,问题基本可以解决,再不能解决问题的,才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程序予以解决。
  惯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某、徐某为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9日、2013年3月28日和2013年4月14日,徐某共向于某借款35万元,后徐某未归还,于某因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借款发生在徐某与其前妻冯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曾因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并罚款,且曾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庭审中冯某初步举证徐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举证该借款用于徐某赌博。一审法院将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短期内向于某借款几十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且在此前后,徐某还向他人多次举债,加之徐某有赌博恶习,在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冯某与徐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冯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0日第06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谷昔伟法官与王立朋法官对本案夫妻债务的认定作出评析,特推送如下:
  作者 | 谷昔伟、王立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0日第06版
  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
  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某诉冯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女方初步举证男方有赌博恶习,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于某、徐某为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9日,徐某向于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今向于某借取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结算。借款人:徐某,2012年12月19日”,并注明了徐某的身份证号和电话。2013年3月28日和2013年4月14日徐某按于某提供的同样格式范本向其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分别借款“伍万”和“贰拾万”。后徐某未归还,于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徐某与冯某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另查明,冯某和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海门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5日对徐某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徐某曾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除案涉债务外,徐某作为借款人还与他人有多起借贷纠纷。
  裁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冯某虽已离婚,但案涉三笔债务均发生于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债权人与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作为徐某同一镇上的朋友,对徐某所从事的生意乃至其个人品行应当了解。徐某在短时间内向于某借款几十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且在案涉借款发生时间前后,徐某还向其他人多次举债,加之徐某有赌博恶习,在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冯某与徐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遂改判3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由徐某承担,冯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该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引发诸多争议。实践中,应当对该条进行体系解释以界定其适用范围。
  1.离婚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的法理基础在于家事代理权,即源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条文,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权产生一方负债,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大额举债并非当然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离婚后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举债为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2.“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推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应当提供反驳证据推翻该推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短期内的大额借款,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非举债方初步举证证明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官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时间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并形成心证,如合理相信属于超出家事代理权的单方负债行为,应由债权人举证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此时,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实质要件成立,无法举证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债权人在出借大额借款时,处于优势地位,相对于非举债方,风险控制能力更强。其可以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或提供另一方同意的手续,如其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更为公平合理。
  3.本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出借人于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赌博恶习,对外欠债较多。于某在短期内出借35万元给徐某,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并未征得冯某的同意。冯某初步举证徐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于某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或应当用于徐某和冯某共同生活。在于某无法提出补强证据证明其主张时,由其承担败诉后果。此外,如本案中于某明知徐某借款用于赌博,则为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即不支持于某的返还请求。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35万元是否用于赌博,更无证据证明于某出借款项时明知徐某用于赌博,故对于于某主张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婚前一方所借的债务婚后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吗?

  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会进行转化。
  一、法律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上述所列的四种情况下,在债权人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则会进行转化。
  (二十 命案见证人)
  小餐馆生意好,一会儿人多了起来特别吵,吃完饭出了门,郑簇还带着拉杆箱呢,“我把东西送回家,我家里这不远,你要是不想去坐坐,就在小区门口cafe馆等我,我一个人住这边,你上去参观也挺方便。”
  他说着说着笑了起来,“可能有点儿乱,走得比较匆忙,钥匙没送过去,我妈没过来整理。”
  他妈没有他的房屋钥匙,说明他不是个妈妈控还是他比较注重个人隐私?一瞬间想到很多,毕竟真要到男生住所,对我还是第一次,在没想清楚前,不是太稳妥。
  “我在cafe馆等你好了。”这句话说出来,郑簇微微一怔,“要我送你进去么?”
  不用!可能那句话已经有了隔阂,所以,“送你进去么”更像是客气,郑簇拉箱子转身时,王雨辰已经回到了那个完整的王雨辰,“郑簇,已经有点儿迟了,再说你刚出差回来,也很累了吧,回家整理整理,好好休息,改天我请你吃饭!”
  边说边跑向街边,刚好有出租车,上车,挥手,郑簇就拉着箱子愣在原地,对着出租车尿遁的方向,“我擦,王雨辰,你行啊!”
  王雨辰十足的满拧,容不得别人一点点,一点点,不那么在意自己,其实也不是所有“别人”,王雨辰把这个界限划分的很清,她敏感,只有对无关的人才大大咧咧,这样的王雨辰开上去开朗、爽快,事实上,很难让人走近内心,她怕受伤害,泛泛的朋友关系都没问题,哪怕像李长安那样,一时交往密切,广义上的朋友可以接受背叛,随时翻脸就是了,但是,一旦真正从内心建立依赖,王雨辰受不了来自最亲密情感的伤害。
  一个合适的人,必定对自己非常非常在意,这种情感无需请求,势必源于对方,对方觉得值得!并且这种情感能否做到始终如一,在王雨辰看来,也都是基于对方自愿,细想起来,这种的情感纯粹如宗教信仰,想要遇上并且持久,何其难?
  王雨辰觉得像黎正那样的人,他甚至不屑于接受,身边就会有一大批全心全意的追随者,王雨辰幻想自己也有那样的能力,当然,也就是幻想而已,她也没看见周围有人对黎正趋之若鹜,一个劲儿热切推崇黎正的也只有郑簇。
  出租车离开了市区王雨辰仍沉迷在自己的思考中,“吔,你这是去哪?”
  “刚接了了个单子,去接一个人。”司机没回头。
  刚接了单子么?王雨辰清醒过来,不再出生,司机一直往前开,两边只有稀疏的省级公路路灯,出租车早已脱离了城区路线,离王雨辰住所至少一小时路程。
  司机渐渐听不到后排有动静,转头,竟然没看到人!司机减速拧过头看座椅背后,一张雪白的,没有五官的,纸一样的脸以不可思议的角度搁在后座上,就像是摆在那里的一颗头颅,白脸之外只有黑色!司机受了惊吓,车直接撞向了路边,王雨辰在车祸发生时,趴住底盘,等被护栏撞破玻璃,趁司机昏迷爬了出去。
  特质的面膜一抹拿掉,不敢停留,王雨辰翻过栏杆,下了公路,找到隐蔽的地方拨打110,又拨打交通事故电话,等了二十几分钟警车出现,王雨辰才回到出事儿地点。
  通过身边核查,确认司机并非出租车司机,尚在昏迷中的司机身份不明,事故车辆属于某租车公司,原司机三天前失联,家属和出租车公司都不认识开车的这个人,车上只有原司机的驾照。
  王雨辰说自己上车后走神,等发现路线不对车已经开到可能是郊外的路段,司机说接单去接人,王雨辰觉得夜晚遭遇路线变故,贸然和司机争执有危险,所以想等等看,哪知道,就出了车祸。
  王雨辰隐瞒了特制面膜以及当时自己的判断,这个司机肯定有问题,夜深人静周围没有车辆,受了惊吓车出点儿小事故,王雨辰趁机脱身,计划好的了,未料司机太怂,能不能醒,只有呵呵了。
  依照王雨辰的身份不应该向警方隐瞒,但是那个面膜太诡异,王雨辰不想节外生枝,敷面膜吓唬人本来就是网上流行的段子,谁料王雨辰做出来的面膜,连她自己都很意外,还好没有买美容院推荐的成品。
  司机后半夜两点死亡,死于车祸,交通肇事成因疲劳驾驶,因为当时路上没有别的车辆,现场附近没有监控摄像,但根据车辆痕迹判定,司机精神恍惚,误撞护栏导致脑出血、不治。
  出了这么那么大的事儿,天还没亮,黎队已经找到王雨辰。王雨辰做完笔录就留在了市公安局,因为出租车司机的尸体在车祸发生地一公里以内的山上被发现,在附近同时发现的还有另外两具女性尸体,都被丢在一处废弃的隧道里,那个隧道五十年代开挖,没等完工就作废了,由于在山里,周围树木茂密,很快就被掩盖了,连附近的村民都很少有人知晓。
  初步推断,事故司机涉嫌三起命案,王雨辰,是幸存者。
  等到郑簇得知消息,已经快十点,饱睡之后醒来,就是这么个爆炸消息,留在现场的报案人正是昨晚突然和他道别的王雨辰,郑簇吓出了一身冷汗!
  (二十一 杀人者)
  警方最终找到了事故司机汪清华的住所,经过一些列鉴定判断,确认汪清华为三起命案的罪犯,三起命案发生在一个月内,出租车司机有赌博习惯,失踪后家属以为他去了外地躲避追债,两位遇害女性,一位为外地游客,自由职业,经常背包一个人出发,父母离异,各自有家庭,早就习惯了女儿大半年不联系,命案发生在半月前,遇害人父母均未察觉异常。另一位遇害女性为失足女,站街,独来独往,汪清华对凶杀对象有所选择,出租车司机租住罪犯同一街区,二人无直接接触,但可以肯定汪清华了解出租车司机的境况,否则不会在杀害出租车司机后,开着出租车到处晃悠,寻找下一个被害人。
  汪清华身份确认后,由于其父母已经过世,警方只好找他前妻,前妻数年前离异,带着孩子生活在宁波,警方再三做工作,前妻仍拒绝认领尸体、处理后事,据说王清华前妻因为受不了家庭暴力起诉离婚。
  两个月的时间一触而过,案子全面告破。离婚后王清华前妻为躲避骚扰去了宁波,原本住着的前岳父母名下房屋,拆迁时钱打到了房主账户,汪清华跑去拆迁办,那些官僚只认房本!前岳父母可能早就等这一天,人悄悄拿钱跑了,王清华气愤之下砸了拆迁办,拘留十五天。
  放出来之后成了丧家犬,正好遇上了被人欺负的站街女桃子,王清华替桃子解了围,顺带住进了桃子的出租屋,两人搭伙生活了大半年,桃子父亲病重回了四川,王清华不想为了个鸡远走他乡,就继续东混西混,过了两年,桃子又突然出现了,王清华找到她,她却装作不认识,王清华怨恨爆发,于是,策划抢车杀害站街女,但是被他杀害的确实另一名站街女,桃子在华清华准备下手前又回了四川,王清华等了几天没等到人,愤懑迸发,就对和桃子一块居住的站街女下了手。
  杀人之后没多久,钱花光了,正好遇上背包单身女,单身女在车上和朋友通话暴露了自己这次打算一两个月再回去,王清华认为这个女人好下手,于是,又完成了一次JIAN杀,尸体都被他投放到小时候就知道的一处废弃坑道。
  王清华选择王雨辰时一时冲动,大半个月没杀人了,内心越发按捺不住,王雨辰急忙招车的样子像是和男朋友翻脸,失恋的女人容易精神恍惚,事实上,上车以后,王雨辰沉于思考,在王清华看来就是情绪不稳,失去对周围环境的判断,哪曾想,车都开到了郊外,要下手的时候,遇上了诡异。
  当然,警方并不是清楚王清华受了面膜的惊吓,他本身就是罪大恶极,况且出事前王清华连续开车时间超过十八小时,完全符合疲劳驾驶,王雨辰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表现坦荡,没人怀疑王雨辰从中做了什么。
  郑簇追着王雨辰道歉数次,王雨辰总是淡淡的,不知不觉,抹上了神秘色彩,郑簇渐渐觉得王雨辰不再是那个和他一起值班的单纯小姑娘,从西北回来一直想跟她分享的那些经历,也因为找不到机会和王雨辰的愈发看不透,让他失去了欲念。
  局里还是出现了一些对王雨辰不那么有利的传言,似是而非,王雨辰却没了追根问底的兴趣,她知道一切已经不一样了,从那个发生车祸的晚上。
  当你有了神秘的力量,你将不再计较那些世俗的琐碎。
  (二十二 面膜)
  邓旷和杨高敏举办了婚宴,就是叫了几桌人,没有正式的婚礼,邓旷不知出于什么心理给王雨辰也发了请柬,依照王雨辰以前的性格肯定要去,但是,现在的王雨辰,眉目间似乎有了思思阴冷,她不觉邓旷会有什么善意,这份请帖,即便不是鸿门宴现场,事后难免有不痛快,干脆钱也不包、人也不去。
  要说这邓旷、杨高敏也不招人待见,婚宴当日下大雨,冰冷的冬雨,王雨辰下班后随便街边吃了水饺,看看天气挺冷,钻进地铁,晃悠着没风没雨,她家离地铁站不是太远,冬天的夜晚来得早,又下着大雨,相对冷僻的路段儿这会儿没什么人,王雨辰出了地铁撑着伞穿过街心花园的小树林抄近路走,突然感觉身后有人追了上来,王雨辰转身、收伞,伞尖对着来人胸口扎了过去,邓旷毫无防备戳了个生痛,青石板一滑,跌倒在路上,王雨辰即刻用伞尖压住他脖颈,“邓队,这是嫌单位庙小想换个地方休养了?!”
  邓旷恼羞成怒却不敢挣扎,因为眼前的王雨辰脸色莹白,像是皮肤上蒙了一层瓷釉,那瓷釉质地细薄,带着一股阴沉的死气,邓旷不知为何嗅到了仿佛死亡的味道,并且,王雨辰的五官也被这怪异的白色瓷釉吞噬了,只剩下冰冷的白和没有情绪的唇动,邓旷吓坏了,再也顾不得,分离挪动屁股往后退,他不敢站起来,双眼饱含恐惧,手撑着青石往后挪,王雨辰却并没有追过去,等他退到了雨伞够不着的地方,王雨辰重新撑开伞,模糊的五官被雨和暮色彻底遮挡,等到王雨辰背影消失后,邓旷才扶着石凳站起来,新西装沾上了青苔、淤泥和雨水,他的车就停在附近,但是邓旷花了大半天才想起来车还在附近,等到上车暖和过来,才想起所有细节,今晚,他本就无意和杨高敏再来什么形式上的“洞房”,趁喝了点酒,准备直接拿下王雨辰,到时候,大不了和杨高敏办离婚手续,王雨辰被自己睡了,再怎么着也不会拿自己名声折腾,邓旷相信自己的眼光,王雨辰应该是个处女,拿下第一次,今后就会任由自己摆布。
  他根本不在乎杨高敏,这个婚也是权宜之计,杨高敏父母家拆迁,为了获得1:1.3,杨高敏让邓旷和自己领证、迁入户口,杨高敏认为这是一次来的极是适宜的机会,却忘了邓旷当初是怎么算计和李长安的那套房子。邓旷的户口人头已经进入拆迁补偿,离婚时,只要他不愿意,杨高敏只能干瞪眼看着邓旷凭空捞一笔。
  不过,邓旷满脑子都是王雨辰那张瓷釉一般的假脸,回去的路上差点发生追尾,邓旷越想越觉得不对,猛然想起三个月前那起车祸,当时不正是王雨辰在车上,难道王雨辰真的有问题?
  邓旷对王雨辰有了执念,突然闪现的念头让他激动,甚至忘记了恐惧,如果不是带着酒气,他甚至想立刻开车回局里,调取整个案卷,只要王雨辰有一丝一毫把柄,邓旷就要顺着那把柄抽丝剥茧,把王雨辰生吞活剥。
  疯狂的念头让邓旷无比亢奋,正在这时交警拦下了他的车,邓旷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加速冲了过去,邓旷的车冲向正在转弯的工程车车身,人还没到医院,就已经停止了呼吸。
  邓旷车祸死亡的消息让王雨辰也感到震惊,面膜还有八张,王雨辰翻出来又认真数了数,材料已经全用完了,“这东西?”王雨辰又想了想,“第二条人命?”
  王雨辰把酒精倒入一个调制碗,八张面膜一张张浸没,用勺子搅成糊,把金属碗放入更大的盆中,点燃酒精,空气里传来酒精燃烧和皮肤焦灼的气味,“就这样结束了?”王雨辰自言自语,目光迷离。
  (二十三 秘密)
  郑簇出现在王雨辰小区,王雨辰拿着快递走到楼下时,就看见郑簇等在楼道口。
  念头一闪,王雨辰就没再问“你怎么找到我”这么傻的问题,“有事?”她用漠然的语气招呼。
  “你,吃饭了么?”郑簇看看她手里的快递。
  王雨辰毫无表情的看着他,眼神有些疲惫,似乎让他——让路。
  “邓旷,前天见过你?”郑簇压低了声音。
  王雨辰突然恼了,“你跟踪我?!你这算什么?审问我?!”推开郑簇就要上楼,郑簇拉住王雨辰,“我不是那个意思,我先跟我去吃饭,我只是关心你!”
  “关心?”王雨辰冷冷一笑,“用不上!”刹那绽放的冷笑,竟有莫名的惊华,郑簇没从震惊中回神,王雨辰已经进了楼道,电梯开始上行......
  郑簇奔跑上楼,在王雨辰走出电梯那一瞬拉住了她。
  “雨辰,你知不知道,你身上有股——邪气!你必须马上跟我说清楚,否则,你有危险!”
  郑簇表现出的急切不像作伪,但是王雨辰冷冰冰,依旧无动于衷。
  “先进家门!”郑簇拉住王雨辰的手臂,另一只手拿过了快递。
  王雨辰没挣脱开,索性让他跟进了房间。
  郑簇一进去就打开了所有窗子,“那个,你抹在脸上的东西,还有么?”
  “你都知道什么?”王雨辰放松了身形靠在桌边,房间不大,进门就是小操作台、餐桌,往里三人位沙发、茶几,卧室玻璃推拉门敞开着,一张宜家风格的原木色大床,床头柜也是素淡的原木色。
  郑簇没能从简单的室内发现特殊的存在,拉了把椅子坐下,“这次回来,就是你遇上车祸那晚之后,我怎么向你道歉你都不理会,我知道,无论如何我那天不应该没等收到你平安到家的信息就睡了,那以后,你都不理我,我想找机会,于是就,就跟着你,我发现你去了一家美容院,那家美容院风水格局有问题,前天,邓旷摆酒,我也听说了,我正好有空,就想找你,结果,发现邓旷居然跟踪你,我正要过去,就发生了后面的情况。”郑簇摊开手,没有王雨辰想象中的质疑。
  “你想说什么呢?看来你知道了整个过程,那为什么还要邓旷是不是见过我?”
  郑簇抽了下嘴角,“我......我不知道该怎么问你。”
  “就如你所见,然后呢?”王雨辰给自己倒了杯水。
  “雨辰,我猜,之前那个司机,应该也是见过,你抹在脸上的东西。”
  王雨辰嘴角又挂上冷笑,“郑神探,没有申请搜查令?”
  “雨辰,你能不能不要再误会我!”郑簇站了起来,一脸的无奈,“你应该知道,我教你用黑金罗镜,等于我和你已经缔结了契约,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我爸妈,哦,我爸爸已经不在了,除了我妈,你就是和我关系最为密切的人,你觉得,我会为了某些利益出卖你?我知道我得罪了你,我估计当天晚上你没去cafe馆就是在生气了,你也知道,我其实没什么经验讨好女孩子,都是别的女的讨好我,但是,你差点儿出事那个消息,你知不知道我有多怕?有多后悔?!”
  “郑神探,你的故事,讲完了?不用煽情,你教我用罗盘我个人认为,只要支付学费,也可以算了结,别跟我拐弯抹角了,你到底想知道什么?面膜?如果,你一定要知道这个——”王雨辰淡淡的笑了笑,“也罢,就当我还你罗盘使用教学的人情。”
  王雨辰像是彻底轻松下来,脸上挂着无所谓的笑,那笑意,有嘲讽也有嚣张。
  郑簇的脸色越发难看,声音也严厉起来,“王雨辰,你最近是不是,睡觉的时候,脚底发凉?!”
  “我靠,你什么时候改学中医了?”王雨辰恢复了拓落不羁的神气。
  “你中了尸毒,现在还不严重,但是再过一点时间——”郑簇的手已经覆盖住王雨辰手腕,王雨辰想挣脱,但是,郑簇手掌传来的温热让她有一丝恍惚,稍稍迟疑,她就明显感觉到一股股寒气从自己手臂涌向郑簇手掌覆盖的地方,“你别动,让我来——”郑簇的语气异常温柔,王雨辰也被这一缕缕阴寒所震惊,任由郑簇另一只手掏出红色丝线,缠在两个人手臂交织处。
  借车给别人,都要担责吗?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什么才是车主有错?
  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
  假如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
  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
  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驾照吊销的人,或者你的车不符合他的准驾车型。
  不光要看对方有无驾照,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不符被借车辆的,车主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也明确指出“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无错,不担责
  1、车正常。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有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
  2、驾照合法。看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
  3、对方能驾车。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
  借车给别人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保险合同里并没有规定车辆外借是免赔的。赔不赔关键还是看借车人了。所以你还是得认真研读免赔条款。
  注意:借车人把你的车又借给另外一个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如果真有人借你的车,也不用太担心。把这三点记清楚,就不用担惊受怕了。
  借车给朋友,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
  1、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2、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
  3、“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放好,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最后,建议车主在保险理赔时多个心眼,平时使用车辆一定要及时年检;车主不要单方委托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单方委托评估的结论难认可;同时,还要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方便日后理赔和维权。
  (二十三 黑气)
  红绳上慢慢钻出了黑线,就像是活了的线体,只是这样的一丝黑气给人的感觉透着诡异,郑簇额头的汗水打湿了头发,他保持着站姿手握王雨辰的手臂,盯着黑线,表情凝重,直到红绳完全被黑线缠绕,郑簇掏出黄色的道符贴住红绳,道符竟然冒出黑烟,郑簇推开王雨辰,迅速将黑线全部用道符一层层压住,绳线发出焦糊腥臭的气味,王雨辰捂住鼻子,等到黑烟完全散开,郑簇勾了勾手,示意王雨辰过来,王雨辰就傻傻的走了过去,郑簇用新的道符贴在王雨辰手腕上,大约一刻钟放开,“差不多没事了。”
  说完几乎摊坐在椅子里,王雨辰用温水洗了毛巾,递给他,郑簇抬抬额头,示意王雨辰帮他擦汗,王雨辰只好帮他擦脸,毛巾按在他额头上,细密的麦色皮肤,让人忍不住想触碰,王雨辰弯着腰帮他擦脸,离得近,能感受温热的呼吸,郑簇闭上眼睛,似乎心安理得享受着服务,王雨辰很少和异性这样接近,不由加快了速度,随便擦摸一边,就去冲洗毛巾。
  郑簇在王雨辰转身时睁开双眼,嘴角忍不住勾出弧度,他的嘴角在微笑时会有一个明显的弯弯的上翘弧度,线条非常明显,这样的表情纹很少见,让一个男人的笑容呈现出甜美,却丝毫没减损男性的魅力。
  “王雨辰,我消耗了那么多内力,你连擦个脸也不认真?”郑簇声音有些慵懒,精神比燃烧纸符时好了些许。
  “内力?你的意思你会武功?”
  “跟武功——又相似,你是怎么惹上这些东西的?那个涂脸的东西到底怎么回事儿?”
  王雨辰这时候已经觉得没什么需要隐瞒,自己也拉出椅子,坐在他对面——
  就是你和黎队出差后不久的那几天,我原先在调查公司的一位客户,给我打电话,说她时来运转,她那个在外面包养小三的渣男老公出车祸,死了,她和儿子继承了遗产,她说的谢谢我当时劝她不要离婚,想请吃饭表示感谢,我觉得没必要这么客气,她非常热情,我就和她去吃饭了。
  两年多没见,我差一点没认出来,那位客户已经四十多岁了,找我们调查的时候,她就是典型的中年妇女,身材走样、脸上涂了粉底,但皮肤非常不好,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老,又不会打扮。这次见到她的时候,整个换了个人,我还以为她瘦身、整容了,当时我们也给过她提升形象的建议,不过那些都是程序化的建议,总之,她看起来很成功,有些像,陈数。
  “陈数?”郑簇显然不清楚这个名字。
  “一位女演员,大约四十岁,很有成熟韵味那种,你可以百度。”
  “我没那么无聊,你继续说啊。”
  嗯,如果不是她先招呼我,我肯定想不到,我吃惊的表情让她很高兴,她说很多一两年没见过的熟人都是我这个表情。
  她点了很多菜,一个劲儿说自己时来运转,由感谢我当年劝她别轻易离婚,幸亏她没冲动离婚,要不然拿着一套房子几十万到现在还不知道怎么样呢,出轨男一死,谁都没想到他名下那么多房产、股票,现在她已然算富婆了。
  不过这些也都不是最关键,说完了渣男恶有恶报,她就开始说自己这两年是怎么着时来运转,我当初建议可以先参加学习再出去工作,等一切稳定再离婚,于是她就参加了富婆们喜欢参加的研究生班,反正,那个渣男老公一边会给她二十几万,她自己也有些存款,在那个班上认识了一些人,后面就有个李姐,推荐她去做美容、瘦身,费用挺高,她当时还想着怎么挽回婚姻,毕竟给小三让路她也不太甘心,咬咬牙拿出了十几万,一开始也就是基础瘦身、美容,等熟了,美容院向她推荐高端高科技整体焕肤、塑身,差不多七八十万,她狠了狠心,投了进去,成效非常明显,不到三个月,差不多减了三十斤,年龄也像是小了二十岁,不仅皮肤好了,脸型也比埋线效果强一百倍,整个就没有不协调的痕迹,脸型变得生动,又不是千篇一律的整容脸,这个钱太值得了,她那个渣男老公看见她也很意外,两人关系缓和了,可惜小三和小三妈特别不要脸,渣男还是多数时候陪那边,她人漂亮了,心态也变了,反正因为渣男又觉得老婆有魅力了,钱给的比以往多,交给美容院的钱也早就拿回来了。
  有一天晚上,她在家做面膜,渣男喝了酒回来了,看见她不知道受了什么刺激,转身就跑了,结果,酒后驾车出了车祸,人就没了,她当时很吃惊,但也没多少难过,二十年的婚姻,差不多从怀孕就开始不停的应付各种第三者,心早就死了。
  “她老公是因为看见她做面膜,出门车祸死的?”郑簇脸色回复了正常,手腕上也有了血色。
  “当时我倒没特别注意,只是觉得整件事儿比较神奇,然后她特别高兴,那天下午我出外勤,本来也没什么事,她就邀请我去美容院,因为我脸上长了一些痘子,我不想去,但她特别热情,我对她那个神奇的面膜也确实有些好奇,于是就去了。”
  美容院在景区的一个高档封闭小区,内部装修欧式的,就是白色为主,有些浮华,和正常的美容院没什么两样,她是金尊级vip,带我进了金尊区,哦,还有至尊区,她不是会员,不能进去,她说至尊级别年会费1000万,她老公留给她的房产、股票加起来八千多万,年费100万她能接受,反正别的方面省省就有了,1000万太多了,她不可能卖房子交会费,毕竟房产是她今后的主要收入来源。
  她是金尊会员,就有个属于她自己的小包厢,里面有健身设备、玉石还有不少美容产品,她从小冰柜拿出保鲜袋封存的面膜,不知为什么,那种冰凉的感觉让人很不好受,她用设备洗脸,也让我洗了,像是很神圣的拿出面膜,敷在脸上,我本来是拒绝的,但是,她太热情,于是也蒙上了一张,面膜一贴到脸上就有种特别的幽凉、舒适,但我不知道为什么,内心有些抵触,她已经躺在美容床上,我突然发现她的脸似乎融化了,等我仔细看,不过是她的眼睛上也覆盖了面膜,哦,她说这种面膜是会呼吸的,所没不需要留鼻孔,因为房间只有一张床,而我坚持坐着,她就自己躺下来,等了几分钟,她好像睡了,我的不适感越来越强烈,我没有单独和尸体在一起的经历,但不知道为什么,就觉得她像是——死了,我有些慌,就把面膜扯了下来,房间里有镜子,我发现也就在几分钟之内,我脸上那些痘子淡了很多,只留下隐约的痕迹,但是,我的手臂冰凉,继而感觉浑身发凉,可是她像是睡了,我走进,能听见轻微的呼吸,她没事,但我感觉她的脸和身体露出的部分,颜色越来越不对,她就像个瓷人,如果不是有呼吸声,躺在那,就像是——死了。
  郑簇把我拉到他身边我都没察觉,我沉浸在那天的回忆中,事实上,那天发生的还不止这么多.....
  (二十四 有一些不一样了)
  直到我发现自己的手赚在了郑簇手中,才回过神,“你干嘛拉着我啊?”
  郑簇站了起来,伸手理了理我的头发,“傻丫头,别人叫你干什么都不知道拒绝,我叫你楼下等我一会儿,你就发飙。”
  “啊?!”
  “我是说,那个,那个什么寡妇,她让你吃饭你就吃饭,去美容院你就去,让你用那种来路不明的面膜你就敢用,你呀!”郑簇一脸无奈和宠溺,这样的神情就太让人受不了了,他哪里来的这样“成熟”?啰里啰嗦像个爸爸,他只比我大一个月啊!
  一分神就忘了刚才讲到哪里,居然已经快十点了,回来后我还没洗澡,反正面膜都不存在了,郑簇让我早点休息,剩下的事,慢慢来,他帮我检查了房间,确定没什么隐患,也没溜进来不干净的东西,又在门窗贴上道符,才离开。
  洗了个热水澡,床单被罩也被我换了,躺在透着阳光味道的床上,这是近两个月内第一次不再觉得浑身发寒,看来郑簇焚烧黑线是有用的,我体内确实有尸毒或者什么,随着寒气的消失,那种积存的凛冽杀气似乎也不在了,当天敷上面膜后,发觉可怡姐像具尸体,自己却瞬间有了庞大的沉稳、肃杀、自信,内心强盛的气息使我在遇到危机时不仅从容,甚至有些邪恶的快意,我能预见一些结果,对所有的结果都没有“怕”的感觉,甚至期待着充满血腥的事件发生......这些原本不属于我的,也该——消失了?
  第二天被闹钟叫醒,换上制服赶到妇女大会现场,听政治处的人宣读候选人材料,一个个的都有职务,内心再次有了颓然,这种情绪已经远离我一阵子了,是不是因为失去了敏感、阴冷、与近乎膨胀的诡异气场,我就又成了越来越陷入世俗的小警员?
  我看见李长安习惯性的叉了我一眼,前段时间,她似乎对我有些畏惧,谁知道呢,不过邓旷出事她没有找我算账,我是不是应该觉得现世安好了?
  毕竟除了郑簇没人知道邓旷事发之前曾和我见面,事故现场他的违章行为很明显,又是醉驾......结婚当日醉驾死亡,杨高敏这个小三转正的也够了呵呵呵......
  毕竟邓旷娶了杨高敏,李长安无论如何不能回避这个事实——李长安的孩子要和杨高敏争遗产,邓旷不是一无所有,他还有婚前房产呢。
  杨高敏也没吃大亏,领证后就能继承个百十万,不耽误再嫁人,不过新婚当天新郎就死于车祸,能娶这个结过两次婚,似乎还克死了一个新郎的寡妇,内心也不是一般的强大......
  无论如何邓旷的死竟然没让李长安有多少悲痛的表现,那是不是说,她对邓旷也没什么真爱?管他呢,反正邓旷是个祸害,如果我是个软妹子,估计那天就落进他手里了,而邓旷算计的是得手后,女方不好意思报警,他也必然会把一切责任往女方身上推,充分利用“王雨辰破坏邓旷的婚姻”的传闻。
  麻蛋的人渣,死了最好,省得以后祸害别人。
  郑簇对我的关心已经毫不掩饰,虽然我对整件事还有些含糊,我不知道他喜欢我什么啊,按说我是眉清目秀小清新,但从外表看,没有他占明显优势,然后别的嘛,他外公省部级领导,父亲是报社领导(正处级,还真是正处),她妈邮政部门提前买断,家里条件不错,房子好几套,这都是他自己坦白的,档案我们系统内也可以查询,我没那么干,我曾在调查公司,想弄清一个人的背景信息,并不难。
  当然我爸妈也都是机关干部,虽然没什么拿的出手的职位,反正家里还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我爸还有专利。
  我和郑簇,算是恋爱了吧?不过他也没说爱不爱我,我记得如果男女交往,男方一直不肯说“我爱你”,那还是要警惕,不过看看郑簇对我挺好的啊,我其实没有恋爱经验,他又长得完全符合我心意,唉,谁知道呢。

  五三四 措手不及
  最近有三起离婚案,都是之前咨询过我,犹豫着要不要离婚的粉丝,突然成了被告,渣男起诉啦!
  原因略有不同,共同之处是原配万万没想到,自己还没痛下决心,人家倒是起诉啦!
  请说出你的想法!——大婆们无一不震惊之外,感觉慌乱,因为她们确实考虑过离婚,甚至一两年前就考虑了,可是,那只是考虑啊,“考虑”,你是知道的,有时候你对领导提了一项要求,领导就略作思考,“让我考虑考虑”,然后呢?没然后了......
  毕竟女人迈出步伐离婚和男人节奏不一样,她们永远是在摇摆摇摆摇摆......而男人就是,突然的——一脚踢开!
  我说过无数次,如果你打算离婚,最好提前准备个一年半年,包括取证、保护个人财产、收集相关材料,尤其是为争取抚养权全面准备,有计划的确定分居证据、家庭财产、债务证据......这个阶段如过不是已经分居,不要流露你的目的,哪怕已经分居,他的过错证据没有固定之前,不要草率让他确定你准备离婚。
  这些都是老三篇,老生常谈,我也没有别的办法,就好像,我不反复说,对不起这颗儿女心,我待粉丝多数时间如亲子,特别的叨唠,特别有耐心......当然,也有火气上来的时候,参考虎妈......晕,楼主80出生,其实也没有那么老......内里还是文艺小清新。
  一句话,不反反复复掰开来说就一定有人听不懂,当然,再怎么详细,还是有人听不进去,譬如,我说不要轻易找二婚男,前几天我的一个忠粉要离婚,告诉我,她老公是个二婚,婚内还出轨,我问她为什么和二婚结婚(因为我知道她是初婚),她说恋爱的时候根本不知道他结过婚,还有一个孩子跟前妻......你说这扯不扯,都要结婚了,对方底细不打听清楚,婚姻状况,如果能拿出恋爱证据,民政局会给你查......
  好些姑娘心大,除了男的名字,结婚数年,对男方工作单位、或经营项目一无所知,理由是“一问他工作、收入、生意他就发火,告诉我不关我的事,不要瞎操心,安心过你的日子!”
  我擦,这连起码的真诚都不能有,到底是国安局还是特务?就这样了,还能安心过日子?从他第一次隐瞒,我可以肯定,你们的婚姻已经告急,当然,不排除极个别不希望爱认为自己担忧,困境自己扛,可是,那种情况毕竟短时间、少数,总不能一辈子藏着、掩着,再说一旦债权人追求责任,作为配偶也闲不住......
  上市公司还要对股民公开业绩呢,甭管他真假,起码有个法定的程序、监督,你作为他的老婆,一点知情权没有,那他每月给你多少家用?要真是超过你收入二十倍,就当成给老板打工,咱也不是股东,那也暂且隐忍,但是隐忍不能太久,否则蛋糕大了,别人要抢啊!
  婚姻既是合伙,是契约,没有诚信,能走得多远?
  他的收入对于妻子,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一旦产生债务,很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甚至有可能搭上妻子的婚前财产,这种例子,比比皆是,非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不是那么好确认。何况我知道不少特别阴险的渣男,用各种理由,让配偶在债务或担保上签名,一旦遭起诉,妻子的婚前房产就会被冻结甚至拍卖。
  这里要说的第一诫,就是不要轻易贷款或抵押上签字!尤其是他的生意你既不知情也没有条件参与,要求你用婚前房产抵押?呵呵呵呵,他的理由是夫妻同心,风雨同舟,他的初心就是让你嫁给爱情,可是,你把房子交给他抵押,那叫嫁给爱情?那叫倒贴本买卖!
  当然,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我就知道不少渣男的麻麻,认为儿媳妇把婚前房产拿来贴公婆一家,简直就是天经地义,并且,要不是你非得倒贴,我们ga儿子,找得到更好资源!
  前段时间,我都在写灵异类爱情小说,少了一些“庶务”,09年以来,我的文章大多数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基本上都是在“算”,在提醒读者怎么规避风险,这样的题材显然不适合当前文学市场要求,因为流行的女性文学作品,几乎都有霸道总裁,都有一个男人无条件为那个长的其实不咋的,各种条件也都很不咋的的女主全方位付出,也就是只要我能遇上老女婿(老强东),我管他去明尼苏达还是哥伦比亚非礼谁,一证在手,金钱有我!这tm比我写的更能算计,不过这种“算计”基本就是白日梦。
  “早安杭州”这个灵异系列还在继续,最近也没有特别想为了稿费而码文的冲动,反而,觉得比较放松,能有时间休息就休息,写自己想写的也很自由,但是这几天几乎每天都有粉丝告急,“渣男居然把我起诉了,我该怎么办啊?”
  应诉呗,他都起诉你了,你还有退路么?!
  至于怎么应诉,我就不方便把说明文凑字数当小说了,毕竟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特点,证据要求,所谓的能不能麻烦你把我看一眼诉状,实在太扯,要想拿下诉讼,获取最大利益,其实我随便扫一眼就成?前因后果,证据材料,如果应辩,全部组织起来,就算不陪你出庭,这一番过程下来,也等于离婚案律师工作的三分之二了,在你心里,就是“看一眼”?你都不当一回事儿,别人干嘛替你急呢?毕竟,我不是所有人的亲妈......
  临阵磨枪,虽然急迫,可总比你佛系稳妥......
  (二十五 邓旷的葬礼)
  邓旷的死打击最大的是他的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一向觉得儿子挺优秀,家里两套房产还有一处店面,这些情况还是李长安没翻脸时告诉我的,当然她的说法就是邓旷父母非常抠门,能算计,一切以他们儿子为重点,邓旷在他父母眼里那是“顶尖儿人才”,事故发生后,邓旷父母对交通责任认定非常不满,带着律师找领导、找单位,闹个不停。邓旷死在婚宴当天,但是领证是三天前的事儿,杨高敏这边也招来了律师,毕竟邓旷父母不会轻易让出遗产,遗产大战一触即发。
  邓旷父母本就看不上杨高敏,尽管他儿子为杨高敏离婚,但杨高敏也是个离婚的,给李长安这么一闹,名声不好,何况杨高敏就是个普通中学老师,论家庭条件个人社会关系还不如李长安,邓旷父母认为就是官二代富二代陪他们家二子那也不委屈。
  两口子还不到六十岁,身体正好,本来正是享受晚年的大好时光,独生子没了,还死得这么不值,你哪怕因公牺牲,那好歹也能安抚两口子的心,毕竟邓旷父母很好面子,这倒好,结婚当天醉驾、自己把车撞上工程车屁股,你说这你赖谁?事发路段正在修地铁,工程车因施工需求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邓旷父母却认准了无论是市政处还是施工单位、工程车司机都罪责难逃,估计闲着更闹心,折腾吧。
  这么一来,邓旷就一直没能入葬,当然,现在都是火化,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入土为安,反正这一折腾,加上个方面调解、单位帮助做工作,终于确定了赔偿——能折腾的就是有市场,邓旷在车祸发生一个半月后终于迎来了葬礼。
  单位有人去参加了葬礼,李长安和她二子都没有去,无他,遗产的事三方发生严重争执,邓旷父母认为邓旷名下所有财产都是婚前老两口给的,他们有出资证据,这笔钱要留着养老;杨高敏认为,作为遗孀,她才是感情最受伤的人,她完全有权利保留邓旷的遗产作为长久寄托——你这就有点儿不要脸,邓旷名下就一套房产一辆车,车已经报废,房产确确实实高中就买了,也没有贷款,你说你一刚领证三天的,凭什么要人家爹娘出资的房产“长长久久寄托”,寄托留两根头发,弄一本电子相册不就得了......李长安更是底气十足,邓旷一死,老邓家就剩李长安这儿子了,别说邓旷名下这套,老两口名下那两套房子、一处店面,那也都得是李长安儿子的,杨高敏?什么货色?
  邓旷父母也没有联合李长安,事实上,他们另有打算,李长安生孩子后,邓旷父母就没怎么照顾,也没太出钱,理由是“亲家大包大揽,太强势,我们不好插手”......总体对孙子也就是面上的感情联络,邓旷和李长安分居后,老两口忙着旅游,“保养好身体不给小辈添麻烦”,从头到尾就不关注李长安那儿子,这时候,孙子虽然成了唯一,可孙子并不姓邓,和老两口也没什么联系,房子给“孙子”,不就等于给了李长安?两口子肯定不干!
  局里没能做好遗产分配,但终于帮忙解决了事故赔偿,邓旷获得死亡赔偿金五十万,老两口认为这完全是他们努力的结果,杨高敏、李长安儿子,没资格分......
  这些都是内部矛盾,钱都已经控制在老两口手里了,没理由不举行葬礼,何况邓旷马上就七期了。
  参加葬礼的人回来说,车祸很惨,邓旷半边脸都粉碎了,加上冷藏了这么久,那张脸不知道是不是用了3d打印,反正画了浓妆,像是支撑一层皮,皮又像充气打蜡,简直看不下去......
  王雨辰听到这段描述感觉很怪异,补脑了画面,不知为什么竟与可怡姐敷上面膜叠加在一起,颧骨在近乎透明的莹白里面透出紫红,嘴唇也是冻伤一般的紫勾勾,王雨辰甚至忘了邓旷到底长什么样,就剩下一张糯米冰皮般的脸......

  离婚,必读20条法律知识!

  通过20条法律知识,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常见的困惑进行解答。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内容不够谨慎,离婚后很难反悔)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并非绝对不能离婚,驳回后经过半年再次起诉,一般三次后,感情没有修复,法院会受理,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离婚房产分割处理:

  By: 北京延庆法院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2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5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6

  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7

  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

  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9

  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