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涯风中的 56511楼 2014-09-27 11:16:21
@怀旧船长 56349楼 2014-09-27 00:00:00
总之,孝道,不能一竿子打死全盘否定,特别是在没有健全社会养老制度之前,只能依靠下一代养老,孝,必不可少。
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支持船长的观点。仅“感觉”一词,就是很明显的生活写照。中国离婚率那么高,就是因为夫妻“感觉”。没感觉就散了,对别人有感觉,就和别人好上了。孝也是一样。父母是凭感觉觉得你是否对她们好坏。没有一把衡量尺,甚至在农村,更多的是以你出外赚钱,拿多少钱回去,作为孝之一。
-----------------------------
对。在法律上,不会认可孝道不孝道,只认可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很清楚,养老主体是儿女,配偶“应当协助”,就是说,可以协助,可以不协助。
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是说,儿媳妇并非法律主体,但实际生活中却要求儿媳妇“尽孝”,不合法。儿媳妇愿意尽孝,是儿媳妇的自觉和德行。但是几个人知道这个法律定义?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综上,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儿媳妇“孝道”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中国的传统是,儿媳妇一旦嫁入公婆家,就得当“小媳妇”,穿小鞋,而不能有“私房钱”孝敬娘家的父母。这是哪门子道理?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所以,法律上既然规定尽赡养义务是“子女”,就是说,儿子、女儿,都是尽赡养义务的主体,女儿结婚(不是嫁出去,嫁出去是封建时代的残余叫法)后,也有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对那些只有一个独生女的家庭公平。不然,国人仍然只生儿子,不想生女儿,因为生了儿子可以享受传统上的“孝道”,生了女儿就得不到照顾,谁会生女儿?
所以大家以为我偏激。偏激吗?你们中了传统的毒害,还牛B乎乎,不讲道理,不按法律办事,你们不感动羞耻吗?
@怀旧船长 56349楼 2014-09-27 00:00:00
总之,孝道,不能一竿子打死全盘否定,特别是在没有健全社会养老制度之前,只能依靠下一代养老,孝,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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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船长的观点。仅“感觉”一词,就是很明显的生活写照。中国离婚率那么高,就是因为夫妻“感觉”。没感觉就散了,对别人有感觉,就和别人好上了。孝也是一样。父母是凭感觉觉得你是否对她们好坏。没有一把衡量尺,甚至在农村,更多的是以你出外赚钱,拿多少钱回去,作为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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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法律上,不会认可孝道不孝道,只认可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很清楚,养老主体是儿女,配偶“应当协助”,就是说,可以协助,可以不协助。
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是说,儿媳妇并非法律主体,但实际生活中却要求儿媳妇“尽孝”,不合法。儿媳妇愿意尽孝,是儿媳妇的自觉和德行。但是几个人知道这个法律定义?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综上,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儿媳妇“孝道”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中国的传统是,儿媳妇一旦嫁入公婆家,就得当“小媳妇”,穿小鞋,而不能有“私房钱”孝敬娘家的父母。这是哪门子道理?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所以,法律上既然规定尽赡养义务是“子女”,就是说,儿子、女儿,都是尽赡养义务的主体,女儿结婚(不是嫁出去,嫁出去是封建时代的残余叫法)后,也有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对那些只有一个独生女的家庭公平。不然,国人仍然只生儿子,不想生女儿,因为生了儿子可以享受传统上的“孝道”,生了女儿就得不到照顾,谁会生女儿?
所以大家以为我偏激。偏激吗?你们中了传统的毒害,还牛B乎乎,不讲道理,不按法律办事,你们不感动羞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