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南半球,想八一八新西兰几个著名的离奇凶案,有人看吗

  在这次独立调查团队的调查过程中,对当地警方办案程序,物证鉴定等都撰写了详细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亲罗宾和次女莱妮的关系

  1.警方在调查莱妮的背景情况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足以了解到详细情况。莱妮本身个性叛逆,之后吸毒,沦为女支女,有很多被证明不实的言论。

  a.莱妮声称自己11岁时,在新几内亚被当地黑人QJ,生下一个婴儿,之后改口说流产。但事实是,莱妮没有任何生育过的痕迹。


  b.莱妮声称自己多次尝试割腕自杀。但事实是她的手腕上没有任何割腕的痕迹。

  c.现在的传闻,莱妮被父亲罗宾性侵,并强迫与之乱伦。事实是,莱妮一年前离家出走时,本有自己的地方住。但是她却选择和父亲一起居住。(好像是罗宾分居后,平时都住学校校舍,有一个室友,还有莱妮。。。。感觉解释的很诡异。。。)

  2.没证据证明,莱妮在案发前一天晚上,在家人面前指责父亲乱伦。

  3.鉴于传闻的危险性,法官检方辩方达成一致,拒绝将其放入证据。所以陪审员对罗宾与莱妮乱伦关系的传言不知情。
  关于父亲罗宾以及物证

  1.“关于贝恩家返回新西兰时,罗宾个人不愿意离开新几内亚。”作为动机之一是错误的。罗宾决定回来。因为再不及时回来,他就会失去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2.警方考虑到罗宾手上有6个伤口。但也考虑到除了周末,他并不在家中。不排除他处造成的可能。

  3.警方找了一把长度型号相同的枪械,用于当年6月29日的现场还原测试,来验证罗宾自杀的可能性。

  4.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警方制造证据,曾移动过罗宾尸体的头部。

  5.凶器步枪,被正确专业的检测过,上面没有罗宾的指纹。

  6.法证鉴定实验室确认,父亲罗宾衣服身上的血迹只属于他本人,没有任何未作鉴定的未知血迹。

  7.警方考虑到了父亲罗宾枪杀全家后自杀的可能性。但大量的证据让警方相信,大卫才是这起凶案的凶手。
  关于大卫及其物证

  1.病理学家抵达现场时间有延迟。他在评估大卫当时心理状况前,被适当介绍了现场状况。这是可以被接受的。

  2.没有及时记录一位救护人员,关于大卫昏迷了3分钟的报告,这点不是警方失职。在当时这个状况下(刚到案发现场),警方不可能考虑到这个阶段(怀疑大卫是疑犯)。

  3.关于史蒂芬房间的镜片布满灰尘,说明遗留了很长时间的观点。鉴于迪恩家的居住环境本身就是杂乱,布满灰尘的。警方推断在打斗中,任何物件的移动都有机会让灰尘落在上面,没有问题。

  4.在贝恩家的洗衣房内,警方在调查取证时没有任何不正当的行为。洗衣机洗衣所需时间被准确的计时。

  5.大卫送报路线和所需时间,被尽可能准确的实地验证了。整个确认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

  6.绝无意通过制造证据,来误导陪审团认知事实。当取证电脑开机时间时,现场警探Anderson安德森的手表比现实中快了2分钟。虽然由此带来的计算差异而造成了影响,但这并非违背职业操守,故意破坏证据。(这个后面马上会详细讲到的)

  7.迪恩.科特(Dean Cottle)没有对陪审团说出他的证词。(这个前面详细描述过了)

  8.在逮捕大卫前,警方严格判定了这些指向大卫的证据。

  关于母亲玛格丽特

  (大卫无罪论的支持者怀疑,莱妮在案发前,在全家面前揭露了父亲的恶行,而母亲玛格丽特有记日记的习惯。他们认为,玛格丽特的日记里会有所反应发现的事。但被警方隐瞒了。)

  母亲的日记记载,已经被全部阅读鉴定过。这里没有涉及和所发生凶案有关的事,也没有任何值得特殊注意的内容。日记后被转交给她家人。

  (好像后来又有种说法,莱妮也记日记?被警方还给父亲还是母亲的家族了。这父母俩的各自家族,好像在当地还挺大?)

  警方调查报告最后宣称,任何关于检方证人,检方,警方在任何问题上故意误导陪审团的猜测,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调查历时6个月。在公布完整报告后,警方起诉了《大卫和歌利亚》一书作者,乔·卡拉姆(Joe Karam)。

  而整个完整的报告共123页,当时在新西兰各大警局内均有销售,单价15刀,不包邮哦亲。
  大卫和他的律师团并不打算就此放弃。在请求新西兰总督赦免后,司法部在1998~2000年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结论是没有误判。他们在2003年,再次驳回大卫律师团的上诉。之后,大卫第二次上诉到枢密院。


  2006年,枢密院同意审理大卫对上诉法院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本次听证会在2007年3月举行,历时5天。

  2007年5月10日,枢密院推翻大卫·贝恩的谋杀定罪,结论是“确实有重大的误判发生”。同时指出“审判中不应以任何方式去干扰陪审团作出判断。”

  在当年庭审后,现在出现了大量的新证据,最终导致推翻了原审结果,本案将发还重审。

  关于新证据:

  1。罗宾·贝恩的精神状态

  陪审团根本不知道他当时的心理状况有严重问题。曾据报道,在事发前一段时间,他作为校长,在学校打了一个学生。并在学校刊物上写了本相当黑暗的童话故事集。其中一个描述了针对一个家庭中,家庭成员的一系列谋杀。

  2.动机

  据传闻,莱妮告诉朋友,宣称在那个周末回家后会在家人面前公告父亲罗宾强迫她乱伦的事实。但在95年庭审时,当时证人迪恩.考特首先没有按时出庭。其次在检方和辩方共同询问过程中,他无法给出具体谈话细节,也不能证明谈话时间地点,因此证人证词被排除,当时陪审团没有听到他的证词。

  但是现在,又有2名证人站出来作证,说他们同样听到过莱妮的类似谈论。而他们证词的可靠性,又有给出了另外两人作证支持。

  3.血袜印的尺寸。

  在95年庭审中,检方就警方鉴证结果表明,血袜印的尺寸比父亲罗宾的大。所以排除是罗宾作案踩出袜印的可能。但现在,经过测量。现场血袜印的尺寸是280毫米,罗宾的脚长尺寸是270毫米。而被告大卫的脚长是近乎300毫米。当时的陪审团并未得知所有2人脚长尺寸和现场尺寸的具体数字作对比。现在,对比足以让人质疑“血袜印不属于罗宾”的判定。

  4.计算机开启时间

  95年得陪审团被告知,电脑开机时间在6:44分左右。鉴于大卫供词,他在6:42~6:43到达,电脑是在大卫回家后开启的。

  而当时,奥塔哥大学的计算机顾问负责测试开机时间。但问题是他当时没戴表。于是他用旁边警官的手表计时。而这名警官的手表没有秒针,同时其时间刻度是每5分钟间隔。最关键的是,这名警官的手表比现实时间快了2分钟。

  现在,在重新测试估算后,被公认的开启时间为上午06点39分49秒,而当时大卫还未返家。

  5.大卫的回家时间

  当时有证人在车上目击,有人在当日上午6:45分进入贝恩家的前门。但这段证词含糊,而使陪审团没有确信。

  陪审团既未被告知,警方当时核实了目击者车上的时钟,也没被告知目击者证词的第二段。因为当时目击者还形容了进入者的某项特征。一个黄色的,装报纸的背包在进入者的左肩。这符合进入者是大卫的判定。


  6.大卫的眼镜

  大卫说眼镜是母亲的,因为自己的拿去重配了。而当时有一名验光师在检验眼镜度数时,认为眼镜是大卫自己的。虽然他之后改口确认了大卫的说法。

  眼镜的所有权不是案件考虑的问题。但当时检方引用了验光师最初的说法,和大卫的说法作对比,会造成陪审团对大卫言辞诚信度得质疑。

  7.左眼镜片

  它被发现在史蒂芬的房间里。在95年的庭审时,警方探员作证,镜片遗留在屋内,清晰可见。这和检方在庭审中给出的假设一致。似乎这更可能是在打斗过程中掉落。但现在的观点是,它当时被一支溜冰鞋和一件外套覆盖。

  8.莱妮的垂死时发出的“咯咯”声

  95年得陪审团被告知,只有凶手能听见咯咯声。二审时,这条被认为过于武断。第三次上诉时又被接受。如今枢密院认为,这个推断从现在起将被排除在外。

  9.凶器步枪

  大卫的指纹在枪上被发现。从很明显带血指印上提取到他的指纹。之前,人们一直本能的认为这些血指印下的血属于人类,因为枪上别处的血迹都证明是人类DNA。

  但事实是,血指印附着的血,经检验不属于人类DNA。而是兔子之类动物的血。联想到步枪本被用于野外打猎,所以这些血指印的指纹被归为无效。


  尽管枢密院表示,贝恩应继续羁押,但他最终被获准保释了。

  2007年5月15日在基督城高院的听证会,有超过100人出席参加。当法官判决后,现场爆发了欢呼声。

  PS,今天有事刚回来,头疼得厉害,就只有把论据列下了。
  还有一个09年的重审,今天估计没法写了。现在头疼的厉害,看着屏幕眼发花。
  感谢大家支持,现在讲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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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1日,检察长大卫·柯林斯(David Collins)宣布本案重审。重审决议是基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本案性质的严重性,大卫在监狱里度过了漫长的时光以及有效的证人和证物。大卫·柯林斯同时宣布,任何通过对证据的横加指责或以其他因素来影响陪审团裁决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藐视法庭。

  2008年,本案被延迟重审。因为当时的一些证人已经死亡,而许多当时的物证样本不是损坏就是遗失。另一方面,一些新的证据出现。

  2009年,本案被宣布移至基督城开庭重审。而重审之前,上诉法院在听取检方和辩方的意见后决定,有些证据不应该被提交给陪审团,并在宣判前不允许向任何相关人士提及。

  2009年3月,陪审团宣誓后,大卫.贝恩否认全部五项罪名,本案重开。

  首先,大家再来确认一下时间线:

  1.大卫的闹钟设定时间是上午5:30

  2.父亲罗宾所住房车的闹钟设定时间是上午6:30。

  3.电脑开机时间的最新确认,是上午6:39。

  4.大卫被目击进入家中是在上午6:45。

  5.上午7时,邻居被犬吠吵醒。

  6.111接到报警电话,呼叫救护车是在上午7:09。

  7.上午07时33分,警方到达现场,发现大卫在自己屋里歇斯底里,哇哇乱叫。
  方便大家阅读,列成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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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 检察官罗宾.贝茨(Robin Bates )

  大量证据显示,大卫杀死了他的全家。这些证据虽然是间接的,但却是足够强大的。检方会让陪审团知道,父亲罗宾不是凶手。根据警方对现场的勘察所得出的结论,将昭示被告大卫是如何依次杀死他的全家人。

  检方描述,关于幼子史蒂芬

  史蒂芬肯定在房内与人打斗,因为他的眼角有道伤口。按照现场血迹情况,当时应该血流如注。同时史蒂芬是被T恤绕颈勒扼,然后再被一枪毙命。

  检方推断,关于大卫/史蒂芬

  1.而大卫头部受伤,可以将他和打斗联系起来。而史蒂芬的血一定溅到了大卫身上。

  2.大卫所戴眼镜的一块镜片,遗留在现场。而框架和另一个镜片在大卫房内发现。

  3.大卫满是血迹的手套,在史蒂芬房内被发现。根据现场推断,在步枪卡壳后,他一定是脱下手套修复枪械。

  检方针对史蒂芬房间状况,否决罗宾是凶手的一个理由:

  如果罗宾打算杀了全家后自杀,他有什么理由带手套呢?



  关于莱妮:

  大卫的证词告诉警方,他听到莱妮垂死时,喉咙里的“咯咯”声。根据验尸结果报告和大卫证词对比说明,在莱妮的前两次枪伤和最后致命的枪伤之间,大卫在现场。(因为枢密院把“听到“咯咯”声的一定是凶手”这个观点排除了,所以现在检方只有描述两次枪伤时间有间隔;大卫听到“咯咯”声,然后陪审团自行判断)

  而除了莱妮外的所有人,都是一枪致命。

  关于莱妮的说话可信度:

  检方宣称,莱妮多次声称自己多次尝试割腕自杀。但事实是她的手腕上没有任何割腕的痕迹。

  检方证人:莱妮学校的一位老师作证说,莱妮有说话点肆无忌惮。在与他谈话时,莱妮说她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被强奸后,生下了一个黑人孩子。但她后来改变了她的故事,说她做了流产。

  莱妮老师表示:“老实说,我当时真的有点被惊了。但是鉴于莱妮以前告诉我的一些事来看,我不能100%确信她说的话是真的。”
  关于父亲罗宾

  罗宾死在起居室,躺在一张咖啡桌和墙角的一袋土豆之间。死因是头部中弹,一枪致命。在他身边遗落那把.22步枪,而扳机锁和扳机锁钥匙同时在大卫的房间里被发现。

  罗宾不是凶手的最关键理由:

  枪上没有发现任何属于他的指纹。

  关于洗衣房:

  警方到达现场时,洗衣房内完成清洗的衣服,又是一个很好的证据。特别是在杀人过程中穿着的绿色运动衫(这里好像还牵涉到这件衣服的某些纤维,可能没怎么找多资料,发现就哪里提过过一次。有知道的童鞋可以说说)。

  关于大卫的送报:

  检察官贝茨还认为,大卫按时送报是为了给自己提供不在场证明。因为他相信自己能在送报路线上被他人目击。

  其实,这里是有些间接证据的,但这个证供好像被限制在法庭上出现,必须等到判决后,才能公布。

  当时未出现在法庭的证据:大卫两个高中时代朋友的证词

  大卫在1989年告诉他们,他是如何利用送报路线为掩护,性侵了一名晨跑妇女。在一些容易被人看见的地方,他都按照一贯的送报时间,准时抵达附近的订阅地址。而剩下的订阅地址,他可以自由控制到达时间。这样,他能获得足够的时间实施犯罪,同时又有不在场证明。

  检方关于大卫行凶的间接证据:

  检方还提供了一条证据,在案发前6周,大卫和他的朋友有段对话。在当时,他告诉朋友“有些可怕的是要发生了”。而在凶案发生后,他又对朋友说“这就是之前我所说的“。

  上面这条证词是有效呈堂的,下面还有一条被拒绝呈堂,只能在判决后公布的:

  长女玛丽的朋友说,玛丽曾告知他们,一次大卫用自己的枪恐吓全家。那把枪就是后来的凶器.22步枪。
  最后,还有一条有利于检方的证据,本来是允许呈堂的。但是后来大卫的辩方律师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禁止呈堂,最终这个上诉被接受了。这个证据直到判决的一周后,才曝光。

  大卫在案发当日的111报警电话。

  2007年,一个鉴定专家在重审前仔细分析了这通报警电话。他相信自己在报警电话录音中听到了“我杀了这些碍眼的(I shot the prick)”。不过,专家认为这些话不是很清晰,不清楚当时是否属于正常语速。当然如果是正常语速下,那这句话的确是这个意思。

  自然,这个意见不统一。另一个专家听到的就是“我不能呼吸了”。还有专家则认为,这句话足以让人天马行空的发挥想象力。

  因为证词的不确定性,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最高院认为这证据如果被允许呈堂,会造成不公正的偏见。


  
  大卫在案发后,被送去治疗
  辩护律师 迈克尔·里德(Michael Reed )

  反驳检方观点:

  他认为,检方的描述是荒谬的。他们一直企图掩盖罗宾的杀人动机,而把焦点指向---在罗宾和大卫之间,谁是凶手更符合整个现场呈现出来的合理逻辑。

  辩方观点:

  辩方的观点是,罗宾杀了家人,然后自杀。他指出,罗宾这样做,是因为他和莱妮的乱伦关系要曝光了。莱妮向“周围的很多人隐晦暗示”,罗宾性侵她。她准备在那个晚上(这里指案发前一天,周日)回家告诉母亲罗宾的所作所为。

  辩方关于父亲罗宾的判断:

  而罗宾,一个传教士,一个为人师表的校长,当时很绝望。因为他的毕生名誉即将毁于一旦。同时,罗宾最近三年来,平时都只能住在学校附近。周末回家,也只能住在屋外的房车内。而莱妮和他父亲一起住在房车里。(这个是辩方律师说的,我不知道出处在哪。因为莱妮是在屋内自己的房间被杀的。怎么证明她何罗宾住在屋外的房车里?)

  辩方的指责:

  辩方将严厉指责警方的调查。警方迅速而又草率而的把所有焦点都集中在大卫身上,把他作为唯一嫌疑人作调查。凡是不符合大卫是嫌疑人的证据都被忽略了。一些证据丢失了,损坏了,而另一些从来没被收集。包括罗宾指甲里的血液样本。尽管有个邻居告诉警方有关乱伦的证词,但是被忽略了。“莱妮的日记和写给母亲的信件都被销毁了。”虽然里面的一些内容可能包括了一些有关莱妮对乱伦控诉。(这个不知道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当然,辩方最直接的就是前面描述过的9个证据。最关键,自然是大卫指纹被排除了。
  这里指出,当时辩方律师是谴责警方无视所有证据的收集,多次批评重要的证物被破坏。因为贝恩家的案发住宅,在案发后两周被焚毁了。

  


  谁干的呢?是贝恩家族的人干的。

  大卫.贝恩的叔叔作证,警方说他们将撤销警戒线了。保护案发现场,每周警方要支出1000刀左右。然后呢,大卫叔叔开始抱怨了,这是危房啊,容易失火。附近呢,还有对混混在那虎视眈眈。于是决定烧了。

  这个看上去有点怪吧?

  97年,罗宾.贝恩的丑闻传的满天飞的时候,大卫的堂兄一改贝恩家在调查过程中的低调,上了电视节目。当时他就谈到了大卫.贝恩。而那时大卫正在和乔·卡拉姆(就是要大卫版权,然后全力资助他请了庞大律师团的人)谈那本叫《大卫和歌利亚》的书,出版前的最后细节。

  在电视上,大卫堂兄是指责了大卫出书的行为。他认为罗宾那些事,都是谣言。大卫写书出版用这些谣言,严重损害了贝恩家在当地的声誉。同时形容大卫是个自我中心,冷血的人。

  这样看,罗宾可能真有些问题,贝恩家族在遮盖点什么?

  但有趣的是,大卫叔叔在作证中同时提到,焚毁房子这件事,事先大卫是同意的。他引用大卫的话说,大卫认为自己对那房子已经没有一丝一毫的留恋了。他不想再看到里面的事物,以回想起当时发生的可怕场景。他同意最好的处置方法是烧掉它。这个被证实了。

  好了,是不是更奇怪了?贝恩家着急烧房子,大家可以猜测,可能怕一些关于李罗宾的东西曝光。但问题是大卫同意什么?他当时可不是准备远走高飞,离开伤心地的状况。案发后4天就被捕,他一直被看押在监狱。而现实是,当时一切物证都对他不利。他得准备坐一辈子牢了。这得蛋定到什么程度才能做到啊。只能揣测,这宅子里有些未知的东西,你也不想留着,我也不想留着,这么解释了。



  整个重审过程历时三个月。检方传召了130个证人,辩方传召了54个。

  2009年5月27日,在最后的证据被呈堂后,在听取双方的结案陈词后,法官的总结后,法官宣布休庭。

  在第二天的早上,陪审团有两个关于判定本案的问题向法官提出,

  1.“合理怀疑的规则是什么?”

  2.“法庭是否能定论,如果罗宾的嫌疑被排除,就一定是大卫干的?”

  法官回复,在这方面,陪审团必须仔细考虑了所有证据,以及检方关于排除罗宾犯案可能的陈述。合理的怀疑首先必须是公正的。其次,大卫有罪的不确定性在合理怀疑范围内。陪审团必须确信被告是有罪的。

  (这段真把我弄糊涂了。可能理解有大错误。我个人认为意思就是问:不是罗宾就是大卫,这句话对吗?答:不对。在不是罗宾的前提下,关于是不是大卫有罪,陪审团同样按照证据证词判断。这个问题同样是2选1.

  我觉得变成这样,是因为没直接证据。就和伦迪那个一样。你衣服上有脑髓,就是直接证据。本来那把枪上只有大卫指纹,就是直接证据。而现在指纹被排除。那就是没证据。虽然,现在这把凶器上,等于一个指纹也没有了。那罗宾是自杀后,又起身把枪上指纹擦干净了?大家都知道解释不通,但你也没证据证明是大卫擦干净的是吧?纯属个人想法。)

  2009年6月5日下午4时45分,的陪审团当庭宣判,他们发现大卫·贝恩所有五项控罪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在宣判后,一名陪审员在法院外拥抱了大卫.贝恩。另一个陪审员和大卫激动的握手。在判决后的当天晚上,这两名陪审员被邀请参加了大卫和大卫支持者们的庆祝活动,这个活动,是由大卫的头号支持者乔·卡拉姆举办的。

  不过他们在加入后几分钟离去。可能因为他们觉得现在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或者他们在加入几分钟后被要求离开。

  但是这些行为被认为可疑的,并要求进行调查。在这样重大的案件中,这两个陪审员是怎么被选入的。

  记者马丁(Martin Van Beynen )报道,这两名陪审员在三周的庭审期间,不停的互通消息。一名陪审员说,在庭审期间,每一个认为大卫有罪的陪审员,都被这两人私下接洽了。


  大卫的律师说,大卫枉做13年冤狱,要提出赔偿。同时大卫.贝恩已经要求将庭审期间,那些原本属于他自己的私人物品归还。包括那支凶器,.22步枪。

  奥塔哥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Mark.Henaghan)说,大卫不符合任何一个赔偿程序。他同时指出,大卫必须证明自己更可能是无罪的。现在,只是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不足。相反他没有给出足够证据,证明他无罪。

  

  当一切开始的时候,有些人疑惑,他真的有罪吗?当一切终结时,又有些人疑惑,他真的无罪吗?



  结束了。
  @3_0_0 2012-08-26 00:09:27
  楼楼 @随风之城 看过来,有没有听过这个案子,和这个灭门案好象哦。我前面有留言说过。
  也是早晨长子报案说全家5口被杀,他是唯一幸存,警察到现场发现只有小儿子的房间有搏斗痕迹。而后警察发现大量不利于长子的证据,长子被拘留。而后案件被还原,真相是这样的:全家一共6口人:父母,长子,长女,次女,小儿子。其他4个是被长子和其中的一个女儿共同杀死的。原因是父母比较偏爱另外一个女儿和小儿子。只有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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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可能是根据这案子改编的吧?
  @大骨架猫咪 2012-08-26 12:25:11
  奥塔哥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Mark.Henaghan)说,大卫不符合任何一个赔偿程序。他同时指出,大卫必须证明自己更可能是无罪的。现在,只是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不足。相反他没有给出足够证据,证明他无罪。
  --------法学院院长这话好奇怪哦 举证责任应该在警方和检方 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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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没翻全,我其实就是想引用下他的一些观点。个人觉得,无罪不幸福。
  @橙橙cp 2012-08-26 11:57:13
  楼主回来啦!!!撒花~~~~~
  各种证据证词真真假假 真是难判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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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这位童鞋的支持。
  @assbbs 2012-08-26 11:42:34
  楼主!!!!!!!!我看见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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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被发现了,我还以为自己隐藏的很好,哈哈。
  @大骨架猫咪 2012-08-26 12:36:26
  好奇怪哦
  如果是爸爸杀掉全家只留下大儿子 然后自杀 他应该会尽量留下自己犯罪的证据才对 比如指纹啊遗书啊神马的 否则大儿子会被判杀人罪的 就达不到延续血脉的目的了呀
  枪上没指纹 电脑上的“遗书”又写得如此含糊 不科学啊
  但是好像说是大卫杀的 也没什么有力证据
  我再仔细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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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觉得就是儿子大卫杀的。即使假设说是父亲杀全家再陷害自己的儿子都可以。但关键,只要枪上没任何指纹,除了大卫杀的,别的都没法成立。

  还有那个所谓遗言,我还觉着是大卫写给自己的呢。他认为只有自己才配活下去。像父亲罗宾这种59岁,有经历的人,真要想好灭家自尽,肯定是手写遗书啊。会用电脑留句似是而非的话?非常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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